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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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

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

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
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是指在进行调查和侦查工作时,根据事实和线索的存在与否,以及对立案条件的合理判断,决定是否立案并进行相关工作。

在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1. 精细化调查:以事立案可以帮助自侦人员对案件进行更加精细化的调查,避免浪费资源和时间在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上。

只有通过初步的调查和判断,确定案件的实质和重要性,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进一步调查,做到有始有终。

2. 有效利用资源:以事立案可以帮助自侦人员更好地合理利用资源,将有限的力量和时间集中在最需要追查的案件上。

通过立案程序的严格规定和审核,可以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案件,确保调查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3. 维护公正与公平:以事立案可以保证自侦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面对众多线索和举报,如果不进行立案的筛选和评估,可能会导致不相关的人或事被牵扯进来,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误解。

通过以事立案,可以确保自侦工作的秩序和准确性,做到“有错必究”而不是“漏网之鱼”。

4. 警示和威慑效果:以事立案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慑效果,对于那些可能会采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因为只有在立案的前提下,自侦人员才会进行调查和侦查工作,这就意味着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查处和曝光。

总的来说,以事立案在自侦工作中的运用是必要的,能够提高调查和侦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维护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也能对潜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浅议“以事立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浅议“以事立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小 , 对 立案 条件规 定 过严 , 动性 欠缺 , 定程度 上 束缚 了办案 人 员 的手脚 , 但是 机 一 而且在 办案 实践 中以 “ 以人 立案” 重违 背 独

了立法原 意, 许 多有 价值 的且 可 以适 用 “ 使 以事 立案” 的线 索无 法成案 , 法对 职 务犯 罪进 行全 面有 效打 击 。近 些年 , 当 无 相 部分 法 学专 家和检 察 同仁们 对 自侦 案件 “ 以事 立案” 式 的运 用进 行 了理论 研讨 和 实践探 索, 模 成果 明显 。 高检 院在 2 0 03
罪 ; 后是 要求 办案 人 员在立 案 前进 行全 面细 致 的初 查 , 最 掌握 足 刑事 诉讼 法要求 , 映职 务犯罪 侦 查工作规 律 的“ 反 以事 立案 ” “ 、由
够 的犯罪 事实 。 种立 案模 式 必然 有其 优越 性和 现 实适用 性 , 这 现 证到 供” 的立 案侦 查模 式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阶段 检察 系统 内部 对 自侦部 门 的考 核也 多从 “ 以人 立案 ” 的角度 出发 , 以立 案人 头数 来评 价某 个检 察 院 自侦工 作 的优 劣 。 虽然现 今“ 以人立 案 ” 意识 已根 深蒂 固 , 笔者 认为 , 弊端 也 是显而 的 但 其
的话题 。

二 、 行“ 推 以事 立案 ” 重要 意义 的
所 谓“ 以事立 案”是 指人 民检 察院依 照刑 事诉讼 法关 于案件 ,
自首的材 料 , 过审 查认 为有 犯罪事 实 , 要追 究刑事 责任 , 经 需 但犯

“ 以人立 案 ” 在 的弊 端 存
职 务犯罪 案件 的“ 以人 立案 ” 即对 确定 的职 务犯 罪犯 罪 嫌疑 管辖 的 规定 , 于 发现 的犯 罪事 实 , 对 或者 对 于报 案 、 控告 、 报和 举 人立 案侦 查 , 用这 一立 案 模式 必须 具备 三方 面 的条件 : 先必 适 首 须 明确 犯罪 嫌疑 人 是谁 :其 次是 其所 涉 嫌 的罪 名必 须是 职 务犯 罪嫌 疑人 不 能 明确 的案件 , 依法 作 出立 案决 定 。建立 、 实行 符合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长期固守着“以人立案”的查办模式,这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带来了不少的弊端,文章拟先从“以事立案”的优势来阐释其必要性,并从“以事立案”的条件、操作和运用等方面探讨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以人立案;以事立案;侦查技术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立案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

然而就笔者所在的地区而言,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把“以人立案”作为自侦立案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方式。

”以人立案”虽然从案件侦查角度讲是直指目标,对象明确,但是从整个大的侦查格局来讲,“以人立案”也有着先天的不足,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自侦案件采取“以人立案”的方式立案必须要做足大量的初查工作,在得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以人立案”决定,同时由于“以人立案”直接针对人,也不利于自侦案件秘密侦查的要求。

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新刑诉法第83、86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p(一)“以事立案”有助于侦查人员利用各种侦查措施取得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于一起案件的查实,有时仅仅凭借一般的调查手段难以达到目的,只有通过相关强制性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才能有效侦破案件,而这些强制性手段必须要立案后才能使用,所以通过“以事立案”可以使侦查人员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手段,使案件侦查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能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二)“以事立案”可以避免人情干扰,减少办案阻力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各个部门的利益,一般的调查往往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特别是对于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一些部门的领导普遍存在的认识偏差,他们觉得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只是工作作风问题,侦查部门的调查属于小题大做。

