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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梁健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璐、梁健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璐、梁健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8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杨洋刘晓希【审理法官】梁明杨洋刘晓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璐;梁健;王雪【当事人】陈璐梁健王雪【当事人-个人】陈璐梁健王雪【代理律师/律所】金钊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钊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钊【代理律所】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璐;梁健【被告】王雪【本院观点】梁健上诉主张其与陈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为陈璐出具借据的真实原因系帮助案外人李化龙挽回与陈璐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对于该主张梁健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主张与梁健在原审时的抗辩理由及录音证据的内容相矛盾,故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梁健上诉主张其与陈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为陈璐出具借据的真实原因系帮助案外人李化龙挽回与陈璐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对于该主张梁健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主张与梁健在原审时的抗辩理由及录音证据的内容相矛盾,故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梁健所辩称的其向陈璐、李化龙支付的款项大于陈璐、李化龙向其交付款项数额故其无需向陈璐偿还任何款项的上诉主张。

首先,根据陈璐与梁健的录音资料,结合梁健为陈璐出具的借据,梁健在知悉陈璐和李化龙之间的婚姻状况的情况下认可其曾单独向陈璐借款,并确认了借款数额。

故即使李化龙与梁健之间存在其他的借款往来,梁健亦可另行向李化龙主张,并不免除其向陈璐还款的义务。

关于梁健尚欠陈璐借款本息数额的计算问题。

原审判决根据梁健2015年起从陈璐处借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开始至2019年11月陈璐将信用卡重新补办截止产生的透支消费金额以及陈璐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向梁健的银行转款,认定为梁健从陈璐处借款,并无不当。

李文博、崔悦鹏与崔剑、王春苗、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博、崔悦鹏与崔剑、王春苗、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博、崔悦鹏与崔剑、王春苗、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博;崔悦鹏;崔剑;王春苗;王春雨【当事人】李文博崔悦鹏崔剑王春苗王春雨【当事人-个人】李文博崔悦鹏崔剑王春苗王春雨【代理律师/律所】孙伟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齐涛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伟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齐涛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伟齐涛【代理律所】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文博;崔悦鹏;王春雨【被告】崔剑;王春苗【本院观点】李文博、崔悦鹏主张崔剑、王春苗向其借款20万元,并提交了李文博向崔剑、王春苗、王春雨转款的银行流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文博、崔悦鹏主张崔剑、王春苗向其借款20万元,并提交了李文博向崔剑、王春苗、王春雨转款的银行流水。

崔剑、王春苗抗辩称其与李文博共同合伙承包工程,并在原审时提交了证人证言,且根据王春雨提交的银行流水,亦显示其账户均有李文博和崔剑的资金汇入,崔剑亦将二人的合伙事宜进行了合理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文博、崔悦鹏仍应对其与崔剑、王春苗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负举证责任。

张坤、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坤、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坤、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7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坤;王敏【当事人】张坤王敏【当事人-个人】张坤王敏【代理律师/律所】袁勇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徐晶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勇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徐晶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勇军徐晶【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坤【被告】王敏【本院观点】张坤主张王敏向其借款100万元,现尚欠45万元,但其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案外人孙冠中出具的还款协议等证据,虽然银行转账凭证备注为借款,但未经王敏确认,微信聊天亦不足以认定款项性质,而孙冠中出具的还款协议恰与王敏提供的孙冠中视频、情况说明及王敏的陈述相吻合,现王敏能够详细陈述张坤委托其向孙冠中投资,证人王兆岩原审时亦出庭作证,故综合现有证据,因张坤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张坤主张其与王敏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双方应为委托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13:34张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终78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坤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晓峰、丁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峰、丁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峰、丁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47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欣华李书姜晓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晓峰;丁新宇【当事人】张晓峰丁新宇【当事人-个人】张晓峰丁新宇【代理律师/律所】高殿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殿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殿义【代理律所】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晓峰【被告】丁新宇【本院观点】关于送达程序和管辖权问题,张晓峰的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绿园区,并且张晓峰承认其手机已经收到了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的信息,张晓峰收到立案信息后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予以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管辖权异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并认定事实如下:张晓峰通过中间人王金玉向丁新宇借款1000000元。

2017年4月25日,张晓峰为丁新宇出具借据一枚,记载:“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元上款系借据利息按3分/月收款单位张晓峰”。

同一日,丁新宇向张晓峰转款970000.00元。

张晓峰分别于2017年9月8日给付丁新宇100000.00元,2018年2月25日给付丁新宇500000.00元,2018年11月8日给付丁新宇400000.00元。

二审审理过程中,丁新宇承认借据中“利息按3分/月”的内容并非张晓峰书写,而是中间人王金玉所在公司的财会人员书写。

二审时王金玉出庭作证,陈述如下:借据上“利息按3分/月”的内容并非张晓峰书写,而是王金玉所在公司的财会人员于亚丽书写,当时张晓峰借款时认可有利息,利息为年3分,王金玉表示其不清楚财会人员书写“利息按3分/月”的时间是在张晓峰签字之前还是之后,丁新宇出借本案借款时是兑现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因此损失了利息,具体损失多少不清楚。

