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后评估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立法后评估研究

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摘要:从广义立法的角度来看,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立法后评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通过它可以使法律规范实施的真实情况显露出来,然后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进而促进立法质量的提升。
近年来,实践中我国己经有不少地方开展了立法后评估活动,但理论界的研究很不充足,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而且大多研究都是立法后评估概念界定、实践中的意义以及评估方式等问题,对构建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则是少数,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后评估制度。
本文在阐述立法后评估的基本理论后,考察了立法后评估在我国的实践以及国外相关制度的演进,重点研究了立法后评估制度在我国的科学构建。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评估程序,立法程序目录前言 (2)一、立法后评估的基本理论 (3)(一)立法后评估概念的界定 (3)(二)立法后评估的特征 (4)1、评估主体的多元性 (4)2、评估过程的公开性 (4)3、评估参与的民主性 (4)4、评估内容的系统性 (5)5、评估标准的多重性 (5)(三)立法后评估的理论依据 (5)1、法的有限性理论 (5)2、立法的过程理论 (5)(四)立法后评估的意义 (6)二、国外立法后评估制度考察 (6)(一)国外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演进历程 (6)(二)美国立法后评估制度 (7)(三)英国立法后评估制度 (7)(四)国外立法后评估制度之借鉴 (8)1、明确的法律制度 (8)2、专门的评估机构 (8)3、重视公众的参与 (8)4、科学的评估体系 (8)三、我国立法后评估的实证分析 (9)(一)我国立法后评估实践的样本分析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样本分析 (9)2、《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样本分析 (9)(二)我国立法后评估的实践评析 (10)1、未形成统一的评估标准 (10)2、没有专业的评估主体 (10)3、评估程序不规范 (10)4、评估方法五花八门 (11)四、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 (11)(一)立法后评估的原则 (11)1、客观性原则 (11)2、公开性原则 (11)3、民主性原则 (11)4、独立性原则 (12)(二)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12)(三)立法后评估的对象 (12)(四)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13)1、合法性标准 (13)2、实用性标准 (13)3、效益性标准 (13)4、技术性标准 (14)(五)立法后评估的方法 (14)1、问卷调查法 (14)2、实地调研法 (14)3、座谈法 (14)4、定量分析法 (15)(六)立法后评估的程序 (15)结语 (15)前言现阶段,我国立法后评估在法律层面上尚处于空白,《立法法》也缺少相关规定,但一些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行政机关己在理论和实践中对立法后评估工作己经开始了有益探索。
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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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 操 作 性 。 法 后 评估 指标 体 系应 以 可操 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前 可 立
押 , 带来诸多矛盾和纠纷 , 会 国家 的土 地 制 度 也 会 动 摇 。 ( ) 济补 偿 。 六 经
为防 止各 地 借 土 地 流转 之 名 ,作 出违反 土 地 政策 的行 为 .
出 台 的《 村 土地 流 转 法》 土地 流 转 的 方式 要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农 对 超 出规 定 范 围进 行 流 转 的为 非 法 行 为 。按 照 中共 中央 作 出 的 《 于 推进 农 村 改革 发 展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农 村 土 地 流转 关 ,
标 体 系 的 研究 与探 讨 极 具 意 义 。
目前 , 村 土 地 流转 的 概 念 有 广 义 解 释 . 有 狭 义 解 释 . 农 也 有 的 解 释用 词 也模 糊 。 对 人 们 正 确 理 解农 村 土 地 流 转 , 确 这 准
得 土 地 经 营 权 , 缺 少 经 营 技 术 、 少 资 金 投 入 的 人 员 , 能 如 缺 不 获 得 大 规 模 的 土地 经 营权 。 以防 土 地 经 营 人 员 不 能 如 期 履 约 , 或 者 浪 费 土地 资 源 。
有 的 特 性 , 构 建 出进 行 定 性 及定 量 分析 的若 干 指 标 。 学 地 将 科
要 组 成 部 分 。 估 法 律 的实 施 效 果 , 要 确 立 一 定 的 评 估 标 准 , 评 需 然 后 依 据 评 估 标 准 设 立 一 系列 的评 估指 标 及 指 标 体 系 ,以期 对 立 法 实 施 效果 进 行 客 观 、 面 与 真实 的 了解 。 估 指 标 体 系 全 评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化探讨

立 法 后评 估 作 为 一个 新 生 事物 , 在评 估 目标 、 评估 主 体 、 评 估 对 象 以及 评估 程 序 和 方 法等 基本 问题 上还 处 于探 索性 阶段 , 需要从 理论 上 予 以梳 理 , 从制 度上 予 以构 建 。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化探讨
口 王 欢 陈加 云
