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20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厦府〔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厦府〔2020〕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切实保障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适用期已过的62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2件)》予以公布。
凡已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5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2件)一、废止文件(29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139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11〕171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306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295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322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990〕124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88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办关于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2〕156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92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4〕115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43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93号)1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排查隐患确保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07〕153号)1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08〕160号)1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08〕225号)1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42号)2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中小学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0〕263号)2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2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祖祠和家庙重建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12〕252号)2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3〕182号)2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厦府办〔2015〕181号)2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51号)2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促进工业企业灾后重建的意见(厦府办〔2016〕155号)2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管理权限的通知(厦府办〔2016〕215号)2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厦府办〔2017〕6号)2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209号)二、宣布失效文件(33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3〕330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38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14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28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厦府〔2014〕152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329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01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21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143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厦府〔2015〕164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165号)1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1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03号)1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3号)1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卫浴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6号)2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7号)2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307号)2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厦府〔2018〕87号)2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56号)2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48号)2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176号)2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34号)2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59号)2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2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和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57号)3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3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82号)3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186号)3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运用行动实施意见(2015-2018年)的通知(厦府办〔2015〕228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厦建工[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厦建工〔2007〕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厦门市福隆体育公园运动馆工程坍塌事故情况的通报》(闽安监管二〔2007〕43号)要求“集中治理‘大牌子、小队伍’的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高度重视,立即研究落实工作方案,于2月28日下发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07〕20号),决定从3月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3月10日召开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又作了专题部署。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目前,全市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现场检查了全市278个在建工程,涉及182家施工企业,54家监理企业;核查了在厦施工企业备案情况和承揽施工任务情况,并对33家施工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实际情况调查。
清理整顿结果表明,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大部分在建工程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基本能到位,项目管理运转正常,履行职责情况较好,有部分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较好。
但是,随着建筑市场进一步放开,我市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外来施工、监理企业涌入我市,部分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到位履职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监理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有所下降,部分监理企业存在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职现象。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2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厦房安全〔2022〕21号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厦房安全〔2022〕21号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7.24
•【字号】厦住建房安〔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厦房安全〔2022〕21号文件的
通知
厦住建房安〔2024〕3号
各相关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
鉴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房安全〔2022〕21号)的制定依据为上述被废止的2份文件,经研究,我局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厦房安全〔2022〕21号文件。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7月2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厦府[2009]253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厦府〔2009〕2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厦府〔2008〕31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68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73件)、废止和失效的38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要求,抓紧做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95件)⒉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3件)⒊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84件)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1 厦府〔1984〕综413号《关于厦门市第一、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1984.10.222 厦府〔1986〕综418号《颁发〈厦门市关于保护海底电缆的通告〉的通知》1986.10.103 厦府〔1988〕综028号《关于废止厦门市部分地方行政规章的通知》1988.1.184 厦府〔1989〕综318号《关于全市公园、风景点、博物馆对退休职工实行优待开放的通知》1989.9.165 厦府〔1990〕综10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制定的〈厦门市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6.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厦府[2001]综151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厦府[2001]综151号)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经过清理,决定对32件市政府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序│发文字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号││││├─┼──────────┼───────────────┼──────────────┤│01│(66)厦委财字第280│市人委关于收费单位按“特种资│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号│金”办法管理的通知│实际上已失效│├─┼──────────┼───────────────┼──────────────┤│02│厦革指(1970)35号│关于厦门市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技术改造和大修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实际上已失效││││暂行规定││├─┼──────────┼───────────────┼──────────────┤│03│厦革(1979)185号│转发市计委《关于发展区街生产生│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活服务事业若干问题意见的报告》│实际上已失效│├─┼──────────┼───────────────┼──────────────┤│04│厦特管(1981)076号│关于进口寄售外国烟酒免征工商税│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意见│实际上已失效│├─┼──────────┼───────────────┼──────────────┤│05│厦特管(1983)202号│关于加速特区基建工程实行经济责│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任制的暂行规定│实际上已失效│├─┼──────────┼───────────────┼──────────────┤│06│厦特管(1984)058号│关于《厦门特区基本建设施工队伍│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劳力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际上已失效│├─┼──────────┼───────────────┼──────────────┤│07│厦特管(1984)317号│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试行直接对外│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实际上已失效│├─┼──────────┼───────────────┼──────────────┤│08│厦府办(1985)