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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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参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实用参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不限
≤520
12Cr1MoVR
GB 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 713
不限
≤400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
≤1.6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材料选用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TSG 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 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6、修订:水质管理与使用管理合并,附则改为附录共5条
7、改革开放开始
8、引进国际标准
五)八三年部分条文修改
1、参考ISO/R831和ASME标准
2、共修改13条重点修改材料
附录修改1条
3、1983年5月24日颁布
4、国务院4号的颁布
5、国务院在天津召开会议宣贯
六)热水锅炉规程的诞生
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6、制定:
1)适应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发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优越性。
3)杜绝因为泄漏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96蒸汽锅炉规程的修订
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文函:劳动部劳部发(1996)第276号
3、颁布:1996年8月19日
4、实施: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5、内容:共11章212条2个附录
八、研讨和修改阶段
2010年5月至9月,工作组针对第二次征求意见汇总,开始了各专题小组研讨和修改工作,特别就比较突出的电站锅炉材料问题召开多次专题小组会议,协调锅炉厂和电力部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九、规范标准格式化阶段
2010年10月至12月,根据上级指示,将征求意见稿中按“第X条”的形式改为“1.1…”的标准形式,同时为了满足将来规程的顺利实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起草形成了有机热载体液膜温度计算特别是燃煤锅炉推荐计算方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释义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
2013年5月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第一章修订过程
第二章修订原则
第三章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四章制造
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00963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00963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锅字〔1991〕8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997-01-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使《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安全技术要求上协调一致,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他章节一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学能、电能,锅炉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

锅的原义指在火上加热的盛水容器,炉指燃烧燃料的场所,锅炉包括锅和炉两大部分。

锅炉中产生的热水或蒸汽可直接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所需热能,也可通过蒸汽动力装置转换为机械能,或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

提供热水的锅炉称为热水锅炉,主要用于生活,工业生产中也有少量应用。

产生蒸汽的锅炉称为蒸汽锅炉,常简称为锅炉,多用于火电站、船舶、机车和工矿企业。

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蒸汽锅妒安全运行,于1987年2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

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F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f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于1993年3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0.1MW;(2)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

《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应同时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规程》。

《规程》是锅炉安全技木方面的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

《规程》内容包括:总则、-般要求、材料、钢制锅炉的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铸铁锅炉、主要附件和仪表、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锅炉房、使用管理和检验等。

2023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2023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2023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在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一、监察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监察内容包括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以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环节。

二、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下属各级监察机构负责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

各级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的工作。

三、监察内容(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监察:1. 热水锅炉的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必须取得相关资质的安装单位的施工人员方可进行安装;2. 安装前应进行相关验收,并对锅炉的基础、管线、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查;3. 检查是否设置了热水锅炉运行的相应的安全设备,包括压力表、水位表、水位报警器等。

(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监察:1. 使用单位应按照锅炉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确保操作人员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术;2. 锅炉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额定参数进行,不得超负荷使用;3. 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可靠,应如期进行例行的检查和维护;4. 锅炉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监测和检验,确保其运行正常。

(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维护和检修监察:1. 锅炉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的维护和检修情况;2. 维护和检修人员应保证操作规程的合理性,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操作;3. 检查维护和检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并记录维护和检修的过程和结果。

(四)事故应急管理监察:1.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事故应急知识的培训和演练;2. 锅炉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事故现场的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3. 监察机构应调查和处理锅炉事故,并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追究。

R041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

R041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

【标题】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70314【实施日期】 19970314【文号】劳部发(1997)74号【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使《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安全技术要求上协调一致,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他章节一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名称】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章名】第二章一般要求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章名】第三章材料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

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章名】第四章钢制锅炉的结构一、受压元件上开胀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旨在确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以下是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

2.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制造文件、安装文件、使用维护文件等,供监察部门随时检查。

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必须按照标准配置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等,确保安全运行。

4.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5.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记录相关的检测数据,并定期向监察部门报告。

6. 对于安全隐患较大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监察部门有权随时进行检查和监督。

7. 对于违反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监察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改、罚款等。

8.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以上是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1.4.1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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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电力等能源的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由使用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配合。

第四条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一)锅炉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监管。

(二)锅炉和附属设备的验收和检验监管。

(三)锅炉和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监管。

(四)锅炉和附属设备的技术改造、扩建监管。

(五)锅炉和附属设备的报废、拆除、废弃监管。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监管
第五条热水锅炉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使用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受设计、制造、安装承包商服务前,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热水锅炉设计方案和编制标准、规范应经过安全评价,并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制造。

第八条热水锅炉制造过程应有技术档案,包括制造计划、加工技术、质量控制记录等。

第九条承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锅炉进行安装,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工具、设备和技术条件,并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条热水锅炉安装完毕,承装单位应明确将锅炉交由使用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并制定相应的接管和使用规程。

第三章验收和检验监管
第十一条热水锅炉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使用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锅炉经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应交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并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运行、维护监管
第十五条热水锅炉日常运行、维护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热水锅炉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热水锅炉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维修公司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五章技术改造、扩建监管
第会议条热水锅炉的技术改造、扩建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应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会议条热水锅炉的技术改造、扩建工作,必须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并进行安全评价。

第会议条热水锅炉的技术改造、扩建工作完成后,应进行新的验收和检验,获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报废、拆除、废弃监管
第会议一条热水锅炉报废、拆除、废弃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由专业公司进行拆卸、废弃、处理。

第会议二条热水锅炉废弃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查验核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会议三条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未经审批或检验合格,擅自使
用、改装热水锅炉,或者未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赔偿损失。

第会议四条监管部门、使用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在热水锅炉安全监察工作中,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违章操作,扰乱工作秩序。

(二)不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取缔,为其提供帮助、保护。

第会议五条监管部门、使用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

第八章附则
第会议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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