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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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防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分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第三条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 自律原则:公司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反垄断法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3.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反垄断执法。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监管第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收购、投资等活动中,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第五条公司在申报经营者集中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

第六条公司在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中,应主动向政府部门申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第三章限制竞争行为防范第七条公司不得从事以下限制竞争行为:1. 搭售、捆绑销售商品或服务,限制消费者选择权;2. 实施价格歧视,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3. 通过协议、决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4.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5. 其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对可能涉及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规定。

第四章反垄断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反垄断法培训,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第十条公司应通过内部刊物、会议、网络等形式,宣传反垄断法知识,营造良好的反垄断文化氛围。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反垄断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反垄断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反垄断法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及员工违反本制度,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 案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 案例:2008年 18日 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 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 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 11月20日 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 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 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 18日 根据《反垄断法》 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 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 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 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 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 案例:1994 年5 月27 日,江都市教育局下发 案例: 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 《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要 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 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职中一年级新生 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 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统一背景的 要求拍摄。该教育局将此项工作委托江都市教 要求拍摄。 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 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该通知发 出后, 出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编制 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余所学校 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 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江 都市教育局及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有关工作 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 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标准拍摄的照片不 能办理新生学籍卡。 能办理新生学籍卡。
• (三)宗旨 •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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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反垄断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立法体系
我国已建立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规、规章和指南在内的反垄断法律制 度体系。
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反垄断民事、行政案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完善立法体系
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
性。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降 低原告举证难度,提高司法救 济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 断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
击跨国垄断行为。
06 反垄断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01
02
03
初步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初步 了解,收集相关证据和信 息。
立案调查
对初步调查认为存在垄断 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深入了解相关情况。
调查措施
采取询问、查询、查封、 扣押等措施,确保调查顺 利进行。
反垄断审查程序
申报与受理
相关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 机构申报,执法机构受理 申报。
审查内容
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 行审查。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 法处理的建议。

企业公平竞争与反垄断管理制度

企业公平竞争与反垄断管理制度

企业公平竞争与反垄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企业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公司、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定义1.公平竞争:在法律、行业规定和市场准则的基础上,企业之间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创新、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活动。

2.垄断行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垄断市场份额、限制竞争、掌控市场价格等手段,排斥、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公平竞争管理第四条产品定价1.企业应依据市场需求、本钱、竞争对手行为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价格,防止价格垄断行为的发生。

2.企业应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掌控产品价格以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掌控竞争对手的原材料子价格、投标价格等。

第五条产品质量1.企业应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商定等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企业在产品质量测试、认证等方面应公正、公开、透亮,防止利用欠妥手段排斥竞争对手。

第六条产品创新1.企业应加强科研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供应更多、更好的选择给消费者。

2.企业应敬重知识产权,禁止滥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广告宣传1.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应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企业应遵守广告竞争行为规范,不得侵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

第八条合作伙伴关系1.企业应与合作伙伴建立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不得以垄断地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企业不得与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垄断协议、价格掌控、市场分割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第三章反垄断管理第九条垄断行为的防范1.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以高价收购、掌控、并购其他企业,排斥其他竞争对手。

2.企业不得以垄断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并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反 垄 断 法

反 垄 断 法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 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 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 《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 大职能
• 三、反垄断法的作用
• 1.任务
• 《反垄断法》将白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 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任务是禁止卡特尔;控 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 行政垄断。
采购管理实务
采购管理实务
反垄断法
• 一、反垄断法概述
• 1.概念
•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 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 下简称《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 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 《反垄断法》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 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 法。《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 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垄断和 限制竞争行为。
• 2.实体规则内容
• 1)对限制竞争协议(包括横向限制竞争 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规则。
•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则。 • 3)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规则。 • 4)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二、反垄断法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 2.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 3.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 4.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体系
• 2.作用
•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 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 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 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 护消费者利益。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啦!你准备好了吗?下面,就和店铺一起来看一看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考点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拒绝交易;(3)独家交易;(4)搭售;(5)差别待遇;(6)掠夺性定价。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考点2】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

