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分析(精)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多种违规现象,对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性。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对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和分析,期望给相关监管部门和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识别违法违规行为时提供参考,最终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应有的维护。
毕竟,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需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共同来维护!1、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
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2、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
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
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法理评析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
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招投标案例分析精

招投标案例分析精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将业务拓展到国际市场。
作为一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公司,XXX公司决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找到合适的供应商,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以下将对XXX公司的国际采购项目进行案例分析。
一、招投标的背景XXX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制造的公司,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客户遍布全球。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降低采购成本,XXX公司决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找到合适的供应商。
该项目的目标是寻找一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有一定规模且具备国际贸易经验的供应商。
二、招标方案的设计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XXX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招标方案。
首先,公司成立了招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技术人员、采购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组成,以确保各方面的需求得到平衡。
其次,公司发布了招标公告,向全球范围的供应商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中明确了项目的详细要求、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和交付要求等。
三、供应商的筛选与评审随着招标公告的发布,来自全球各地的供应商纷纷报名参与竞标。
XXX公司根据供应商提交的资质和能力评估报告进行筛选,选择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入下一轮评审。
接下来,公司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核实其生产能力、质量控制体系和国际贸易经验等。
最后,根据供应商的报价、交付能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XXX公司对所有入围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排名。
排名靠前的供应商被邀请参与商务谈判,并在最终的合同谈判中确定供应商。
四、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在商务谈判阶段,XXX公司和供应商充分沟通,商议了合同的内容、价格、交付时间和其他关键条款。
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正式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执行合同,并建立了供应商管理制度。
XXX公司定期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质量控制体系和供货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同时,供应商也会对XXX公司的支付能力和合作态度进行评估,以确保双方能够长期合作。
招投标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甲单位以综合评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单位。
然而,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遂向市交通局提出质疑。
市交通局受理后,组织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争议焦点1. 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2. 是否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公正?三、案例分析1.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技术专家、1名经济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进度计划等方面。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具备相关资质,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甲、乙、丙、丁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并记录了评审意见。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在调查过程中,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提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确实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并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乙、丙、丁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也进行了认真评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因此,不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
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市交通局在接到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的质疑后,组织了调查。
经调查,市交通局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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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份规定如下:(1 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定施工合同, 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 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路线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3 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施工中浮现的状况: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 浮现了以下情况。
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份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迟延2 个月。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总价合同形成是否恰当?并说明原因。
不恰当。
因为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大,故不采用总价合同。
(2.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路线资料,应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3 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台风袭击引起的暂停施工问题应如何处理?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迟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与工期顺延。
2.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某地开辟一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 、B、C 、D 、E 、F 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22 年10 月20 日下午17:30 为投标文件接受终止时间。
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 万元。
在10 月20 日,A 、B 、C 、D 、E 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 前将投标文件送达,F 单位于10 月20 日下午18 时送达,所有投标单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
在10 月20 日上午10:25,B 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 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 、B 、C 、D 、E 五家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重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 单位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字。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4 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 人,经济专家1 人, 技术专家1 人。
问题:1 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时应有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参加会议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普通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本项目属于普通招标项目。
(3 评标委员会共4 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 人,经济专家1 人,技术专家1 人。
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是5 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2/3。
2B 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B 单位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
根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3 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 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C 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作有效标,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不用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3、某大型工业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编制了完整详细的招标文件,其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1 招标公告;(2 投标须知;(3 通用条款;(4 专用条款;(5 合同格式;(6 图纸;(7 工程量清单;(8 中标通知书;(9 评标委员会名单;(10 标底编制人员名单。
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对申请投标人进行审查,而且确定了资格预审表的内容,提出了对申请投标人资格必要合格条件的要求,要求包括:(1 资质等级达到要求标准;(2 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工程造价的5%;(3 主体工程中的重点部位可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来完成;(4 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评标时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来确定中标人。
问题:1.招标文件的内容中哪些不应属于招标文件内容?2.资格预审主要侧重于对投标人的哪些方面的审查?3.背景材料中的必要合格条件不妥之处有哪些?4.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 以什么为中标条件?答:1.不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是: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名单、标底编制人员名单。
2.资格预审侧重对承包人企业总体能力是否适合招标工程的要求进行审查。
3.不妥之处是:1 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到工程造价的5%;2 主体工程重点部位可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4.以标价最低中标。
4、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0 层大型商业中心大厦工程项目,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优良标准,地质条件良好,施工图纸齐备,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条件。
业主已落实自筹的建设资金。
问题:1.你认为业主应采用哪种招标方式为宜?为什么?2.你认为该工程应采用哪种合同形式?为什么?答:1.业主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因为该工程规模及投资较大,质量要求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能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降低投资。
2.该工程工期较长,风险较大,应采用单价合同。
这样有利于降低合同价格,控制投资成本。
5、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造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 万元,工期为10 个月。
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造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得到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要求是不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 、B 、D 单位为二级资质,C 单位为三级资质, E 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
建设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在资格预审时浮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 单位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允许让C与A 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 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 单位。
A 单位为了中标, 允许了与C 组成联合体承包该工程。
于是A 和C 联合投标获得成功,与建设单位了合同,A 与C 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1.简述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A 和C 组成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 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为:提出招标申请- 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申请投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组织标前会议-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接受投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2.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因为作为建设单位,为了照应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 和C 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 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为了不正当竞争, 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 和C 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根据联合体各方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作为联合体资质等级的规定,A 和C 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为三级,不符合招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6 、在某建造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 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合格,但建设单位以A 单位是外地单位为由不允许其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 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 人,建设单位代表1 人,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 人。
评标时发现,B 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报价且未能说明理由;D 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 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方法为其自创,且未按原方案给出报价;H 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单位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1 、A 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为什么?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不妥?3 、BDFH 四家单位的标书是否为有效标?【案例分析】:1 、A 单位有资格参预投标。
公开招标时不得以投标单位为外地企业为由拒绝, 否则违反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2、招标办的主任不得参预到评标委员会中,且技术经济专家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惟独3/5,<2/3 的最低要求,不合法。
3 、D 、H 单位为有效标。
B 单位涉嫌恶意竞标,而F 单位没有对招标文件中的原方案进行报价,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应为废标。
7、某承包商编制投标文件,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至日期前1 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投标截至当天下午,在规定开标时间前1 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报送业主, 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
但是,业主单位有关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 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 于是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在招标办的工作人员组织下召开,市公证处公证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到场。
开标前,公证处人员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开标。
问题: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案例分析】:1、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不是项目经理签字;2、投标截至之前的投标均应为有效投标文件,业主不应拒绝;3、资格预审应在投标之前,而不是在开标会上;4、不应由公证处人员审查资质;5 、开标会应由招标人组织而不是招标办组织。
8、某土建工程项目确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造价工程师测算确定该工程标底价为4000 万元,定额工期540 天。
在本工程招标的【例11】背景: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
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 处。
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黏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
某施工单位中标后,与业主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
然而, 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份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份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2.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