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调解风暴: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道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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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助推和谐建设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助推和谐建设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助推和谐建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和谐社会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而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在和谐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助推和谐建设。

一、了解人民调解的概念和作用人民调解是指通过公民自愿和法律程序,通过申请和担当,经过和解达成协议,达到解决矛盾纠纷和实现和谐社会目的的一种特殊行政管理行为。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在解决民间矛盾纠纷方面,比司法程序更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能够更加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因此,人民调解是推动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人民调解的优势在社会和谐建设中,人民调解具有以下几种优势:1、调解效率高相比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的程序更加自由、简便,调解时间也更加短暂。

而且,调解的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应。

2、调解经济实惠人民调解是一种免费的调解方式,比起成本高昂的诉讼程序的费用,人民调解更为经济实惠。

3、维护民间关系人民调解不仅仅解决矛盾纠纷,还能够通过调解使得关系得以维护,关系更加密切。

4、排除不安因素矛盾纠纷是导致社会不安全因素的重要因素之一,而通过人民调解可以及时有效地排除这些不安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三、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1、加大调解宣传力度要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首先要加大调解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如互联网、广播、电视等,让人们了解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及其优势,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愿意使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严格监督调解员的行为人民调解员是推动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发挥他们的作用,就要严格监督他们的行为,保证他们的权力恰当地行使。

3、落实和调解协议要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调解协议的落实也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落实调解协议,才能为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真正的帮助。

4、优化调解机制为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还需要优化调解机制,加大投入,培养更多合格的调解人才。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当前,构建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化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

关于“司法审判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已经成为一些界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面对新形势的要求,掌握建设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辩证关系,并进一步创新调解制度,对于定纷止争、息诉止纷,促进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很有必要。

一、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内涵及(一)和谐社会的理念胡锦涛同志已经对和谐社会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描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和谐相处的社会。

”[1]这是对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和根本目标。

从内涵讲,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结构均衡、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互相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协调。

[2]要想达到社会的和谐一致,达到普遍有机的统一,要求各方面配合得当、协调一致、融洽和睦,社会的发展才能建立在和谐基础之上。

我们应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基础,因为社会和谐应该是: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是社会居民之间的和谐;四是个人、社会、自然之间的和谐;五是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就形成社会和谐。

要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有必要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手段来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化冤家为朋友。

(二)调解制度的内涵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从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的“调解为主”到《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着重调解”再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调解”的立法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在审判实务中,调解保持着较高的调解结案率,在基层法院的实务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表现在:第一、调解的自愿性突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是通过协商所取得的纠纷解决结果能够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意愿;第二、调解目的的和解性有利于消解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的紧张,调解若获得成功,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而且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或者受到重大的损害,不像黑白分明的判决反倒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并又可能让暂时平息的纠纷在将来或者某处爆发。

民事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块砖

民事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块砖

民事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块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调解作为一种独特的解纷方式,被视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块砖。

本文将从民事调解的定义、特点、作用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事调解的定义民事调解是指在民事纷争中,当事人自愿通过协商、调和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并制定具体的协议内容的过程。

调解的过程可以由调解员、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协助进行,也可以直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主要是以中立、公正、亲和的角色来帮助当事人双方实现自愿和协调一致。

二、民事调解的特点1.自愿性:民事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进行的,没有强制性,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2.灵活性:调解过程不受法律程序限制,可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3.快捷高效:相对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的效率更高,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并还原双方关系。

4.保密性:调解的过程和协议内容通常是保密的,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三、民事调解的作用1.冲突化解:调解能够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协商等方式,平等互利地解决争议,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升级。

2.维护人际关系:通过调解,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纠纷问题,还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因纠纷导致的情感伤害和破裂。

3.节省资源: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调解过程更加简便、经济,能够节省时间、金钱等资源。

4.促进社会和谐:调解能够培养人们的合作意识和互助精神,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形成和谐社会的基础。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目标之一。

而民事调解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首先,民事纠纷作为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解能够及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调解强调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激发其主动参与的意识,培养社会成员的和谐意识和互助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最后,调解作为一种被法律认可的解纷方式,能够增强法治观念,推动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提升。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社会的期望也越来越高,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当代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而作为法律和社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机制,调解制度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并就其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一些思考。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调解是指对社会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的过程。

