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商务谈判提单破绽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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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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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例1: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

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

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案例2: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分析:合同条款:―A公司出售一级品玉米50吨给B公司‖在国内贸易合同与国际贸易合同有何不同的理解?案例3:我国某乡镇企业A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笔出口烤花生的合同,40公吨,纸箱装,每箱10袋,每袋450克。

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港方在签约以后15天之内将信用证开至A公司,交货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之前,目的港香港。

签约前港方考察A公司时对生产设施、货物质量均表示满意,但对商品内包装不满意,因此在合同包装条款中规定:―内包装由港方提供‖。

在签约第14日港方将信用证开至A公司,并经A审查接受,A于4月15日将货物加工完毕,但港方内包装直至4月24日才到位,以致延误4月28日的船期,最终5月8日才将货物装船出口,造成事实上的延迟交货,遭对方索赔。

原因:合同条款规定不正确。

案例

案例

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2.我国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出口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竟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写的是“Cider”字样.分析:(1)作为出口单位理应知道自己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或要求对方改证,或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二者必居其一。

此例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于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报关时造成麻烦。

(2)Cider中文的含义也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

所以在向海关申报时要注重货物品名必须与单证一致;苹果酒与苹果汁在海关上的监管、税收和统计分类上并不一样。

如有些伊斯兰国家就禁止酒类进口,所以不应用“Apple Wine”。

3.目的:说明为何要恰当选用同一商品的不同名称美国海关规定:轻型卡车的进口关税为2 5%.而轿车关税为2.5%。

英国四轮驱动多用途卡车对美出口时,美国海关裁定其为轻型卡车,应当交纳 2 5%的进口关税。

英国的Landrover汽车公司争辩说:这种价值4万美金的四轮驱动多用途车是英国皇室最嗜好的交通工具,绝不属于卡车。

(轻型卡车一般售价为1.5万美元左右)官司打到美国财政部,结果被重新定义为轿车,按2.5%纳税。

1991年,美国通过一项“豪华品税法”,规定凡售价在3万美元以上的轿车,要纳相当于售价10%的豪华品税。

但卡车不属子豪华品,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这时英国的landrover 公司又向美国税务局提出,这种多用车应按卡车对待,不纳豪华品税。

因为卡车定义之—是自重6000磅以上,Landrover公司把销往美国的这种多用途车重量都增加到6017磅,成功地避免了10%的豪华品税。

提单的案例

提单的案例

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舶到达马赛港, 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 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受损, 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 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 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 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赔偿其20多万美元 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 碎,拒绝偿还余下十几洁提单货损案,在货物装船 时已出现货物外表有破损的情况时,卖方 为了顺利结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 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这样的做法是对 收货人的侵权行为,而且对于承运人和出 口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对收货人来说,收 货人如果知道装船货物的实际情况,就有 权利按合同要求,拒绝不清洁货物,而承 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一做法剥夺了收货人 的这一权利,
收货人把不清洁货物当作清洁货物去付款赎单, 这样进而剥夺了收货人本来享有的拒绝接受提单、 拒绝付款的权利。对承运人而言,本案中,承运 人在接受了卖方保函后签发了清洁提单,由于对 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合法持有提单的第三人来说, 提单是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 收货人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承运人提出诉讼,因此, 这样的行为对承运人有很大的风险。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
海运提单的案例
案例1 不清洁提单货损案
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 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 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 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 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 发现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 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 有28箱外表破碎”

商务谈判中博弈傻现象案例

商务谈判中博弈傻现象案例

商务谈判中博弈傻现象案例1、博弈论“囚徒困境”给商务谈判的提供了谈判原则在博弈论中最经典的模型莫过于囚徒的困境,它讲述了两个罪犯在共同犯罪时被警察抓住了,但是由于缺乏证据,需要对他们进行审讯之后才能够定罪。

警察将他们关押在不同屋子审讯,并告诉他们:如果两个人都不坦白那么他们会各判一年;如果两人都坦白那么他们两人都会被判三年;如果他们其中一人坦白而另一人不坦白那么坦白那一个会判无罪,而不谈判一方则会被重判五年。

在该模型中两个嫌犯没有信息的交流,他们所作出的决策都是偏向于对自己有利的。

对于A来说无论B坦白或是不坦白他的最优选择都是坦白;对于B 来说是同样的道理。

如果他们任何一方改变了这一决策都不会使自身受益,此时就得到了一个纳什均衡。

尽管他们都会选择一个使自身处于最优状态的决策,但是对于总体而言却出现了一个问题,最终他们的选择会使他们都被判刑三年,由该模型显而易见如果双方都不坦白则双方都只会被判一年,这样的选择结果显然后优于都坦白的选择。

这就是著名的囚徒困境,在该模型中存在多个假设条件:首先双方的博弈都是非合作性的;而且双方信息是不透明的;还有双方都会做出对自身最有利最理性的选择。

也正是这样的条件限制使利益选择陷入了困境。

从这个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不能使集体的利益最大化,甚至对集体的利益是一种损失。

