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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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

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客观性。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

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

论刑事证据种类的完善——基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的评析

论刑事证据种类的完善——基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的评析

第 三 , “ 验 、 查 笔 录 ” 后 加 入 了 “ 认 、 查 在 勘 检 之 辨 侦 实 验 笔 录 ”, 一 规 定 满 足 了 司 法 实 践 对 于 相 关 侦 这
查 行 为成果 “ 据 化 ” 需 求 , 证 据 制度 对这 类 侦 证 的 为
据 概 念 与依 载 体 列 举 证 据 的 方 式 之 间 的 矛 盾 , 保 也 留 了 新 的 证 据 种 类 进 入 刑 事 诉 讼 的 可 能 性 。依 照 现
述改 为 “ 据 包 括 ” 这 一 改 动 消 除 了事 实 说 的证 证 。
正 了伴 随 着 “ 论 ” 日常 语 义 而 来 的 “ 定 结 论 的 结 的 鉴 证 明 力 高 于 其 他 证 据 ”的 错 误 观 念 , 明 了 鉴 定 意 表
见 的证 据 属 性 , 为 鉴 定 人 出 庭 奠 定 了 理 论 基 础 。 也
论 刑 事证 据种 类 的完 善
基 于对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刑 草案 ) 第十 二条 的评析 》
高 原
( 北京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 7 ) 0 8 1
[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第 十二条 对证据 种类 做 了更 新和微 调。在肯定 这一改 动的意义 的 同 》
本次刑 事诉 讼法 修订 对证 据制度 做 了较大 幅度 的调 整 , 中修 正 草 案 第 十 二 条 ( 正 后 的第 四十 其 修
七 条 ) 了 将 证 据 的 概 念 由 事 实 说 改 为 材 料 说 之 除 外 , 对 法 定 证 据 种 类 作 了 微 调 和 更 新 。具 体 的 改 还 动 为 : 一 , 现 行 法 中 的 “ 据 有 下 列 七 种 ”的 表 第 将 证

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立

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立

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为主要证据 ; 同种类 多个证据 ② 中被确定为主要证 据的 , 如果某一 种类 证据 只有一
个证据 , 该证据 即 主要证据 ; 作 为法 定量 刑情 节 ③
收藕 日期 :0 9一O —2 20 3 9
作者 简 介 : 延培 ( 9 1 。 . 郑 1 8 一)女 山东 平原 人 . 教 . 要从 事诉 讼 法 和 证据 学 研 究 。 助 主
预 审和审前 动议提 出阶段 。
2. 陆 法 系的证 据 开 示制 度 大
司法机关也出 台了众多司法解释 , 但是总体 并未形
成完整的证据 体系 , 司法 实践中对证 据运用 的各环 节也缺乏规范和指导 , 这直接影响 了刑事诉讼 的审
判效果 和改革 目标 的实现 , 体现在证据 开示制度 上
息的做法和 程序 。它 产生于 对抗制 的诉 讼模 式 土
壤, 对控辩 双方的 信息交流起着重要作用 。

的机会。在请 求调查证据 文书或证 据物时 , 当预 应
先给予 对方阅览该 项证 物 的机 会。但对 方无 异议
时, 不在此 限。 ”

外国 刑事证 据 开示 制度 的演 变
1 英 美 法 系的证 据 开 示制 度 .
合 国情 的 证据 开示 极 为 迫切 , 也 是 实 现诉 讼 公 正和 诉 讼 效 率 的 必然 要求 。 这
关键 词 : 据 开 示 ; 讼 公 正 ; 讼 效 率 证 诉 诉
中 图 分类 号 : 9 5 2 1 2 . 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4 9 2 0 ) 4—0 2 一O 10 6 X( 0 9 0 05 2
郑 延 培
( 阳广 播 电视 大 学 , 南 洛 阳 洛 河 4于 英 美 法 系 的概 念 , 刑 事 诉 讼 中的 一项 重要 制 度 。 它 在 对 抗 式 的诉 讼 模 式 中 证 是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与不足摘要:此次修法向普通公众征求意见,使得刑诉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

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可以说此次修法相较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进步。

体现了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的修法目标。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仍然存在不少方面是需要继续改进完善的。

关键字: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一、辩护制度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说在于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有很大提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批捕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辩护范围扩大不小。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大多条款原则性较强,没有相配套的制度辅助实施,可操作性不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调查取证权与第40条辩护律师告知义务相矛盾从新刑诉法第36条能看出现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被赋予调查取证权;第37条第4款及第38条皆同时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以及可以开始行使阅卷权。

这也就说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但是另一方面第40条却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既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权,又如何获取上述证据呢?由此,可看出立法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防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从而造成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这与刑诉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行使控诉职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

公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应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

所以,第40条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始于夏、殷、周时期的"殴罪"和秦汉时期的"刑长制",这两种制度都是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

“殴罪”是在古代中国对罪犯进行审讯时,尤其是有些无法判定的案件,采用殴打罪犯的方法来审查证据。

而秦汉时期的“刑长制”则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由刑长负责审判,并由法官和律师对证据进行审查。

