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附 加险条款(24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A条款(2017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A条款(2017版)总则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类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
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责任免除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4. 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滑翔运动;-冰上曲棍球;-摩托车竞赛;-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登山、攀岩、攀崖;-跳伞;-地穴探险;-汽车竞赛;-以运动为职业;-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24年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2 保险公司信息1.3 保险代理人信息2. 保险标的2.1 财产保险标的2.2 责任保险标的3. 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3.2 保险结束日期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1 财产保险金额4.2 责任保险金额4.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4 保险费用支付日期5. 保险责任5.1 财产保险责任5.2 责任保险责任6. 保险条款6.1 财产保险条款6.2 责任保险条款7. 保险事故处理7.1 财产保险事故处理7.2 责任保险事故处理8. 保险赔偿8.1 财产保险赔偿8.2 责任保险赔偿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合同变更9.2 合同解除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10.3 争议解决时效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2. 合同的生效、无效和终止 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无效条件12.3 合同终止条件13. 其他条款13.1 保险合同的转让13.2 保险合同的继承13.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4. 附录14.1 保险条款详细内容14.2 保险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1.1 投保人名称:×××1.1.2 投保人地址:×××1.1.3 投保人联系人:×××1.1.4 投保人联系电话:××× 1.2 保险公司信息1.2.1 保险公司名称:×××1.2.2 保险公司地址:×××1.2.3 保险公司联系人:××× 1.2.4 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1.3 保险代理人信息1.3.1 保险代理人名称:××× 1.3.2 保险代理人地址:××× 1.3.3 保险代理人联系人:×××1.3.4 保险代理人联系电话:×××第二条保险标的2.1 财产保险标的2.1.1 保险财产名称:×××2.1.2 保险财产地址:×××2.1.3 保险财产价值:×××2.2 责任保险标的2.2.1 保险责任范围:×××2.2.2 保险责任金额:×××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3.2 保险结束日期:×××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1 财产保险金额:×××4.2 责任保险金额:×××4.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4 保险费用支付日期:×××第五条保险责任5.1 财产保险责任5.1.1 保险事故类型:×××5.1.2 保险赔偿方式:×××5.2 责任保险责任5.2.1 保险事故类型:×××5.2.2 保险赔偿方式:×××第六条保险条款6.1 财产保险条款6.1.1 保险条款内容:×××6.2 责任保险条款6.2.1 保险条款内容:×××第八条保险事故处理8.1 财产保险事故处理8.1.1 事故报告: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 小时内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
华农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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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种猪的种猪场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种猪或负责管理的种猪场饲养的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二、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三、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相应养殖代码的种猪场(户);四、种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免疫记录和养殖档案;五、种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并且,种猪场投保的种猪数量须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能繁母猪数量证明中存栏数量的20倍为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猪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山体滑坡;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疾病:二三类病害(如猪丹毒)、败血症、猪肺炎、流行性腹泻、猪瘟、大肠杆菌病、免疫副反应(中暑、中毒除外);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种猪,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猪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的;二、未按北京市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三、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四、怀孕母猪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死胎、畸形仔等;五、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024年财产保险合同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财产保险合同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合同当事人2. 保险合同标的3. 保险期间4. 保险责任5. 保险金额6. 保险费率7.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8. 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9.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0. 争议解决方式11. 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日期12. 保险合同的修订和补充13.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后的处理14. 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保险合同当事人1.1.1 投保人信息投保人全称:X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联系人姓名:X联系电话:X1.1.2 保险公司信息保险公司全称:X财产保险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联系人姓名:X联系电话:X1.2 保险合同标的1.2.1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所有,位于省市区路号的办公大楼,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
1.2.2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建筑价值为万元,装修价值为万元,合计保险价值为万元。
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2. 保险责任2.1 火灾、爆炸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2 自然灾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3 盗窃、抢劫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因盗窃、抢劫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4 责任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万元。
4.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
5.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转账至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
6. 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6.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 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后,经核实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程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雇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雇员责任保险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条件第一条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内容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劳动者。