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理解与适用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旨在保护公民在面临非法侵害时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矛盾。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情绪激动,持刀闯入李某家中,企图报复。
李某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过程中,对王某进行了反击,造成王某受伤。
事后,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2.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3.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4. 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王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已经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对王某进行了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
三、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视频监控录像,证明王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2. 医疗鉴定报告,证明王某受伤;3. 邻居证言,证明王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王某则辩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不法侵害。
对于王某的辩称,法庭认为:1. 王某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侵害;2. 王某在闯入李某家中后,未采取和平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其行为明显超过合理限度;3. 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反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法庭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犯罪行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重视和保护。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启示:1.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2. 正当防卫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滥用;3. 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应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 法律机关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不是一种任意性的行为,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本文将围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展开讨论,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具体例子来说明正当防卫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
首先,将介绍正当防卫的概念,让读者对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然后,将详细探讨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列举相关法条和判例,帮助读者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最后,将通过具体的例子来阐述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读者将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实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通过探讨正当防卫的例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帮助人们在面临危险时能够正确把握自身权利和行为的边界。
同时,通过对正当防卫的例子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最终,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启发,使大家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和安全。
2.正文2.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出于自卫目的,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
同时,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不能出于报复或挑衅的目的而进行防卫。
法律正当防卫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引言正当防卫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对正当防卫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促进社会和谐。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
甲、乙两家相邻,因土地界限不清,双方争执不休。
一日,乙家儿子丙在放学回家途中,因与甲家儿子丁发生口角,丙持刀将丁砍伤。
丁在逃跑过程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丙,致使丙受伤。
随后,丁拨打报警电话,警方迅速赶到现场。
经调查,丁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甲家儿子丁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丁在逃跑过程中,面对丙的不法侵害,捡起石头砸向丙,致使丙受伤。
这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本案中,丙持刀将丁砍伤,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丁在逃跑过程中,面对丙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保护了自己的人身权利。
(3)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丁在逃跑过程中,捡起石头砸向丙,虽然造成了丙的伤害,但考虑到丙的不法侵害行为,丁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
(4)防卫目的正当:丁的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
3. 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丁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标题:法学正当防卫的适用与界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摘要:正当防卫是保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合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正当防卫的适用与界限。
文章首先对正当防卫的涵义进行了概述,接着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条件与要素,并分别从过度正当防卫和累计正当防卫两个角度讨论了适用和限制。
最后,本文总结了正当防卫的重要性,指出了相关的研究问题和展望。
关键词: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与界限一、引言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行为,是每个人在面对他人的非法侵害时保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本文旨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角度,探讨正当防卫的适用与界限,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二、正当防卫的涵义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抵抗或防御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素包括:非法侵害、危害不等级、损害处于危险状态、必要性、无其他办法可行等。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与要素1. 非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或社会成员非法地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实际威胁或实际侵害。
2. 危害不等级:正当防卫行为的后果应当在一定限度内与受到的非法侵害进行对应,即要求危害不等级性,即不适用于轻微的非法侵害。
3. 损害处于危险状态: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发生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或即将受到非法侵害的关键时刻,即要求损害处于危险状态。
4. 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是保护受到侵害人的最后手段,即没有其他更安全的方法可以采取。
5. 无其他办法可行: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排除他人的合法权益,即没有其他办法可行。
四、过度正当防卫与累计正当防卫1. 过度正当防卫:过度正当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行为中使用的手段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或者危险。
过度正当防卫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正当防卫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10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正当防卫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一天晚上,王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现同村村民李某持刀追赶其妻子张某。
王某见状,上前阻止李某的行为,并试图夺下李某手中的刀具。
在夺刀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划伤,导致其面部、手臂等多处受伤。
李某见状,放下刀具逃离现场。
张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随后将李某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不能针对无辜第三人。
