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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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题目(1-40)感谢 张智成 辛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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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思考题1.知识产权的概念答:知识产权是给予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答:①著作权及起相关权利(指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记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⑧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3.知识产权的特点答: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劳动”划清了界限;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智力成果有创造性和非创造性之分;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权产,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说明并非一切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也并非任何设计都可以成为受保护的工商业标记权。

4.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5.著作权的概念答: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6.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答: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二者也有如下的区别: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2、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若些。

3、由于著作权只读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7.作品的概念答:著作权法所称组品,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8.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答: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等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文艺汇演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辨析

文艺汇演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辨析

换言之,
品并 不矛盾 。歌 曲联 唱 金 色 回想 相对 于 整 台春 节 晚会 并 不是 所 有 的智力 成 果都 能 成为 知识 产 权对 象 。就 汇演 而
的其 他 节 目来说 ,它 们是 独立 作 品 。各 首歌 曲构 成 独立 作 言 ,各 种 节 目凝 聚 了演员 们 的智 慧 、技 能 、技巧 ,应 该属 品符 合 ( 作权 法 对 作 品独创 性 的要 求 。 正是基 于 上述 于智 力成 果 。 “ ( 著 台上一 分钟 ,台 下十 年功 ” ,这句 俗话 也 事实 ,歌 曲联 唱 金 色 回想 ) )构成 汇编 作 品。
也构 成独立 作 品 。 ̄2 0 年 中央 电视 台舂节 联 欢晚 会 的3 汇演 是否 构 成 ( 作权 法 意 义上 的作 品 ,要 从 以下三 个 H0 9 O ( 著
余 个节 目,也 是独 立 作 品。 不过 ,对 于 歌 曲联 唱节 目 ( ( 金 方面加 以考 察 : 色 回想 中的 谁 不 说 俺 家 乡好 、 什 么都 不 说 、 长江之 歌 、 ( ( 东方 之珠 、 ( ( 年轻 的朋友 来相 会 、
( )汇演中各个节 目的法律性质 的界定 二
9 第 1 没有 声 明保 留的情 况 下 ,对 于 复制 权 、复 制形 式 条 款
就 单 种 节 目式 汇 演 中各 个 节 目来 说 ,都 构成 独立 作 应 适 用 伯尔 尼 公约 的规 定 。对于 汇 演作 品而 言 ,对其
品 。 ̄2 0 年 1 月2 0 7 0 0日北 京刘 德 华个 人演 唱 会 中的 中国 进行 录 音 、录像 应 该属 于 复 制形 式之 一 。也就 是说 , 《 伯 人) ( 人情 歌》 、 ( 谢 你的 爱 、 忘 情水 ) )、 ( 浪 ( 谢 )等都 尔尼 公 约 所说 的复制 形 式应 包括 对表 演 者表 演 的录音 、 构成 独立 作 品 。对 于 多种 节 目式汇 演 中的各 个 节 目来说 , 录像 。为 此 ,根 据 著 作权 法 实施 条例 》 的规 定 ,要判 断

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大纲(打印)

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大纲(打印)

第一编总论本编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因而采取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给予保护。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识记:(1)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及广狭义范围。

(2)工业产权的概念及构成。

(3)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基本制度体系。

领会:(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3)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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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by-nc-sa)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 ns )组织提供的协议文本。

本文本为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模式。

协议文本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3.0中国大陆本作品(定义如下)的提供是以适用知识共享公共许可协议”(简称“CCP或许可”)为前提的。

本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可适用法律的保护。

对本作品的使用不得超越本许可协议授权的范围。

如您行使本许可授予的使用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协议的所有条款。

鉴于本许可为合同,在您接受这些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许可人授予您本许可所包括的权利。

第一条定义1.本作品:指根据本许可协议提供的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包括以数字形式)表达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例如:书籍、手册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不配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素描、绘画、书法、建筑、雕塑、雕刻或版画等作品;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及立体的造型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学艺术作品。

为本许可协议之目的,本协议有关本作品”的规定适用于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电视节目。

2.原始作者:就文学或艺术作品而言,指创作本作品的自然人或依法视为本作品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本许可之目的,下述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本许可有关原始作者"的规定:(1)就表演而言,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者以其它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的人员;(2 )就录音制品而言,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就广播电视节目而言,指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4 )作者身份不明的,指行使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作品原件所有人(比如出版社)。

