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1993)(发布1993.01.14 实施1993.06.0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 总则ﻫ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
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ﻫ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一般规定2. 1 厂址选择2.1.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
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发布时间:2009-5-12 16:36:50 分类:技术常识(SH3063-1999)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石化(1996)建标字250号文的通知,由我公司对原《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二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规范中无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内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对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仪制造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公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中国石化集团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深圳安惠实业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怀义王毓斌王子平1 总则1.0.1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和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一、总则
1、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2、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止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选择安全可靠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用品,减少灾害的发生。
3、石油化工企业在规划、建设、改造、拆除等工程中,应采用符合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设计。
二、设计应重点考虑的内容
1、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行业规范及技术要求,并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2、工艺设计要使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和工具,以降低事故的发生,减少劳动者的污染及伤害,减少生产成本。
3、设备及仪表要求准确、可靠,安装稳固,操作使用方便及安全,并使用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放置适当的防护标志,靠近的报警器,以及定期检查维护设备。
4、设计准备用于生产各种毒素的设备应符合特定的法律、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应按国家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严格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和污染做损害的事故发生。
5、防护措施应包括工作场地的保护和毒物的防护,应确保毒物进出口的安全状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管理和操作程序。
石化行业强制性标准条文__设计部分

第一篇工程设计1 安全卫生规定1.1一般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2.5.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
2.5.3 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2.5.4 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
2.7.4 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
2.7.8 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2.7.11 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
2.7.15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2.8.2 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2.9.2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2.10.6 表面温度超过60 ℃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
2.10.6.1 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者;2.10.6.2 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者。
2.12.6 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械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
2.12.8 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
《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 3004-19993.1.7 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
当超过时,应从清洁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3.3.5 在有害物质的放散点(如装料、卸料口等)应装设局部排风罩。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3034-19992.0.10 生活给水管道应采取下列卫生防护措施:1 严禁与非生活给水管道直接连接;2 当生活给水管道穿过地下有污染的地段时,应采取防止生活给水受污染的措施;3 生活给水管道的放水管、水池溢流管应有防止受污染的隔断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方案规范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条则说明2009-03-02 21:28:26 阅读480 谈论0 字号:大中小1 总则1.0.1 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很重要。
由于只有合理的设计,才能为投产后的安全卫生供应有利的条件,否则留下隐患,投产后事故频频,劳动环境恶劣,即使付出巨大的代价采用措施解决,还是难以从根本上除掉隐患。
所以从设计上采用措施,把作业环境中的危害要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国务院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查收、投产使用”。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相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用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收效等。
”“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赞成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中外合资公司,补偿贸易公司的工程项目,也要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凡从外国引进成套技术,在生产使用产生尘毒危害的,必定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设施,严禁消减。
”“国内生产的设施,在工艺设计上必定吻合国家相关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
”以上规范是对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目标的详细监察管理措施。
劳动部一九八八年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规定:“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付拟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谈论。
2.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3.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要求,对设计工作负责。
4.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不断完满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措施和内容,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相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
柴油加氢制氢联合装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专篇

目录1 设计依据 (3)2 遵守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3 设计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4)4 工程概述 (5)5 气象条件及自然条件 (12)6 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及其危险性分析 (15)7 劳动安全卫生防范措施 (18)8 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的建立 (31)9 安全卫生防范措施的预评价、比较及结论 (31)10 劳动安全卫生专用投资概算 (31)附图1 设计依据(1)关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柴油加氢制氢联合装置的有关合同及技术要求。
(2)关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柴油加氢制氢联合装置工程设计方案讨论会的意见。
(3)厂方对设计所提问题的回复函件。
(4)厂方提供的有关图纸、资料。
(5)****石化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柴油加氢制氢联合装置施工图阶段机组定货技术协议。
(6)同厂方及制造厂签订的有关技术协议。
(7)设计条件会议纪要。
(8)工程设计基础资料(BEDD)。
2 遵守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1996年10月17日第3号令及其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实施)(6)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620 号文:《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7)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3 设计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1)《石油化工装置基础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3(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8)《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9)《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1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1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1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15)《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3097-2000(1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90(17)《安全色》 GB2893-2001(18)《安全标志》 GB2894-1996(19)《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93(20)《固定式工业防护栏》GB4053.3-93(21)《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934 工程概述4.1 工程性质、地理位置本装置为新建工程。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专业标准2009-03-02 21:28:26 阅读4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1 总则1.0.1 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很重要。