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0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明福梁明刘晓希【审理法官】邵明福梁明刘晓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裴丽娜【当事人】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裴丽娜【当事人-个人】裴丽娜【当事人-公司】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乐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韩菁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李佳欣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乐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韩菁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李佳欣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晓乐韩菁李佳欣【代理律所】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被告】裴丽娜【本院观点】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为偿还车贷向其借款96.2万元,款项的支付方式是由按月向被上诉人的账户内转款。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为偿还车贷向其借款96.2万元,款项的支付方式是由按月向被上诉人的账户内转款。

被上诉人称96.2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其前夫池春罡偿还的车贷,池春罡将该车辆送给被上诉人做礼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具有借款合意。

因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出具借款凭证,也未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谈话录音、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上诉人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

再结合被上诉人的车辆首付确为池春罡支付,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池春罡的母亲,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

仅凭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王艳玲与长春科技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艳玲与长春科技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艳玲与长春科技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29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明福刘晓希姜晓健【审理法官】邵明福刘晓希姜晓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艳玲;长春科技学院【当事人】王艳玲长春科技学院【当事人-个人】王艳玲【当事人-公司】长春科技学院【代理律师/律所】屈延臣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屈延臣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屈延臣【代理律所】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艳玲【被告】长春科技学院【本院观点】2020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已对长春科技学院原财务总监刘亚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案争议款项的借款凭证均由刘亚力审核签字确认,长春科技学院亦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本案款项被刘亚力占有或挪用。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关联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已对长春科技学院原财务总监刘亚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案争议款项的借款凭证均由刘亚力审核签字确认,长春科技学院亦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本案款项被刘亚力占有或挪用。

且原审法院已将本案借款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甄别后认定本案款项与刘亚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无关,王艳玲可向人民法院另行主张权利。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甄别并驳回王艳玲的起诉并无不当。

王艳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3:52:00【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张立田与张立伟、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立田与张立伟、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杨洋刘晓希【审理法官】梁明杨洋刘晓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立田;张立伟;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立田张立伟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立田张立伟【当事人-公司】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常梦迪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孙佳斌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常梦迪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孙佳斌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常梦迪马丽孙佳斌【代理律所】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立田【被告】张立伟;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一、二审张立田提交的贷款凭证及交易流水及张立伟、国贸中心的自认,张立田从吉林银行贷款500万元转入大荣环艺公司账号内,又从该账号转至文化传媒公司,文化传媒公司再将该笔款项汇入国贸中心账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第三人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张立田提交的贷款凭证及交易流水及张立伟、国贸中心的自认,张立田从吉林银行贷款500万元转入大荣环艺公司账号内,又从该账号转至文化传媒公司,文化传媒公司再将该笔款项汇入国贸中心账号。

张立伟及国贸中心分别以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身份为张立田出具《债权债务确认书》,在确认书中对于款项的交付过程,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可以认定张立伟与张立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立伟应向张立田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

李超、长春市盛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郑敏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超、长春市盛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郑敏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月皓张兴冬张巍【审理法官】胡月皓张兴冬张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春市盛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郑敏威【当事人】长春市盛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郑敏威【当事人-个人】李超郑敏威【当事人-公司】长春市盛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木森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宋霏霏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孟晓超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木森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宋霏霏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孟晓超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木森宋霏霏孟晓超【代理律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长春市盛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被告】郑敏威【本院观点】(一)关于盛邦公司与郑敏威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盛邦公司与郑敏威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

盛邦公司主张与郑敏威没有签订过投资理财协议,《投资理财合同书》中李超法定代表人印章为他人私刻,与其刻制的法定代表人印章编号不符,盛邦公司也没有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时应使用公章,因此与郑敏威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或借款等法律关系。

但结合盛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按照合同约定每月通过张某给郑敏威相应款项及与张某的通话录音的事实,可以认定盛邦公司和李超对于双方签订合同内容的知晓。

因此,《投资理财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亦以实际履行行为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

梁清与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清与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芳芳刘晓希梁明【审理法官】赵芳芳刘晓希梁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清;王玉梅【当事人】梁清王玉梅【当事人-个人】梁清王玉梅【代理律师/律所】张纪兴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赵成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薛金金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纪兴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赵成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薛金金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纪兴赵成薛金金【代理律所】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清【被告】王玉梅【本院观点】王玉梅称其出借给梁清15万元,并通过每月扣减梁清工资5000元的方式抵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玉梅称其出借给梁清15万元,并通过每月扣减梁清工资5000元的方式抵偿。