出现在行政许可法中。该法第二十条规定 : “ 行政许 的法律文本与制度操作中 , 也往往将提高立法质量 可 的设 定机关 应定期 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 作为立法后评估最重要 的价值 目标。例如, 《 西安市 价;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 , 认为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明确规定 , “ 为了 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立法质量 , 促进经济社会发 组织能够 自主决定的 ;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方案可供选择 , 而行政机关没有选择 时必须说明理 范为对象的 , 每一部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应当接受 由。 ” 据此 , 笔者认为 , 立法后评估尤其是地方性立 事后评估 的检验 。但这只是一种理想说法 。实际 法后评估制度 的构建应 当解决“ 立法质量” 的外延 , 上,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 , 经受评估 的地方性法规和 即主要评估 的是地方性法规 、 规章与实际的一致性 , 规章相比较现行有效 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言 , 只 还是成本效益抑或其他 。当然 , 基于地方性法规 、 规 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0以地方政府规章为例 , 安徽省 章所涉领域 的不 同, 其基本价值取 向也应当有所差 政 府 法 制 办 开 始 得 比较 早 , 数 量 也 比较 多 , 从2 0 0 0 别。具体说来 , 笔者倾 向于在食 品药品安全标准等 年到2 0 0 5 年, 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对 1 2 部省政府规章 问题上适宜于风险和产 品危害分析评估 ; 在一般行 实施效果进行 了测评 , 而制定 的规章不少于 5 O 部, 能够接受评估 的尚不足 四分之一。广东省尽管从 政管制领域侧重于必要性评估 ; 在基础设施 、 公共福
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研究

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只有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评估,预测与衡量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具体影响,保证利益群体的受益和受损程度维持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才能获得良法。
而要对法律进行科学的评估,就需要一套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成为法律影响评估的关键要素。
它旨在通过建立一套容纳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的测度指标,测算法律可能产生的收益与成本,从而使得法律影响评估更具操作性、客观性与精确性。
法律影响评估是指对现行法律或拟议中的法律草案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影响进行系统分析、预测与评价,评估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测算相关成本和收益,进而提供立法与不立法、选择一种方案或者放弃另一种方案的科学依据。
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作为法律影响评估实施过程中的基本测量工具,它将法律法规共同的影响因素作出一般性的概括和总结,并对这些影响因素予以指数化的塑造,以期揭示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整体效用。
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包括立法前、立法中与立法后的三个阶段。
其中,指标体系在立法前的应用属于一种预评估,其评估效果具有预测性。
指标体系在立法中的运用直接关系到立法结果,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立法博弈。
指标体系在立法后的使用,则是未来修法的重要前提,关系到法律修改的质量。
评估指标体系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系统优化等构建原则。
当前国外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有两种模式。
其一为美国和加拿大采用的成本收益模式。
此种模式不再具体细分法律影响的不同领域与内容,直接对相关后果进行成本收益测算和评估。
其二是欧盟模式。
此种模式先将法律的影响区分为社会、经济、环境等不同类型,甚至进一步区分为更为细致的子类型,这些具体类型与子类型就成为不同层级的评估指标;最后对这些指标进行具体的成本收益测算与度量,从而形成评估结果。
两种模式最终都是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努力通过货币化来进行客观的比较与衡量,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xx年xx月xx日•引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现状及问题分析•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目•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保障机制•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是近年来法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对于完善行政立法、促进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都需要行政立法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完善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研究目的是通过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为我国行政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其中文献综述主要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比较研究主要是对国内外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实证研究主要是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第一手数据,对研究结果进行验证和支持。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
结构上采用总分总的结构,先总体介绍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背景,然后分别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实践情况,接着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最后总结研究成果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研究内容与结构02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概念与特征客观性:评估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数据进行,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综合性:评估内容涉及行政立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接受性等。
事后性:在行政立法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评估,而不是在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
行政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行政立法实施一定时间后,对其运行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和反馈的一项制度。
