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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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各种制度范本(五篇)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各种制度范本(五篇)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各种制度范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得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正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六、从业人员应按《____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八、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____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6篇)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6篇)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___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____年。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____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____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____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

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____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____年。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清单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清单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检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

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

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台账制度,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2、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市局下发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凭证格式为二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帐〕,第二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帐〕。

5食品流通经营规范

5食品流通经营规范

食品流通经营规X(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食品流通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名XX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X。

第二条本规X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含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店以及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等业态的销售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X从事食品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高于或严于本规X要求的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规X。

鼓励食品经营者按照风险控制原则,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过问或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顺利行驶职权,指导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制度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一)A类经营者、B类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C类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展销(览)会举办者应在展会筹备和举办期间设立临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临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实行统一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营者,总部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各门店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XX、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总体设计、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定期考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运行状况,持续改进。

(三)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

(五)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闽工商市[2009]357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商市〔2009〕357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预包装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流通环节的溯源管理机制,推进食品流通监管“四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食品流通监管“四高”目标,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明确备案管理目的与对象。

省工商局实施预包装食品备案分级管理,目的是建立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为基层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巡查提供权威的比对数据,促进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各地要把预包装食品的区域一级总代理、一级批发经营户作为备案主体,避免同一品种食品多个备案主体重复备案,切实提高备案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要明确专人负责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的登记与授权码管理。

各级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确定专人受理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和注册码发放管理,建立本辖区食品流通备案经营户的档案资料。

具体工作流程为:食品流通备案申请者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人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取得申请人用户名与注册码→将申请人的备案用户名与注册码交付申请人→材料归档。

三、要做好备案数据的抽查审核。

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流通经营户备案的数据进行定期抽查审核,现场核查票证与实物是否吻合,发现不规范的要及时通知补正;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厉处罚。

四、要逐步扩大备案食品的品种范围,提高食品巡查绩效。

各地要在尽早实现乳制品备案品牌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其他类别食品的备案管理。

办证流程

办证流程:1、工商局企业(门店)名称预先核准2、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前置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食品流通许可证)3、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刻制公司印章)4、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5、.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地一本通)办分公司营业执照所需材料1、填写申请设立分公司申请书(在办证中心领取);2、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办证中心领取);3、总公司执照复印件;4、总公司章程复印件;5、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时间要写离办证日期一个月之内的);6、分公司名称核准书原件;7、分公司所有前置许可证书的复印件;(药品、医疗器械、食品);8、企业负责人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9、分公司未超出总公司药品经营范围的证明书复印件(在总公司的文件盒内有复印件);10、房屋租赁合同;11、房屋产权证明;12、房东身份证明;13、带上(3、8、9、10)到办证中心房管局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市工商局办营业执照才适用此条)。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材料1、填写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在各个消保局都有领取);2、企业名称核准书复印件;3、企业负责人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店内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有的地方也会要负责人的健康证复印件,负责人一般是刘总);5、食品流通管理制度;6、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7、仪器设备台帐,是哪个店就打哪个店的店名(5、6、7项在E盘我的文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文件内);8、房屋租赁合同;9、房屋产权证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材料1、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分公司的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材料1、总公司年检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公司年检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执照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企业名称核准所需材料1、填写名称核准申请表(在办证中心工商窗口领取);2、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刘总身份证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食品市场,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必备资格,未取得或者失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经营食品。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小规模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大规模食品经营许可证两种。

经营者应根据自己经营的食品种类和规模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第五条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程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私自拆除、挪动或弄脏。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验核,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丧失、暂扣、吊销或者注销,将不得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程序第十二条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经营场所证明;4. 经营计划书;5.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6. 相关执照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根据要求缴纳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费。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营者在获得审核通过的通知后,应到指定地点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并保护商业秘密。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信息。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和传播疾病。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政府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政府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通过立法、监管、执法等方式,致力于保障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探讨政府如何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和作用。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范和管理。

例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明确了各类食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加工要求和销售流通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保障了食品安全的法制基础,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加强食品生产与加工环节的监管政府加强对食品生产与加工环节的监管,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

政府通过食品生产许可和认证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审查,保证食品生产环节符合安全标准。

此外,政府还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处罚违规行为,确保食品生产环节的合规操作。

三、加强食品流通与销售环节的监管政府在食品流通与销售环节加强监管,保障食品的安全流通。

政府通过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制度,规范食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安全。

同时,政府还加大对违规食品销售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惩治不法商家,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公众教育政府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公开和回应,促进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此外,政府还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政府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及时监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等风险因素。

政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政府还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风险评估,提前预判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国际合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政府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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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设立
一、项目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的设立
二、政策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三、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上海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
3、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发证窗口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日
2、承诺时限:15日
六、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食品流通许可窗口
咨询电话:
市民中心:68548147
分中心:68003365
2、城南路市民中心分中心注册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68003383
3、临港注册窗口(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5号门F区底楼大厅)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68286608
七、投诉电话: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市场监督管理局:68540226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
一、项目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二、政策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三、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4、上海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

3、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发证窗口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日
2、承诺时限:15日
六、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食品流通许可窗口
咨询电话:
市民中心:68548147
分中心:68003365
2、城南路市民中心分中心注册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68003383
3、临港注册窗口(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5号门F区底楼大厅)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68286608
七、投诉电话: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市场监督管理局:68540226
食品流通许可注销
一、项目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
二、政策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三、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4、上海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

3、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发证窗口领取《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日
2、承诺时限:15日
六、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食品流通许可窗口
市民中心:68548147
分中心:68003365
2、城南路市民中心分中心注册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68003383
3、临港注册窗口(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5号门F区底楼大厅)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68286608
七、投诉电话: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市场监督管理局:685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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