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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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管理办法

XX集团“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第二章创建范围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

在全社会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是指在一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周期内积极开展以安全生产示范为向导,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监督管理为内容,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目标的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的企业班组或人员规模相当于班组的青年集体。

第五条开展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的主题口号是“安全生产、青年当先”。

创建活动的目的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安全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生力军地位,提高青年职工的安全素质,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六条青年文明号创建基本条件1、已取得本单位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并开展争创XX 集团级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集体。

2、创建集体中35周岁及以下青年不低于50%(非生产型部门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3、所在集体成员遵章守纪,敬业爱岗,勤学钻技,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4、所在集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文明,发挥示范作用,获得企业的认可与群众的好评.5、所在集体团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基础工作扎实、活动正常开展,集体中团员青年在各种急、难、险、重工作任务面前冲锋在前,模范带头作用明显.6、所在集体注重青年文明号创建的班组(岗位)文化建设,并结合工作实际努力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班组(岗位)文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部署,切实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创建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从2010年开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指导辖区内各类企业,中央企业指导其下属企业,根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以下简称《建设导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创建活动。

通过一段时间的创建,对符合《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要求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予“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川教函〔2023〕387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3〕387号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现将《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3年10月20日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数字化是我国开辟教育发展新赛道和塑造教育发展新优势的重要突破口。

为引领带动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提升全省教育数字化创新发展水平,构建教育高质量体系,开展四川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是指按照《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开展遴选创建,并在创建周期结束后经教育厅认定的区域(学校)。

智慧教育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创建主体,智慧教育示范学校以中小学(含中职)为创建主体。

第三条计划在“十四五”期间,遴选具有较强创新意愿、较好发展基础的区域和学校进行培育,分两批创建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区”10个左右,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学校”50所左右,开展智慧教育创新与实践探索,以教育数字化引领教育现代化,形成四川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新样态。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治校,办学行为规范。

(二)区域落实教育“两个只增不减”要求,学校经费保障、师生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办学基本要求,满足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整理版]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整理版]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城市、先进城区、先进县城、先进行业、先进风景旅游区以及行业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以下简称“先进”)。

第二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高全体公民素质和广大城乡、行业窗口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弘扬道德新风、融洽人际关系、推动城乡共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是省委、省政府联合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和谐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促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城市、城区、县城评选标准(一)政务环境廉洁高效。

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国建筑业协会在行业内组织开展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

验收评审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

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申报工程原则上应是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1、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本系统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区各行业协会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汇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

3、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对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项目,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国建筑业协会在行业内组织开展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

验收评审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

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申报工程原则上应是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1、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本系统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区各行业协会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汇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

3、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对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项目,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第七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培育实施和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word版)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word版)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根据卫生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及《__市__区创建__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范食堂和示范餐厅的创建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活动, 充分调动社区、单位、单位食堂、餐饮行业和家庭的积极性, 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环境,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全区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 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 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行为能力, 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组织管理区慢创办负责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和考评标准的制订, 将创建工作列入到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的工作范畴, 并组织对示范创建单位进行考评和授牌。

各乡镇办事处负责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区药监局负责示范食堂和示范餐厅创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示范市场创建工作, 示范单位由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创建。

各部门要制订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 并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示范创建工作基本内容(一)示范社区1、环境建设(1)环境整洁。

(2)有一个固定的宣传栏或橱窗等健康教育窗口。

(3)有健康教育活动室。

(4)有促进身体活动的专门场地和健身设施。

2、活动开展(1)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居民广泛参与的健康生活方式活动, 如宣传活动, 知识竞赛, 健康膳食设计比赛, 健身比赛、健康家庭评选等。

(2)健康教育活动室提供5种以上可供群众取阅的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材料, 有身高体重计、腰围尺、壁挂BMI尺、膳食宝塔挂图等设施, 有控油、限盐等支持工具展示。

(3)利用固定宣传栏或橱窗开展健康一二一知识宣传, 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4)每年开展4次以上健康知识讲座活动, 使居民了解健康生活方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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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六条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创建示范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将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设立、调整、变更情况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第七条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

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八条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对推动重大战略实施、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宣传推广意义;
(三)活动内容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活动名称与创建示范活动内容相符合,不与已有创建示范活动重复;
(四)考评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性强;
(五)提出推动创建、培育引导和示范推广措施,深入参与创建过程;
(六)原则上应当安排一定的政策支持,经费来源和预算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归口分别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提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经费来源等。

已经批准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调整或者变更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等,应当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但未经批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创建示范活动原则上不再开展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审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拟批复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
(五)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批,可以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情况特殊的,可以简化程序。

第十二条创建示范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发布通知。

公开发布创建示范活动通知,提出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

(二)动员组织。

动员组织创建对象积极参与,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工作。

(三)推动创建。

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符合资格的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评估周期内达到考评指标要求。

(四)评估验收。

成立领导小组或者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开展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五)组织公示。

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认定公布。

对达标或者验收合格的对象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总结推广。

及时总结创建示范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综合考评机制,统筹设置考评指标体系。

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考评方法,注重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考评,加强常态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对已认定的创建示范对象,复查结果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取消资格,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创建示范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对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育引导等措施,深入参与和指导监督,帮助和引导创建对象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所需经费由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不得额外追加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主动公开活动开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以及创建示范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采取随机抽查、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适时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对已完成创建任务且不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同时提出撤销申请,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报批后实施。

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创建示范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采取责令停止开
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信用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对未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三)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借机收费、变相收费或者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五)引发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加重基层负担,造成恶劣后果;
(六)参与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
(七)在创建示范活动管理中存在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或者撤销创建示范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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