商务谈判要获得集体利益最大化就必须是正和博弈的思想,遵守双方共赢的原则,为了避免囚徒困境,尽可能的信息共享原则。

2、博弈均衡使商务谈判者正确让步和取舍谈判破裂或谈判僵局都是商务谈判主体都不想看到的情况,如果在谈判中对方坚定不肯让步那么我们就需要对利害进行斟酌,如果我们所能获得的利益已经严重偏离了我们付出的资源条件甚至是让我们得不偿失了,那么我们就可以考虑是否要进行合作了。

如果对于己方依然有可观的利益空间,那么我们可以选择适当的让步或者取舍。

适当的资源条件让步是有利于谈判达成协议,也就是实现博弈均衡。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案情简介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

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

”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

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

”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

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

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

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

但B公司仍不付款。

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

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

分析:1、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2、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案例2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

外贸工作的10个真实案例,教你怎么避免踩雷!

外贸工作的10个真实案例,教你怎么避免踩雷!

外贸工作中的陷阱和风险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真实案例,以及避免踩雷的方法:1. 空运提单欺诈:客户要求使用指定的货运代理并提供伪造的空运提单,造成货款损失。

为防止此类欺诈,确保与信誉良好的物流商合作,并验证所有文件的真实性。

2. 付款条款陷阱:客户提出看似合理的信用证条件,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难以满足的要求,导致货物被扣留或退款。

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3. 样品寄送纠纷:客户收到样品后不承认收到,或拒绝支付样品费用。

在寄送样品前,应明确规定样品费用、邮费和退货政策。

4. 订单取消纠纷:客户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取消订单,造成经济损失。

确保合同中包含关于订单取消的规定,如赔偿条款。

5. 价格误解:报价单上的货币单位错误或者汇率计算错误,导致双方对价格产生误解。

在发送任何报价之前,务必仔细核对所有的数字和细节。

6. 质量问题纠纷: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客户声称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款或折扣。

在发货前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买家要求。

7. 知识产权侵权:由于产品设计或商标问题,遭遇知识产权诉讼。

在开发产品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

8. 出口管制法规:忽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管制规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问题。

熟悉目标市场的贸易规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9. 合同履行延迟:供应商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交付产品,影响整个供应链。

选择信誉良好、有能力按时交付的供应商,并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

10. 政治风险:国际形势变化导致市场环境不稳定,可能影响业务开展。

保持对全球政治经济局势的关注,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外贸工作中预防风险的重要性。

保持警惕,做好尽职调查,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清晰明了,并随时关注行业动态和国际市场变化是降低风险的关键。

外贸案例50例解析

外贸案例50例解析一、案例1:价格误会。

有一回,我和一个欧洲客户谈一笔灯具的生意。

我们这边报价的时候,是按照FOB(离岸价)报的,价格看起来挺实惠。

可客户呢,以为是CIF(到岸价),这就差大了。

客户收到报价后,特别兴奋,马上说要下单。

我当时还挺纳闷,这也太顺利了吧。

后来一聊才知道,原来是这个误会。

我赶紧给客户解释这两种价格条款的区别,客户开始还不信,以为我想抬价呢。

我就给他详细算了一笔账,从运输成本、保险费用,到目的港的卸货等各种细节。

费了好大劲儿,客户才明白过来。

不过好在最后我们重新协商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订单才顺利达成。

这个事儿就告诉咱,在和外国客户报价的时候,一定要把价格条款讲得明明白白,不然就像在玩猜谜语,很容易出乱子。

二、案例2:包装破损。

我曾经出口一批陶瓷制品到美国。

这陶瓷啊,那可得小心包装。

我们当时是用了特制的泡沫和纸箱,层层包裹得可严实了。

可等货物到了客户那儿,客户发来照片,好多陶瓷都碎了。

我这心一下子就凉了半截。

赶紧调查,发现是运输过程中被其他重物挤压了。

我们找货代理论,货代开始还推卸责任,说我们包装可能本来就有问题。

我就拿出我们包装时的照片和视频,还有产品在出厂前完好无损的证明。

货代这下没话说了。

货代赔了一部分损失,我们也给客户重新补发了一些货物,还额外给了点折扣表示歉意。

从这事儿之后,我就知道了,不管包装得多好,运输环节也得盯紧了,不然前面的努力都白费了。

三、案例3:文化差异导致的设计分歧。

和一个中东客户做地毯生意。

我们按照自己的审美和市场流行趋势设计了一些地毯图案,觉得那肯定大卖。

结果发给客户看的时候,客户直摇头。

原来啊,中东地区有他们自己独特的文化和宗教信仰,一些我们觉得好看的图案,在他们那儿是有禁忌的。

我当时就懵了,这可咋整。

赶紧和设计师重新设计,还专门找了了解中东文化的人给我们指导。

新的设计稿发给客户后,客户非常满意,立马下了个大订单。

这就说明啊,做外贸,得先了解人家的文化,不然就像盲人摸象,做的东西根本不符合人家的需求。

案例分析

第二章A商与B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B。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000公吨。

