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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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

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

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行政许可项目法规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行政许可项目法规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3.《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原件、复印件
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2005]29 号)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7.外方投资者控股人的身份证明
8.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1. 书面申请(参照批复文件详细说明变更事项)
([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
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的通知》(汇发[2005]11 号)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 业外汇登记
注销
1. 书面申请(说明注销原因) 2. 外汇登记证原件 《 外 商投 资企 业外 汇登 记 管理 暂行 办法 》 3. 批准企业注销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 4. 银行注销帐户证明原件 5.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新设外资企 业开立资本
金账户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最近一期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前一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6.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企业提交材料 ↓
1. 《 境 内 外 汇 账 户 管 理 规 定 》( 银 发 [1997]46 号) 2.《关于完善外 商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工作 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 号)

外汇验资询证制度解析与操作实务

外汇验资询证制度解析与操作实务

外汇验资询证制度解析与操作实务作者:张梁彬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10期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的出台为标志,外汇验资询证制度已经实施了四年,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执业行为和提高验资工作质量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至今仍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以至于违反了外汇询证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表现为验资不询证、先出报告再询证、伪造询证回函等,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外汇验资询证的内涵。

一、外汇验资询证的含义外汇验资询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时,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的复印件,由外汇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询证的内容,对上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予以确认的行为。

外汇验资询证具有区别于一般函证的鲜明特色。

一是询证对象的固定性。

外汇询证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向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审查。

这与普通函证根据一定的原则选择函证对象、银行询证的询证对象依据开户行不同而不同具有明显的区别。

二是询证范围的特定性。

外汇验资询证并不是验资业务的必备审验程序之一,内资企业验资不需到外汇局询证。

即便是外商投资企业,也不是所有的验资都需要询证,比如中方股东到资就不用到外汇局询证。

外汇询证范围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实收资本的变动情况(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要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不需进行外汇询证)。

三是询证行为的法定性。

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获得了外汇局的合规回函后,才能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验资报告,否则,其验资报告无效。

当外汇局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规定的询证程序违规出具验资报告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注协。

在注协或财政部门作出相应处理之前,外汇局将停止受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新的询证业务。

二、外汇验资询证的分类根据询证内容的不同,外汇验资询证可分为四种,即现汇出资询证、实物出资询证、核准件询证和其他询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汇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

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

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

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

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三个规定的通知-[89]汇管条字第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三个规定的通知-[89]汇管条字第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三个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三个规定的通知([89]汇管条字第14号198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特区分局: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总局拟订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管理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外汇管理规定》,并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和各分局代表讨论的意见作了修改。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或有何意见,请报总局。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管理规定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经营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者,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

二、前条所指“业务经营需要”,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的。

该类账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的。

三、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8•【文号】汇综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放开以来,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对于缓解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的地区和行业采取对外出售部分股利或以国有存量资产作为中方股本与外商合资的办法,吸引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缓解“瓶颈”产业的制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评估不规范,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有的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保证外商投资的回报率、为外方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不同程度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管理,引导外商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资投向。

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大项目利用外资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为确保国家调控措施的落实,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易于形成垄断的基础设施产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一般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对其中的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保证国家控股或拥有调控权。

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加强宏观管理,国家即将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具体目录。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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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审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8.12.18
•【文号】财外字[1998]607号
•【施行日期】1998.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外汇管理
正文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财外字[1998]6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一年一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即将开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做好外汇年检工作,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1999年度外汇检查形式,由以往的企业自查改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外汇年检结果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见附件)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如实说明被审企业在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和还款以及外汇买卖等方面是否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

三、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年检结果进行抽查,对于没有执行上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办法》严肃处理。

附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
┌──────┬──────────┬──┬──────┬──────┐
│境外开户数││余额││万美元│├──────┼──────────┴──┴──────┴──────┤
│外汇收入总计│万美元

├──────┼───────────────────────────┤
│外汇支出总计│万美元

├──────┼───┬──┬───┬──┬──────┬──────┤
│借用│本期借││已登记││期初外债余额│万美元││外债│用笔数││笔数│││││情况├───┴─┬┴───┴──┼──────┼──────┤
││本期借入│万美元│期末外债余额│万美元│││外债金额│││││├─────┼───────┼──────┼──────┤
││本期实际│万美元│其中:│万美元│││还本付息额││逾期未还本息││├──────┼─────┼───────┴──────┴──────┤
│外汇│外汇应付款│万美元│
│财务├─────┼───────┬──────┬──────┤
│情况│外汇结余│万美元│外汇应收款│万美元│├──────┼─────┼───────┼──────┼──────┤
│外汇│购汇总金额│万美元│结汇总金额│万美元││买卖├─────┼────┬──┼──────┼──────┤
│情况││经常项目││偿还外债│万美元│││││资本├──────┼──────┤
││├────┤项目│外汇贷款│万美元│
││││├──────┼──────┤
││购汇│万美元││境外投资│万美元│││││├──────┼──────┤
│││││外方回收资本│万美元│
│├─────┼────┼──┼──────┼──────┤
││结汇│经常项目│资本│外汇投资款│万美元│
││├────┤项目├──────┼──────┤
│││万美元││外债│万美元│
├─────┬┴─────┴────┴┬─┼──────┴──────┤
│利润│应分配给外方净利润││万美元│
│及再├────────────┼─┼─────────────┤
│投资│应分未分外方净利润││万美元│
│情况├────────────┼─┴─────────────┤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万美元│
│├────────────┼───────────────┤
││外方外汇利润再投资│万美元│
│├────────────┼───────────────┤
││企业境外投资│万美元│
│├────────────┼───────────────┤
││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万美元│
├─────┼────────────┼───────────────┤
│本栏由投资│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万美元│
│性公司填写├────────────┼───────────────┤
││历年累计划拨投资款金额│万美元│
└─────┴────────────┴───────────────┘
c25942--010409l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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