调解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当事人都愿意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往往能够更加顺利地解决问题。

调解制度也因此派生而来,旨在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机制,来对纠纷进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进程。

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调解制度是一种社会调节机制,依靠法律和社会管理机制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实施。

2.调解制度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纠纷调解,让当事人达成自由协商的结果。

3.调解制度包含着社会和谐的特征和要素。

调解的过程是协商、合作、妥协、达成共识的过程,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平等、法制、和谐等方面的发展。

4.调解制度强调的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通过调解达成诉求,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减轻了法律机关的负担,提高了社会效益。

二、调解制度的作用1.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调解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和谐、法治的重要机制,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人民的矛盾,促进人民的和睦。

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2.促进社会法制进程调解制度旨在倡导人们通过协商、谈判,在和谐、平等、法制的框架内解决纷争。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调解员会积极地向当事人传播法律知识、以法律引导当事人共同解决纠纷,促进了社会法制进程的发展。

3.提升司法效率一方面,调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减轻司法负担,从而缩短了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过往去年,许多法院的调解成功率已达到了95%以上,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节约了社会资源。

人民调解概述 调节方法及技巧 知识科普 专题培训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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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服务流程★
★人民调解相关技巧★
调解技巧就是熟练的、运用起来得心应手的调解技能方法,它涉及心理、逻辑、法理、社会学等多门 学科,是一门综合性艺术。 要取得调解的最佳效果,要做到“一个抓住,两个找到,三个公开,四个注意”。
“一个抓住”就是要抓住争议的焦点。调解人员要多学(专业知识)、多听 (当事人和知情人陈述)、多看(各方材料)、多问(尤为重要)、多思考, 才能抓住焦点。
“两个找到”,一是找到争执双方的共同点,该共同点是双方利益的对立统 一面,是解决纠纷的突破口,也是确立调解方案的基础;二是找到把对立双 方统一到共同利益上来的有效途径。
★人民调解相关技巧★
“三个公开”是:能证明事实的证据公开,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开,解决纠纷的思路公开。给当事人指明方向, 使当事人明白解决纠纷的最好结局是什么,从而促使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当然,实行“三个公开”应做到三点,才能 真正达到公开的正面效应:即要做到以德取人,以心换信,树立公正形象,避免亲此疏彼;要做到以法引导,以理服 人,防止先入为主、强加于人;要做到以情平气,以情慰弱,消除误解,平心静气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知识讲座/人民调解员培训 ----
★人民调解服务流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审查后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进行登记,并告知当事人下列事 项:a.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b.人民调解员姓名; c.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a.人民调解委员会听取纠纷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情况; b.根据需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字确认; c.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并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调解促和谐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调解促和谐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调解促和谐家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南山社区的老李和老孙,原本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和多年上下楼的邻居,不久前却因厕所漏水问题打起了官司,关系一度剑拔弩张。

案件起诉到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及时与南山社区调解组织取得联系,3次到现场勘察,反复调解,最终,两家重归于好,达成协议,共同出资解决了厕所漏水问题。

这次成功调解的案例,只是我国构筑“大调解”格局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已经在全国落地生根,让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

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调解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引导群众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主要选择,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共识。

各地“大调解”机制建立后,调解中心成了联系群众的“桥梁”、体现政府形象的“窗口”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直通车”。

河北省石家庄市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纳入同一平台,在各乡镇设立“大调解中心”。

全市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万余个,25万人民调解员活跃在城乡。

与此同时,行政调解以乡镇职能部门为载体,司法调解以巡回调解法庭的形式,走近老百姓。

三种调解协调联动,调解质量大幅提高,基本做到了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

山东海阳的“大调解”,范围更广,形式更新。

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教体局、市卫生局、市妇联几大部门一起建立了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劳动争议、学校师生权益、医疗纠纷等在起诉之前,都可由调解联动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暂缓立案。

但调解过程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组织调解的,当事人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浅论人民调解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 .开放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论人民调解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2015 年5月7 日目录摘要2制定人民调解法的必要性2需要从法律上确立调解的地位3有必要依法加大人民调解力度4人民调解法容本身存在诸多亮点4一、巩固了人民调解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5二、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5三、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和保障措施。