行政立法后评估具有以下特征国内实践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始于2000年,主要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北京市地方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北京市地方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在社会方面,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人民福祉。
因此,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就业创造和劳动力市场:指标可以包括就业率、失业率、以及各个行业和地区的岗位匹配度等,以评估地方立法对就业市场的影响。
2.教育和职业培训:指标可包括学龄人口的教育水平、教育公平性、教育投入和教师素质等,以及职业培训的覆盖率和培训质量等因素。
3.社会保障和福利:指标可包括社会保险覆盖率、社会救助标准和范围、社会福利的平等性等,以评估地方立法对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改善程度。
4.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指标可包括基础设施的普及程度、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等,以评估地方立法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改善情况。
在经济方面,可持续发展意味着经济增长与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的平衡。
因此,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增长和创新能力:指标可包括GDP增长率、人均收入、企业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等,以评估地方立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2.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效益:指标可包括能源和资源的使用强度、水和空气污染排放、废物产生和处理等,以评估地方立法对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影响的改善。
3.产业结构和就业质量:指标可包括经济结构的转型情况、高技术产业的比重、劳动生产率和就业质量等,以评估地方立法对经济结构和就业质量的影响。
4.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平竞争:指标可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等,以评估地方立法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在环境方面,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因此,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系统建设:指标可包括耕地和森林面积、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等,以评估地方立法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作用。
2.水、空气和土壤污染:指标可包括水体和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土壤污染情况等,以评估地方立法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控制情况。
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

同一个评 价指标体 系 , 它们 在立 法 目的、 任务、 实施
主体 、 调整 对象 上 的差 异 , 决 定 其 在 立 法质 量 评 价 指 标及分值 上也会有 所不 同。
地 方性 法规 的立 法后 评 估 实 践 和经 验 告 诉 我
们, 不 同类 型地方性 法规 的立 法质 量 评价 不能 套用
1 . 四大类 地 方 性法 规 的立 法后 质 量 评价 指 标
体 系存 在差 异 。其原 因是 根 据法 规 的 类 型需 对评 价指标 作适 当调整 。具体 的调 整方 法是 : 一 级指标 的内容 和数量尽量 少作 更动 , 主要 调整二 级 指标 的 内容 和分值来体 现不 同类 型法 规评价体 系的差异 。
性法 规和社 会 类地 方性 法 规 的实 施 效 益评 价 得 分
现将差异 化评价指标 体 系的要点说 明如下 :
的 占比权重应 大一些 ; 宪权重 则可 大一 些 , 或 可与 其实 施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7— 0 l
代 法 学
效 益评价 的 占比得分相 当 , 甚至适 当高一点 。 3 . 本 文虽 然 是 以 四大类 分 类 法对 地 方 性法 规
国家政权 机关制定调 整经 济关 系 的法 律文 件 , 就其
调整对象 而 言 , 既 包 括 国家 机关 、 社 会 组织 和 其他 经济 实体 在 经济 管理 过 程 中和 经 营协 调活 动 中发
基 金项 目: 重 庆哲学社会 科学规 划特别 委托项 目 “ 地 方立法 质量评价指标体 系研究 ” ( 2 0 1 1 T B WT 0 1 ) 作者简介 : 俞荣 根 ( 1 9 4 3一) , 男, 浙江 诸暨人 , 西南 政法 大学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9期135㊀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张振安㊀张丽娟(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海南三亚572022)摘㊀要:地方行政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数量上讲占有绝对的优势.提高地方行政立法的质量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评估制度是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以法律思维的三重视角建立符合地方法治化要求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对于提高地方行政立法的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关键词:行政立法;立法评估;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9.19.064㊀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目标须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入手.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是构建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就立法的数量而言,行政立法的数量占绝对的优势,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行政立法的质量对治理法治化的目标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关联.