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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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一、内容描述《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征地制度的形成背景、历史变迁以及演变过程。

文章以时间线为轴,系统梳理了征地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脉络,着重分析了各个时期征地政策的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因素。

文章首先概述了征地制度的起源,即古代土地征收的初步形态,包括早期的土地赋税制度以及封建社会的土地征收方式。

文章将征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几个重要阶段,包括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政策调整以及近年来征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文章详细描述了各个阶段的政策内容、实施情况以及社会反响,揭示了中国征地制度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的继承与革新。

文章还深入分析了征地制度在城市化进程、工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征地制度在应对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挑战与困境。

通过回顾历史,文章旨在为当前和未来的征地制度改革提供历史借鉴和参考依据。

1. 简述征地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在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征地制度一直是关键性的一环,深刻影响着城市化进程、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农民的生活福祉。

征地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时期,伴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城市扩张的需求矛盾加剧,制定并适时调整征地制度成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变革不仅关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更关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于政府而言,征地制度是其管理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征地制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土地权益和生活保障。

理解征地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理解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概括文章主旨和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征地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分析不同时期的征地政策、制度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

文章主旨在于揭示中国征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对土地资源配置、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变迁历程及启示

新中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变迁历程及启示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Compensation System of Agricultural Land Requisition and Enlightenment in
the PRC
作者: 罗红云[1]
作者机构: [1]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出版物刊名: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页码: 35-4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 农地产权制度;制度效果;补偿制度
摘要:现行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产生了诸多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一种现实障碍.本文对新中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梳理,对不同阶段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效果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根本问题不在于补偿标准,而在于农地产权制度、公权力的无约束、土地生产要素功能的被忽视和农民权利的缺失.因此,今后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改革应主要从上述几方面进行.。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摘要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大致经历了建国初期构建、改革开放初期重构和市场经济建立后变革等3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

不同时期的制度内容有着不同的历史特征,此前的传统体制对计划经济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从而成为我国改革现行土地征收赔偿制度需要克服的薄弱环节。

基于上述分析,应遵循市场原则,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防止土地征收权力滥用;导入市场评估机制,确定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拓宽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合理分配补偿费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渠道。

关键词土地征收城镇化补偿制度创新研究作者简介:吴香云,法律硕士学位,中共南平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55-04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基于我国特有的二元地权结构模式,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推进城镇化的过程,同时是农地非农化和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我国是通过土地征收来实现的。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张,被征收的土地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由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而补偿问题是土地征收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城镇化的进程,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社会稳定。

探索符合新的发展形势的具有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并注重对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推进城镇化发展、提高城镇化质量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历史变迁及评析(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新中国成立后,早在1950年6月,就制定了专门针对土地征收的法规《铁路留用办法》和《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历史变迁作者:崔俊枫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5期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形势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文把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分为四个阶段。

关键词:补偿安置变迁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8)起初,由于土地归农民私有,国家的市政建设及其它需要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用地,1950年11月21日,中央政府出台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国家需要征用私人土地的,需要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于耕种该土地的农民应给予适当的安置,并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1953 年 12 月 5 日中央政府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较完整的征地制度法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规定首次提出了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概念,强调“评议商定”以及“公平合理”。

并提出,土地补偿费以最近3~5年产量的总和为标准,特殊土地应酌情处理。

1954年9月20日,关于土地征用,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1958年1月6日,中央政府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补偿标准做出了调整,规定以土地最近2~4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另外其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对农民安置有农业安置,其它方面的安置和组织移民。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土地征收无偿取得集体土地,通过拨付的方式把土地安排给土地使用者。

企业大部分是公有的,所有建设项目用地也是国家统一无偿拨付的。

同样在土地征收过程方面,土地收益的获取,土地增值效益都不存在。

农民失去土地后,转化为城市户口,并在城市安排工作。

二、基本维持时期(1959~1981)这一段时间内,由于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基本按照1958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执行。

三、转型时期(1982~1998)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战略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提出,经济建设出现了长足的进步,进而用地规模有很大的提升。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内容摘要:建国以来,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大致经历了起步、调整、逐步完备和新发展等四个变迁阶段。

