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新疆华地投资有限公司明矾沟煤矿压风、供水自救系统 管 理 制 度 通防部 二〇一五年一月 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矿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压风、供水自救系统安全可靠、使用正常,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提高矿井防灾救灾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基本要求 1、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供水施救系统水源引自地面专用水池,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2、压风系统必须满足矿井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3、矿井所有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供水管路,并设置供气、供水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4、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米巷道内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40米的巷道内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有固定人员作业的地点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长距离的掘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组数。工作面安装自救装置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台。 5、主送气管路应安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6、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7、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兆帕;在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8、压风、供水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和防尘供水管道上,应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米以上,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二、管理、使用和维护 1、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管理由机电部全面负责,机电部应配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并整理完善相关的系统图纸、资料。 2、井下所有的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设备、设施、管路等按照管辖区域交由相关部门使用和维护。 3、井下各采掘地点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现场跟班人员负责。每班跟班人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并向调度汇报,调度室作好记录。 4、使用单位对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精品范文).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新疆华地投资有限公司明矾沟煤矿 压风、供水自救系统 管 理 制 度 通防部 二〇一五年一月 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矿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压风、供水自救系统安全可靠、使用正常,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提高矿井防灾救灾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基本要求 1、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供水施救系统水源引自地面专用水池,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2、压风系统必须满足矿井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3、矿井所有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供水管路,并设置供气、供水

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4、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米巷道内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40米的巷道内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有固定人员作业的地点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长距离的掘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组数。工作面安装自救装置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台。 5、主送气管路应安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6、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7、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8、压风、供水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和防尘供水管道上,应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米以上,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二、管理、使用和维护 1、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管理由机电部全面负责,机电部应配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并整理完善相关的系统图纸、资料。 2、井下所有的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设备、设施、管路等按照管辖区域交由相关部门使用和维护。 3、井下各采掘地点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现场跟班人员负责。每班跟班人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并向调度汇报,调度室作好记录。 4、使用单位对压风、供水自救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

煤矿供水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同时为应对发生事故灾难后给抢险救灾工作创造条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煤矿管理现状,特制定安装和完善煤矿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以下简称“三条线”)工作方案。 一、安装范围 全区“六证齐全”的合法煤矿,技改、新建(在建煤矿)以及参与资源整合的煤矿都必须安装和完善“三条线”。 二、工作目标 2007年12月31日前,煤矿必须安装“三条线”。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安装和完善“三条线”的重要性。煤矿井下“三条线”是煤矿生产调度、安全防护、防尘除尘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煤矿防范抵御灾害能力的重要设施,三门峡市支建煤矿“7.29”淹井事故抢险救灾能够取得成功,该煤矿井下“三条线”正常运行是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三条线”的安装工作落到实处。 地区煤管局已成立刘兴科局长为组长,鲁茂言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煤矿“三条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煤矿“三条线”的安装和完善工作。各县市煤炭管理局要立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人员为成员的煤矿 “三条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煤矿安装和完善“三条线”的管理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条线”安装的具体要求和监督检查办法。各煤矿企业也要立即成立以法人为组长,分管矿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煤矿“三条线”工作领导小组,对 “三条线”的安装和完善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

