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之辨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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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对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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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对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普通⼈对于寻衅滋事的理解就是没事找事,故意惹茬⼉,在⽣活中或者电影⾥经常成为某些⼈的⼝头禅,它的犯罪主体⼴泛,犯罪⾏为简单。

但是法律的规定与普通⼈的理解⼜有区别,那么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对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对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或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

以下是寻衅滋事的认定:(⼀)⾏为的⽅式和⼿段。

⾏为的⽅式和⼿段对危害结果的⼤⼩具有决定性作⽤,对社会⼼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为⼈是否使⽤了暴⼒、威胁等⼿段,是否采⽤了公开或者组织的⽅式等。

(⼆)⾏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为⼈是否造成被害⼈⾃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

(四)⾏为⼈的⼀贯表现。

⾏为⼈的⼀贯表现表明了⾏为⼈主观恶性的⼤⼩,决定着⾏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个重要⽅⾯。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有: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寻衅滋事罪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轻罪范畴。

该罪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或者路上进行大声喧哗,或者恐吓、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从而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做的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

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中,需要知道被告人在何地进行滋事,有没有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涉及到的人员有哪些,是否有人员受伤,甚至是残害等。

只有在根据案件事实得到确凿的证据以后,才能确信该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二、意图要素的认定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中,关键要素之一就是意图要素。

意图要素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有故意的,也就是是否故意进行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而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是明知是非法的却一意孤行,或者是已经预料到可能发生危害却没有采取措施防范。

在认定行为的合法性时,需要根据被告人的证言及现场证据等因素来进行认定。

三、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中,可能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问题。

扰乱公共秩序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使得公共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在认定扰乱公共秩序时,还要考虑到案件发生地点、时间,人员多寡、气氛等情况,这些因素均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有很大的影响。

四、受害人的认定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中,受害人的认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或者痛苦,而这些伤害或者痛苦是否形成了具体的量化结果,被告人是否已经对其进行了道歉或者赔偿,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

在认定受害人的时候,还需要检验证人证言、医疗报告等,对案件进行更加全面和客观的认定。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涉及到案情分析和各种证据的综合考虑,需要细致认真地进行,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审判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在判定案件时秉承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并注重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意图、社会背景、家庭环境等诸多因素,进一步完善中国刑事法律体系。

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

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

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我国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作之⼀,⽽法律存在的⽬的就是为了保障⼈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公共场所⽆事⽣⾮闹事就属于寻衅滋事,已经明显的侵害了他⼈的权益,那么,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治安法寻衅滋事具体怎么定义1、本⾏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的⾃然⼈,在公共场所⽆事⽣⾮,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为。

2、⾏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或不特定的财物。

3、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的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区别1、定义上的区别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或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

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政处罚了,只是违法⾏为。

2、性质上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3、具体表现上的区别寻衅滋事⾏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没有达到“恶劣”或者“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我国和寻衅滋事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治安管理法和刑法当中的寻衅滋事是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定义的,假如对于寻衅滋事的相关定义还有不清楚的,建议去咨询⼀下律师。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犯罪是需要⾏为⼈来实施犯罪⾏为的,同时也需要⾏为⼈在⾃⼰的主观意志⽀配下实施相应的犯罪⾏为。

有的犯罪嫌疑⼈、被告⼈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那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什么呢?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直接故意,即明知⾃⼰的⾏为会发⽣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

⾏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凶伤⼈、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理的满⾜随意殴打他⼈,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百九⼗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多次实施前款⾏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需要⾏为⼈有寻衅滋事的直接故意的,寻衅滋事需要⾏为⼈的寻衅滋事⾏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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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解释(2篇)

