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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

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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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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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货物运输业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3﹞1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5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3〕55、56号明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额的3.3%征收率执行。

二、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三、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认定证书、各类审批表、年审
合格标志,一律不许收费。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执行。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为什么国税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呢

为什么国税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呢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为什么国税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作为经济宏观调控的杠杆,其作用和重要性越来越凸现。

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税务部门对辖区税源的管理。

重点纳税大户往往也是在某一地区或行业中的经营大户,其纳税额在税收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因素,因此,重点税源的管理和监控可以说是组织收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我市于2000年启动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6年的时间,分局负责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户数由最早的25户达到当前的35户。

2005年,我局的这25户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合计完成13.74亿元,占全局整体税收(不含海关代征和车辆购置税)的91.42%;增收额达到2780
万元,占全市整体增收额的76.43%.其中石化股份有限司完成税收9.49亿元,占全局监控企业的69.09%,占全局整体税收的63.15%;锦州东港电力有限公司完成税收1.15亿元,占全局监控企业的8.36%,占全局整体税收的7.64%;两锦电业局纳税完成5288万元,占全局监控企业的3.84%,占全局整体税收的3.52%,位居全局第三位。

从此可以看出,只有核实和控制了重点税源,才能使征管措施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才能增强组织收入的预见性、主动性,保持较高的税收收入预测准确率,从而使税收任务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之上。

一、提高对重点税源管理和监控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坚持依法治税,夯实管理基础。

减少税收跑、冒、滴、漏,把该收的税都收上来,税源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税收收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吉市政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发[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保持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实现“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有效掌控税源的需要。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

(二)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保障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措施。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全面强化税收征管,增强政府财政保障能力。

(三)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税源管理为核心,以提供涉税信息、媒体宣传、联合清理户籍、委托代征税款、有奖发票、部门协作联合办案、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和执法服务为主要手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部门联动、整体推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健全纳税人经营信息采集网络,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的转变,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的实践及思考


实施动态监控
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 营、资金流动等状况进行 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应 对异常情况。
提高税源管理队伍素质
加强培训教育
01
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税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
合能。
引进专业人才
02
积极引进具备财务、税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才,优化队伍
结构。
建立激励机制
03
通过评优评先、晋升通道等方式,激发税源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引入第三方力量
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 合作,共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 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强化税源监控力度
01
02
03
完善税收征管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 税收征管系统功能,提高 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水 平。
加强数据分析应用
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 税申报数据、财务报表等 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 和潜在风险。
极性和创造力。
04
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的思考与展 望
完善法律法规,为重点税源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总结词
法律法规是保障税源管理的基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规范税源管理行为, 提高管理效率。
详细描述
在实践中,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重点税源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为税务部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 税法威慑力,确保税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源管理效率
总结词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可以提高税源管理的 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干预和失误。
VS
详细描述
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 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采集、分析 、监控的自动化和智能化。通过数据分析 ,可以及时发现税源流失的风险点,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同时,要注重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信息系统的安 全稳定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函〔2016〕148号【发文日期】2016-03-31【实施时间】2016-03-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

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风险分析团队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根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要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统一部署,发挥所得税专业优势,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团队主要工作:一是研究、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根据税收征管和风险应对情况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预警值;二是研究、排查、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通过税务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推送风险点;三是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和重要事项提出应对建议,跟踪、指导部分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

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布、机构人员配置、所得税管理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等实际,研究部署本省市风险管理团队组建工作,优先选拔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业务能手等熟悉所得税、税收征管、数据管理、稽查等专家型人才。

风险管理中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专业问题,可以外聘专家参加除税收风险指标、预警值之外的其他专项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的工作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事项 省局要统筹确定企业所得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名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流字[2001]14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8.20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1]140号)
现将《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金融保险业税源状况,促进税款均衡入库,提高金融保险营业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金融保险营业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包括:
(一)银行性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等;
(二)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及人寿保险公司等;
(三)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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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标 签】重点税源企业征管
【颁布单位】
【文 号】吉国税发﹝1999﹞104号
【发文日期】1999-05-06
【实施时间】1999-05-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实际,提出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

一、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税源状况,确定本级的重点税源。

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担管重点税源的科(分局、所)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的收入进度和征管情况,上级机关进行重点调度、重点考核,并将重点税源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征收管理质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征管模式,实行跟踪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应同其他企业一样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实行集中征收。

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驻厂征收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和
措施,对没有驻厂征收的,要指定一个征收科对重点税源实行跟踪管理。

重点税源管理的主要方面是辅导税收法规、确定纳税环节、核定纳税期限、审核纳税申报、分析财会报表、监控资金运行、掌握缴税进度、提供稽查线索、落实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并及时反馈与税收有关的各种信息。

三、保证月税月清,做到均衡缴库。

要根据收入计划进度指标和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阶段性目标。

做到纳税期限内实现的应交税金按期入库,实现月税月清、均衡缴库,不搞年终突击缴税。

四、杜绝发生新欠,大力清理陈欠。

从今年7月1日起,重点税源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准发生新的欠税。

对以前的陈欠税款要加大清欠力度,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清理欠税工作责任制度和清理欠税工作考核制度,陈欠税款每年应清理压缩30%以上。

五、实行报告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对省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的可能影响税收的经营事项、收入进度、税源分析预测、欠税情况、稽查情况和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在每月25日前,由各市(州)局通过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报省局。

六、完善稽查办法,提高稽查质量。

要选派政治素质高、稽查能力强的干部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稽查。

针对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额度大、财务制度健全、纳税环节复杂的特点,采取集中力量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稽查,日常稽查每年只进行一次。

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稽查质量责任制度,并实行下查一级的重点税源稽查质量考核制度。

七、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依法治税。

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和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依法管理,依法征收,无论是税收执法工作,还是解释答复税收政策,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为准。

不得采取口头等非规范性形式,擅自放宽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八、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征管力量。

要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管理重点税源企业。

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真正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加强政治学习、职业道德和廉政思想教育,搞好业务培训。

切实改善征管条件、强化征管手段,对人、财、物等有限的征管资源向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机关进行重点配置。

九、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为保证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章第三节的规定追究违法行政的责任。

对职责任务不清、征管措施不到位、应缴税款未做到月税月清、年清理陈欠未达到30%、未按规定的条件选派干部管理重点税源企业和擅自放宽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要调离原工作岗位。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及时总结经验,做好信息交流。

省局每季度将召开重点税源企业征管情况调度会议,不定期召开重点税源企业征管情况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听取管理情况汇报,交流管理经验,研究存在问题,不断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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