因为只有合理的设计,才能为投产后的安全卫生提供有利的条件,否则留下隐患,投产后事故频繁,劳动环境恶劣,即使付出巨大的代价采取措施解决,还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所以从设计上采取措施,把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国务院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在生产使用产生尘毒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设备,不准消减。
”“国内生产的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
”以上规范是对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劳动部一九八八年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规定:“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
2.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3.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要求,对设计工作负责。
4.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措施和内容,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HG 20571—2014代替 HG 20571—1995第一章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本规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09]104号文)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石化协质发[2009]13 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委托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修订。
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1995。
本规范的修订依据近年来国家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审批程序的变化和对新建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要求,在总结多年来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和化T.企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
本规范共有7章。
其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安全、职业卫生、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安全卫生机构。
本规范与HG 20571—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前言和第2章“术语”;删除了附录“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章)》内容”;在修改、补充原标准的基础上重新编排本规范的目次与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的技术内容由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邮政编码:300400,电话:022—,传真:022—),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査人:主编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杨玉兰石晶 陆 徐 峰 英 魏建民 张春丽 刘新伟 李荣 李勇 马国栋 主要审查人员:段天魁 魏 涛 肖慧高 陈为群 王世芳 刘晓林 戴志平 王晓民 李凤强 孙利民 吴晓军 姜英 隆丹彤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方针,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化工行业作为现代化工业的重要支柱逐步增长,但与此同时,石油化工企业的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成为了石油化工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重要性、目的、规范内容和实现效果。
一、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重要性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一套行业规范,它是对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
制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工作安全体系,充分发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作用,有效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同时有效保护各种工厂设备和工艺设备的安全使用。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扩大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着力加强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标准系列建设,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二、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主要目的是防范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健康与环境安全风险,保障工人在危险环境下劳动安全和健康,同时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和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损害。
为此,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需要制定一个细致严谨的设计标准体系,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参数,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从而有效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规范内容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环评和安全设计:在项目设计时需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因素,采用先进、安全和环境友好的工艺和设备,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工人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3.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企业应充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作中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完善工人的劳动保险和就业救济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5 职业卫生5.1 防尘防毒5.1.1 化工装置的防尘防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丨的规定。
5.1.2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 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
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应保证作业环境空中的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的规定。
5.1.3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闶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的规定。
5.1.4 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计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5.1.5 尘毒危害严重的厂房和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墙壁顶棚地面均应光滑和便于清扫,必要时可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及专门清洗设施。
5.1.6 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5.2 防暑防寒5.2.1 化工装置的防暑防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13Z丨的规定。
5.2.2 化!: 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fl 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 的规定。
5.2.3 产生大毋热的封闭厂房应采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
高温作业点宜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5.2.4 重要的高温作业操作室、中央控制室应设计空调装置。
5.2.5 在严寒地区,长时间或频繁开启的车间大门,宜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5.2.6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人,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
