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维修管理制度
维修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检”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2、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地方相关标准;3、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4、组织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工作;5、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建立单车汽车维修技术档案;6、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7、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本企业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1、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本企业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本企业负责..2、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8、托修单位与企业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检验制度1.进厂检验: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2. 过程检验: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3. 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4. 检验标准: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4、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5、工场内严禁吸烟..6、汽车;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7、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8、在车间、油库、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9、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10、工作灯应采取低压3 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11、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12、非电工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13、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严禁电器、电动机在雨天淋雨受潮..14、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15、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机具设备管理制度1、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2、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3、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4、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5、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6、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7、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8、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9、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10、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零配件管理制度1.零配件部门要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组织部门员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培训;坚守岗位;并要认真做好非正班期间的值班工作..2.除了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和配件仓库保管员之外;其他人员严禁进入零配件仓库.. 3.零配件仓库的库存要合理;防止库存积压..工具采购、批量进货、总成件的采购要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凡属盲目采购造成库存积压的;要追究部门经理以及当事人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4.要严格进货检验手续..所有采购回来的零配件;进库时必须核对数量、价格、质量;特别要防止假货入库..发现假货和质量问题时;要追究部门经理部门主管以及当事人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5.维修人员领取零配件要凭借派工单;由零配件仓库保管员填写发货单据;领取人签名..总成或价值较高的零配件要有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批手续..仓管员凭领取人签认的发货单据及时核对库存并登记做帐;所发零配件应与派工单要求相符..6.严格执行零配件交旧领新制度..领新零配件的同时;当事人必须交回旧零配件..旧零配件必须编号入库;单独存放..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计量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性;适应会发展需要;维护企业;客户的利益..2、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相关标准..3、新购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必须有出店合格证;对在用的国家强检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按规定期限关剂量检定机构检验..4、保持计量器具的清洁;对贵重、精密的剂量器具要有专人保管和专人使用;保证测量准确度..5、定期对剂量器具进行维护;及时做好更新报废工作..6、对贵重、精密的剂量器具和检测仪器要建立档案;记录维修、保养、使用和检验情况保持资料的完整..7、车辆维修时;严格执行如下交通行业标准、技术条件及维修工艺规范:1)GB3799-83汽车发动机大修标准2)BG3801-83汽车发动机气缸与气缸盖修理技术条件3)GB3800-83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4)GB8823-88汽车前桥及转向系修理技术条件5)GB8824-88汽车传动轴修理技术条件6)GB8825-88汽车驱动桥修理技术条件7)GB7454-87机动车前照灯使用和光束调整技术规定8)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9)GB3798-83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人员培训制度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没有止境的..1.培训形式: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技术等级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汽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由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特殊岗位培训:厂长、检验员、业务员、结算员等岗位的培训;合格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厂内业务技术性训:由厂内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2.建立人员档案..编制全厂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每年依据本厂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及本厂自行组织培训的详细计划..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千米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千米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千米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千米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千米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千米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千米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服务承诺与客户抱怨受理制度在进行车辆修理时;须严格按车辆维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承修车辆严格按约定时间修竣交付使用;客户车辆发生故障做到随叫随到;受理车辆维修业务时做到认真、热情、周到;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汽车修理行业价格标准;做到公开、合理..为维修客户建立档案;并按客户要求提供资料跟踪服务..积极、热情地接待提出抱怨的客户;不得冷落、怠慢客户..仔细认真地做好抱怨事实的记录工作..根据客户抱怨的实际情况仔细、耐心地做好安抚与解释工作..若客户抱怨超越接待人员的职权范围;应马上向主管人员汇报;并配合做好该客户的安抚工作..不得与客户争吵、打架;不得做有损本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在抱怨处理过程中;员工间应相互协助;共同做好客户的安抚工作..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处理的方式、方法及说话的语气和态度;要热情、平和、耐心..相关人员必须对抱怨处理过程积极、主动配合;不得互相推诿..负责处理人员必须做好整个事件的记录工作;存档保存..针对客户抱怨的热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车辆抢修24小时热线电话:区局监督投诉电话:12319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消防安全措施为了确保消防安全;使企业的综合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1、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用电设施、电焊、气焊设施及易燃易爆物品等落实专人使用和管理..2、加强消防设备配置、车间用电设施、电焊、气焊工作场所安放灭火装置;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3、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4、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邀请消防专业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灭火演习及每月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5、重点加强用电、用气、用油、特别对焊接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6、把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严格要求排除消防隐患..。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修理厂管理制度(精选5篇)

修理厂管理制度(精选5篇)修理厂管理制度1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供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
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
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职责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职责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
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职责到人,定期维修保养。
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
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
属个人职责的丢失,要视情景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职责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景除外。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21•【文号】•【施行日期】199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机械工业部)第1条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
第3条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
“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
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
第4条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
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5条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6条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2篇)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2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篇1一、车辆管理1、各单位要严格按编制和标准配备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严禁向下属、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车辆。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3、落实车辆例保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车辆须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4、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单位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大组每季度对内管单位的车辆抽查一次,车管处每半年或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前对市级机关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8%以上。
5、严格执行长途车会签制度,凡长途车,须对驾驶员交待行车注意事项,并对车况进行检查。