A商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已经转移给B,故A对损失不负责任。

B则要求A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湖南省A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某商品6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6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609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商品的数量为600箱,信用证方式付款,6月份装运。

卖方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按期装运了货物,并按信用证规定交单议付收妥了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此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外商的要求?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1个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齐全、正确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分析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湖南A公司与法国B公司按CFR价格和电汇预付货款条件成交了一批出口服装。

提单案例分析


案例二 谁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2月28日,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与美国国际化工采购有限 公司签订价格条件为FOB的贸易合同。4月10日,被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 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国际化工指示, 装运船名CMACGMDELACROIXE01D,装货港上海,卸货和交付港纽约。 博联公司又将涉案货物交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运输,上海联合国际 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达飞公司签发了提单,其上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及 通知人均为博联公司,装货港、卸货港,装运船名同博联公司的提单。5 月3日,博联公司发传真给达飞公司的代理人INCHAPE,要求凭正本提单 放货。11 月6日,国际化工与博联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下落进行传真交涉。 11月9日,环球公司发传真给原告称货物已被达飞公司无单放出。达飞公 司和博联公司均称自己已失去对涉案货物的控制。
法官说法本案虽然未经法院判决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由粮油公司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但本案中关于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的认定承运人倒签提单收货人损失范围的确定承运人倒签提单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等问题均属海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较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案例一 记名提单的法律效力

C 贸易公司与A外贸公司订立联营合同出口货物,在国内购买货物时,由A
案例五 货代发出错误指示 货主遭受惨重损失
A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 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指示 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 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 主损失惨重诉至法院。
分析: 在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时,粮油公司以其与光芒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 2004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准许粮油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本案虽然未经法院判决,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由粮油公司申请撤诉的方式结 案,但本案中关于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的认定、承运人倒签提单收货人损失范围的确定、 承运人倒签提单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等问题均属海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较为值得探 讨的问题。 国内外相关法院对倒签提单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大都只支持货物价值的差价损失。然 而,倒签提单下收货人所因此遭受的损失通常包括货物的差价损失、卸货和堆存费用、关 税、增值税、有关信用证等费用如开证费、收货人同国内贸易方的违约金或预期利益损失、

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

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务中称为HOUSE提单,这份提单是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

那么,下面是由店铺为大家分享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基本案例:2012年5月4日,中国A公司(卖方)与日本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大豆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FOB青岛,按信用证要求装运。

5月25日,日本B公司向中国A公司传真告之中国C货运(国内代理)相关信息。

中国A公司遂将本公司的出口大豆明细表传真给C货运,后C货运出具进仓单,通知A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至指定仓库。

A公司交货后,C货运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装箱、商检、报关等手续。

中国A公司在确认提单内容后取得了四套日本D船务(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涉案提单加注了签发人D船务及卸货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

中国C货运与日本D船务之间的往来邮件显示D船务委托C货运联络中国A公司,安排青岛至日本的货物运输和报关,完成货物从A公司到D船务的交接。

C货运向中国E船务公司(实际承运人)订舱交货后,E船务向其签发海运提单。

C货运向D 船务汇报船名、开航日期、提单号等情况并将海运提单转交给日本D 船务。

货物运至日本后,被日本D船务凭中国E船务公司提单提取。

之后,中国A公司用日本D船务提单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

中国A公司随即要求中国C货运通知日本D船务扣货,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及D船务均已下落不明。

欺诈手段:在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和契约承运人常常相互勾结,由契约承运人签发货代提单,契约承运人委托国内货运代理向实际承运人订舱运输,契约承运人凭借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从实际承运人提取货物后和国外买方相互勾结无单放货,然后在货款结算环节设置圈套,使国内卖方无法结汇,货款两空。

在FOB术语下,买方通常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契约承运人,该货代公司服从于买方指示,为其“特殊”目的服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买方为进行贸易欺诈而专门设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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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商务谈判:提单破绽案例分析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
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
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 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 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
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
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塬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
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
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2001
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塬
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
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
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
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
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
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
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
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要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
已装船提单。
2.收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
单证相符的要求。
3. 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
提单。
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这
种提单往往不注明船名,也不明确装运日期。也有的备运提单注明船名、航次及
装运日期,但没有“已装船”字样。后一种情况在实际业务过程当中,具有相当的
迷惑性,上述案例即属这种情况。在国际业务贸易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
运提单,但备运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字样,注明装货船名、装船日期并
签字证明后也可变成已装船提单。
预借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明知货物未装船,却提前签发已装船
提单,意图使提单持有人相信其已装船,导致货、款被托运人提走,剥夺了提单
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提单的特点是:货物并未装船但是提单却载有“已
装船”字样;其欺骗性及隐蔽性较备运提单更强。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运托人的要求,将实际装船日期提前。其特点是:
货物实际已经装船,但托运人为了使其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故障要求承运
人将提单之装船日期及提单签署期提前。
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而预借提单因其一
般有“已装船”字样,很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收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
是否早于提单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和公告中的航班
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
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其与预借提
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是在货物
装船以前。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
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在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运船
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信用证500条款中已明确规定,银
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只有这样,开证行才
有权做出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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