这两种制度都是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

二、中国近代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近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受到了外国法律系统的影响,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近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主要经历了清朝时期的大理寺审判、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刑事诉讼法等几个阶段。

清朝时期的大理寺审判是在清朝时期设立的最高司法机关,它是对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机构。

大理寺审判基本上沿袭了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但也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时,采用了一些比较严格的审查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质量。

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是在民国时期颁布的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是中国近代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该法典在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面做了放宽和完善,对证据的调查和审查都有了更细致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效率和质量。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革和完善。

新中国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做了更为详细和完善的规定,使得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新中国还不断地对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得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不断地适应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变化。

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信访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不满意时,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上级机关申诉,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更加公正和透明。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评析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评析作者:廖勇吴卫军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廖勇,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副教授。

吴卫军,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证据应具有证据能力且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依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进行审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的规定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与缺憾,主要表现为立法条文过于粗疏、操作难问题依旧突出、诸多内容遗漏等,这些有待进一步充实入法。

关键词: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能力证据制度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5-0124-06“法庭裁判的艺术只不过是运用证据的艺术罢了”,①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作为证据规定“帝王条款”②的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制度中又处于支配地位,其规定及实现程度成为检验与评价一国刑事诉讼法典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尺。

本文拟从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与要求出发,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概况与基本内容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就其基本内涵而言,是指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讲,证据裁判是否定神判的产物,是随着近代理性主义的兴起而形成的一项证据法原则。

③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对该原则有所规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27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犯罪得以任何证据形式认定,并且法官得依其内心确信作出判决。

法官只能以在审理过程中向其提出的、并经对席辩论的证据为其作出裁判决定的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4条第2款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的对于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7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依据证据”。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_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_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精神,还结合试点新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既高屋建瓴又言之有物的指导纲领和操作指南。

下面是给大家提供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欢迎阅读。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发布会中透露,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严格试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文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有助于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

关注1: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些重大历史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戴长林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表示。

此次意见明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的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意见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

在法庭开庭前,在调查取证之前,庭审之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是合法的进入下一步,不是合法的不得进入法庭。

戴长林说。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意见还确立了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多次调整和完善,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

本文将从改革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存在问题以及展望未来等方面进行探析。

一、改革背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司法公正问题突出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司法公正度、效率和质量。

二、改革目标旨在构建公平、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工作真正成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中心和核心。

三、改革主要内容1. 强化审判权力。

通过加强对刑事审判权的规范和保障,提高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审判权力的正当行使。

2. 注重证据在审判中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确保以证据为依据的判决,减少非法证据的使用。

3. 强化审判程序。

加强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推行精细化管理。

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和案件管理制度,合理分工、提高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解决。

5. 加强对程序瑕疵的修复。

善于发现和纠正程序瑕疵,确保诉讼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修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司法错误。

四、面临的问题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审判质量不高。

还有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问题仍然存在。

2.证据链条不完整。

有些案件中,尚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非法证据过多等问题,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审判程序瑕疵较多。

仍然存在一些审判程序瑕疵,需要加强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和纠正。

4.案件办理周期长。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还较长,特别是一些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五、展望未来仍然需要持续推进,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一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革: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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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 作者:林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1期

摘 要 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的改革,确立了新刑事诉讼法,从传统的刑事法理论体系来看,我国施行的是公诉案件禁止证据的司法制度,而刑罚权又是典型的公权力,以旧有的证据方式处理刑事犯罪是已无法满足现有的法律结构,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基于此,本文围绕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影响阐述其对该制度的改革,并由此提出优化证据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据制度 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简介:林森,云南警官学院研究生部2013级警务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40-02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是公诉工作的关键,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的推进,刑事诉讼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已形成新的刑事诉讼法体系,证据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进行探讨,并提出优化构建完备的刑事证据制度体系,提高我国的司法水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

一、证据的概念界定 一直以来,国外普遍适用的概念表达是: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行为主体发生犯罪行为的一切根据。传统的证据主要包括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以及电子证据。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崛起与不断发展革新,电子证据这一概念逐渐被应用于法律专业术语中。随着证据外延的不断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改革。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 (一)对电子证据进行了标准的确定 现今,新刑事诉讼法为了将诉讼中遇到的电子证据的难题解决,更多地从正面规定电子证据的地位与采用标准。但是,没有超出电子证据相关的意义、认定和收集以及定位的范围。

(二)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应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相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和书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证据是应当排除的,不能将其作为起诉决定、起诉意见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以及判决的根据。该项规定,承认了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行为的主体地位,并从实质上规范了取证方式,形式上限制了法庭对证据的运用。

(三)确立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自证其罪是指犯罪行为主体在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自行主动地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强迫自证其罪是指在控方强迫、欺骗、威胁之下被告行为主体非处于真实意愿,作出自己有罪的供述。新刑事诉讼法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在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规定确立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

