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Wtakv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1994.07.1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公布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三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18•【字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施行日期】1994.07.1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1994年7月1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水面、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doc 29页)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doc 29页)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核发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土地他项权利由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七条依法设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在权利确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设定登记。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他项权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以及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的,应当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24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林地和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和林木流转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产权交易平台,引导林地和林木流转双方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技术指导、价格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林地和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挠;(二)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1]7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480d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0c.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1〕74号)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自2000年我省开展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以来,各有关市、县克服各种困难推进这项工作,全省14个市、县共核发换地权益书957宗、价值总量42.42亿元,有偿收回闲置土地7116.6公顷。
但从总体上看,各地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进展较慢,全省应收未收换地权益书价值量达24.86亿元。
今年是省政府部署完成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最后一年。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换地权益书回收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以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是国务院为支持我省妥善处理上世纪90年代土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而赋予我省的特殊扶持政策,对于整顿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盘活并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需求,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当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有力举措以及落实中央巡视组要求的具体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全省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
二、明确思路,狠抓落实,按时完成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一是明确工作任务。
对于以现金方式回收的,要由财政部门足额落实回收资金,并由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逐宗兑付回收换地权益书;对于以换地权益书支付有偿供地土地出让金的,要由国土主管部门理顺支付手续。
海南经济特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经济特区的管理,充分发挥海南经济特区的优势,促进海南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是实施国家战略的重要载体。
特区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特区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二)市场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三)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五)强化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特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特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特区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特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特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特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二)制定特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特区的投资、融资、建设、土地、环保、规划、交通、通讯、信息、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各项管理工作;(四)负责特区的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五)负责特区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消防、应急救援等工作;(六)负责特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管委会下设若干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特区经济管理第八条特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第九条特区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热带特色农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第十条特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特区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特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南经济特区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垦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开垦耕地。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9年5月27日
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90527(颁布时间)
20090601(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文号)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
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琼常备[2009]4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00Wtakv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
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
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
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
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
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
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该凭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
第三条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换地权益书发放、流转和收回,实行记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土地出让金涉及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依法批准出让,但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三)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已实质性占用的土地;(四)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但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五)依法作价抵偿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债务的土地;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可以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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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
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
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
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
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
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
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该凭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
第三条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换地权益书发放、流转和收回,实行记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土地出让金涉及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依法批准出让,但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三)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已实质性占用的土地;(四)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但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五)依法作价抵偿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债务的土地;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可以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第八条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核发或者变相核发换地权益书。
第九条换地权益书按照下列程序发放:(一)土地权益人依据本办法,交回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权益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合同或者协议等情况,明确政府与土地权益人、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权益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关系,拟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拟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权益数量。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核发换地权益书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土地权益人签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发权益书登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登记造册,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依法批准出让的土地,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协议,交纳定金、土地出让金,实质性占用的土地,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定金、土地出让金数额和用地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协议,交纳定金、土地出让金,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按照已缴交的定金、土地出让金数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第十四条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换地权益书核发给最终土地权益人。
第十六条核发换地权益书,必须对拟收回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的基准地价和评估宗地条件,依照土地估价规程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核定,由省人民政府最终裁决。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换地权益书工作中,认为市、县、自治县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显失公平的,责成其纠正,必要时可以委托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重新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
土地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
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
换地权益书流转或者抵押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流转或者抵押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其流转或者抵押无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换地权益书流转办法,并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有利于闲置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三)项目符合土地所在地的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换地权益书。
第十九条以换地权益书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土地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征用费用,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
第二十一条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销毁。
第二十二条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土地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其土地评估机构资格,并建议资格确认机关取消估价人员的土地估价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换地权益书的核准、签发、流转、收回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换地权益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换地权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0〕13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度,切实做好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0〕41号),现就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政府是签发《换地权益书》的法定主体,负责依法审查土地权益关系,核定土地权益数量,向土地权益人签发《换地权益书》和收回闲置土地,并对签发《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事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省政府为《换地权益书》的核准机关,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白《换地权益书》印制的有效性进行核准,加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章。
经核准盖章的《换地权益书》,由市、县政府依法填写签发。
二、各市、县政府应当严格审查土地权益关系,准确核定土地权益数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发《换地权益书》。
签发《换地权益书》应当同时收回相应的土地。
三、签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评估拟收回土地地价现值。
承担《换地权益书》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B级以上土地评估机构资质。
禁止地价评估和确认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各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价评估结果的审查、确认和评估异议处理工作的管理。
土地权益人对地价评估和确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或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
四、认真做好《换地权益书》及收回土地的登记与备案工作。
各市、县政府应当在签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并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签发《换地权益书》和收回土地情况报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程序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五、切实加强存量闲置建设用地的管理。
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及以其他方式收回的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依法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统一管理。
存量闲置建设用地的供给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2日(地方法规)海南: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政府不得拒收 2006年02月17日14:13 新华网换地权益书流转和收回将更加规范。
海南省政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近日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称,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向土地权益人核发换地权益书,是前些年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采取的举措。
2000年6月份始,海南以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