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

合集下载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积极行为 的具体法律义务。 • 义务来源:(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3)先 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 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 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 生的义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 带,等。这三种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 源,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存在异议。
•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性质
• 犯罪实行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
•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作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
• • •
• • • •
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 为”。 (二)不作为 1.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 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 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2.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 律义务。 (2)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 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 • • • • • • •
第三节 危害结果

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特征:(1) 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 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又称量刑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 称无形的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间接结果, 指有直接结果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如财产被盗后被害人自杀等。 (四)现实结果和可能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时,要确定某⼈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的、任务、机能相关,故⾃有其主观判断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的规制的。

⼀定的⾏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这种判断以⼀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

如故意杀⼈罪,医⽣故意注射毒药⽽令病⼈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罪,⼜如医⽣以杀⼈的故意,对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后者,则以⾏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为⼈的不作为和病⼈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具有⼀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论作⽤⼤⼩,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纳⼊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

甚⾄还要考虑存在⼀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刑法因果关系⾸先是⼀种联系。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的存在的,⽽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种⼈的⾏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为只有⼈的⾏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然⼒或者动物⼒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的⾏为是有主观罪过的⾏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就不能对他的⾏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然不能认为⾏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2020/7/24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刑法学
23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保姆甲和雇主之间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 头),约定甲对雇主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 一天,雇主上班了,家中只有保姆甲和二三岁 的小孩。甲是个电视迷,只顾看电视,结果忘 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 进门口旁一池塘里淹死了。那么甲对小孩的死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2020/7/24
刑法学
39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2020/7/24
刑法学
40
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因果关系的基 本观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五)因果关系不排除偶然性
2020/7/24
刑法学
43
甲和丙有仇,有次在路上遇到丙,他借机报复, 用木棍打在丙的头上后跑了,丙倒在地上,后 来乙路过,也想伤害丙,他走上前对丙踢了一 脚,刚好也踢在丙的头上。第二天丙死亡。
2020/7/24
刑法学
44
例如:甲由于受到女友的奚落和抛弃,到酒吧喝 酒,因为心情不好,与食客乙发生争吵,争吵中 甲将乙打伤。在医院里,医生由于疏忽大意,没 有使用消毒器械致使乙感染死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因果关系
2020/7/24
刑法学
1
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概念
(一)特征
1、客观性。 2、有害性。 3、法定性。

专题: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完美版PPT

专题: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完美版PPT

引出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客观性 相对性 顺序性
复杂性
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例 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 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在此情况下,甲虽然在主观上无法预知结果的 发生,但其行为与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这种 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甲是否承担刑 事责任那么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3.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
因果关系的中断就是说虽有条件关系但没因 果关系。
中断的标准:介入因素独立、直接的导致了 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条件
盖然性介入因素来自非独立性介入因素的盖然性
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 素的异常性大小,综合判断它是否盖然性地导 致结果的发生,如果是,那么前行为与结果存 在因果关系,否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所谓 盖然性就是在日常生活经验上很有可能发生, 而不是过分偶然或异常地。
2.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原因说
原因说是为了纠正条件说,它的首创者是德国 刑事古典学派的宾丁、库雷尔等人。这种理论 实际上是以条件说为根底,主张从引起某个犯 罪性结果的众多条件中,选出一个特别有意义 的条件作为原因,只成认在这种原因与结果之 间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相当因果关系说
如甲成心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 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又如,甲成心伤害乙,乙在送 往医院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或者甲将乙腿骨打断,乙躺 在地上,当天晚上下雪被冻死。在上述案件中,伤害行为 〔前行为〕本来不会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介 入因素〔医院的火灾、路上的车祸、下雪〕使得前行为与 死亡结果发生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要从两个方面来判 断介入因素是否引起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显然,在 上述案件中,医院的火灾、路上的车祸都是一种过分偶然 的因素,而不会盖然性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不存在因 果关系。相反,在被害人腿骨被打断的情况,由于无法行 走,因此下雪将人冻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具有盖然性, 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因此,不宜将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认定为一 种异常的介入原因。 综上,被告人的肇事行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 生应当能够认定相当性,二者具有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不能中断本 案的因果关系。
肇事行为
家属放弃治疗
被害人死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 能够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这一基本事实,但对肇事行为与 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 被告人的肇事行为仅对被害人死亡造成 了一种可能性,最终由于其家属放弃治疗而死亡, 介入因素导致原有因果链条被阻断,故不能将死 亡认定为肇事行为的直接结果,应宣告被告人无 罪。 二. 治疗方案是否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及原 因力的大小应当交给医学会去评判,被害人家 属放弃治疗不足以阻断原来的因果关系,应当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b.特定体质: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 遂离去。丙醒来后无力自救冻死而死。 c.多因一果: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 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 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 死了骑车人程某。
客观性
相对性
顺序性
复杂性
3.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
因果关系的中断就是说虽有条件关系但没因 果关系。 中断的标准:介入因素独立、直接的导致了 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条件
危害结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条件关系说 即没有前者危害行为就没有后者危害结果,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一定要有因果关系。
例1.
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 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 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 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 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2. 顺序性: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3. 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

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4. 规律性: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 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

6. 确定性: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

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7.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

8. 现实性: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其他外部事实。

2.特征(1)具有法定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1、危害行为(基本要素)2、危害结果(选择要素)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素)注意:因果关系(非构成要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5、正确量刑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1)欠缺有意性和有意识的行为a、人体反射动作;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下的举动;c、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思考:若行为人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而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性行为思考:言论能否构成犯罪?4.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言论是否发表以及发表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影响。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1)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刑法学第三章3

刑法学第三章3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 3、利用无故意的行为(医生杀人案)(稻草人案)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借刀杀人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不作为:案例引入
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 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 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 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 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 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 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思考: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2、如果认为乙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为何?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社会性)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 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隋唐英雄传:李元霸之 死)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课堂教学案例\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案例.ppt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由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 (有意性)
不认为是犯罪: 单纯的反射动作 睡梦状态下的动作(伯爵杀妻案)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包括精神受到强制
(二)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ppt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职务行为案例.ppt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先行行为案例.ppt 2、作为可能性: (1)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2)客观上不能履行 3、结果避免可能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一)刑法上的危害结果
1、特征:
(1)法定性——危害结果是刑法规定的
(2)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使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3)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造成的
2、危害结果对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的作用
(1)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

(2)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3)危害结果仅仅是加重刑罚的情节: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含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2、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1)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向的一类因果关系。

(2)偶然因果关系: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或条件加入其中,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适当考虑,情节严重的可影响定罪量刑。

3、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点:条件说
(1)判断方法:无a即无b,则a是b的条件(排除思维法)
(2)判断的一般步骤:基于条件说判断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事实联系,再借助主观罪过理论将其转换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判断因果关系必须考虑的问题——介入因素
(1)基本原理:某先行行为(条件)在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预定的因果链。

(2)介入因素的主要种类:
①自然时间
②他人行为
③被害人自身行为
(3)对于介入因素的判断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关键在于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的关系——是否具有独立性、异常性。

①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g.甲以故意杀人的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药,但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乙。

则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E.g.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正常行驶的汽车身亡。

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该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②若介入因素的出现在考虑先行行为的条件下是正常的或从属于先行行为,则因果关
系仍然存在。

E.g.甲在悬崖边砍杀乙,将其砍成重伤后以为乙已死便离去。

乙没死,自己醒来后跌跌撞撞站起,迈了两步便摔下悬崖死亡。

甲的杀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仍有因果关系。

E.g.甲开枪杀乙,未射中乙但乙因受惊吓而心脏病发死亡。

因果关系仍然存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