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解释(2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是指故意挑衅、滋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寻衅滋事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寻衅滋事罪,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挑衅、滋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挑衅、滋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挑衅、滋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四、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法律解释1.故意挑衅、滋扰公共秩序的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故意挑衅、滋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2)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故意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故意损毁、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家机关、国旗、国徽等标志的;(4)故意挑衅、滋扰他人,情节恶劣的;(5)其他故意挑衅、滋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扰乱社会治安的认定根据《解释》第二条,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致使公共设施损坏、停运、停业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2)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故意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致使他人精神受到严重刺激,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故意损毁、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家机关、国旗、国徽等标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4)故意挑衅、滋扰他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 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肆 意挑衅的行为。
(一)特征 1、主观动机是追求精神刺激,填补内心空虚,争 强好胜,施威逞强,向整个社会挑战。
2、客观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二人以上共同随意殴、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 伴随有暴力、威胁手段的强拿硬要行为的认定 •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重混乱的。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故意致人重伤以上,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 处。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在客体方面;(2)在主观方面;(3)在客观 方面——时间、地点、手段;(4)在和被害人的关 系上;(5)在财物数额上; 3、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适用法律解释(2篇)

寻衅滋事适用法律解释(2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故挑衅他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寻衅滋事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为违法行为,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本文将对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进行解释,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的行为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既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秩序。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3. 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 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寻衅滋事的适用法律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1)罚款: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2)行政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3)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具体刑罚包括:(1)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2)管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3)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四、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甲因不满某乙的言行,遂持刀追赶某乙,途中拦截其他行人,对其进行辱骂、恐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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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之辨析(一) 关键词:随意殴打;伤害;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内容提要:不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侵害目标、是否事出有因、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事情起因是否与行为人有关,均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事先有明确的侵害目标,且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但只是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也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型随意殴打他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则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型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双方可以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类型。按照刑法第293条第1项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一),随意殴打他人只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随意殴打他人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属于情节恶劣。对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案件,实务界常常把握三个认定标准:其一是以行为发生的场所,认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则属于寻衅滋事罪,反之,如果行为发生的场所是私人住宅等非公共场所,则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不属于寻衅滋事。其二随意的判断,是以是否“事出有因”和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依据,如果“事出有因”,则不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如果“事出无因”,则属于寻衅滋事;对象是否特定,如果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则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如果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则不属于寻衅滋事。其三,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则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分歧案例,如2006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雇佣刘某等人在某市东环与南环交叉口南将鲁某某殴打至轻微伤。案件起因为被害人鲁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经营劳务的同行,有利益竞争关系。在雇佣他人殴打被害人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确告诉被雇佣的打手说“有个同行,跟他争买卖,找几个人教训一下他(打个胳膊折、腿折)”。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指使刘某等人打伤被害人鲁某某的犯罪事实,但被害人经鉴定为轻微伤,不符合《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等人殴打被害人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等人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下面结合以上案例,对随意殴打他人有关问题做一简要辨析: 一、随意殴打他人的类型化 目前,从司法实践中办理的寻衅滋事案件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按照事先有无明确的侵害目标分为无明确侵害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有明确侵害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无明确侵害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认定,容易产生分歧意见的是事先有明确侵害目标的寻衅滋事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在被害人已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仍纠集多人对其实施殴打。