76号│关于制止本市中、小学教师擅自离│新规定代替││││开教育工作岗位接受招聘的通知││├─┼──────────┼───────────────┼──────────────┤│09│厦府(1986)综371号│关于颁布《厦门市工资基金管理暂│已停止执行││││行办法》的通知││├─┼──────────┼───────────────┼──────────────┤│10│厦府(1987)综275号│关于厦门市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部分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部分││││院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内容被新规定代替│└─┴──────────┴───────────────┴──────────────┘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续一)┌─┬──────────┬───────────────┬──────────────┐│序│发文字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号││││├─┼──────────┼───────────────┼──────────────┤│11│厦府(1987)综313号│关于颁发《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新规定代替││││励条例》的通知││├─┼──────────┼───────────────┼──────────────┤│12│厦府(1987)综403号│关于加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有│其依据的相关文件已废止││││关问题的通知││├─┼──────────┼───────────────┼──────────────┤│13│厦府(1988)综359号│关于颁发《厦门市道路交通运输管│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厦府(1990)综189号│关于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新规定代替││││办法││├─┼──────────┼───────────────┼──────────────┤│15│厦府(1991)综057号│关于为革命烈士家属提供社会优待│部分内容已过时,部分内容被新│││服务的通知│规定代替│├─┼──────────┼───────────────┼──────────────┤│16│厦府(1992)综197号│印发《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部分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部分││││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容被新规定代替│├─┼──────────┼───────────────┼──────────────┤│17│厦府(1992)综248号│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对集体企业开展│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审计监督的通知││├─┼──────────┼───────────────┼──────────────┤│18│厦府(1992)综260号│印发《厦门市对有关突出贡献科技│新规定代替││││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19│厦府(1993)综05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或授权)投资项│部分内容被新规定代替,部分内││││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容与现行规定不符│├─┼──────────┼───────────────┼──────────────┤│20│厦府(1993)综050号│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部分内容被新规定代替,部分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21│厦府(1993)综169号│厦门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取消│├─┼──────────┼───────────────┼──────────────┤│22│厦府(1993)综193号│关于加强我市车辆停放和停车场│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库)使用管理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续二)┌─┬──────────┬───────────────┬──────────────┐│序│发文字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号││││├─┼──────────┼───────────────┼──────────────┤│23│厦府(1994)综099号│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新规定代替│├─┼──────────┼───────────────┼──────────────┤│24│厦府(1994)综142号│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新规定代替│├─┼──────────┼───────────────┼──────────────┤│25│厦府(1994)综142号│厦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新规定代替││││用办法││├─┼──────────┼───────────────┼──────────────┤│26│厦府办(1994)190号│转发市财政局、是城管办关于厦门│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市城市建设管理资金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7│厦府办(1994)289号│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部分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部分││││药具零售市场的清理整顿的意见》│审批事项已作调整;阶段性文件││││的通知││├─┼──────────┼───────────────┼──────────────┤│28│厦府办(1997)188号│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29│厦府(1997)综070号│厦门市医疗机构增设、调整部分医│新规定代替││││疗收费项目的批复││├─┼──────────┼───────────────┼──────────────┤│30│厦府(1998)综082号│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新规定代替││││定的通知││├─┼──────────┼───────────────┼──────────────┤│31│厦府(1998)综090号│厦门市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按有关规定执行││││干规定││├─┼──────────┼───────────────┼──────────────┤│32│厦府(1999)综093号│颁布《厦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统│新规定代替││││一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厦府[2002]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厦府[200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ad21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11.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16施行日期2002.04.16文号厦府[2002]75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厦府[2002]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厦府[1985]综424号);2、关于我市放开粮油购销价格的批复(厦府[1992]综301号);3、转发物价、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992]105号);4、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机电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港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1993]综027号);5、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厦府[1994)综020号);6、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厦府(1994]综204号);7、关于加强厦门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管理问题的批复(厦府办[1995]120号);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厦府[1996]综025号);9、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7]综103号);10、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号);11、同意减征部分企业9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厦府[2000]综025号);12、同意减免部分国有企业199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厦府[2000]综127号);13、转发贸发委、外资委、财政局关于厦门市2000年一般贸易企业进口增量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0]044号)。
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文号: 厦建法[2004]15号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对2004年6月29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厦建法[2004]10号)中确定修改的21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厦门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材[1998]10号印发)(二)《厦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建材[1999]017号印发)(三)《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通知》(厦建材[2000]009号)(四)《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印发)(五)《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价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建[1998]077号发布)(六)《关于受理厦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2]51号)(七)《厦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管理办法》(厦建科[1998]043号印发)(八)《关于采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修改相关规定的通知》(厦建监安[2000]004号)(九)《关于转发〈电梯与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监安[2002]87号)《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厦建工[1996]041号公布)已于2004年3月16日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4]16号)予以废止。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建综[2000]090号颁布)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使用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每年的最后一个月根据本住宅公共设施日常修理、更新改造的需要,制定下一年度《住宅区专用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基金审核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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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厦建法[2004]1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9.29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建法[2004]15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对2004年6月29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厦建法[2004]10号)中确定修改的21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厦门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材[1998]10号印发)
(二)《厦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建材[1999]017号印发)
(三)《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通知》(厦建材[2000]009号)
(四)《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印发)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价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建[1998]077号发布)
(六)《关于受理厦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2]51号)
(七)《厦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管理办法》(厦建科[1998]043号印发)
(八)《关于采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修改相关规定的通知》(厦建监安[2000]004号)
(九)《关于转发<电梯与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监安[2002]87号)
《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厦建工[1996]041号公布)已于2004年3月16日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4]16号)予以废止。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建综[2000]090号颁布)
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使用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每年的最后一个月根据本住宅公共设施日常修理、更新改造的需要,制定下一年度《住宅区专用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基金审核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的使用计划在住宅区公布,并送专用基金开户银行、区建设局备案。
开户银行在计划额度内对专用基金的支用进行控制。
”
(二)《厦门市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厦建科[1997]002号颁发)
1、删除第1.3条。
2、第1.4条修改为:“深基坑支护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