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二)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三)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一)保险单;(二)索赔申请书;(三)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受伤害雇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四)该雇员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该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该雇员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五)被保险人与该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7版)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7版)注册编号:C0001013231201709150602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为七十五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父母、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应为七十五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精选合集3篇)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三)依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担当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全部、保管或掌握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处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商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财产险附加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001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3龙卷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4洪水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或渗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通用3篇)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通用3篇)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篇1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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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附加险条款(24款)1.《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附加连带被保险人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同意本保险单被保险人条款将扩展下述的个人或公司组织(以下简称销售商),但仅限于下述由销售商直接销售或分销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同时,此销售商须与记名被保险人签订销售契约有直接的销售契约关系。
1、本公司对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a.销售商未经记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所做的任何明示保证。
b.因下列原因所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a) 销售商刻意对被保险产品所做的物理或化学改变。
(b) 对被保险产品的再包装。
但不包括应制造商的要求所做的检测、测试或在说明书指导下或在制造商指导下为零件的替换而做的拆装,最后仍须重新装回原包装内。
(c) 产品展示,安装、提供服务或维修及在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的处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
(d) 产品的分销或销售过程中,销售商未依照约定或依照商业习惯对于被保险产品实施检测、试验、调整或售后服务的。
(e) 销售商对记名被保险人分销或销售的产品自行贴附或更换标签、卷标或用来做为其它东西或物质的包装组成部分或成份的。
2、本保险单不承保被保险产品及其任何成份、要素或包装的供货商。
2.《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附加烟草健康危害除外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本保险不适用由于实际或被声称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不适症状或疾病的出现、感染、加重或恶化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责任:(a)成瘾或化学依赖性;(b)癌症、肿瘤、癌变或癌前状态;(c)动脉硬化、心脏病,高血压或肺气肿;(d)孕妇产前损伤或婴儿出生缺陷。
同时上述症状或疾病是由于消费或使用烟草及其关联产品,或由于暴露在烟草及其关联产品下(或受烟草及其关联产品及其关联产品的影响),包括烟气或其他任何气态副产物,所导致或声称导致的症状或疾病。
对于上述责任引起的诉讼,保险人没有任何辩护的义务。
3.《华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附加烟草产品除外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对与烟草、烟草烟气或烟草含有或使用的成分或添加剂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保险不予赔偿。
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附加焊接或切割操作除外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以下情况而导致可能或声称的全部或部分地暴露、吸入、驻留、吞食或吸收油烟、蒸汽、粉尘、渣油、烟、煤烟、气体、化学品、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粒子、微粒而导致、产生、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请求、需求、索赔、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a. 焊接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焊接、钎焊、锡焊、热喷涂或热切割;或b. 焊接或切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棒、焊条、金属丝或类似产品、焊接消耗品、贱金属以及任何基体材料表面的涂料;或c. 任何提供或应当提供与上述a或b相关的监督、指示、劝告、警示或建议该除外条款并不意味着本保险的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除外条款,没有将此种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费用、支出、损失、责任或法律义务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5.《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附加 石棉除外责任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于一切由于石棉及石棉材料或产品中含有石棉成份所引起的任何形式的损失、索赔或诉讼,不负赔偿责任。
对任何与此类损失、索赔或诉讼,本公司无任何形式的赔偿义务。
该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所有承保范围。
6.《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附加恐怖主义除外责任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如本保险单或批单无相反规定,合同双方约定:一、本公司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恐怖主义的行为或与其有关的行动所致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且不论此等损失是否同时或先后与其它原因事件有关联。
二、 本条款所谓恐怖主义(Terrorism)行为系指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单独或与任何组织、团体或政府机构共谋,运用武力、暴力、恐吓、威胁或破坏行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理念或其它类似意图的目的,包括企图推翻、胁迫或影响任何政府,以致使民众或特定群众处于恐惧状态。
三、 本公司对于直接或间接为抑制、防止、镇压或以任何恐怖主义或与其有关的行动所致的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赔偿责任不负责赔偿。
7.《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附加低频电磁波除外责任特约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任何低频电磁波(EMF)、低频电波(EFL)或与其有关的行为所引起的或证实的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法律赔偿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谓低频电磁波(EMF)或低频电波(EFL)系指凡因电力的存在而产生的50/60赫兹的电波、电磁波或肉眼不可见的电力。
本除外条款仅适用但不局限为了测试、控制、减弱、降低低频电磁波,或与低频电磁波有关的补救行动所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赔偿责任。
本批单的存在不意味其它保险条款在没有本批单的情况下,对此类索赔、诉讼不付赔偿责任。
效能效用除外责任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产品未完全实现其用途或未完全达到被保险人保证的使用水平、产品质量、适用性或耐用性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任何时间内使用价值降低或不能使用),本公司不予负责赔偿。
电子资料除外责任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据本保险单规定,电子资料不视为有形财产,电子资料包括:使用电子设备如软盘、硬盘、CD-ROM 磁带、驱动器、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介质存储数据、创建或传递信息、事实或程序、计算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
本批单的存在不意味其它保险条款在没有本批单的情况下,对此类索赔、诉讼不负赔偿责任。
强制性安全标准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产品完全达到所销售或分销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安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设计错误除外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于一切由于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或在成分组合、规划、广告资料及相关使用说明方面存在的错误所造成的或引起的任何损失或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由此类损失给被保险人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为抗辩而产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
免疫功能丧失综合症除外保险条款》总则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