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师法(修改)
贵州省教师条例

贵州省教师条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1.21【实施日期】1998.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贵州省教师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尊重知识,尊重教师。
教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育法 第三章

4.教育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 教育\预测\强制二、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5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
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与联系:①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
②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3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4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释。
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5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6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结果的特殊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本身7、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①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②行为准则(行为规则的基本教育政策法规:第一章:导论要求)③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处罚条款)8、教育法的渊源: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2)教育单行法律——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法学习笔记

政治学习笔记主持人:李延敏学习者: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时间:3月19日交笔记时间:3月19日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4、《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指导评价权。
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③、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④、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
(2)品德。
(3)学历。
(4)业务。
(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
教师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和,改善教师的,保障,提高。
全社会都应当教师。
第五条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二);(三);(四);(五);(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二);(三);(四);(五);(六)。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二);(三);(四)。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或者其他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或者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或者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分别具备、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组织有关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法学习辅导

教师法学习辅导第一章总则1、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用对象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职责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4、政府的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权利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熟背)(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学生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工资报酬权)(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培训权)2、教师义务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完成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育学生)(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评析:
(2)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是管理 和制裁非法办学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 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县教育局对李某非法办学行使了 行政处罚权 。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 的权利和义务
本科教师教育课程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上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
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 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 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
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
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 教学水平。
2.热爱祖国是教师献身教育的思想基础,可 以使教师获得无穷的内驱力和创造力
【跳蚤效应】
3.遵纪守法是维护法律尊严,有效影响学生的 手段
【教育方法的遗传性】“忍不住打孩子的杨老师‛
三、爱国守法的基本要求
(一)理想层面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 (二)原则层面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1. 必须做到心中有法,从教育的方法到手段都 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2. 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 法律为尺度,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职业行为选择 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
上海特级教师黄静华 :‚我时刻想着两句话:‘假如我是 孩子’和‘假如是我的孩子’。这样的情感体验,使我对 学生少了一分苛求,多了一分理解;少了一分埋怨,多了 一分宽容;少了一分指责,多了一分尊重;少了一分失落 ,多了一分希望。‛
“最受学生欢迎的十种老师”
一是像父亲一样严而有度的老师 二是像母亲一样慈爱的老师 三是实习老师 四是有宽容精神的老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6【实施日期】1995.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第七条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教育教学用品。
第八条教师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完成教育工作任务。
教师应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财产不受损害。
第九条享受专业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服务年限。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本章摘要:在教育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教育关系;在法律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法律关系。
当以法律手段作为规范教育关系的手段,使教育活动与法律活动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时,便产生了教育法律关系。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对正确理解教育法、处理教育活动中各种教育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和分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形式结成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如公民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
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
某一社会关系只有当它适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法律关系。
而经法律规范调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这里的社会关系具体就是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教育关系的一种。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活动主体之间可结成各种教育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等。
但并非所有的教育关系都会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可见,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教育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