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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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藏建市管〔2022〕15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155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辖区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市场信用考核机制,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二款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第七条(一)增加“以核发机关正式文件、证书等为准”认定条件内容。

(三)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由“90天”修改为:“60天”。

(四)修改为:“企业使用绿色建材信息(绿色建材是指在国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清单内的建材;以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发票信息为准,中间商销售的需出具厂家的出厂原始资料)”。

(八)增加“信息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认证条件内容。

增加“以上(一)(五)(六)(七)(八)项包括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良好信息或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形成的良好信息”内容。

三、删除第八条(七)。

四、删除第十一条(一)“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内容。

五、第十四条(三)中“公示期为6个月”前增加“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内容。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量化评分和平时动态计分制,基础分100分。

良好和不良信息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1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 —
—4 —
备注:1.业绩专业分类: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业绩主要通过“三价登记申报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推送到企业信用账号经确认后采集。

2.奖励中所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3.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的5.4、5.7均通过“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采集。

4.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3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6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12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诚信 体系建设 工作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


利 部



工 作 目标
2 1 年底前 , 0 1 水利工 程建设 领域项 目信 息公开 和 诚信体 系建设工作 要达到以下 目标 :
( )各 流域 机 构 , 省 级 、 市 级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一 各 地
关 于 印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项 目信 息 公 开 和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通 知
( )统筹规划, 一 整合 资源。因地制 宜 , 统筹 规划 ,
充 分 利 用 互 联 网 络 和 本 单 位 网 站 建 立 公 开 专 栏 , 中 集
《 关于转发 ( 程建设 领 域项 目信 息公 开 和诚 信 体 系 工
建设工作 实施 意见 ) 通知 》 中纪发 [01 1 的 ( 2 1 ] 6号 ) ,
水 建 管 [ 0 1 4 3号 2 1 ]3
部 机 关各 司 局 , 直 属 各 单 位 , 省 、 部 各 自治 区 、 辖 直 市水 利 ( 务 ) ( ) 各 计 划单 列 市 水 利 ( 务 ) , 水 厅 局 , 水 局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水 利 局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二。一一年八月十 九 日
[ 0 9 5 8号 ) 20 ]1 的要 求 , 立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体 不 良行 建 为 记 录 公 告 平 台 , 善 不 良行 为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 水 利 完 使
为认 真贯彻落 实 中共 中央 办公厅 、 国务 院办公厅
实现全 国范 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信息 和信 用信息 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节选)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节选)
台, 加强行业 自律 , 提高企 ( 事) 业单 位及 相关执 ( 从) 业人员 的信用意识 。

5・
部 规 范 性 文 件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项 目信 息公 开 和 诚 信 体 系建 设 实 施 方 案 ( 节选 )
水建 管 [ 2 0 1 1 ] 4 3 3号
四 、诚 信 体 系建 设
( 一)建立和 完善 水利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水利 部指导 中 国水利 工程协 会研究制定 统一 的信息分类 及 编码 、 信用信 息格 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 构建统一 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 台, 并利用“ 水 利建设 市场主体信 用 信息管理 系统” , 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信 用档案 。各流域 机构 、 县 级 以上 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 门按照 管理 权限和工商 注册 属地原则 , 依法通过政府部 门 、 水 利工程 参建各方 、 中介机 构 、 行业 协会等 多种途径 收集 、 汇 总信 息, 认真核实 , 完整、 准确 、 及时地记 录企业 ( 单位 ) 、 个人在水 利建设 市场 中的信 用信息 , 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 市场 主体信用档 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 外承接 水利工程 项 目的市场 主体 , 由其项 目所在地 水利行政 主 管部 门负责采集 、 审核 、 记录和公布其在项 目建设 中信用 情况 , 同时 向水利 部或企业 工商注册 所在地水 行政 主管
设市场主体信用评 价标 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 水利部 委托 , 具 体负责市 场主体 信用等级 评定工 作。为确保评
价结 果 的统一 、 公平 、 公正 , 各 级水 行政主管部 门应积极 协助 中国水利 工程协会 开展水 利建设市 场主体信 用等级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22[5篇材料]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22[5篇材料]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22[5篇材料]第一篇: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22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情况汇报根据中央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市有关领导同志亲自抓,认真研究落实。

4月24日,市纪委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工作,成立了由市经信委牵头,市政府政务公开办、信息办、监察局、发改委、住建委、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国土局、质监局、环保局、重点局、教育局、招标办等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专项工作组。

明确了各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专项工作的推进,我们制定并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分析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头落实和推进。

我们按时参加省治工办召集的周五例会,主动汇报工作进展并按照省里要求,落实下一步工作。

自启动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信息公开试点工作来,试点正在有序推进。

一、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信息公开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一)制定《芜湖市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并印发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认真落实。

1、制定了重点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目录。

2、建立并严格履行周四(市直有关单位)、周五(省直有关部门)例会制度。

召集市发改委、住建委、交通局、水务局、政务公开办、信息办、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省、市重点项目信息公开试点工作例会,认真落实会议精神,明确职责、落实措施、扎实推进。

3、落实重点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确定了信息管理员,做好重点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并上报。