3.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 防卫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出于防卫目的,不能出于其他目的。
三、案件分析1.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本案中,李某持刀追赶张某,构成不法侵害。
王某在阻止李某的行为时,李某并未放弃侵害,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前提条件。
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王某在阻止李某的行为时,针对的是李某本人,并未对张某或其他无辜第三人实施侵害,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条件。
3.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王某在夺刀过程中被李某划伤,导致其面部、手臂等多处受伤。
从案件事实来看,王某在夺刀过程中,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必要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条件。
4. 防卫行为出于防卫目的在本案中,王某阻止李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张某的人身安全,具有防卫目的。
论正当防卫制度

论正当防卫制度中文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刑法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时,在来不及得到及时的公共权力救济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意义、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紧急避险English abstractThe justifiable defense is an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s the criminal law entrusts with the citizen in to suffer time the illegal violation, In the country collective interests, or the other peopl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receive time criminal offender's violation, When obtains the prompt public authority relief without enough time, will not have later on to adopt defense behavior。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concept, the significance, the condition as well as has defended when and so on the legal matter carries on the evaluation and the elaboration justifiable defense essential limit concrete content, Unifie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about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content stipulation, proposes own view and the viewpoint to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Key word: Justifiable defense Defends has worked as Infinite defense power regarding emergency引言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论正当防卫制度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它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正当防卫特殊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必要限度1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殊防卫权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性不法侵害的“不法”即违反法律,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3、侵害性作为防卫对象的侵害,一般是指对法益的威胁,即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在我国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2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1、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来看是非法的、犯罪的,也属于非法防卫行为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失”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构成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要件是: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行为防卫过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者实施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重大危害结果防卫过当的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同时又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具有防卫人和犯罪人的双重身份一般来说,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但有些情况下,可能也有间接故意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我国刑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最初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它也是在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前提下,针对不法侵害人,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因而,防卫过当在一般情况下同样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基础、时机、对象和主观诸条件,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正是因为这一特征,立法者在规定防卫过当时,才将它与其他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但是,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性,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立法上规定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根本标准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1、特殊防卫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殊防3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特殊防卫权行使的前提首先是防卫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且是受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侵害对于他人人身安全、*权利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应按正当防卫办理,在他人人身安全受到暴力犯罪时,也存在特殊防卫权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态,并非无限防卫,无论在防卫范围、时间及条件上,法律都进行了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并不是具体的首先,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是:人身安全遭受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相当于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第二,特殊防卫时间条件要求必须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且是借助暴力实施的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已达到严重的危及人身的程度,不采取无过当防卫难以保护人身安全第三,特殊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制止既严重又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2、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与普通防卫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二者虽然成立的起因、时机、对象、主观要件相同,但二者也有很大的不同:不法侵害本身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对一般正当防卫来讲,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范围较为广泛,二特殊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只限于犯罪行为,且在犯罪行为中又有特别限制,只限于新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的暴力性犯罪不法侵害针对的权益范围不同在普通防卫中,不法侵害针对的权益范围广泛,它不仅包括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其他方面的权利而在特殊防卫中,不法侵害所针对的权益范围只限于人身方面的安全对防卫限度的要求不同就普通防卫而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合理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特殊防卫来讲,则不受限度限制,只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论防卫人采取什么样的防卫方法,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即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四、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不法侵害的强度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