5四、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5五、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6六、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6人民调解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6一、人民调解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理应发挥“第一防线”的作用6二、当前人民调解被边缘化的原因分析7三、未来人民调解立法的构想9(一)规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9(二)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业务围9(三)民间纠纷中引入调解前置的程序10(四)强化人民调解法律效力10(五)人民调解立法势在必行10浅论人民调解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调解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的人民调解法于当下中国社会现状可谓是正当其时,其本身容存在诸多亮点,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人民调解;和谐社会;诉讼;机制完善制定人民调解法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社会已经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纷争不断出现,因此,起草制定人民调解法十分必要、十分及时。

调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声誉,被称为“经验”。

斯喜委员介绍,人民调解是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并列的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在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斯喜委员介绍,人民调解同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比较,有四个突出的特点:体现了民间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农村、城市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容和实现形式;体现了便捷性。

构建和谐世界呼唤调解法.doc

构建和谐社会呼唤调解法-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妥善地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平衡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保持和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任何社会都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最近,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系社会的平衡和稳定的奋斗目标。

其特征是具有高度民主和法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成员间诚实守信融洽相处,社会充满活力,创造活动得到发挥,社会秩序良好,社会安全团结,人和自然界关系是人物谐处。

笔者认为,法学界在此应多做研究,从立法的高度关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为达此目的,则必须对已发生的纠纷进行及时而有效的调解,在调解的同时,注意预防矛盾的激化和转化;对社会上存在的纠纷苗头,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

调解纠纷是个总的概念,其中就包含了预防纠纷的激化和防止相关纠纷的发生。

为了做好调解工作,就必须有相应的调解立法予以规范和指导。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其他因素,我国关于调解的立法还十分单薄,根本赶不上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

在司法(人民法院)调解方面,只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所涉及;在人民调解方面,只有简略的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条例,但均缺乏具体规定,操作性极差。

至于其他调解工作,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因此,制定调解法,全面规范、协调和指导各项调解工作,以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制定调解法的主观条件已完全具备中华民族具有和为贵、让为贤的优良传统,广大群众极愿和睦相处,安居乐业。

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生产和生活中,人民群众如有争议和纠纷,也愿意用平和的调解方式解决,自愿接受调解的结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存在着八种调解类型:(一)司法调解。

又称法院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的调解书,和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我们需要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但单纯地强制执行并不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唯一方式。

与此同时,调解制度因为其简洁有效的特点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含义调解是指在矛盾纠纷主体之间通过等级机构或专业机构组成的调解员等中介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谈判,以达成诉讼进行的一种方式。

调解制度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协商:协商是一种和谐的方式,调解制度把它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

它通过互相理解、谅解、包容,为争议当事人提供合法的选择。

2.和解:和解意味着双方的和解,这一点非常重要。

它代表着争议双方的利益,是一种正常的人际关系。

3.自由:调解制度是一种自愿的,包容的过程,不需要通过权力强制执行。

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纷争的方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持。

以下是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 解决争端调解制度是全面解决社会纠纷和制度创新的重要路径。

现今社会的各种矛盾纠纷诉讼,调解制度及其各种形式的衍生法律服务在其中扮演了很大的角色。

调解制度的优势•省时省力。

与民事诉讼相比,调解具有省时省力的显著优势。

•无权力束缚。

调解过程中不存在强制性的制度束缚,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得以保证,保障了公正合理的结果。

•维护了亲情、友谊和邻里间的感情。

通过调解,可以保障关系的和谐。

2. 促进社会和谐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背景和实际需求。

它在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增强了人民群众自豪感、自尊心与荣誉感,具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持。

调解对于社会和谐的促进•调解推进社会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

•调解维持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调解增强了公共开放性。

3. 法律支付解决方案调解制度不仅可以解决纷争问题,而且可以提供法律支付的解决方案。

调解书如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北大潘剑锋教授关于调解风暴的讲座录音整理

北大潘剑锋教授关于调解风暴的讲座录音整理调解风暴---------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道风景时间:2010年10月25日上午9:00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近年来,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3年之后我参加的一些政法委员会组织的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相关会议,其主题都与调解相关联。