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6、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7、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8、进出机关大院的车辆,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大院的停车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反道行驶、违章鸣号。
按指定的泊位停放,严禁占道停车。
二、车辆安全检查1、市级机关车辆管理处为市级机关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
车管处定期、不定期地对市级机关车辆进行检查,每逢重大节日、会议或重要活动将组织专门检查。
2、各车管大组每季度对大组车辆进行一次检查;机关各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车辆进行一次检查。
3、检查车辆时,由车管处会同有关部门(车辆管理所)、车管大组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检车辆的行车证件、年检情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落实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并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并依据实施细则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审查,对机动车维修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为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从事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指从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维修)经营。
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可从事一类维修或者二类维修业务的整车维修企业和可以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专项维修企业。
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整车维修企业和维护小修企业。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订限制市场进入或者有利于封锁、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政措施;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实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定点维修,干预消费者选择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违犯国家规定,以协会名义向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或向机动车维修企业乱立收费项目。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大众媒体、政府网站等载体,采取开辟专栏、竖立公示牌、使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将机动车维修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三)县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业务工作规范,为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行政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全省统一执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实施规定及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甲方(承修方): 机动车维修合同 乙方(托修方): 乙方营业执照号(组织机 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乙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机动 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20xx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经诚信协商,签订以下机动车维修合同。 一、有关维修的约定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2、托修车辆维修项目: 。 3、配件提供方式。车辆维修需要更换配件的,由 提供,如甲乙双方混合提供或混合选用,附清单说明。 4、预计维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乙方预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维修合同。补充维修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费用为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5、若配件由乙方自备,则维修期限应从乙方向甲方交付自备配件之日起计算。维修期限届满或在维修期限内经甲方通知,乙方应 日内到甲方验收车辆。验收合格,乙方结清费用后接车。 6、结算方式为 。结算期限为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 7。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乙 双方应协商确定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修理,相应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9、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则甲方对该修竣车辆享有留置权。若甲方享有留置权,则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维修费用,并经甲方催告后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支付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就该送修车辆与乙方协议折价,或将该送修车辆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维修费用。该送修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维修费用 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 二、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维修标准和规范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 2、甲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若配件由乙方提供,甲方应收取乙方配件总额5%管理费,对无配件合格证明或配件表面有瑕疵的,甲方应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尽快重新提供配件。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更换由乙方提供的配件。对于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甲方不得更换。 5、甲方应妥善保管送修车辆及乙方提供的配件。因保管不善造成配件损伤、毁坏、灭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甲方向乙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向乙方提供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车辆进二维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甲方还需建立维修档案并向乙方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7、甲方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对外公示的维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维修车辆、提供自备配件、验收修竣车辆并接车。因乙方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因不可抗拒力毁拐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乙方迟延而保管车辆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车辆经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并接车。 3、送修车辆为事故车,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 4、乙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支付费用更换的配件,有权要求取回旧配件。 5、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若甲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6、甲方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7、甲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乙方提供协助的,乙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三、其他条款 1、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预计维修金额的 %。 4、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双方还可以约定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①向 申请仲裁; ②向法院起诉。 合同成立或与否以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均不影响本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说 明 一、凡本合同所附的配件选用情况清单、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维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自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如甲方对外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高于上述标准,则应当执行甲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以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保证维修技术和设备达到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合法、规范进行。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进行维修设备的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维修流程,做好维修记录,保密车主信息,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服务的满意度。
第二节维修项目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明确维修项目和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维修项目或提高维修费用。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向车主说明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待车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做好维修工作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做好维修材料的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项目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员工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维修工,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节设备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更新维修设备,提升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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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维修摩托车的人员。
三、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维修人员必须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2.质量至上: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维修技能和知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修工作,保证质量。
3.效率优先:维修人员应当高效率地完成维修任务,确保车辆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四、维修流程
1.维修工单
(1)维修工单应包含摩托车的相关信息,如车型、车辆识别码、维修项目等。
(2)维修工单应由维修负责人核对信息后进行签字确认。
2.维修项目
(1)维修项目应按照维修手册和制定的维修标准进行操作。
(2)修理过程中如发现其他需要维修的部位,维修人员应及时向维修负责人汇报并等待指示。
3.材料和工具
(1)维修人员应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2)工具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安全操作
(1)维修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安全装备,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维修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操作,如禁止使用锐利工具直接接触皮肤等。
5.维修记录
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应及时记录维修的相关信息,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间、使用的材料和工具等。
六、责任与监督
1.维修负责人
(1)负责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和工作效率。
(2)负责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2.维修人员
(1)维修人员应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维修工作,并保证质量和效率。
(2)维修人员应定期进行维修技能培训,提高维修水平。
七、奖惩措施
1.维修质量不合格,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将记大过一次。
2.维修工资将根据维修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奖励优秀人员。
八、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重新颁布。
以上为摩托车维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相关人员的维修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