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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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普及地方立法生成路径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社会科学普及地方立法生成路径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第31卷第1期2021年1月长春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Vol.31No.1Jan.2021社会科学普及地方立法生成路径研究——以安徽省为例姚明,郑伟(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铜陵244061)摘要:安徽需尽快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提升人口素质。

该《条例》在属性定位上应明确其在省內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基本法、主干法和综合法地位,在立法要求上要立足于安徽的客观实际,在立法內容上应将社会科学普及力量薄弱、各类软硬件要素投入保障不足等问题作为核心规制对象,在立法框架上可安排总则、內容与形式等七个章节。

同时,立法中还要注意立法配套、立法民主化和区域立法协作等问题。

关键词: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法治化;立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907(2021)01-0085-06所谓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能够接受和便于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弘扬和倡导科学人文思想的活动。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公民的素质素养,是地区地域的重要软实力指标。

当前,安徽省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新晋级者”,既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亦面临着激烈的“省域竞争”,要想抢抓机遇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加大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力度,打造高素质的人才劳动力队伍不可或缺。

“地方立法是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⑴。

在新时代法治安徽建设战略擘画的时代背景下,安徽省应当积极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加快社会科学普及的地方立法建设进程,尽快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一、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必要性探讨尽快制订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并非为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抢占立法阵地”,而是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具体如下:一是尽快提升安徽地方社会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重要性认识的需要。

2024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24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24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4年,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备受关注。

作为推动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该规划项目旨在提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以下将就该规划项目的背景、目标、重点任务和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背景随着安徽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在推动社会进步、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总体水平与国内外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急需进一步提升。

因此,制定并实施本规划项目,对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安徽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本规划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重点任务1.深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研究,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

2.加强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青年学者成长。

3.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4.加强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学科创新发展。

5.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影响力。

预期效果通过本规划项目的实施,预期能够实现以下效果:1.增加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提升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

2.培养一大批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为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3.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当地经济社会结合更紧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未来发展方向,促进学科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2024年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意义重大,将有力推动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取得新的发展成就,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安徽省倡导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满足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的需求。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一、宗旨:1.加快推进社会科学普及。

2.推动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利用。

二、目的:1.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机构。

2.提升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的知识和水平。

三、内容:1.巩固基础,加强实施。

安徽省要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理念及政策的宣导解读,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有力推进,发挥把社会科学的理论和知识传播到社会的作用,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促进社会科学知识在社会上的普及和使用。

2.创新方式,改进体制。

安徽省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闻媒体及新形态媒介,针对不同群体和地域,运用多元手段和技巧,根据客观实际,制定科学管理,促进社会科学普及进程。

3.加强研究,建立机制。

安徽省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领域的研究,推进领域建设,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为推进新时期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全面支持。

四、措施:1.多样化活动。

要结合实际情况,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提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深度;2.推广实践。

安徽省要建立将科学知识与实际应用有机结合的实践机制,加强科技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考察研究,加速将社会科学从研究领域落地生根、发展活跃。

3.加强管理。

安徽省要以审核、评估等方式,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监督管理,把社会科学普及这项重要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制度,形成惩戒性和积极性共存的综合管理措施。

五、项目:1.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2.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研究,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高标准、多样化发展;3.改进学习形式,提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整体水平;4.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监管和考核;5.积极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科学文化的实践性和共享性。

六、实施机构:安徽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厅、民政厅等部门在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职责主要由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会负责,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社科联工作章程范文模板

社科联工作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社科联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活动原则和管理制度,以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社科联的所有会员、工作人员及参与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一)团结和组织社科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二)推动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三)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四)加强社会科学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社科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会员大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社科联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社科联的终止事宜。

第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社科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六)制定社科联内部管理制度;(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社科联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推动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二)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四)加强与国内外社会科学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五)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六)维护社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社科联开展工作的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学术民主;(四)坚持开放包容,推动社会科学事业国际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冀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抓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维护国家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改善民生、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立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根据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安排立法项目43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7件)一类项目: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9件)。