这种情况往往对于一般的调查都会不予配合,而如果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以事立案”,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明确已进入立案程序,任何人不会也不敢轻易出面进行说情阻扰,另一方面立案的对象是犯罪事实,而没有具体涉及到哪个犯罪嫌疑人,使想说情的无从说情,想设置障碍干扰办案的无从下手。

“以事立案”法律依据及运用

“以事立案”法律依据及运用

“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及运用摘要要推行“以事立案”,首先要转变立案观念,传统的“以人立案”观念深深的扎根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脑海里,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改变这些观念,将会束缚我们的手脚,严重影响“以事立案”的顺利进行。

所以,我们要结合新刑诉法的学习和运用,尽快改变立案观念,以适应新法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依据运用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习惯于“以人立案”,即先找到犯罪嫌疑人取得口供、固定证据后再制作立案通知书,开展侦查工作。

而对于“以事立案”涉及较少,从而使得侦查人员对此缺乏深入思考,缺少具体成熟的做法。

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能,用足、用活、用好各种侦查手段,我们应该多在“以事立案”上下一些功夫。

一、我们了解一下“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也称事实要件,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称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形式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由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

只有同时具备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要件才能够立案,显然法律规定的是“以事立案”。

这两条规定中指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是指的犯罪的事和人。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和公安机关一样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既可以“以事立案”又可以“以人立案”。

二、“以事立案”的必要性对于已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一时无法确认或在逃的,要迅速、有效的查清犯罪事实就必须“以事立案”,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及时运用侦查手段取得犯罪证据要查明案件事实,有时仅一般调查手段是不能达到目的的。

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

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

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自侦工作是公安机关通过使用侦查技术和手段自主开展的调查活动,它具有早发现、早处理的优势,能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及时开展调查,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

在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是一种常用的运用方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它的意义和具体操作方法。

一、以事立案的意义“以事立案”是指根据案件的事实状况来确定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不是根据人员身份或关系来决定是否开展调查。

这种立案方式对于有效打击违法犯罪非常有益处,具体意义如下:1. 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得以提高以事立案是在案件初期就确定立案依据和调查重心,从而保证了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由于案件立案是基于事情的,而不是人员的身份和关系,所以调查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会产生主观感情,更能够保证案件调查的客观性。

2. 提高打击效果以事立案能够在案件初期便迅速发现和排查犯罪嫌疑人,从而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保证案件能够被有效地办理。

如果只是依据人员的身份和关系问题来决定是否立案,可能会错过很多犯罪嫌疑人,从而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

3. 有利于案件证据的获取和保全以事立案可以使调查人员从案件初期就明确立案依据,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证据搜集和保全工作。

这样能够更有效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案件的办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以事立案的操作方法以事立案主要分为三个步骤:1. 基本立案基本立案是以事立案的首要步骤。

在基本立案时,公安机关要搜集和掌握案件信息,确定立案依据和调查重点。

基本立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类型、时间地点、主要涉案人员等,这些数字和事实信息会成为案件调查的基础。

2. 初步调查在基本立案的基础上,通过初步调查依据和证据,确定案件是否需要正式立案。

调查人员应该尽可能找到更多的证据支持案件的立案,同时也需要避免对无关人员、无关证据进行调查。

3. 正式立案在依据证据确定案件需要正式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将案件进行正式立案。

在立案后,应当紧密围绕案件依据,调查人员应该系统搜集证据,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活动,确定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才能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自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自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自侦案件,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关系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旨在探讨自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自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概述1. 法律依据不明确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自侦案件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导致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界限。

2. 法律适用不一致由于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导致不同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 法律适用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部分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可能滞后于现实情况。

这种滞后性使得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4. 法律适用冲突在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使得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自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分析1. 法律依据不明确的原因(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或空白现象,导致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难以明确。

(2)法律法规解释不统一。

不同执法机关和专家学者对同一法律法规的解释存在差异,使得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难以统一。

2. 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原因(1)执法机关对法律的把握程度不同。

不同执法机关对法律的把握程度存在差异,导致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不一致。

(2)执法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格。

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格,导致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

3. 法律适用滞后的原因(1)法律法规修订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导致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滞后。

浅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以事立案”

浅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以事立案”

浅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以事立案”内容摘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管辖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采取的是“以人立案”,这种做法既违背了立法原意,又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

新刑诉法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当事人的权利,对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更新执法理念,必然会影响检察职能的行使。

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能,用足、用活、用好各种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

本文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的。

首先介绍“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刑诉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的规定,从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既可以“以事立案”又可以“以人立案”。

接着,讲“以事立案”的必要性。

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及时运用侦查手段取得犯罪证据的需要;排除干扰的需要;尽快捕捉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制止犯罪危害继续扩大的需要;固定证据、保全证据的需要;克服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的需要这七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三论述“以事立案”的运用。