(4)不当技术联合。

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考点3】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申报实体条件(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反垄断法(第二版)


第三章反垄断法的历 史沿革
第四章相关市场的界 定
第一节竞争概述 第二节竞争理论
第一节垄断与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第三节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反垄断法的地位
第一节各国(地区)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我国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相关市场概述 第二节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
第六章禁止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制

第五章禁止垄断协 议行为制度
第七章控制经营者 集中限 制竞争行为
制度
第九章禁止 滥用知识产 权排除、限 制竞争行为 制度
第一节垄断协议行为概述 第二节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第三节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第四节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制度 第五节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第一节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制度概述 第二节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第三节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 域外效力制度
第十章反垄断法适 用除外制度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 的实施机关
第十三章反 垄断法的执

第十四章反 垄断法律责 任制度
第一节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农业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第一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概述 第二节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
第一节控制经营者集中行为概述 第二节控制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标准与审查标准 第三节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程序
第一节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竞争行为概述 第二节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读书笔记
goodnotes笔记我做了46页,真的入门必读物。
体例规整,内容翔实,结构清晰,对于中外主要国家的垄断法都有系统性地介绍,庞大丰富的知理论和大量 的案例案例结合充分,更难得的每一部分都有延伸阐述,可以让读者可以在哪些方面就自己感兴趣的点做拓展。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与反托拉斯法、卡特尔法、反限制竞争行为法是 同一概念。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实务探讨
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模 式与选择
1 双边协商模式
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竞争法 适用的双边合作
2 区域性统一立法模式
欧共体竞争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解决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方面主要采取两种重要
方法:一是欧共体竞争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 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
首先,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作 为两套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制度模式,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与共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深受美国的 影响,并吸取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实施中的 经验与教训,努力通过判例实践对效果原则予以修 正,尽可能避免美国做法所造成的麻烦。
三、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
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 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 互协调的问题
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用国 内反垄断法对国外企业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 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判决,但这些决定 和判决执行起来却有相当大的困难
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据此规 定,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 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 。
从目前《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情况 来看,它只是为管辖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 国境内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一 个基础性的、概括性的依据,并不涉及具体 规则以及实施的标准或要求
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 助条约进行;
二是依据国际惯例; 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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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2、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垄断的定义: 1、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2、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
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4、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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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场 规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垄断和反垄断法的界 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 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反垄断 执法体制的类型、执行的一般程序,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 义,适用除外的条件和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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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反垄断法 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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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二)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 (三)反垄断法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四)反垄断法的定位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 含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 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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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1)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2)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考点复习】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1.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如果商品之间具有相似的功能和用途,能满足消费者相同的使用目的,即可认定它们属同一商品市场。

(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如果两种商品的价格相差悬殊,即使彼此的功能和用途相同,也很难发生竞争关系,也就不可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4)商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5)其他重要因素。

2.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

相对于商品的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

(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4)地区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占比例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5)其他重要因素。

【考点复习】假定垄断者测试1.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中的应用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一般为1年)而小幅(一般为5%~10%)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

(1)如果能,则其商品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2)如果在此过程中,由于其商品涨价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与其商品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并最终无利可图,则其商品不能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需求者所转向的其他商品与其商品也同处一个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中的应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思路相同。

【考点复习】反垄断行政执法(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经营者承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考点复习】反垄断民事诉讼1.原告资格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4.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举报之日起中断。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1.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考点复习】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这类垄断协议也称为标准化卡特尔和专业化卡特尔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考点复习】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法律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考点复习】宽恕制度1.(从工商管理部门的角度)所谓“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酌情减轻处罚;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

2.(从发改委的角度)“重要证据”界定为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并未把对启动调查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列入。

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考点复习】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3)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4)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被搭售的商品与第一种商品须是两个独立的商品。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其他行为。

【考点复习】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3.鉴于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的特殊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规定:(1)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2)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考点复习】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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