通过对这一制度变迁的回顾和分析,我们发现在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变迁中存在着很强的路径依赖性。

而这也正是导致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诸问题的主要原因。

为此,在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创新中应突破“体制锁定”,沿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目标前进。

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总是与其同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同时又受其他社会经济制度的影响。

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要求社会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最终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中的规定是征地补出安置制度的根本依据。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

因此,考察建国以来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把握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改革的方向,对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受土地征用的影响,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小康的实现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在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四条中也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只是提到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引言在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

而在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下,土地征收也成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必要手段,但也因此引发了很多的纠纷和问题。

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征地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现状、问题及创新四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发展。

历史发展我们知道,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早在1947年,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中提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案,并在1950年颁布了《宣言》,其中就明确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方针。

时至今日,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征收补偿政策已经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现状问题目前,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补偿标准不明确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规定,而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间的补偿标准也差异很大。

导致了一些地方征地补偿金额过低的问题。

权益保障不到位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不能得到协调或者是认同,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也不完善。

基层工作不到位由于我国的基层行政体系比较复杂,征地补偿相关的工作经常受到基层工作人员意识、知识和工作能力的限制,征地补偿流程中常常出现疏漏和不妥之处。

创新理念解决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理念创新。

在推进征地补偿制度工作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和政策机制,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完善与之配套的基层管理工作。

下面是一些推动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的理念:向市场化转型作为一个正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国家,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也需要朝向市场化方向进行转型。

依靠市场机制,可以进一步增加征地补偿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有效地提高行政效能。

政策标准合理化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中,尤其是针对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可能导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新时代我国征地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新时代我国征地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摘要:我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此,在实行土地国家—集体二元化所有权的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的政府行为,是政府居间协调公共利益和集体、个人权益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征地制度;创新与发展一、明确公共利益需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允许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的”或“公共用途”)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征收土地是征用私人财产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补偿”。

然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确切含义,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解释各不相同。

6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项目,如学校、道路等,这些项目直接服务于不特定的公众,具有典型的公益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对“公共利益”认定较为宽泛,将一些显著促进就业、提高税收,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项目,也认定为属于“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主要焦点及难点所在。

二、规范征地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话语权1.公告征地信息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关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将这些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是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上述信息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次修法明确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这是在审议阶段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总之要通过公告的办法使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知道自己的土地将被征收,征收后的用途及自己将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或安置等,取得农民对征地的支持,防止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均有听证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创新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创新研究杨晓【摘要】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弊端重重,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利于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使土地补偿制度真正发挥失地农民生活稳定器的作用是文章的研究主旨。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制度创新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是2010年湖南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提出的目标。

城市城区的扩容提质意味着我省征地步伐的进一步提速,意味着失地农民进一步增多。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屡遭侵犯已是屡见不鲜的事情。

建设和谐农村,就要正视城乡发展中的种种制度性障碍,为农业发展构建合理制度;就是要正视土地征收中发生的侵害农民基本土地权益的现象。

对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研究,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即是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必须,也是建设和谐农村的应有之义。

一、现存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建设和谐农村的阻碍湖南省今年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力争城镇化率提高1.5个百分点,达到45%以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而失业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因非法征地而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数量也会增加。

无地、无业、无保农民数量的激增已经成为我省建设和谐农村的一大障碍。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弊端1、征地补偿原则不合理,补偿范围狭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征地实行的是适当补偿原则,是对由于土地原用途改变而受损的物质利益进行补偿,而没有考虑土地的未来用途和土地价值的增值。

由于适当补偿原则低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长期生活资料的功能,也没有反映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一旦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由此引发的农民生存危机是比较严重的。

由于只对土地所有者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只弥补了被征地者的直接物质利益损失,没有考虑被征地者的间接损失。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演变及评述


