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双向转诊制度

合集下载

高危孕产妇管理与转诊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与转诊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与转诊制度
1、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2、医生在出诊时,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转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上特殊登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3、对确诊的高危孕产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位评分,积极诊治,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上.
4、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5、高危孕妇应住院分娩,影了保荐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和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工作,确保母婴平安。

6、识别出高危孕妇后应及时上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并做好转诊登记。

中医院二甲评审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中医院二甲评审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中医院二甲评审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1. 村妇幼医生要按照江西省《村级孕产妇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的要求,及时将﹥15分者转至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30分者及时转至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2. 按照《江西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对筛查出动态高危因素﹥10分的孕妇应立即转至上级产科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监护,对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检查。

3. 对妊娠合并重危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保证途中安全的情况下,需转至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治疗监护。

4. 对住院危重孕妇转诊时,应准备好详细的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的医院进行沟通。

5. 转出的高危孕妇应有我科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病情、确定治疗效果,利于该病员回我管辖区时继续监护。

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及转诊制度

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及转诊制度

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及转诊制度
首先,抢救环节是保证急危重症孕产妇生命安全的首要环节。

在抢救
环节中,医务人员需要快速判断患者的病情,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对于
存在生命威胁的孕产妇,应该建立起紧急呼叫系统,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
时救治。

同时,医务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迅速评估
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掌握合理的急救策略。

在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中,应该建立起多学科的协作机制,包括妇产科、麻醉科、内科、外科等,通
过协作和交流,能够提供更加精准的诊断和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及转诊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投入。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医疗机构的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和转
诊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
高其抢救和转诊的能力。

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对相关设施和设备的投入,提高医疗机构的抢救和转诊能力,确保能够满足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需要。

总之,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及转诊制度是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的重要
机制,它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抢救和转诊环节,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同时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投入。

只有通过全面推行急危重症孕产妇抢
救及转诊制度,才能够最大化地提高孕产妇的生存率,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并为母婴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制度(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制度(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农村孕妇应在13周前到户口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城区或外来常住人口到妇幼保健院建卡(册),使用统一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所有开展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在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高危”红色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

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制度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医院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并转至县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户口所在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反馈到其所在的村,以便随访。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1、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或县、市、省三级转诊模式。

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2、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

转诊时,转诊人员必须对患者或其家属履行相关告义务。

乡、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

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分娩;10分及以上的孕妇,须转诊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检、分娩。

3、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求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者市级转诊机构进行救治,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包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做好交按工作,并使用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立即报告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派骨干到现场参与并指导抢救。

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制度

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制度

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制度
危重症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是保障孕妇和胎儿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在转诊时,转出单位应该先通知接收医院产科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派医务人员护送。

这些医务人员应该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

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及时告知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接诊。

高危孕妇转诊后,转出单位应该负责追踪和随访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结局等情况,并登记。

接诊单位相关科室应该协助转出单位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成立由有关领导和多科室专家组成的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的急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如果医疗保健机构对支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应该先行组织抢救,并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在就地就近抢救的原则下,待病情稳定后,可以转至其他医疗机构,但必须尊重患者意愿。

对于妊娠合并重危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保证途中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惠安县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救治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转至上级综合医院进行治疗监护。

在住院危重孕妇转诊时,应该准备好详细的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的医院进行沟通。

这样可以保证转诊的顺利进行。

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一、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院危重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全部科室。

三、具体内容
(一)产科系应组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由本院妇产、儿、内、外、麻醉科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基层培训和指导等。

(二)产检中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对于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

(三)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及多学科联合会诊。

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四)落实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五)对病情危重,在本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六)管理与监督
1.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2.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对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和转诊制度

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和转诊制度

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和转诊制度一、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二、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程度分别用“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相关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三、全面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1.依据风险程度明确管理职责。

对妊娠风险分级除“绿色”低风险人群外,均应建议孕产妇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检查和住院分娩。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3.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高危专案管理职责,特别是针对伴有妊娠合并症的孕产妇,既要及时观察其妊娠情况,又要留意其妊娠合并症情况。

同时,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4.建立高危妊娠专案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四、转诊制度:认为本院无力救治需要转诊的孕产妇,应及时转诊并填写相关记录。

1.妇产科有关人员负责为转诊孕产妇联系所转医院专家,同时将孕产妇病情向专家或专家所在科室值班医生汇报。

2.根据患者意愿,医院用急救车将危重孕产妇转诊至定点联系医院,选派专门医护人员护送。

护送医护人员向接诊医生介绍孕产妇病情和前期诊治情况。

3.定期收集整理急救转诊情况并进行分析,沟通协调有关转诊医院和专家,协助做好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

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

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

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是指在孕期、分娩过程或产后可能发生危急病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孕产妇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与转诊。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的整体护理水平,降低孕产妇的病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

一、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1.机构配备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产科、妇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等专业人员,确保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得以实施。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完善重症孕产妇抢救设备和药物的储备和更新机制,确保设备和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抢救标准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抢救标准和流程,如各类危重症孕产妇病情的判定标准、抢救用药的规范、急救设备的使用方法等。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情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判定孕产妇病情的严重程度,并根据不同病情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

3.抢救团队医疗机构应组织专业团队对危急重症孕产妇进行救治,团队成员的配备应根据医疗机构层级和规模来确定。

抢救团队的成员包括产科医生、妇科医生、麻醉师、护士、急救医生等,他们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技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4.抢救设备医疗机构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监护设备、呼吸机、除颤仪、输液泵等。

同时,医疗机构应制定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5.抢救流程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抢救流程,包括危急重症孕产妇的呼叫、转运、抢救过程等。

医疗机构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机制,确保孕产妇在发生危急病情时能够及时转诊到适宜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

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制度1.判定标准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转诊判定标准,根据孕产妇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来进行评估。

评估标准可以包括孕产妇的生命体征、妊娠周数、分娩方式等。

2.转诊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转诊流程,包括转诊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执行等环节。

医疗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转诊的及时性和顺畅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危孕产妇双向转诊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每位就诊的孕产妇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必须进行高危因素的筛查。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

三、村级、乡镇、县级医疗机构对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都要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或上级单位进行诊治,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得延误或推诿。

四、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五、产科急救中心负责接受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成立院内抢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诊断和抢救,提高急救水平。

六、上级单位和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金沙县罗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