但行政立法是属于从属性立法,存在正当性不足,制定程序简单,审查监督机制不严等问题,立法质量不高,一直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诟病,建立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行政立法评估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自2001年开始,我国的部分省份开始积极探进行了一些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尝试,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评估指标在内的诸多问题仍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难以达成共识.本文试图从地方行政立法的相关概念界定出发,阐明行政立法评估的重要功能,以法律思维的三重视角探讨建立符合地方法治化要求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1㊀地方行政立法评估概念的界定1.1㊀地方行政立法的概念界定广义的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与行政活动内容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㊁部门规章㊁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狭义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从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立法应取最狭义的概念.例如:依据«宪法»第五十九条和«立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依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㊁委员会㊁中国人民银行㊁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和设区的市㊁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行政立法是指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的活动.1.2㊀立法评估后的概念界定立法后评估相对于立法前和立法中评估而言.有学者认为, 立法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政府部门㊁组织或人员对法律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目的在于找出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 .还有学者认为, 立法后评估是指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现行有效的法律㊁法规和规章的文本质量㊁实施实效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评价.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立法后评估有以下几个构成要素:一是评估主体;二是评估对象;三是评估程序;四是评估的方法;五是评估的时间;六是评估的标准和指标体系;七是评估的目的;八是评估的回应.在综合上述概念的基础上,可以把立法后评估界定为:评估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㊁程序和标准体系,对现行法的价值体现㊁规范程度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性地评价,为法律完善提供参考依据的活动.1.3㊀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概念界定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对象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理由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比较广泛㊁数量十分庞大,将其列为评估的对象虽然对于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各个地方还不具备全面评估的人力㊁物力和财力等.当然,有的地方如南京㊁合肥等将审查的对象扩大为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政府部门和县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作硬性的审查要求.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将地方行政立法评估界定为 评估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㊁程序和标准体系,对地方政府规章的价值体现㊁规范程度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性地评价,为规章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的活动 更为科学.2㊀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2.1㊀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活动开展提供价值导向柏拉图㊁亚里士多德等先哲们认为,良法是实现法治的首要条件,但何为良法?学者有不同看法.博登海默认为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我国的李步云教授认为,良法包括 真㊁善㊁美 三个标准.良法须以价值为导向,立法评估的目的在于实现制定良法的目的,最终实现良法之治.蕴含法律价值的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面的导向作用.科学合理的立法评估体系,往往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大众的普适价值理念,是法治精神在立法评估活动中的集中反映和基本要求,为立法评估活动的开展体统了精神动力和价值导向.2.2㊀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活动开展提供客观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主体不仅可以用理性思维对感性材料进行逻辑加工,将感性知识上升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9期136㊀㊀为理性认识,而且还可以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能动飞跃.认识主体在获得理性认识以后,通过设定理想的目的㊁制定理想的计划㊁方案等形式,使之反作用于实践,转化为现实.立法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实际上是理性知识获得的过程.科学㊁合理㊁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同时能够作为立法活动成果的评价的依据,推动立法质量的提高.2.3㊀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该项工程包括评估主体㊁评估程序㊁指标体系内容.