参加这些座谈会给我一些震动和启发。

这些座谈会是由政法委牵头,但参加具体活动的人包括法院、街道、公安机关、大企业的工会部门或者与工会相关联的负责调解的相关部门以及学界人士。

在这些会议中,主旋律都是为调解唱赞歌,但在此过程中有些人会自觉或不自觉的说出让人吃惊的话,比如,一个法官说经过这些时期以来法院组织相关的调解活动,现在全体干警已经充分并且一致地认识到即使是一个不好的调解也胜过一个好的判决。

至于其他一些部门,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提议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更强的法律效力,原来司法解释中已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相当于协议的效力,现在提议要赋予它执行力。

当然,关于是否能赋予其执行力看法是不一致的,《人民调解法》刚刚通过,其中规定人民调解协议需经人民法院确认才具有执行力。

而有些调解员就建议要直接赋予人民解协议以执行力,而这给学界提出一个问题:执行力是什么?执行力源于什么?这一话题很值得同学们思考和研究。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关的处理纠纷的程序与执行力是什么关系?执行根据有若干类,最常见的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经过公正的债权文书在我国也是执行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点受到很多质疑。

而人民调解协议能否赋予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已经有条件的赋予其执行力,即经过法院的确认程序,但这一程序属于什么性质的程序,应以什么形式来构建该程序,目前最高法院正在研究中。

我在调解问题中一般会谈到两点,一是宏观意义上的,即正确认识民事调解制度,有效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是不管什么社会制度,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都是有限度的,不能因为该制度在某一方面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就无限制的拔高它、扩大其适用范围,赋予它所不能解决的相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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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95 96 97 98 99 00 01 时间 02 03 04 05 06 07 08 调解结案率 判决结案率
比例
表三:1995年到2008年中国民事审判情况二审结案细节表
年号 调解结 案数 占结案总数 的百分比 维持原判 占结案总 数的百分 比 48.17 48.63 48.57 49.21 50.9 50.27 51.32 49.48 49.27 47.78 45.57 46.8 47 改判数 占结案 总数的 百分比 21.55 21.78 22.03 21.65 20.62 20.44 19.9 18.77 18.43 16.78 15.38 14.48 13.4 裁定发回重审、 占结案总数的百 分比 撤诉、驳回上 诉、 23115 26870 31693 17539 43038 52227 55046 64389 64438 70113 74033 78834 81827 16.68 16.83 17.87 8.56 17.6 19.64 19.46 18 17.38 18.6 18.88 19.4 19.38 其它处理 占结案总 数的百分 比 1.75 1.71 1.57 2.8 2.83 1.56 1.72 6.41 7.27 8.84 9.63 9.91 9.3
4682737 4382407 4360184 4303744 4416168 4393306 1565554 1426245 1399772 1334792 1322220 1331978 33.43% 32.54% 32.10% 30.01% 29.94% 30.32% 22.75% 22.52% 22.14% 21.65% 20.7% 19.97% 422041 406381 392191 377052 370770 357821 46083 38232 33492 30155 28357 26281 10.92% 9.41% 8.54% 8% 7.65% 7.34% 12.28% 12.06% 11.18% 10.68% 9.76% 9.57%
13189 15215 15912 22388 26280 31914 35342 53217 57998 61226 55183 51473 63426
22185 27143 26435 44691 53865 52889 54527 221403 244939 221949 207485 173817 134846
法院名称 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法院 基层法庭 北京宣武区法院经济庭 山东省兖州市法院 云南省富民县法院 江苏省武进市法院 调解率 56.2% 55%以上 70%以上 62% 83.9%以上 69% 66% 反映期间 至2002年8月底 几年来 报道时间 2002—10一13 2002一l0一2
湖北省保康县法院
74%
两年内
2003—4—19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
50.9%
2003年以来
2003—4—20
江西省定南县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法院