知识产权教案11.12

知识产权教案11.12

第十一、十二讲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内容(X2)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实务授课顺序11.12章节标题第二章:细分知识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本章学时20本讲标题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内容本讲学时 4 授课对象2014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课时累计24教学目的厘清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详细介绍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容具体有哪些项目,具体来说有哪些权利、义务,为以后著作权侵权章节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内容一、著作权内容二、著作权与邻接权关系三、邻接权内容重点难点重点:1、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2、著作权的具体内容3、邻接权的具体内容方法与手段讲授法详细进行介绍,对比法比较易混淆权利小项,引导法引导学生探求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在关系,外在权利小项之间的相互联系。

课后作业仔细复习著作权、邻接权的具体内容,做到清楚明白,小项之间不混淆。

教学过程:板书设计:第二章:细分知识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一、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联系与区别二、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公开方式、发表权效力扩张与限制2.署名权:内容、特征、归属3.修改权:内容、限制、特殊规则4.保护作品完整权2与4人身属性强,不受限制(二)著作财产权1.复制作品的权利2.传播作品的权利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3.演绎作品的权利改编权、翻译权△每则权利具体含义,发行权VS发表权VS展览权,表演权VS表演者权,演绎VS汇编三、邻接权的内容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法定许可四、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期限教学内容设计:内容及步骤设计思路课程导入:(5分钟)组织教学:包括师生问候、考勤检查等上课前的准备。

课堂导入:上节课我们学习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着重介绍了特殊主体的归属和利用规则,以及不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这节课我们来学习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具体权利内容。

一、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P61)著作权与邻接权同属广义的著作权范畴,本书采狭义著作权概念,将其认定为不同的权利。

计算机字库及其单字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字库及其单字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字库及其单字著作权问题作者:刘梦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著作权的客体,但字库整体可能构成汇编作品。

字库企业《用户许可协议》的有关限制条款应有效,为规避违约或侵权责任,一般用户应避免在网站和宣传品上直接使用字库字体。

【关键词】字体;字库;著作权;限制条款有效性甲公司购买了方正公司的正品字库软件,若甲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页面上使用该软件中的魏碑字体的若干单字,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网站是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或者由甲公司自行设计制作,法律关系有无不同?本文从单字和字库著作权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以供探讨。

一、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判断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即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现行法律对字库单字是否属于作品未进行明确规定,与其最为相近的是《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除此以外,对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没有细化的规定,也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关于字库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字库单字不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

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

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

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包括原创和增加要素进行演绎两种情形,对于原创作品的独创性,无需过高要求,但在已有的汉字基础上增加要素,进行演绎,改变已有形态,此种方式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过低,必须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否则以对于一般作品所谓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进行考量和认定侵权,对于基本结构和笔画相同的汉字来说,保护范围过宽。

出版汇编的意义

出版汇编的意义

出版汇编的意义汇编是一种将多篇文章、作品或其他内容集合成一本书的方式。

出版汇编是为了将这些作品集中在一起,便于读者阅读和了解。

出版汇编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将从不同角度进行阐述。

出版汇编有助于保存和传承文化遗产。

汇编中可以收录各种类型的作品,如故事、诗歌、小说、历史记录等。

这些作品记录了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人们的思想、经验和情感,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出版汇编,这些作品可以得到保护和传承,使更多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

出版汇编有助于扩大作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汇编通常会邀请多位作者进行合作,他们各自的作品汇聚在一起,形成一个集合。

这样一来,读者可以在一本书中阅读到多位作者的作品,从而扩大了作者的受众范围。

同时,对于尚未被广泛认知的作者来说,出版汇编也是一个宣传和推广的机会,可以让更多人认识和欣赏他们的作品。

第三,出版汇编有助于激发读者的兴趣和阅读欲望。

一本汇编中包含多种类型的作品,读者可以通过阅读不同的文章来拓宽视野、增加知识。

例如,一本汇编中既有科普文章可以满足读者对科学知识的渴望,又有文学作品可以满足读者对艺术和情感的追求。

这样多样化的内容可以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激发他们的阅读兴趣,提高阅读的积极性。

出版汇编还有助于促进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

许多学术领域都会出版汇编,将相关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一起。

这样一来,研究者可以通过阅读汇编迅速了解该领域的最新进展和重要成果,从而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同时,出版汇编也为学科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展示和交流的平台,有助于推动学科的进步和创新。

出版汇编还有助于满足读者的多样化需求。

不同读者对作品的喜好和需求各不相同,有些人喜欢读小说,有些人喜欢读历史,有些人喜欢读散文。

通过出版汇编,可以将不同类型的作品集合在一起,满足读者的多样化需求,让他们可以在一本书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提高阅读的满意度和体验。

出版汇编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保存和传承文化遗产,扩大作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激发读者的兴趣和阅读欲望,促进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还可以满足读者的多样化需求。