2、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4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五、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意见(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1、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还是比较保守,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对于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措施考虑的较少,对正当防卫权适用范围没有明确,如“行凶”一词含义宽泛且难以界定,因而在实践中带来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有些规定不清楚,如什么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刑法对特殊防卫人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承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条件和意见,就包含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无过当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防卫就不能成立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1、从鼓励公民打击违法犯罪角度出发,对“正在进行”可作扩大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常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为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开始考察国外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情况,可见各国用不同的方式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现实的不法侵害,有的确定为现实危险是防卫的前提,比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均采用“现实危险说”,即不用等到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或即将发生危害结果才实施正当防卫,只要存在对人身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危险性的可能,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规定正当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情形现行刑法没有对防卫损害的行为方式、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为鼓励公民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5进行打击,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可以规定用直接打击方法或使用工具、威胁等方法,还可以夺取犯罪工具,只要能制服不法侵害者,阻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或阻止危害后果产生,就可以认定为是正当防卫3、制定刑事司法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范增加特殊防卫人举证责任的规定特殊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存在一定危险,这种危险就是不轨之徒可能会歪曲利用这一原则以达到其不法目的由于特殊防卫原则是证明被害人无罪的一个抗辩理由,因此,对特殊防卫必须严格审查,以防滥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应当据此认为防卫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犯罪的事实材料,未发现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特殊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6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金智法:《论正当防卫的立法完善》,XX年10月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韩玉胜:《新编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7。
正当防卫的故事介绍

2.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
01
1.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 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 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而采取的反 击行为。
02
2. 正当防卫的运用需 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 非法侵害正在进行、防 卫的行为与被侵害的权 益相适应等。
2. 小明的自卫行为符合我国 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他的行为是合法的。
3.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 了解到,当自身权益受到侵 害时,我们有权利采取适当 的自卫行为。
2. 案例二:小华的紧急避险
1. 小华在面对突发的危险 情况时,采取了紧急避险的 措施,成功地避免了可能的 伤害。
2. 通过小华的紧急避险 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 危险情况下如何迅速做出 反应,保护自己的安全。
03
3. 正确理解和运用正 当防卫,可以避免因误 判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 责任,同时也能更好地 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 。
3. 防范过当防卫的有效措施
1. 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正当防卫的法律边界,避免因误判防卫 性质而触犯法律。
2. 在遭遇危险时,尽量保持冷静,采取适当的自卫措施,避免 过度使用武力。
3.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寻求 专业力量的帮助。
1. 正当防卫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主要是对不法侵害进行反 击,而紧急避险的法律责任则可能涉及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误区 与防范
1. 正当防卫的常见误区
1. 误区一:认为正当防卫可以无限制使用,无论对方是否构成 威胁。
2. 误区二:误以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报复,而非保护自身 安全。
2. 正当防卫的法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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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张碧波防卫的本质是以暴力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而暴力手段的使用往往又会带来对另一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在暴力防卫的情况下,找到一个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点,这就是防卫权合法行使要解决的基础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等内容,在合法与违法的一线距离之间,如何准确把握防卫的尺度,对于公民合法维权无疑具有积极的认识意义。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粗略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所作的规定,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唯一合法依据。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有其特定的含义:首先,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确认了正当防卫的合法地位,确认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性,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其次,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反击。
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义务,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这种侵害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然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权利。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且还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再次,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一方面,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一种损害,在必要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可能是一种合法的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的行为,法律不追究正当防卫者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正当防卫可能要造成某种伤害,因而它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上述三方面是理解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关键所在。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是紧迫的不法侵害。
而不法侵害是个外延、内涵十分广泛的概念,并非一切不法侵害都可以引起正当防卫,因此,界定对哪些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不法侵害的概念对不法侵害的界定,是我们判断正当防卫行为的出发点,涉及对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过失犯罪等情形能否实施正当防卫的判定。
我国刑法学界对不法侵害的界定,普遍持“主观不法说”和“客观不法说”,其争议点在于:作为防卫起因的危害行为是否以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为必要。