70%以上 庭前调解撤诉45.1%
近三年来 2003年l至4月
2003—5一12 2003—5一18
福建省寿宁县法院 辽宁黑山县大虎山法庭 湖南省安乡县法院
第八讲 调解风暴: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道风景
----兼论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认识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
思路概览 OUTLINE
一.引言
二.法院调解运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件
三.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变迁与适用基础
四.对法院调解制度运用的思考
一、引言
自2003年始,关注中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 人都会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调解制度在中国解决民事 纠纷过程中日益受到重视,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 和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也越来越多的适用调解 制度,特别是最近两年,调解制度的运用几乎达到一 个历史的巅峰,掀起了一场调解风暴,席卷民事纠纷 的解决领域,构成了一道独特的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 的一道风景。 政法委会议、法院会议、法院工作等
0.81 0.88 0.82 1.32 1.53 1.55 1.52 5.04 5.55 5.15 4.76 3.97 3.93
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 58.86%。
1995年到2008年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和判决结案率
表一:1993年-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调解数据简表
年份 民事一审 结案总数 一审调解结案 总数 一审调解结案比 例 一审裁定撤回 起诉比 例 民事二审结案 总数 二审调解结案 总数 二审调解 结案比例 二审裁定撤回上 诉比例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据2009《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 1996 1995 1994 1993
3457770
3418481 3517324 3360028 3242202 3084464 2714665 2382174 2091651
1270556
1336002 1500269 1540369 1651996 1672892 1544261 1392114 122406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16418 17650 17664 17620 19685 21210 21507 26281 28357 30155 33492 38232 46083
11.85 11.05 9.96 8.6 8.05 8.01 7.6 7.34 7.65 8 8.54 9.41 10.92
表二 :1995年到2008年中国民事审判情况一审结案细节表
年份 调解结案数 占结案 总数的 百分比 56.89 54.24 50.95 45.84 42.65 39.08 36.74 30.32 29.94 30.01 32.10 32.54 33.43 判决结案数 占结案 总数的 百分比 24.25 26.45 29.47 33.21 35.75 38.86 41 43.46 42.5 40.76 39.73 39.8 38.54 撤诉数 占结案 总数的 百分比 17.57 17.94 18.27 18.95 19.32 19.58 19.66 19.97 20.7 21.65 22.14 22.52 22.75 驳回起诉数 占结案 总数的 百分比 0.48 0.49 0.49 0.68 1.75 0.93 1.02 1.21 1.31 1.42 1.27 1.17 1.35 终结和移送 有关单位 占结案总数 的百分比
66759 77661 86129 100865 124467 133114 145111 177050 182664 180139 186555 190193 198363
29865 34787 39058 44383 50435 54127 56281 67176 68347 63284 60326 58840 5656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1544261 1672892 1651996 1540369 1500269 1336002 1270556 1331978 1322220 1334792 1399772 1426245 1565554
2002年1至11月 不详 2000至2002年9月 2002年以来
2002—12一11 2002一12—17 2002—12—19 2002—12—26
福建上杭县院才溪法庭
南京秦淮区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浙江宁波市江东区法院 福建省长泰县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法庭
(含撤诉)73%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种现象?和谐社会的 构建真的有必要如此宽泛地运用调解制度来处理 民事纠纷吗?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特别是在 司法领域,应当如何认识乃至在实务中如何处理 好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这都是很值得我们进行认 真思考和分析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有的是老 话题,但在当前这样的形势下来讨论,我认为是 有新的意义的。
二、法院调解运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2.1 法院调解运用的基本情况
表一:1993年到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调解数据简表
表二 :1995年到2008年中国民事审判一审结案细节表
表三:1995年到2008年中国民事审判二审结案细节表 表四: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全国法院系统报道的先进法 院(官)调解情况 表格说明
(含撤诉)82%
2003年前两个月
2003—3一14
山西夏县法院水头法庭 辽宁省绥中县法院 江苏吴江法院黎里法庭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熊乔法官
60% 50%以上 庭前调解35% 近80%(个人调解)
2003年以来 近三年来 2003年两个月内 近5年
2003—4一11 2003—4—12 2003—4—16 2003—4—19
65%以上 (含撤诉)37.6% 37% (含撤诉)60% 80%以上 (含撤诉)90%
不详
近3年来 2002年 2002年 近一年多 近年来 2000年以来
2002一12—31
2003—1—9 2003—1—19 2003—2—7 2003—2一11 2003—2—23 2003—3—13
江苏无锡市崇安区法院
2428 2734 2773 5726 6925 4120 4864 22925 26962 33361 33778 40282 3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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