对事实性汇编作品提供“弱保护”之探究

对事实性汇编作品提供“弱保护”之探究

对事实性汇编作品提供“弱保护”之探究作者:刘想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9期摘要:事实作品由于其内容的特殊性,其独创性判断往往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作品中的思想、事实与表达,独创性的标准和体现等一系列与版权法理论基础紧密相关的问题,因而一直都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在事实性汇编作品的场合,如果作者对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其应当获得版权保护;如果仅仅是对事实的调查本身不能够使该事实具有可版权性。

美国作为版权法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对事实性汇编作品的可版权性的研究为他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美国;事实汇编作品;可版权性;弱保护一、判断事实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一)从案例中分析事实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电话黄页、目录等事实汇编的判例为事实作品独创性判断的规则的确立和不断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早期版权立法(1790年版权法)以“额头出汗原则或辛勤收集原则”作为对事实汇编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是建立在人们劳作于无主的或“公有”的资源,则对其劳动成果享有自然的财产权利——而且政府有义务尊重和实现这一权利的基础之上的。

该原则指出:“经过一定规模的投资和辛勤劳动获得的成果应当受到保护,而不以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作为判断标准"。

这里有一个两个相关的案例。

南方贝尔广告及出版公司诉纳利信息出版公司(Bellsouth Advertising & Publishing Corp.v.Donnelley Information Publishing, Inc (“BAPCO”))[1]一案中,南方贝尔公司为美国大迈阿密地区发布黄页广告目录,该目录是按照字母顺序列出的业务分类。

纳利公司则是将原告黄页中广告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全部条目加上营业类型、广告类型输入计算机,原告认为他设计了侵犯其版权的行为。