笔者认为,法律设置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在紧迫情况下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地受到法律保护的缺憾。
如强调侵害人的主观意思,势必要求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前,必须弄清不法侵害人主观意思及其责任能力如何,这在实践中显然是无法操作的。
从法律的目的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客观不法说”是科学的,并且司法实践也证明了“主观不法说”不能正确、有效地规范正当防卫行为。
因此,所谓不法侵害,就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正常的情况下,应由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来判定、惩罚不法侵害者。
只有当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来不及诉诸法律,不防卫,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害时,才能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的几种特殊形式1、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可实行正当防卫已达成了共识。
2、意外事件中的不法侵害。
对意外事件可否进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学界也作了肯定的认可。
3、紧急避险中的不法侵害。
关于对紧急避险行为能否正当防卫,至今仍是否定说处于通说地位。
笔者认为,考虑到国家设置正当防卫权的旨意,应当允许在公力救济来不及的情况下进行自力救济,对某些给受害人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实施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紧急避险人的角度看,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但从权益受损人的角度看,其合法权益受到突来的不法侵害,完全剥夺其防卫权,让其忍受权益损失作出牺牲,是不公平的。
例如:甲骑单车在非机动车道靠右行驶,突然一匹马朝他疾奔而来,甲在躲闪时骑车冲向人行道上的乙,乙见甲向自己撞来忙用脚将甲连车踢倒致其跌成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为保全生命进行紧急避险,若规定对紧急避险不得正当防卫,则乙只能听任自己的人身权为保护他人人身权而受损害。
那么,法律对平等公民之平等权利的保护未免失之公正。
并且紧急避险人在紧急状态下所采取避险措施难免不妥,而权益受损人相对冷静,因此规定其有权适当防卫,有助于减少对合法权益的损害。
4、过失犯罪中的不法侵害。
对过失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刑法通说认为不能,主要理由是过失犯罪人一般主观上没有恶性,一经指出即可改正,且过失犯罪一般要出现结果才有危害。
因此,不宜于对过失犯罪实施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主观上没有恶性,并不意味着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就小。
对过失犯罪也不能仅以结果危害而论,否则等结果出现时就失去意义了。
笔者认为,对必然将带来危害结果的紧迫性过失犯罪可以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对无责任能力人、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过失犯罪造成的不法损害,应准予合法权益受损人拥有防卫权。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既是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又是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但是,法律只是规定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至于这个“必要限度”有多大,它的含义与标准,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如何认识和界定“必要限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必要限度的含义针对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过“客观需要说”、“基本适应说”、“必要说”三种不同的学说:“客观需要说”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施什么行为,造成什么后果,都是正当的。
“基本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则成立防卫过当。
“必要说”主张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只要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否则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目前为大多数人认同的是“必要说”,其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结合,认为防卫行为在正当的目的下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是正当的。
防卫行为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客观上从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都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明显超过但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
这一观点较为合理可行,通过对防卫人的必要约束,既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合法性,又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
(二)必要限度的标准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界定标准是: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都是正当防卫。
但并没有对“明显超过”、“重大损害”作进一步的解释。
在我国刑法中,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身体伤害,都未对“重大损害”作出一个数量或者标准的界限。
我们知道,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是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存在的形态不同,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也会有所不同。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结合主客观情况,从当时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双方的体力、能力以及手段、强度、后果等因素,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来综合衡量、分析。
1、从客观方面来考察受侵害的权益。
受侵害的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
首先,对人身权的侵害。
这种侵害可分为致命性和非致命性两种。
对致命性暴力侵害即能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暴力可以加以无限度的防卫(即无限防卫,下文再作详述),体现对严重犯罪实行严厉惩罚的精神。
对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则应依据“必要说”,从实际出发,全面考察不法侵害人的个人情况、所保护的权益大小和案发当时的各种因素,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特别应注意时间(如深夜)、地点(如荒郊野岭)等对防卫限度的影响。
其次,对财产权的侵害。
财产与人的生存质量息息相关,对财产的保护就意味着对人的保护,对财产的损害往往也转化为对人的损害,但如果为了保护微不足道的财产利益而伤害人命,即使是对紧急的不正当行为进行防卫,那也是超出了正当的程度。
因此,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宜使用重伤、杀死等致命性暴力防卫。
2、从主观方面充分考虑防卫人当时的心理。
正确把握必要限度,还应当考虑防卫人在紧迫侵害情况下的心理状态,如防卫人是出于恐惧、惊慌等心理因素而造成的损害,即使造成较大损害也不应认为“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要注意的是,应把判断建立在设身处地的实际之上,而非事后冷静、客观的苛责之上。
综上分析,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非常显著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性质、手段、强度上过于悬殊。
所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不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且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重大的损失等。
四、关于无限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款,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的任何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不能以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上确立的无限防卫。
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防卫,相反,行使无限防卫权有极其严格的条件。
无限防卫的成立除具有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特征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侵害行为具有特定性、暴力性这些特定的行为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这里的“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不包括轻伤害。
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指这四种犯罪行为,也包括以此种暴力性行为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如以抢劫为手段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另外,对于非暴力性犯罪行为,如采用投毒手段杀人、采用麻醉手段抢劫、采用胁迫手段强奸等,由于缺乏“暴力”这一要件,对其不能实行无限防卫。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是指那些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在性质上相类似的行为,如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放火、爆炸、暴力劫持飞机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