用水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 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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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1 总则 1.0.1为了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石油化工企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4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的要求。 1.0.5经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贯彻执行。如需要作原则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1.0.6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通则 2.1一般规定 2.1.1工程项目的设计,应从工艺过程及所用物料和产成品的特点出发,按其危害人体的途径和程度,进行危险性分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1.2研究成果应经过生产性试验鉴定,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条件时,才能在工程设计中推广使用。 2.1.3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2.1.3.1选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消除或减少有害源; 2.1.3.2采取报警、连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 2.1.3.3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 2.1.3.4配备必要的救护、消防设施,以减少伤害; 2.1.3.5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 2.1.4生产设备的安全设计,应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执行。 2.2防火、防爆 2.2.1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和仪表等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物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3压力容器设计应按.《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执行,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尚应符合《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 2.2.4工艺生产装置的管道布置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的要求。 2.2.5处理易凝固、易沉积的危险性物料时,设备和管道应有防止堵塞和便于疏通的措施。 2.2.6铅封的阀门和盲板,应在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上注明。 2.2.7物料倒流会产生危险的设备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切断阀、止回阀或中间容器等。 2.2.8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 2.2.9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2.2.10在仪表供电电源或气源发生故障时,应保证调节阀的阀位处于安全位置。 2.2.11对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应急措施: 2.2.11.1停止加入催化剂(引发剂); 2.2.11.2加入使催化剂失效的物料; 2
2.2.11.3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 2.2.11.4紧急泄压; 2.2.11.5停止供热或由加热转为冷却; 2.2.11.6加入稀释物料; 2.2.11.7加入易挥发性物料; 2.2.11.8通入惰性气体; 2.2.11.9与灭火系统联锁。 2.2.12可燃气体(包括氢气)压缩机厂房,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通风换气量。 2.2.13喷淋冷却水、消防水幕、灭火蒸汽和事故用惰性气体管道等的人工控制阀门,应设在距危险点较远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2.2.14发生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泵,应有备用。 2.2.15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石油化工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 2.2.16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采样,宜采用循环密闭采样系统。 2.2.17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18火炬及可燃气放空系统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规范》执行。 2.3防雷、防静电 2.3.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2.3.2工艺生产装置的生产区和储运系统罐区等的防雷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2.3.3工艺生产装置和储运系统防静电设施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规范执行。 2.4防腐蚀 2.4.1储存或输送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道及与其接触的仪表等,应根据介质的特殊性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 输送腐蚀性物料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2.4.2储存、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的储罐、泵、管道等应按其特性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作防腐处理。 2.4.3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宜设置安全护罩。 2.4.4从设备及管道排放的腐蚀性气体或液体,应加以收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2.4.5腐蚀性介质的测量仪表管线,应有相应的隔离、冲洗、吹气等防护措施。 2.4.6强腐蚀液体的排液阀门,宜设双阀。 2.5防坠落、防滑
2.5.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 2.5.2梯子、平台和栏杆的设计,应按《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 2.5.3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2.5.4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相邻两层的直梯宜错开设置。 2.5.5经常操作的阀门宜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2.6安全色、安全标志 2.6.1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3
2.6.2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涂安全色。安全色应按《安全色》、《安全色使用导则》选用。 2.6.3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 2.6.4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2.7防尘、防毒 2.7.1防尘、防毒的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危害特点,采取下列措施: 2.7.1.1不用或少用有毒物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2.7.1.2采用密闭、负压或湿式的作业,应在不能密闭的尘毒逸散口,采取局部通风排毒和除尘等措施。 2.7.1.3应设置通风排毒、净化、除尘系统,使作业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必要时可增加机械送风,保证新鲜、洁净的空气送到工人作业点或呼吸带; 2.7.1.4设置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危害。 2.7.2烟尘、粉尘、纤维尘可能积落的操作室或厂房,其内部表面宜光滑,少棱角。 2.7.3有毒有害的散装物料,宜密闭装卸、输送。 2.7.4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 2.7.5非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7.6极度危害(Ⅰ级)或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取样,宜采用密闭循环系统。 2.7.7易挥发物料的储罐(包括装置内的中间储罐)排出的有毒气体,应回收或进行处理。 2.7.8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2.7.9极度危害(Ⅰ级)、高级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 2.7.10输送生产用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和污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或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 2.7.11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 2.7.12有可能泄漏I、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 2.7.13含有易挥发的有毒物料的污水池应密闭,排出的气体应予净化或高空排放。 2.7.14可能积聚有毒气体的阀井中的阀门开关手轮应设在地面上。 2.7.15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2.7.16有刺激性气体的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的门。 2.7.17在固体成品包装储运厂房内宜采用蓄电池叉车。 2.7.18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2.7.19在装卸料处或粉尘可能超标的作业场所宜设送风式头盔的供应空气接口。 2.8卫生设施 2.8.1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和女工卫生用室。 2.8.2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2.9辐射防护 2.9.1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作业的设计应按《辐射防护规定》、《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等标准执行。 2.9.2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2.10防高温、防寒、防湿 4
2.10.1作业场所的防高温、防寒、防湿设计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10.2采暖通风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2.10.3当高温厂房中的作业地点不便于采取隔热措施或采取隔热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宜采取局部降温措施。 2.10.4在工厂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 2.10.5取样口的高度离操作人员站立的地面与平台不宜超过1.3m。高温物料的取样应经冷却。 2.10.6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 2.10.6.1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者; 2.10.6.2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者。 2.10.8产生大量湿气的厂房,应采取通风除湿措施,并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2.11采光与照明 2.11.1工厂的采光与生产照明、事故照明、检修照明设计,应按《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2.11.2需要经常观察的主要操作岗位和爬梯处应减少眩光。 2.11.3照明开关应设在便于使用和容易识别的地点。 2.12噪声与振动控制 2.12.1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2.12.2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2.2的规定。 表2.12.2 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标准 注:①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 ②表中除序号1和3的地点外,噪声限值均为室内背景噪声级。 ③本表所列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2.12.3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综合控制措施。 2.12.4管道设计与调节阀的选型应做到防止振动和噪声,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处应具有一定的柔性。 对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 2.12.5需要经常观察、监视设备运转的场所,若强噪声源不宜进行降噪处理时,应设隔声工作间。 2.12.6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构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 2.12.7生产强振动或冲击的机械设备,其基础应单独设置,并宜采取减振降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