同业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寻衅滋事案件也常常存在明确的侵害目标,如有的被告人在做生意时因为他人竞争,或者欲强霸市场而随意殴打他人。此类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属于同一行业,且多为彼此相识,因此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直接出手,而雇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较为突出。有人认为,既然事先有了明确的侵害目标,那么就不应该归入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之内。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雇佣打手殴打同行被害人鲁某某一案,事先即有明确的殴打目标,因而有人就以此为由否认张某某殴打他人的随意性,进而否认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其实,认定是否随意殴打他人,不能以事先有无明确的侵害目标为标准,笔者认为,有无明确的侵害目标,对象是否特定,是在法定构成要件之外额外添加的所谓“要件”。认定行为人行为的随意性,关键是要站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看其是否也会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果一个正常的一般社会人不会实施该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带有随意性。有人坚持以侵害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判定随意性的标准,但自觉一些实际问题无法解决,因而又提出寻衅滋事犯罪的特定与不特定对象是有所区别的,认为这里指的特定不是指行为时的特定,否则,任何行为时所指向的对象应该都是特定的,就不存在不特定的对象了。进一步说,这里的特定应该是指行为之前的特定而不是行为时的特定。其实,这也是对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曲解,无论有无确定的伤害目标均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探讨证明对象特定与否无异于画蛇添足。 (二)以是否“事出有因”,分为“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和“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有的论着将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一定后果作为情节恶劣的表现之一。“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的”1]。“无事生非”型案件比较容易认定。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本身为有前科劣迹之人,精神空虚,出于填补空虚,追求刺激的动机而随意殴打他人。案发地以公共场合为主,诱因多系小错和口角。这一类型的寻衅滋事案件由于比较符合人们对寻衅滋事罪的传统认识,从行为人出于所谓的“流氓动机”、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被告人无缘无故殴打他人等方面比较容易作出准确的认定。如有的被告人在旅行途中,先是找借口调戏同车厢的女青年,被害人(其他人)看不过去,说了他们几句,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有的被告人酒后对碰见的路人实施殴打行为。有的被告人小题大做,将一个正常人不应该计较的小事扩大化,而随意殴打他人。还有被告人与他人一起打牌时,因被害人播嘴干扰其打牌,而持菜刀欲砍被害人,被旁人制止后,又拿起砖块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部出血。 (三)事出有因型案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因”之关系,分为犯罪嫌疑人自身之“因”型与他人之“因”型随意殴打他人案件。被告人自身之“因”型案件,如有的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摔倒,却无故迁怒并殴打过路的某工厂工人。被工人赶跑后,被告人又纠集多人欲对该厂工人进行报复。在工人已经回厂的情况下,被告人等又无故殴打该厂厂前建筑工地的民工。有的犯罪嫌疑人因在赌场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便纠集十余人持凶器冲击赌场,肆意殴打他人。被告人的行为看似事出有因,但实际上也是无端生事,打人发泄,侵害的对象是无辜工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他人之“因”型案件,如有被告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其他被告人受该被告人之约,而持械殴打他人。 (四)按照发生的地点分为公共场所的随意殴打他人案和非公共场所发生的随意殴打他人案。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案件也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如有论着这样定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破坏骚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2]笔者认为,如果以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否公共场所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随意性的标准,则过于机械,且以此标准也不能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为了建立一种保障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3]”社会公共秩序确实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之一,而发生在公共场所只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一定只存在于公共场所,只要有人生活、交往的场所就会有公共秩序的存在,当然也包括公民的私人住宅。并且,在刑法第293条所列举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只有第四种明确规定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前三种并没有规定发生的场所。 二、有明确目标、伤害未遂(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行为 笔者认为,有明确目标、伤害未遂(造成轻微伤)的行为也可构成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结合上文分歧案例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目前实务界经常用“双重置换”法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随意性。在随意殴打他人案件中,如果在殴打行为此时此地的情景下,把殴打者置换为另一个正常的一般社会人,其仍会或者可能会实施殴打行为,说明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并不是无缘无故的“随意”行为,那么殴打行为就不是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以寻衅滋事行为人的置换就可以判断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为随意。另外,在寻衅滋事案件中,殴打者对自己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控制。这时若用另一个人来置换被害人,殴打者也并不会就此收手、停止殴打,这说明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主观上具有随意性。反之,则说明行为人的对象不是随意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随意性,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随意殴打行为。笔者同意以上置换法,“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和动机。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4]由于被害人置换法也突破了对寻衅滋事罪传统目的动机和对象是否特定的认识,突出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程度的控制的特点。因而也能够较好解决实际问题。就以上分歧案例而言,之所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犯罪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违法性是指对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或侵害法益威胁的一种否定性评价。由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违反社会一般观念、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反社会的行为。因而对其行为随意性的判断标准也必须是正常的一般社会人的正常思维和正常理性。“刑法之根,根植于法制共同体的社会伦理上的价值观念之中;这些观念是法益、法律规范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确立基础。属于不得与个体伦理相混同的社会伦理范畴的,是这样一些责任和义务,他们对于保障和睦昌盛的共同观念十分重要,要求履行、不可不为。5]”如果将行为时的犯罪嫌疑人换成一个正常的一般社会人,由于该正常的一般社会人将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就是竞争,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竞争必须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必须遵守法律,只有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即使同行与其竞争他也不会去报复同行,更不会无中生有地报复同行。其二,如果将被害人换成另外一个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仍不会就此罢手,因为在他心目中同行是冤家,有同行就必然与其争利,他就必然会雇凶报复。其三,“禁止随意殴打他人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应是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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