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推进大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青政办〔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日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加快推进全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所需,加快气象科技创新,加强气象现代化能力建设,强化监测预报预警水平。
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青海高质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气象服务现代化体系,观测精密度、预报精准度、服务精细度显著提高,气象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气候变化、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中的基础性、前瞻性和保障性作用充分发挥,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四地”,奋力开创“一优两高”新局面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保障。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综合减灾原则,把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全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突出省、市州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用,压实各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充分发挥乡镇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群测群防员作用,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向基层延伸。
(二)提升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强化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风险普查,强化气象灾害影响预报,精细预警乡镇、险工险段、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气象风险,实时动态研判灾害风险。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青政办〔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实施日期】202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优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防治对策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青政办[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节能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6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工信部等十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推动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各州、地、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三、工作程序(一)每年1月底前,各州、地、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企业名单,并抄送省经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政办[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解决当前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态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5年,随着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加强和深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把生态保护第一作为青海面向未来的战略抉择,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来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严惩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全省环境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虽然我省环境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青海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青海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青政办函〔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青海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办函〔2022〕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面推进青海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1日全面推进青海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海工作和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统筹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气象先行先试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现结合工作实际分工如下:一、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一)加强气象关键技术攻关。
1.加强天气气候机理、气候变化规律、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地球系统多圈层相互作用等基础研究,参与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和青藏高原大气科学试验。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气象局;责任单位: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各市州人民政府)2.支持气象应用技术研究,加强智能监测预报预警、灾害性天气预报、气候与气候变化、高原人工影响天气、生态安全气象监测评估预警、温室气体及碳中和监测评估方法等关键技术攻关。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气象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3.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青政办[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五”期间,国际国内产业分工加速调整,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
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等优势,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四个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和“四区两带一线”规划布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鼓励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目标,加强环境保护,集约利用资源,提高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布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实现“四个发展”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引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
青海全面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阶段,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成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发展主题,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紧迫。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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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0]16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1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青海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委、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增强区域间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西宁市等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
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城镇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一)重点区域。
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西宁市(含三县)、海东地区、海北州以及海西州。
其他区域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二)防控重点。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硅铁、水泥、化工等。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提高门槛和优化布局。
加强重点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和硅铁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保监管,防止污染转移。
在城市建成区以及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水泥、煤化工以及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等污染企业。
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的宣传和指导工作,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解铝、硅铁、水泥、电石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大重点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