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切实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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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切实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0•【字号】郑政办[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切实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0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政策,切实保证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人民政府成立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解决改制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遵循的政策是,具体执行豫政办〔2003〕1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郑政〔2003〕8号)以及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改革政策。
在改制程序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改制审批程序,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市建委、市政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人防办及新郑、巩义、荥阳、新密、中牟等5县(市)的建设局。
上述单位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帮助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制定体制改革预案和实施方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进程。
五、鉴于我市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属中小型企业,按照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精神,国有资产应全额退出,以促进和适应该行业面对国际竞争和全面推向市场的需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豫政办[2003]110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编办、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改革目标;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国有事业单位改为混合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改革的内容和形式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进行管理体制、机制、所有制形式和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并根据自身特点和实力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新政〔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2015〕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0日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精神,现就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积极稳妥。
二、主要内容(一)整合执法职能。
将分散在交通运输管理、干线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公交、出租汽车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以及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具体负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和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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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水利厅组织制定的《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尽快解决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必须增强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争取到2007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力争在3年时间内,初步建立起一个“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指导各县(市)的改革工作,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委员会。
二、市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次改革涉及的市属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有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设计室、平顶山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平顶山市公路交通勘察设计院、平顶山市地方煤矿设计研究所,上述5个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三、鉴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属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精神,鼓励国有资产全额退出,以促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全面面向市场,取得较快发展。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社会保障、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措施,按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我市不再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0•【字号】焦政[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焦政〔200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06〕10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政府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改革内容(一)管理养护模式改革1.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办法和制度,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审核下达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国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9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既表现了城市综合实力,又反映了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供您参阅。
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环境卫生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XX〕106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我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际,现提出改革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职责明确、调控有力的环卫管理体制,努力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符合环卫事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环境卫生质量的要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环卫体制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层层监督、奖罚分明”的原则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法,通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的目的。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一)一把扫帚扫到底。
市区44条主次干道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的作业方式,即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内道路两边建筑物至建筑物之间的卫生、道路绿地花坛(不含游园绿地)的日常卫生、果皮箱的保养与清掏等全部由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单位统一作业,变过去一条路几家扫为一家扫。
改变过去责任分工不明确,互相推诿扯皮现象。
(二)强化区域性属地管理。
以市区44条主次干道为框架,划分五个区域,分别由机械化清扫公司和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开发区安排本单位、本辖区的清扫保洁作业。
实行机械化清扫,有利于保证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对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都有明确的要求,国家建设部对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也有明确的规定,即要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豫政办[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省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按照《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4日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5日)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豫政办[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
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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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3]11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5
【实施日期】2003.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编办、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改革目标;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国有事业单位改为混合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改革的内容和形式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进行管理体制、机制、所有制形式和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并根据自身特点和实力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
(一)改革的内容
1.管理体制改革。
理顺和重组企业的产权关系,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与现行主管部门脱钩,确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地位。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所属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成企业集团。
2.所有制形式改革。
大力推进国有勘察设计单位改组、改造,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类企业制度形式,鼓励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退出,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为投资多元化的科技型企业。
3.生产经营模式改革。
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形式进行改造。
(二)改革的形式
1.具备条件的大型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具有设计、采购、项目管理、试车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凭其自身的专业技术、工程经验、项目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项目。
2.大多数中型设计单位可以组建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倡由本单位的注册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经验、有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领衔执业。
鼓励内部职工出资买断。
在经营模式上可以改建为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项目管理公司等。
除向业主提供设计服务外,还可以为其提供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投资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决策服务,形成为固定资产活动提供全方位、多功能设计咨询服务的体系。
3.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合伙人企业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形式,包括整体出让、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并、兼并、出售、撤销等。
在经营模式上可以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专业设计公司转化,从事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咨询设计,提高专业化程度,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