从“以事立案”的条件;“以事立案”的操作程序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四讲“以事立案”的优越性。

从“以事立案”能较好地隐蔽侦查意图,有利于秘密侦查;“以事立案”能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地避免说情干扰,排除阻力,有利于侦查工作顺利进行;“以事立案”能及时、充分、正确地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以事立案”能减小负面效应四个方面进行。

最后,讲“以事立案”亟需解决的问题,即更新立案观念;改变传统的做法;改革考核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以事立案”;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管辖的范围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都采用先初查的方法,通过初查不仅要求掌握足够的犯罪事实,而且还要求明确犯罪嫌疑人,二者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决定立案,即“以人立案”。

这种做法,既违背了立法原意,又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开始进 行 坎查 、 诉犯 , “ 追 以人立案 ” 但是 , 以人 立案 ” 非 。 “ 并
时候 , 件实 际上 已接近 侦 查终 结 , 案 从而 使侦 查阶 段成 为侦查 前
说 是受“ 重实 体 , 重程 序” 亦 执法 思想 和“ 保护 公 民合法 权益 ” 的 影响。 毋庸 置疑 , 严格 诉讼 程 序可 以有效 保障 无辜 的 公民不受 刑
大 量 的 查 工作 , 得足 够 的证据 以证 明有犯 罪事 实存 在 , 指 置 , 并不 符合立 法 原意 。 察机关 之所 以先 取证 , 取 并 这 检 后立 案 , 以 可
我 国检察机 关可 以启动 侦查程 序 的唯一方 式, 以事 立案 ” “ 同样 是 事 追 诉, 防止 司法 人 员主 观臆 断而 造成 冤暇 错案 , 于 保护公 民 对 我 国刑 事 诉讼法 明确 规定 的立 案方 式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反贪 污 人 权具 有重要 意义 , 但同时给 司法 实践带 来的 负面影 响是导致 了 贿赂 总局 和渎 侵 权检 察厅下 发 了《 关于俭 察机关 务犯 罪侦 查 过 于强 调严 把立 案关 也就 是 “ 以人 立案 ” 不 破不立 , , 一经 立案 , 部 门 以犯 罪事 实立 案的 暂行 规定》 后 , 之 就检 察机 关在 查 处 务 就 必须 存在 犯罪 事 实及犯 罪嫌 疑人 ,就 必须 追 究刑 事责任 。这
围, 案侦 查 。第 八十六 条规 定 :人 民法 院、 民检 察 院或者 公 侦 查人 员依 法及 时使 用侦 查手 段获取 证据 , 明案情 , 立 ” “ 人 查 防止证 据
安机 关 对于报 案 、 告 、 控 举报 和 自首的 料 , 当按照 管辖 范 围, 应 迅速 进 行审 查, 为有犯 罪事 实需要 追究 刑事 责任 的时 候 , 当 认 应 事责 任 的时 候, 不予立 案 , 且将 不立 案 的原 因通 知控 告人 。控 并 告人 如果 不服 , 以申请 复 议。从上述 两 条规 定 可知 , 可 立案 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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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
案”的运用
以期以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先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通过初查获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确凿事实和充分证据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即通过初查不仅要掌握足够的犯罪事实,而且要确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是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采用的较为普遍的“以人立案”方式。

这种方式对立案条件把握过严,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少,但却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且严重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使许多有价值的线索因未及时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无法成案。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后,在—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案件的顺利侦破,造成案件当立不立的局面。

为强化自侦工作的职能,用足用活用好各种侦查手段,检
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应运用“以事立案”。

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依照管辖范围,对发现的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经过审查和初查认为存在上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暂时尚未确定,或具体承担罪责尚未确定的情况,所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条以及第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认为”不等于证实,“认为”是对证据程序的一般要求;二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有一定证据,据此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规定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立案。

由此可见,对于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可以“以事立
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以事立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⒈把握初查与立案的衔接点
“以事立案”并非绝对以某一事件的发生,不考虑刑事诉讼法的标准来立案,而是当这种事实已以达到了侦查人员认为有犯罪嫌疑人程度时,才予以立案。

因此,同样要求做好、做足、做细初查工作,不能因为立案条件不高就不注重初查工作的开展。

正确把握初查结束与转入“以事立案”的衔接时机很重要,否则会因立案不及时造成不能适时采取侦查措施而贻误战机,或因立案条件把握不当形成草率立案,导致撤案多,立案质量低下。

⒉转变立案观念
运用“以事立案”必须要转变立案观念,改变以往那种立案与破案等同起来的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观念,不能将立案与破案、结案混淆起来。

立案只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只是意味着被立案人涉嫌犯罪,并不一定有罪。

立案阶段要达到的证明程序仅仅是判断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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