梁清认可收到该15万元,但是主张该15万元是奖金,每月扣减工资5000元不是偿还借款,而是因企业效益不好少发、待效益好时补发的工资。

针对上述主张,梁清均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反,在与王玉梅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梁清主动提到有5000元未扣减,明显与其陈述不符。

原审认定15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并根据已经偿还的情况计算尚欠数额并无不当。

本案借款由王玉梅支付,由王玉梅主张权利亦无不当。

因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梁清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梁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玉铎与王维杰、吴佳欣、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玉铎与王维杰、吴佳欣、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0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铎;王维杰;吴佳欣;宗平【当事人】张玉铎王维杰吴佳欣宗平【当事人-个人】张玉铎王维杰吴佳欣宗平【代理律师/律所】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岳雪松【代理律所】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铎【被告】王维杰;吴佳欣;宗平【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18年6月5日向被上诉人王维杰出具的借据中载明涉案的100万元系按照张玉铎指示转入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且上诉人于2019年6月21日将其所有的奥迪车抵顶了部分债务,系对借款的部分履行。

【权责关键词】追认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8年6月5日向被上诉人王维杰出具的借据中载明涉案的100万元系按照张玉铎指示转入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且上诉人于2019年6月21日将其所有的奥迪车抵顶了部分债务,系对借款的部分履行。

上述《借据》、《抵账协议》以及其后发生的以车抵债的行为综合判断,应当认定上诉人已经实际接收了借款,并承诺偿付利息。

故上诉人主张的借款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不成立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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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借款合同律师篇一:最全面的个人借款合同XX(律师整理)借款合同书甲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丙方(担保人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丙方(担保人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丁方(见证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各方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时签订如下合同,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借款详细用途:借款人用于补充XXX工程流动资金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月利率:%(百分之贰点伍)借款期限:12个月(壹拾贰个月)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还款分期数:12个月(壹拾贰个月)每期偿还数额:元(壹万元)还款日每月:28号每月还款明细表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的利息收益。

(2)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和丁方提供其已获得的乙方信息。

(3)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信息和借款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

(4)如乙方逾期偿还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甲方有权对乙、丙方委外催收。

(5)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可以随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任何人,在甲方的债权转让后,乙、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和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承诺所借款项不用于任何违法用途。

(2)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承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天内书面告知甲、丙、丁三方: 1)住所地、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邮箱、工作单位、收入状况、家庭状况变更; 2)乙方自身在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3)重大的对外投资、担保、债务风险; 4)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或被行政处罚;5)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3)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

乙方不得在还款期限届满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4)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3. 丙方的权利义务(1)丙方应负责审批乙方借款申请及审核相关资质。

(2)丙方承诺对乙方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如期归还借款本息,由丙方负责代偿。

(3)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予以转让。

第三条提前还款1.乙方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剩余借款,但不应给甲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时,如乙方提前清偿的要求得到允许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还本息、剩余本金及补偿金(补偿金额为两个月的利息)。

第四条担保条款1.在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丙方的担保方式是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1)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3)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调查费等)。

4.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其他人的,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丙方发生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丁方,经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个人或机构承担或由为甲、丁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6.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五条违约责任1.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

3.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乙方还要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调查费等)。

4.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按照下述条款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自逾期开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继续计算。

罚息总额=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罚息利率为:日罚息千分之五。

5.乙方的每期还款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1)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2)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的罚息;(3)拖欠的利息;(4)拖欠的本金;(5)正常利息;(6)正常的本金。

6.乙方与丙方共谋用任何手段欺骗甲方,订立此合同的,甲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与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乙方有逃避、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债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个人新闻媒体上公告。

8.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被保证借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七条附则1.本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甲方贰份、其余各方各执壹份,各方签字后即生效。

2.此协议各条款独立,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效力。

3.借款人与担保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贷款人):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人壹):丙方(担保人贰):丁方(见证人):篇二:借款合同律师版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计人民币(¥:),利息按月息℅计算,每月付息。

乙方不得逾期还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预期部分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即每日元)。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还款日期和方式:年月日前通过电子转账或现金方式还款。

四、乙方将借款专属用于。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用途及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乙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五、为使乙方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及其他合同责任,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或提供担保。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如发生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就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拍卖、折价、变卖,并就实现抵押的费用优先受偿。

六、如果乙方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文书、破产(法人)、死亡(自然人)或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等可能导致债权人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实现债权。

七、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八、如因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篇三:借款合同律师版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计人民币(¥:),利息按月息℅计算,每月付息。

乙方不得逾期还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预期部分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即每日元)。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还款日期和方式:年月日前通过电子转账或现金方式还款。

四、乙方将借款专属用于。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用途及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乙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五、为使乙方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及其他合同责任,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或提供担保。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如发生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就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拍卖、折价、变卖,并就实现抵押的费用优先受偿。

六、如果乙方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文书、破产(法人)、死亡(自然人)或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等可能导致债权人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实现债权。

七、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八、如因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盖章):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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