第十一巡回法院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不构成侵权。

该案原告主张,它的地址名录是按地域范围编排的,建立修改的最终日期,将订购人限制在营业电话服务,采纳不同的营销技巧等,这些方面构成一定的原创;对此法院予以认可,但不认为构成Feist案所要求的原创性水平,仅认为是发现事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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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限制——关于靳瑞针灸传真案件的一些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张玲娜
“靳瑞针灸传真案件”中涉及了人身权、财产权等多项权利,又是继承人针
对演绎权人提起的诉讼,关系较为复杂,在仔细阅读案件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想
法,借此梳理一下对于著作权中的演绎权的认识。
【案情介绍】
靳瑞于1932年1月1日出生,于2010年1月24日在广州中医药大学因病
去世。原告陈玩珍系靳瑞的妻子,原告靳慕勤系靳瑞的女儿、原告靳子才和原告
靳子良系靳瑞的儿子。靳瑞生前工作单位是广州中医药大学,其生前的著书情况
如下:1982年8月,靳瑞编著了《医经针灸类编》一书,该书将《内径》、《难
经》、《伤寒论》、《金匮要略》等医典有关针灸的论述,按经络、腧穴、刺灸、
治疗等分类归纳。1982年9月,广东科技出版社出版《针灸学基础》一书,该
书署名靳瑞编著,该书原名为《乡村医生考核自学丛书》。1985年,靳瑞、李
维阳、靳子豪编著了《针灸问答500题》一书,该书主要搜集了当时国内外各种
类型的针灸学考试的试题等。1986年5月,广东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保健灸
法》一书,该书署名靳瑞、刘炳权编著,该书主要介绍了灸法的起源和作用,论
述了小儿、青壮年人、中老年人、妇女等不同年龄的保健灸法等。1987年9月,
广东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穴位贴药与熨洗浸疗法》一书,该书署名靳瑞、杨顺
益编著,该书主要介绍了哮喘、慢性支气管炎、风热头痛、痰实气喘等病的治疗
方法。1990年5月,科学普及出版社广州分社出版发行了《针灸按摩补泻解说》
一书,该书署名靳瑞、杨锦森编著,该书特别分析介绍针灸按摩的内经补泻问题。
1992年5月,广东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经络穴位解说》一书,该书署名靳瑞、
杨锦森编著,该书主要介绍了经络穴位知识。
2006年12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靳瑞针灸传真》一书,该书署名袁青
编著。版次为:2006年12月第1版,2008年7月第一版第2次印刷。在该书的
正文目录之前有靳瑞题词、“靳瑞教授医事传略”、“作者简介”、“靳三针及
其传人”、“靳瑞序”、“序言”。其中“靳瑞教授医事传略”主要介绍靳瑞的
生平事迹;“作者简介”主要介绍袁青的学习、工作、科研、著述等情况;“序言”
主要介绍袁青师从靳瑞的经历和编写《靳瑞针灸传真》的过程;“靳瑞序”篇尾
的署名为“靳瑞”,其中在该篇中记载有:“袁青教授是我的学术传人,也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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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卫生部、人事部、中医药管理局认定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二十多年来,一直跟
随我从事针灸的教学、临床和科研工作,深得吾传。他勤思笃行,追本究源,研
习《针灸医经类编》,古今结合、融汇提炼,实践创新,编撰吾学术之集成著作
《靳瑞针灸传真》,五年来,历经十余次易稿,态度十分认真。该书从继承的角
度出发,阐释针道要义,内容形式均有独到,溯本务实,堪传古真”等内容;“序
言”中记载有:“本书收集了靳老数十年来大量的相关著作资料,其中的很多内
容是靳老每天清晨按内容要求亲自录音,由我整理、编写而成。”
一审法院关于著作权权属以及侵权认定方面作出了以下认定:
一、被告袁青编写的《靳瑞针灸传真》一书符合汇编作品的条件,应认定为
汇编作品,且被告汇编盖作品获得了原作者靳瑞的同意,因此袁青对该书享有著
作权。
二、原审法院认为袁青编写《靳瑞针灸传真》一书主观上无侵权之过错,实
际上也未实施侵权之行为,且靳瑞本人对《靳瑞针灸传真》一书也持同意态度,
因此袁青并未侵犯靳瑞署名权、修改权和发表权。
【评论】
从上述事实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中,引发了以下的思考:
一、汇编作品的产生以及使用应当受到哪些限制?
本案中,法院认定《靳瑞针灸传真》为汇编作品,著作权属于袁青,并且从
原著的著作权人靳瑞以及被告的合照、序言等相关证据推定是袁青的汇编行为是
获得原著的著作权人靳瑞的同意。
1、改编行为本身需要得到原著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
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
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通过汇编形成的作品的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使用行为也应得到原著的著
作权人的许可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
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
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汇编作品在形成过程中由于涉及
原著作者的汇编权权利,需要得到原著作者针对该行为的授权,而对于完成后的
汇编作品的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再次改编等是否还需要获得原著作者的
授权呢?显然是需要的,类似规定有《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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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第二款“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
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
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
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
权人的权利。”由上述规定可知,出版汇编作品、使用汇编作品进行表演、录音
录像制作者使用汇编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汇编作品的都应当获得原作者
的许可,即使法律没有以穷尽式立法规定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汇编作品也
需要得到原作者的许可,但从保护作者权益上看,不可能对于具有同质性的行为,
例如出版和发行采用完全不同的保护力度,这样将违反《伯尔尼公约》第2条3
的立法目的,损害原作品的版权。
3、除获得原著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支付报酬。
同样依据上述规定,许可是对行为的合法性的前提,但支付报酬确实实际保
护原著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乃至经济利益的根本。汇编作品作为基于原作产生的
汇编作品,其本身的独创性往往较低,其经济价值较多依赖于原作的独创性而产
生。
二、汇编权的许可不应适用默示许可
汇编作品的获得以及使用的相关许可,应当订立相关的许可合同而不适用默
示许可或者推定许可。著作权默示许可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的过程
中,被许可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而是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推定该授
权成立的著作权许可方式。本案中,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能够明确
证明原著的著作权人靳瑞授权被告袁青编写的《靳瑞针灸传真》一书,但相关证
据可以得知,原著的著作权人靳瑞知晓该书的存在,且其在世时并未对该书持反
对的态度。那么,是否可以推论出靳瑞授权被告袁青编写的《靳瑞针灸传真》一
书并进行出版呢?笔者认为这样的推论需要非常谨慎。
首先,汇编权的行使的结果将产生汇编作品,而汇编作品与原著几乎是完全
的市场竞争关系,对原著的经济利益的侵占也是最直接和最严重的。这样的权利
若可以通过默示许可或者是推定,而没有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即认为建立
了许可关系,将对原作者的权利的稳定性产生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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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汇编作品的形成、出版甚至各种再次利用,涉及多重授权,授权涉及
范围、时间、对象,为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的稳定性,事实上需要书面加以固定,
否则将产生权利冲突,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利于权利的正常流转。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法律虽然没有对许可合同是
否要订立书面合同进行强制性规定,但从该法条可以看出,著作权的流转过程中
订立书面合同是非常必要的。而通过书面合同进行的权利流转是非常态的,需要
完备的证据链条加以证明。
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口头约定、默示许可的情况,但在著作权的权属纠纷
案件中,应当对权利的归属采用较高的审查标准,从而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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