“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监测监控、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1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坤龙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坤龙煤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条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坤龙煤业技术科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四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78N系统由天地科技常州自动化提供。 1.2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机开停、风速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 第七条建立健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九条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1.3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二条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四条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十六条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1.4故障处理 第十八条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九条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矿调度室,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条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1.5机构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一、产品说明 ZJ—YS 型压风供水自救装置整合压风自救装置和供水自救装置于一体,使避灾人员既能够呼吸到新鲜空气,也能及时饮用干净卫生的水源,达到安全避灾,稳定工作情绪的效果。 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主要用于煤矿井下救灾防护。它安装在煤矿井下硐室或采煤工作面的机巷风巷掘进头的适当位置或流动人员较多的地点,以及溜子头、井底车场、运输和回风巷道、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各种站房等地。 二、结构及功能: 1、结构: ZJ—YS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由压风自救和供水自救两部分组成。压风部分是由外管路系统、压风接口、开关阀、进气连接管、压力表、空气过滤器、呼吸口罩等构成;供水部分是由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等构成。 2、功能: 该装置整合压风自救装置和供水自救装置于一体,使避灾人员既能够呼吸到新鲜空气,也能够及时饮用干净卫生的水源,达到安全避灾,稳定工作情绪的效果。 压风部分具有稳定调节压力、手动流量调节、过滤、排水、防尘的功能。供水部分具有防尘供水,过滤水源,调节流量的功能。 三、使用及维护说明 1、使用:

当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危及在场人员生命或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或瓦斯严重超标,对工作人员有严重威胁时,现场工作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打开装置的箱门,再打开气动阀,戴上面罩进行呼吸,以等待救援。 在紧急情况下,井下人员需要饮水自救时,打开箱门,再打开相应出水口的阀门,就可以直接喝上干净的水,以等待救援。 注意:不能猛力拉拽,以防将导管的接头拉开或将导管拉断!!! 2、维护及保养 压风供水自救装置是为避灾而设置的,所以必须是百分之百的可靠、准确,因此需每月保养,那么保养必须做到: (1)首先检查自救站或系统的通风供水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漏气漏水现象。 (2)检查气路水路阀门开关是否灵活。 (3)压风部分:清洗积水杯,或更换过滤器;清洗、更换滤网,取出滤网,用空气由内向外吹,即而重复使用;卸下PC杯,用干净干布擦试即可,不可使用任何会破坏PC材质的化学物品来洗; (4)供水部分:需定期排放水,保持饮水质量。 (5)检查结果一切符合要求,然后按原样放置以备用。 (6)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相应的处理。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技术标准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防尘供水系统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xx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防治技术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防尘供水系统 为矿井井下防尘而建立的防尘水池、管路系统、喷雾系统的总称。 3.2 主管 由矿井地面防尘水池接入井筒、井底车场、分水平或一翼巷道的供水管路。 3.3 干管 由主管接入采(盘)区巷道的供水管路。 3.4 支管 由干管接入采掘工作面、硐室的供水管路。 4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 4.1 防尘水源 4.1.1 水质 4.1.1.1 防尘用水源有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两种。使用井下水源时,应设置过滤池或过滤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后使用,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如井下的水源属严重酸性水,

应设立中性化处理设施,水质应符合《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的要求。 4.1.1.2 矿井环保部门至少每季度必须对防尘水源的水质化验一次,以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4.1.2 水池 4.1.2.1 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必须能满足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4.1.2.2 水池应安装防冻设施。水池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悬挂水池管理牌。 4.1.2.3 水池为防尘用水和生活用水共用时,必须制定保证防尘用水量的安全技术措施。 4.2 防尘管路系统 4.2.1 管路 4.2.1.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取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专用排瓦斯尾巷除外)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巷道间距小于50m的联络巷可以不设防尘供水管路。 4.2.1.2 防尘管路应统一刷绿色漆,并表示清楚。 4.2.1.3 防尘管路必须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吊挂间距不得大于5m),小于或等于90度的拐弯要设弯头,不得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4.2.2 阀门 4.2.2.1 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中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其它巷道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盘区及以上(或固定)胶带输送机巷道管路阀门应加装不少于25m的软胶管。 4.2.2.2 阀门完好、灵活、不冒水,设在巷道行人侧,并编号挂牌管理。 4.2.3 压力 4.2.3.1 静压供水压力超过10MPa时,应设置不小于100m3小水池或水箱减压;水压在4MPa-10MPa时,宜采用管路减压阀减压。 4.2.3.2防尘供水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对采掘工作面的要求,否则应安设加压装置。 4.2.4 其它设施 采掘工作面巷口20m范围内应在防尘管路上设置水质过滤器,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末端应安装压力表。