4、建立了项目信息发布程序。

各试点单位认真梳理本系统的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采集、整理、发布程序的要求,市重点局、国土局、质监局、规划局、教育局、市政府政务中心、市信息办、市招标办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项目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两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用信息 ,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县级 以上 左右
行 业 主管部 门要 建立 信 用档 案 ,全 面公 开从 业 单位 和从业 人员 的不 良行 为信 息 ;初 步 实现 全 国范 围 内
同时 , 务部 还 从规 划 和法 规 人手 , 商 不断 加 强 行业 管理 基 础工 作 会 同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等五 部 门
招标 、 资设 备采 购 、 物 设计 变 更 、 资金 使 用管 理 等关
“ 十二五 ” 间 , 期 福建 省泉 州 市计 划 投 资 9 3 5 亿 键环节 , 实施全 过程 动态 检查 监督 , 发现 问题 及时处
元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其中,公路 50亿 理 , 违法 违纪行 为严 肃处 置 。 0 出现
政府 执行土 应和 政策情 监督 地供 调控 况的 检查。豳

本指 导 目录和信 用 信息 基本 指 导 目录 ,统 一规 定 了
项 目信息公 开的 2 项基本 内容 、信用信息公开的 2
1 项 基 本 内容 ,要求 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对 基 本 0
商务 部 财 政 部近 两 年来 支 持建 设 了 4 个 城 市 4 的 30 5 网点 11 分 拣 中 心 、2 集 散 市 场 , 37 个 8个 2个
要精 神 ,并 结合本 部 门实 际对 加 强党 风廉 政建 设进 行部 署 。 工作 部署 中 , 在 加强政 府采 购制度 管理 普遍 4 0
本 。同时加 强对 庆典 、 研讨 会 、 坛 活动 的管理 。 论
两部 门: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 项 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 系建设
中央纪委 、中央治理 工 程建设 领域 突 出 问题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莆田市工程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办[2012]174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3【实施日期】2012.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2]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了更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精神,切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我市的预防腐败和惩防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联合制定的《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3日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2012年8月8日)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精神,结合工程标后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行业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方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是指在我市审批建设的财政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的所有项目(含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项目),以及在我市的所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均应按规定发布公开(涉密的除外)。

第三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有权颁布信用单位按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中,从深化认识入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注重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制度和标准建设和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现了信息的互联互通。

认真规划部署,确保信息公开落实省厅积极探索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路子,注重建立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坚持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

省厅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达成工程建设治理阶段性目标的重要措施来抓,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做好任务分解,研究主要任务之间的联系,细化阶段性目标,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编制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

省厅编制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和信用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以及信息采集、整理、报送和发布的规范,确保采集、发布的项目和信用信息及时有效,规范有序地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机制。

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修订完善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明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发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奠定基础;制定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执行企业和人员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联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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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为规范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推进工程建设领
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
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供各地各部门开展
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时使用。
一、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一)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
称“专栏”)。
(二)“专栏”首页顶部为标题区,标题内容包括专栏名
称和专栏建设单位。“专栏建设单位”用“行政区域名称+建设
单位名称”表示。
(三)“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区和信用信息共享区。
(四)“项目信息公开区”应设立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
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土地使用
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栏目。
(五)“信用信息共享区”须设立“信用信息共享目录”,
提供信用信息共享的获取功能。
2

(六)“专栏”内设置项目信息搜索栏。在搜索栏输入关
键字,可对专栏内公开的项目信息进行检索。
二、项目信息公开
(一)项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审批信
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
信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
(二)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列表页须采用分页浏览方式。
列表条目内容应以“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发布
日期”等标识。点击条目进入该条目项下的详细信息。
(三)详细信息页面上方应显示项目信息标题,注明信
息发布部门和日期。
(四)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
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
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发布。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
目法人)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
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
(五)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由部门依据职能负责信
息更新、维护和服务。
(六)采集和发布的信息须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信用信息共享
(一)信用信息共享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从业单位基
3

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
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
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二)信用信息共享提供部门须提供网络在线的信息获
取方式。
(三)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资
质信息、业绩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四)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执
业资格信息、参与项目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
信息等。
(五)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须注明发布机构
和发布日期,各类信息须注明来源部门和采集日期。
(六)共享信用信息的提供、更新、维护和服务,由各
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负责。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
(一)各行业根据本行业规则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
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时应遵循公开表示规
则。
(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A、B、C三等。
(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A等的,表示从业
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较
好,工程质量优良,无不良行为记录。
4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B等的,表示从业
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情
况一般,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较大不良行为记录。
(五)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C等的,表示从业
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差,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履行合
同情况较差,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有严重不良行为记
录。
(六)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共享时,评价结果信
息的对应表示工作由信息发布或提供部门负责。评价结果信
息对应表示后的展现方式是评价结果信息后位加括号标定
对应等级信息,以示区分。如“AAA(A)”,表示原等级为
AAA,对应表示后的等级为A。
五、信息表现格式
(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包括
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二)非结构化数据包括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网
页、图片、音频、视频。
(三)根据GB/T20916-2007,文本文档采用XML格式,
图片采用JPEG格式,音频采用WAV格式,视频采用AVI
格式。
(四)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和网页中的中文采用简
体中文字符。
5

六、项目编码规则
(一)编码对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项目代码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负责赋
码,项目代码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唯一性和不变性。
(三)项目代码是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生成的特征组合
码,由19位前段码和不定长序列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
右依次为: 6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
代码,4位年度和不定长序列码。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XXXXXX X…X XXXX XX……X
组织机构代码(9位)
年度(4位)
序列码(不定长)

行政区划代码(6位)

前段码(19位)

(四)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按GB/T2260(2007)
的规定执行。中央的行政区划代码为“000000”。
(五)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字。
(六)年度:4位数字,表示项目立项的年度。
(七)序列码:不定长字符的序列号,在同一前段码下
应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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