1.京津冀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立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河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4.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5.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省征兵办起草)6.河北省消防条例(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7.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8.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省司法厅起草)9.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修订)(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二类项目:积极推进,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7件)。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22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和文明程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推广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和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

组织、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自主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办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七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五)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六)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八)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历史、新中国老工业基地建设史,黑龙江历史文化、革命文化、边疆文化、民族文化、冰雪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九)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十)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十一)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第四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五章传播与普及第六章保障与激励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以及保障与激励、监督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江苏贡献,为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负责审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决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活动 , 适用 本条 例 。 乡镇 人 民政府 、 街 道办 事 处应 当明确 机构 和 人 员 会开展 多 种形式 的社会科 学 普及 活动 。 第七 条 省 、 没区的市 、 县( 市、 区) 建 立 的社 会币 的 重 大 问题 , 统筹 规 划 、 组 织 协 调本 行 政 区域 内 的
( 一) 马 克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思 想 、 国特 色社 社 会 科学 类社 会 体应 当发挥 自身优 势 , 支持 和开 展 ( 二) 哲学 、 经济学 、 政治学 、 法学 、 教 育学 、 文学 、 为公 众提 供社 会科 学普 及 产 和服 务 . .
科 学 普 及 理 论 研 究 与 应 用 开 发 一
( 六) 承担社 会科 学普 及 的其 他 1 - : 作。
第 三章 内容和 形式 第 十条 社 会科 学 普及 的 主要 内容包 括 : 会 主 义理论 体 系 :
社会科 学 研究 机构 、 高 等 院校 、 党校 、 行政 学 院和 社 会科 学 普及 一 I 作 .加 强 智库 研 究成 果的 转化 应用 , 社 会 科 学 教 学 和研 究 人 员 、 公务员 、 作家 、 艺 术
反 对伪科 学 、 封 建 迷信 和邪 教学 说 。
事 危 害 国家 安 全 、 破 坏 民族 团结 、 损 害 社 会公 共 利 益
任 何 组织 和 个 人 不得 以社 会 科学 普 及 的名 义 从 巾履行 下列 职责 : 或 者他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第六 条 地 方 各级 人 民政 府应 当将 社 会科 学 普 研 究 和人才 培训 :
在 本 省行 政 区 域 内 开展 社 会 科 学 普 及 做 好社 会 科 学 普及 丁作 , 并指 导 村 民 委 员会 、 居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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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经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1日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四章社会责任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鼓励创新。

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

支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对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八条建立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党史研究(地方志研究)、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与社科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措施、意见和建议;(三)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科联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负责。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二)协助拟订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三)指导设立、管理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四)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培育社会科学普及品牌;(五)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及交流合作;(七)落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其主管的相关单位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二条社会科学普及包括以下内容:(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五)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七)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岗精神等革命精神;(八)徽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等特色文化;(九)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的基本知识;(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十一)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社会科学普及的形式包括:(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四)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发动漫、短视频等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景;(五)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六)利用党史方志馆、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馆、校史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七)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八)利用全民阅读、安徽人文讲坛、社科名家大巡讲等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九)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平台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十)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第十四条推进社会科学对外传播和学术交流合作,支持优秀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外文平台,支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推介安徽特色文化和优秀研究成果。

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

第十五条每年九月为全省社会科学普及月。

在社会科学普及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社科联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具备条件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活动场馆、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采取组织讲座、咨询和公开课等形式,有序推动社会科学相关学术资源开放共享,指导、支持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创作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社会科学普及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创业培训内容,开展法治观念、职业道德、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二十一条图书出版、发行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创新传播方式,提升传播内容的知识性和普及性。

第二十二条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交流和展演。

公共文化场馆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并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资源,通过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地铁、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支持、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编撰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开展解读宣讲活动等方式,推进学术成果的通俗化和大众化表达,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共享利用。

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具备研究交流、宣传普及、成果展示、文献储存等功能。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文化、科技等场馆、设施,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科学普及的信息化建设,依托相关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社会科学普及的数字化交互平台,拓展线上应用场景,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等方式,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开展捐赠、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社会力量资助、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的款物。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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