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无证生产查处工作的通知3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20**年上半年,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在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等工作领域中积极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的基本情况截止到20**年9月底,我局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63人次,执法车辆148辆次,检查定点屠宰、酒类经营、成品油销售等经营户117户,查出无证经营22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8份,发入宣传材料132份,引导规范办证1户,依法取缔5户,立案查处5户,罚没款2.2万元。
通过查处整顿,进一步规范了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促进了全市成品油销售市场和城区生猪屠宰、肉品销售市场规范守法经营,维护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促进了市场繁荣稳定。
二、具体做法(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了商务系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刘红敏同志任组长,钟九云同志任副组长,商务执法大队一科、二科、局内贸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宣讲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肉品、酒类、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半年来,我局紧紧围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经营这三项工作,切实开展查无工作。
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建立平时每周一次,节假日每天一次的巡查工作机制,执法大队巡查人员不管是晴天雨天,白天黑夜,酷暑严寒,坚持下乡、进场、入户巡查,及时掌握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情况,发现私屠滥宰、无证加油站、酒类经营不备案、不使用随附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陕安监〔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6〕101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决定自12月上旬开始,继续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工作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突出检查督查非煤矿山领域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限范围本轮非煤矿山检查督查在上一轮检查的基础上,从12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化”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5号)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非煤矿矿山“三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安监〔2014〕77号)中有关网格化监管的分级要求,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对上一轮未覆盖到的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查。
三、检查分组省安全监管局安排专项督查组,分别对10个设区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各市(区)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督查组,对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逐矿进行检查督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逐矿进行检查。
有关中省属企业成立由集团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的检查组,对本系统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督查检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25•【文号】水明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郑州)、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新政文[2013]223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新政文【2013】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11月22日10时30分许,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迅速做出批示并亲赴现场强调指出,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各类隐蔽致灾隐患。
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
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议上讲话中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结合新乡实际和正在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经研究决定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立即全面开展一次有声势、有深度、见实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是否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国家和省制订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规定等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是否建立隐患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落实;企业外包工程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开展演练,确保应急逃生通道畅通;是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东府办〔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4日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统一部署,定于2013年6月初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足于增投入、治隐患、防事故,促进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检查督查范围全市所有镇街(园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检查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建筑施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民爆器材、燃气、水利、地质灾害、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旅游、环保、学校安全、医院安全、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违 法 生产 经 营建 设 行 为 专 项 行 动 的通 知
No ie o u c i g a S e ilz d Aci n t t r l a k tc n La n h n p caie to o S e n y Cr c Do n Ilg lM a u a t rn sn s Is e y t wn o l a n f cu i g Bu i e s,s u d b he e Of c fW o k S ft m m iso ft t t un i i f e o r a ey Co si n o he S a e Co cl
安委明 电[0 1 7号 2 1]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 疆 生产 建 设兵 新
团, 国务 院 安全生产 委 员会各 成员 单位 :
良好 的安全 生产 环境 。
二、 重点 范 围和 重 点 内容
今 年 以 来 , 地 区、 有 关 部 门和 各 单 位 认 各 各 真 贯彻党 中央 、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 安 全生 产 工 作 的
问题 ; 要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 逐 级抓好 工 作 落 实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 强化社 会 监督 四)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的作用, 鼓 励发动群众举报 、 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 设行为 , 成强有 力 的、 速反 应 的监 督机制。 形 快
4 .建筑 施 工 :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通 知的部署 ,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 门 认真履职 , 积极做好“ 打非” 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集中治理三轮车和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集中治理三轮车和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临政办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集中治理三轮车和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3号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市区集中治理三轮车和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日临汾市市区集中治理三轮车和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促进客运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集中开展三轮车、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以下简称三(四)轮车)的治理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保民生工作重心,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调查研究,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的前提下,抓住主要矛盾,回应主要民生,本着妥善安置和依法取缔相结合的原则,全力做好取缔市区非法营运三(四)轮车工作,创建文明和谐城市。
二、总体目标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标本兼治、有情操作”的原则,坚持部门联动、各负其责、严厉打击、综合整治、依法取缔、限制通行。
市区北至国道108线及向西延伸线、东至国道108线、南至国道108线及向西延伸线、西至省道临大线及国道309线、省道临夏线以内区域(含界限路面)范围内所有营运性质的三轮车和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实行禁行;对非营运性质的三轮车实行限时、限区(路段)通行,市区主城区解放路、鼓楼东西南北街、平阳南北街、迎春街、信合东西路、向阳路、贡院街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其他路段早7时至晚22时禁止通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百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发〔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百色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制订“打非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打非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陶荣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副组长:左吉兵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朱孟春市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成员:巫庆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刘振杰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兴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张寒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冉光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黄龙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辛荣宁市水利局局长古俊彦市商务局局长韦先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树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卢东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颜惠民百色海事处处长黄庭杰市农机局局长陆玉团市教育局局长黄小卡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局长廖宏俊市林业局局长蓝红平市旅游局局长苏守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兰海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周海富右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韦寓继田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韦海青田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晓华平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班仕敏德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清福靖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廖长安那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春台凌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治钰乐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吕进远田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马成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文现西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朱孟春同志兼任。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凉府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发〔2008〕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州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治理重点时段(一)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根据《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安委办〔2008〕5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同时要加强监控。
二是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部署要求,针对冬春季节用煤用电增加、春运高峰等情况,认真组织好煤矿、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严防事故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质监发〔2011〕XX号
关于开展企业无证生产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站所:
为进一步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做好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
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照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要求,
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企业无证生产查处工作,现将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
为;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
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有效遏制无证生
产现象,保护获证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生产许可工作健
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作职责
综合业务科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日常管理工
作,食品科负责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管站
负责生产许可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科室将加强对无证查处工作的督导,对无证查处工
作不到位的由行政科室结合稽查队另行指定稽查科开展无
证查处工作,结案后交由属地稽查科进行跟踪管理。
各稽查科在无证查处案件立案当日和结案后两日内报
告给相关行政科室。
监督与法制科负责生产许可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承检机
构的管理。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无证生产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市
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无证企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
患和风险。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无证生产调查和查处工作的
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无证调查和查处工作。
2、分类处理。对无证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区分不
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符合取证条件且积极取证的
企业,要帮助企业完善生产条件,积极申报;对暂不具备取
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积极帮扶督促取证;对达不
到取证条件又不积极创造取证条件的企业,要严厉查处,责
令停止生产,并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并通报有关部门。
3、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
形成合力,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4、信息报送。对无证企业的查处情况按照《关于深入
开展无证企业调查和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上报市局监
督与法制科,重要案件随时上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开展 无证查处 通知
成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