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定袁测算方法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袁对因征地而造 面袁即国民经济开始全面
例曳渊1982袁国务院冤 成的剩余农村劳动力提出了乡镇企业用工安置尧 复苏袁经济发展建设对土
留出土地尧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安置办法
地需求逐渐旺盛
中国集体经济 69
理论探讨
时的历史发展环境和技术水平袁土地征收 制度因太注重公平性袁 不具有强制实施 性袁而且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上袁主要 还是物质补偿为主袁 很少从社会保障尧促 进就业等长远的利益维护角度考虑袁但是 本阶段的土地征收制度对于协调国家和
第十三条中规定院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袁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袁 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 资料实行征购尧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冶
我国最早对 野土地征 收冶的定义袁土地征收 首次被纳入宪法袁获得 宪法保护与支持
法规政策
表 2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摸索阶段情况 重要内容
背景/意义
第八条规定袁野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袁土地 在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
第二条提出野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袁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尧转让制度冶
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权改革进入 新的阶段袁推动着征地制度进一步 改革
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曳渊 一次修正冤渊1999袁全国人大常委冤

第五条规定野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遥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袁由省尧自治区尧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冶
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 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噎噎如果社员大 的大背景下袁土地转为公
法曳渊修正冤渊1958袁 国务 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对社员生活没有影响袁 有制袁原有的土地征收制
院冤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行政补偿或称公法上的损失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随着大陆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大陆已有多年行政补偿的法律实践,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试就大陆的行政补偿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各方对行政补偿制度的关注,从而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封建统治时间之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极为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大陆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为交换,就是行政补偿的初期形式。

②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作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有关土地管理的办法中,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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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一)
提要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没有明确标准阶段、规定年产值标准阶段和辅助参考区片综合价阶段。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存在诸多缺陷:产值倍数法不科学、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以及补偿原则模糊。

经过几年的创新探索,2001年确立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果。

今后应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补偿方式采用“公平补偿”、扩大补偿范围、建立合理的补偿费分配机制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征地补偿;历史变迁;创新探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张,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必然趋势,因此土地征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张全景、王万茂,2003)。

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给予失地农民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早已成为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首先回顾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历史变迁,指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进而阐述了始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暴露出的缺陷。

最后研究了几个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创新探索成果,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若干改革构想。

一、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历史变迁,三个阶段的主要政策及其核心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3年12月5日中央政府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较完整的征
地制度法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规定首次提出了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概念,强调“评议商定”以及“公平合理”。

1958年实施的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补偿标准的年限发生变化,补偿范围有所扩大,对补偿费的发放也做了详细规定,并且提出了安置失地农民的问题。

这一阶段制度的特点是:补偿标准很低,灵活、不具有强制性,符合当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

随后的10年文革,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基本停滞。

(柴涛修等,2008)
第二阶段: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出台,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对各项费用的补偿标准和补偿主体做出明确规定。

1986年6月25日获得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相同。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则提高了补偿标准,同时还提出了“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原则。

在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号角的吹响,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始蓬勃发展,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补偿制度在这种环境下引发了许多问题。

第三阶段:1999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拉开帷幕。

2001年、2002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共确立19个城市(区)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04年《土地管理法》再次修订实施,但未对补偿标准做改动。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
偿做到同地同价”。

2004年11月3日、2005年7月23日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决定》做了补充。

2008年9月《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再次展开。

在这一阶段,各界已充分认识到“补偿标准低、范围窄”等制度问题,并且积极探索着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

征地补偿制度从建立伊始至今,在补偿内容、标准上都有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产值倍数法”的弊端体现在多方面,比如作物年产值的不确定性;倍数法无法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及“涨价归公”的补偿思想无法让农民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其次,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所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却未纳入到征地补偿范围中。

其他一些国家(地区)还对征地过程中产生的诸如邻接地损失、营业停止等内容进行了补偿。

(林玉妹,2005)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据有关专家调查,征地费的约60%为农村集体和农民所得,40%为地方政府所得。

(陆红生、韩桐魁,2005)这使得本身就偏低的补偿费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上时已经所剩无几;最后,原则的模糊性: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这一原则出发点是好的,乍看也合乎情理,但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究竟怎样才算是生活水平不降低?用什么来衡量?
二、征地补偿制度的创新探索
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国土资源部确立的试点地区不断完善着其当地的
征地补偿机制。

各地做法呈现出的普遍特点是:补偿标准有很大提高,更加注重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些地区开创了创新的补偿安置办法,如嘉兴的“土地换社保”、温州的“留地安置”以及南海、昆山的“第三种模式”。

现选取三个地区介绍其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创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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