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考核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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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考核办法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做好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充分发挥教师职称评审的导向激励作用,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参照执行。

一、考核计分项目

出勤、周工作量、教学成绩、非测试学科、教龄、学历、任(兼)职、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农村任教经历、民主测评、各类获奖、发表论文、各类扣分以及其它未列项目等。

二、考核计分办法

1、出勤考核计分(满分10分):

参评教师近五年病事假(法定假除外)累计25天以内的按全勤对待计10分;病事假累计25天以上的由学校(区)考核小组按比例酌情扣分;在其中一年内病事假累计60天以上(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除外)的,原则上2年内不得评聘职称。

2、周工作量考核计分(满分10分):

参评教师近五年周工作量达到本学校(区)全体教师周平均工作量者计10分,达不到者由学校(区)考核小组按比例酌情扣分。

3、教学成绩考核计分(满分20分):

学校(区)考核小组通过查阅文件档案资料的方式,对参评教师近五年的教学成绩进行综合考核和严格排名计分,第一名

计20分,其余每降低一个名次减2分(参评人数超过10人的,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低于5分的计5分。

4、非测试学科考核计分(满分10分):

近五年一直专职从事音、体、美和计算机等非测试学科教学的参评教师,其教学成绩考核计分,参照本校(区)全体教师周平均课时量,高于全体教师周平均课时量且较好地完成了教学任务的每年计2分,累计计分。

5、教龄计分:

参评教师教龄每年计1.5分,累计记分;病事假(法定假除外)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扣除一年教龄计分;离职进修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一年计算,扣除一年教龄计分;离职进修一年以上的据实计算,按标准扣除相应教龄计分。

6、学历计分:

参评教师中师(高中、中专)学历按教龄每年计1分;专科学历按教龄每年计1.5分;本科学历按教龄每年计2分;与教育相关的研究生学历按教龄每年计2.5分;通过进修取得高一级学历的,进修前后分别计算,合计计分。

7、任(兼)职计分(满分10分):

参评教师近五年担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年级主任的每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年不计分;担任基层村学校长、学校(区)中层领导的每满一年计2分,不满一年不计分;担任学校(区)校级领导的每满一年计3分,不满一年的不计分;担(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计分项计分,不累计计分;对已在周工作量考核中计分或在其他方面计入工作量的兼职减半计分;未在教学一线代课的人员,其任(兼)职不计分。

8、任职年限计分:

参评教师任职年限从任现职算至2020年9月,据实计算,每年计1.5分。

9、年度考核计分:

参评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每年计3分,评定为“良好”等次的每年计2分,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每年计1分,累计计分;其它等次不计分。

10、农村任教经历计分:

参评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的每满一年计1.5分,累计计分。

11、民主测评计分(满分20分):

领导小组召开民主测评会,由参评教师向会议作近三年的简要工作述职。述职后,按照当事人回避原则,参评教师离会不参与民主测评。由学校(区)班子成员、全体教职工和参评教师任教班级一半以上学生三个层次分别对参评教师从工作量、工作能力、工作成绩、敬业精神、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按甲、乙、丙三个等次,分别计分。

(1)学校(区)班子成员对参评教师进行民主测评,按甲、乙、丙三个等次,分别计10分、8分、6分。

(2)全体教职工对参评教师进行民主测评,按甲、乙、丙三个等次,分别计7分、5分、3分。

(3)参评教师任教班级一半以上学生对参评教师进行民主测评,按甲、乙、丙三个等次,分别计3分、2分、1分。

上述各层次民主测评得分=各层次测评合计得分÷参加测评打分的人数;民主测评最终得分等于上述三个层次测评得分的

总和。

12、各类获奖计分:

(1)参评教师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乡(镇)党委、乡(镇)政府表彰奖励(以相关文件资料为准)的,分别计10分、8分、6分、4分、2分;获得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县教育局以及学校(区)等部门表彰奖励(以相关文件资料为准)的,分别计8分、6分、4分、2分、1分。各种获奖取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多次获同一级别奖励的,每次获奖按该级别计分标准的三分之一累计计分,但最高不超过该级别计分标准的二倍。

(2)参评教师任现职以来,所教学科在高考、高中会考、初中毕业会考以及由县教育局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质量评比中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以相关文件资料为准)的,第一名计20分,其余每降低一个名次减2分,依次类推,低于5分的计5分;多次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取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但每多一个年度的获奖另计2分;平行班任课的参评教师成绩由学校(区)严格考核排名,高于本校(区)本年级平均水平的计2分,低于本校(区)本年级平均水平的不计分。

(3)参评教师任现职以来,所教学科在学校(区)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质量评比中,奖得表彰奖励(以相关文件资料为准)的,第一名计10分,其余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依次类推,低于2分的计2分;多次获得本学校(区)奖励的,每多一个年度的获奖另计1分。

(4)参评教师任现职以来,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以及学校(区)组织的优质课、优秀论文、优秀教案竞

赛评选获奖(以相关文件资料为准)的,按级别计分,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学校(区)级,分别计5分、4分、3分、2分、1分;各种获奖取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多次获同一级别奖励的,每次获奖按该级别计分标准的三分之一累计计分,但最高不超过该级别计分标准的二倍。

(5)参评教师任现职以来,辅导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以及学校(区)组织的各类竞赛获奖(以相关文件资料为准)的,按级别计分,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以及学校(区)级,分别计5分、4分、3分、2分、1分。各种获奖取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多次获同一级别奖励的,每次获奖按该级别计分标准的三分之一累计计分,但最高不超过该级别计分标准的二倍;所带学生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国家体育、艺术鉴定考试中达到国家一级水平(以相关文件资料为准)的,每名学生给参评任课教师计0.5分,累计计分。

13、发表论文计分:

参评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有正式邮发代号的正规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集等)或报纸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的,按刊物级别加分,国家、省级、市级刊物分别计6分、4分、2分;在无正式邮发代号的本科师范类院校或国家重点院校学报(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集等)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的,按省级刊物对待,计4分;在县级教育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的,计0.5分。在上述各种报刊上发表同一篇教育教学论文的,取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在上述各种报刊上分别发表教育教学论文的,每个级别只算一篇计分;多次在同一级别报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的,每篇论文按该级别计分标准的三分之一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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