(四)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院没有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之前,任何行为主体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之行为主体;在控方的指控没有得到证明之前,被告行为主体也应该被认定是无罪的。在该体系下,被告行为主体享有一定的辩护权但是没有提出自己无罪的证据的义务;起诉的一方有提出证据的义务,以此来证实本方对被告行为主体的指控。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对公诉案件的有罪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该责任由人民监察院承担。明确地将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而并非由被告行为主体以及犯罪嫌疑行为主体自己来承担用来证明无罪的责任;与此同时,对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对充分确实的证据标准进行了具体的明确,也就是要综合全体案件的证据,进行所认定事实的排除。除此之外,新刑事诉法还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被告行为主体的辩护权以及调查取证权进行了巩固和扩大。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其中,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些规定从很大程度上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五)更加充分地体现了直接和言词原则 直接和言词原则要求刑事案件的裁决者应该在证人进行陈述时亲临现场,亲自听取控辩双方的口头辩论,以此为根据判断证据与案件的事实。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一百八十八条对证人必须出庭的情况及其保障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此项规定,在具备三种条件证人在具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以及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三个条件时必须出庭作证。除了被告行为主体是证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与此同时,新刑事诉法还规定了鉴定人、强制证人、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如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亲自目击了犯罪情况的必须出庭作证,并且指出没有正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当理由证人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情节严重者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对证人出庭的保障措施,从而给证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增加了证人在实践过程中出庭的可行性和可能性。

三、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建立系统的刑事证据法律体系 从制度的法律基础上看,刑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刑事司法的保证,更需要立法的支持。因此,应完善《刑法》立法,积极提供刑事证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精准定位,将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自主意愿加入到刑事处理的办法中,明确公安、法院以及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证据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刑事案件的有效解决。从刑事证据的实现路径上看,刑事证据的处理方式、适用性以及监督与审查都需要以刑事诉讼的形式来实现,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将刑事证据注入到刑事诉讼的理念和机制中,贯穿诉讼的整个重要阶段中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应加快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建设,使其更具操作性,在法制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拓展刑事证据的适用性 在刑事案件中应适当的拓展刑事证据的适用范围,不能仅仅将他局限在较为轻的刑事案件中,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意志适用在不同程度的刑事纠纷中。如果只以案件发生的结构的轻重来判定,而不将加害人的真心悔改考虑在内,不重视被害人的主观意愿是有失公正和人格尊重的,因此,应将证据制度加入到刑事犯罪中,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实现,有助于司法的公平和民众对司法的尊重与信任。将“宽严相济”的刑法理念深入到司法建设中,拓宽刑事案件的适用空间和存在价值,真正发挥刑事证据制度的积极作用,但是切记要严谨科学的、有的放矢制定相关证据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三)规范刑事证据制度内容,细化适用程序 应加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内容规范,在程序上进行细化,首先在证据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在各方意见的综合下进行《刑诉法》的修改以及完善。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要坚持证据当事人的自愿、合法性调解以及公平正义等原则最大限度的实现全面的利益最大化。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对于我国的司法发展革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重大的建设性意义,它是刑事司法处理观念的重大转变,它是司法在长期的实践中取得的历史性进步,我们要深入认识形式证据制度的深刻内涵,积极建立健全刑事证据制度,推进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 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证据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在立法的过程中,我国需要在未来的相关证据法典中提出一个专门针对于电子证据法律专栏,进行电子政务立法上的高度统一。并且在电子证据法律的内容上,对以下几方面作出体现:

第一方面,对于相关条款作出定性标准,用来对电子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规定,规定的内容包括,电子证据的统一概念以及相关规则。

第二方面,对于相关电子证据条款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电子证物的收集过程和电子证物的鉴别等内容。

第三方面,制定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相关的条款或者是证据信息可采性的相关条款,对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作出定性的约束。

第四方面,制定电子证据证明力的相关条款,对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作出明确的级别分类。 (五)从立法上加大对作伪证行为的惩处 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建立统一的惩罚办法和相关专门性的条例与法律,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避免惩处混乱。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悬赏举报机制,鼓励民众积极监督举报,增加证据制度的实效性,加大对作伪证行为的惩处和罚款,使一旦该行为被披露便会使其丧失作伪证的全部利润,加大违法成本。严格规制该行为,在进行法律约束上加大立法范围,使该行为得到应有的制约,将参与伪证的各项经济活动置于法律的范畴之内,完善各项规定,防止有空可钻,严格执法,严明立法,一旦发现加大制裁,绝不姑息。在管理上,要实现法律、行政及社会的集合效应,形成严密的监理网络,严格规范各类伪证行为。

另外,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及道德素养,从根本上弱化伪证行为。从社会、道德、法律等方面对伪证行为人进行约束,主要是加强对民众道德行为的教育,将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为名人自身的道德诉求,这主要通过学校教育,还要通过社会舆论,加强对民众不法行为及失范行为的规避。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人们的思想修养。而且,还要加大力度推动法制建设和教育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理性意识,减少犯罪。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样化的犯罪形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制度的研究与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具备着十分重要的必要性,只有在研究与分析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以及找到问题的根源,并且相应的对其他国家相关的成功经验以及实践的例子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研究调查,而且融合到我国针对这个问题的对策当中,才能够进一步的优化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以及制定出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而保证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近期公诉工作者应积极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实践力度,为完善新形势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提供一定的实践基础。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提供真实证据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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