供水施救系统技术要求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技术要求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与煤矿使用的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及其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供水施救系统:在矿井发生灾变时,为井下重点区域提供饮用水的系统,包含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的辅助设备。 2.2 清洁水源:将符合饮用水的资源。 2.3 供水管网:出水源后的干管至井下水龙头的所有管路及辅助设备的装置的总称。 2.4 供水总量:水源供出的经计量的确定的全部水量。 2.5 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用于实时监测整个供水管网系统的系统参数(如管道压力、流量等)。(建议取消) 3 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CJ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AQ 1020-2006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隔爆型“e”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T 10111-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 4分类 按系统结构分类 a)独立式;独立供水水网系统(饮用水与工业用水分开); b)与防尘供水系统一体(饮用水与工业用水一体); c)其他。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 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1.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5.1.3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5.1.4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5.1.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1.6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5.1.7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5.1.8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5.1.9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5.1.10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

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九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条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AQ2035-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2011-07-15发布2011-09-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 供水施救系统water rescue system 在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生活饮用水的系统,包括水源、过滤装置、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 3.2 生产供水系统supplying-water system for produce 在矿山正常生产时,为井下作业地点提供生产用水的系统,包括水源、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 3.3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4 静压供水hydrostatic pressure supplying-water 利用水源位置与井下用水点间的自然压差向井下用水点供水。 3.5 动压供水pump supplying-water 利用水泵向井下用水点供水。

4建设要求 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3供水施救系统应优先采用静压供水;当不具备条件时,采用动压供水。 4.4供水施救系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5供水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4.6供水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 4.7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8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9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10供水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安设阀门及过滤装置,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灾时的需要。 4.11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4.12供水施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3供水施救系统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维护与管理 5.1应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5.2应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 5.3应定期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5.4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供水施救系统正常使用。 5.6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供水施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

【精品】煤矿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方案

目录 第一章xx矿井概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xx煤矿基本概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供水施救系统简介...................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1现有水源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2井下主要管路的分布及型号.....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3供水管路耐压及壁厚计算........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4供水量验算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安装地点和技术方案..................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1掘进工作面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2安装要求及管路吊挂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4调试及使用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5保养与维修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8安全注意事项 ................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2。3设施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2.4调试及使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2。5维修与保养.........................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供水施救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供水施救系统检查检修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AQ2035-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标准编号:AQ 2035-2011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9-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供水施救系统water rescue system 在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生活饮用水的系统,包括水源、过滤装置、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 3.2 生产供水系统supplying-water system for produce 在矿山正常生产时,为井下作业地点提供生产用水的系统,包括水源、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 3.3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4 静压供水hydrostatic pressure supplying-water 利用水源位置与井下用水点间的自然压差向井下用水点供水。

3.5 动压供水pump supplying-water 利用水泵向井下用水点供水。 4 建设要求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4.2 供水施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3 供水施救系统应优先采用静压供水;当不具备条件时,采用动压供水。 4.4 供水施救系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5 供水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4.6 供水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 4.7 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8 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9 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10 供水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安设阀门及过滤装置,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灾时的需要。 4.11 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4.12 供水施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3 供水施救系统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维护与管理 5.1 应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5.2 应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xx煤矿供水施救系统 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需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安设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为了提升我矿安全防护水平,确保供水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羊场煤矿杨家矿井、沙背冲矿井、得马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必须加强供水施救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组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供水设备、设施的安设地点,特殊情况需要对设备、设施做改动,必须向分管领导进行申请,分管领导可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第五条:井下在用所有水泵等电气设备必须挂牌管理,明确标注管理队组和管理责任人。当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责任人应立即对设备进行处理,若故障情节复杂,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井下供水管路和阀门的日常管理由通风队管子班负责,负责人有权制止他人恶意损坏供水管路及阀门,对设备设施造成损坏人员,设备负责人可向分管领导检举。 第七条:任何人当发现井下供水管路出现破损,有跑水、冒水、滴水、漏水、阀门操作不灵活等现象时,可立即联系调度室或通风队维护人员进行故障处理,确保正常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在掘进工作面内所安设的供水管路,管路需敷设在巷道两帮牢固可靠的地方,也可因巷道的走向而做调整。因顶板或两帮掉下杂物砸破或刺破供水管路,该掘进面负责人将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回采工作面内所安设的供水管路因工作面回采而撤出后,及时回收至石门或大巷统一堆放整齐,做好记录,以作备用。 第十条:通风队应每班安排人员下井检查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并每班做好记录,填表上账,对不按标准使用的,安通组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队进行处罚。 第三章设施安装 第十一条:供水施救管路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接近工作场地,最远不超过40米,保证井下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时有足够的时间进入并开启施救装置,真正起到救灾防护的作用。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安设供水阀门时,应按要求的地点及数量进行安装,宜考虑在压风施救系统出风口就近供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供水施救系统制度汇编 (2)

郑兴翟沟(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供水施救系统制度汇编 第一节供水施救系统操作规程 一、供水施救系统水泵停送操作规程: (一)、水泵启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做到: 1、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2、联轴器间隙应符合规定,防护罩应可靠。 3、接地系统应符合规定。 4、电控设备各开关把手应在关闭位置。 5、电压、电流、压力、真空的各种仪表指示正常,电源电压应在规定范围内。 (二)、水泵停送正常操作: 1、灌水。打开灌水阀和放气阀,向泵体内灌水,直至泵体内空气全部排出,然后关闭以上各阀门。 2、按电机启动按钮,电机带电运转,带电机达到一队转速、电流返回至规定值时,电机正常运转,然后打开供水阀门正常供水。 3、供水水泵的正常停机。应先关闭压力表和真空表阀门,缓缓关闭水泵的供水阀门,然后切断电动机的电源,电动机停机运转。 二、供水管路和阀门的安设、更改操作规程:

(一)、供水管路的操作准备工作,要求做到: 1、检查管路有无破损,漏水:法兰盘、螺栓是否完好、齐全、紧固。 2、检查管路上阀门开启、关闭是否灵活,无泄露、无锈蚀。 3、供水管路及阀门应在安装前将其内部清理干净,对安设地点有故障应及时进行清理,保证正常的工作。 (二)、供水管路及阀门的正常操作: 1、管路的法兰连接。法兰盘的平面必须垂直于管子中心线,法兰所有密封设备应大于法兰内径。穿好螺丝后应按对角十字交叉顺序对螺丝进行拧紧加固,确保管路连接无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等现象。 2、阀门安装前应保持关闭状态,安装和搬运过程中,不得以手轮为起吊点,且不得随意转动手轮。阀门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更换,并有适当的固定装置。 3、供水管路安装条件必须进行系统试验,确保无漏水、渗水等现象后方可正常运行。 4、如发现管路有裂纹、断裂或阀门炸裂时要及时关闭总供水阀门,等管路内的水完全跑完后,方可进行检修更换。 第二节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 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所在责任区负责人应立即与六大系统办公室维修人员取得联系,及时对故障进行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机构

新疆普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六大系统”管理机构的通知矿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通知要求。我矿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到2014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和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于2016年9月底前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为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组织领导,矿成立“六大系统”领导组织机构。 一、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领导组如下: 组长:赵万平 副组长:黄广、乔峰、范传国、姜海君 成员:李兰雪、陈录明、巩瑞坤、李兴海、孟宪刚 赵士停 领导组在矿安监科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长赵万平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工作。 二、“六大系统”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1、落实各大系统及具体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分管部门,明确工

作职责,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日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 3.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建设进度。 4,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三、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工作目标 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AQ 1029-2007 )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扩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田,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 1048-2007 )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确保能够实时掌握并下各个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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