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开展立法评估活动的关键所在.由于立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广泛性㊁复杂性㊁社会性等特点,对立法活动成果本身以及立法实施后的效果评价具有较大的难度,尤其是立法评估的标准及指标体系的确立.立法评估指标体系设置的不科学,超前或落后,片面或过于周详都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起到推动立法发展的作用.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理论研究的成果,为立法评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3㊀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随着立法权的扩展,地方行政立法的数量会成阶梯式的增长,立法评估活动制度化将成为现代立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梳理发现,学者们提出的评价指标有:公平性㊁合法性㊁合目的性㊁技术性㊁执行力㊁效率性㊁效能性㊁适当性㊁可操作性㊁地方特色性㊁协调性㊁适应性㊁法制统一性等等.部分省份率先开展了立法评价实践活动,实现了立法评估的制度化,构建了评估指标体系.如甘肃省确立8个一级指标并量化为39个二级指标,广州市确立6个一级指标并量化为25个二级指标.虽然立法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起步较晚,且引起的重视还不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部分学者尝试将立法评估指标进行理论化和系统化.有学者将一级指标归为四类标准:规范类标准(合法性㊁合理性㊁合目的性);成效类标准(成本性㊁效益性㊁可行性);技术类标准(语言规范性㊁结构规范性㊁可操作性);校正类标准(立法参与性㊁回应性㊁地方特色性).崔红教授将一级指标归为两个维度:第一维度是法律法规自身维度如必要性㊁合法性㊁合理性等;第二维度是地方立法的社会影响维度.四类标准的划分有其合理之处,但仍没解决评价指标内容交叉的问题,如规范标准和技术标准㊁合理性和合目的性等在语义上存在包容关系.两个维度的划分是从法的本体和运行效果两个方面作为研究的视角,具有较强的法理基础,但忽略了对法的价值考察.法哲学理论对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西方法哲学理论虽然有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对于世界各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㊁社会法学三大学派三足鼎立但又相互靠拢的趋势也日益显现.以价值视角㊁规范视角和效果视角确立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一级㊁二级指标体系具有较大的合理性.3.1㊀一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目标设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各项指标体系进行合理地分类,避免各项评价指标存在过多的交叉或造成评价内容的遗漏.一级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法理基础,以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作为依据,保证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此外,鉴于当前我国的行政立法评估实践才刚刚起步,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一级指标体系的设定不可追求大而全,要求过高.以三大法学派的研究视角将一级指标体系设定如下:价值体系包括秩序价值㊁平等价值㊁自由价值等;规范体系包括合法性(内容)和技术性(形式);效果体系包括针对性和合理性.3.2㊀二级指标体系(1)价值体系方面.秩序价值指标主要考量行政法规是否有继续规制的必要,现有的规制措施是否能够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是否需要增减或变更规制措施的种类㊁幅度等.平等价值指标主要考量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平等.自由价值指标公民自由㊁信仰自由㊁政治自由㊁人身自由是否受到不当限制或剥夺,现有的规制是否让人感觉过于束缚㊁压抑或恐惧等.(2)规范体系方面.合法性指标主要内容有法制统一性(不得与宪法㊁法律㊁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㊁职权法定性(不得超越地方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㊁程序正当性(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制定㊁修改㊁清理㊁完善等).技术性指标包括的二级指标有:符合立法语言规范要求㊁法的文本结构完整㊁法的结构要素完备㊁法的逻辑结构合理.(3)效果体系方面.针对性指标包括是否着眼于本地特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解决真实存在的问题.特色性或地方性应当包含于针对性之内.地方性行政立法需要规制的问题可能是特色性也可能是与其他地方一样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法规的创制和制度的设计不论是否有特色,最终的落脚点在于有效地实现法律规制的目的,因此,特色性在立法评估体系中可作为 加分 的项目.合理性指标作为效果体系下的指标原因在于合理与否是衡量立法效果的尺度.合理性指标包括几个方面:成本效益的比例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是否被合理地利用,违法成本规定是否合理等.立法评估指标体系是衡量法律质量优良的标准和尺度,是开展立法评估工作所遵循依据.但立法评估指标体系归根到底属于意识的范畴,具有主观性的特点,难免会出现认知的不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㊁法律制度的完善㊁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立法评估指标体系也将越来越科学合理.参考文献[1]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2]汪全胜.立法后评估概念阐释[J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3]王柏荣.困境与超越:中国立法评估标准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4]崔红.地方治理法治化研究 规范立法和创新制度[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81G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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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俞 荣根 程 雪 莲
标 子体 系、 实 施 效 益 评 价 指 标 子 体 系
2 01 1 g5 月 ,由重庆 市人 大 常委会 办公 厅 推荐 , 重庆 市社 会科 学规 划办公 室批 准设 立 的2 0 1 1 年 度 重 庆市哲 学 社会 科学 基金 特别 委托项 目 《 地 方 立 法 质 量- i ,  ̄Y r 指 标体 系研 究》 课 题正 式立 项 。 同 期 , 由高 校 法 学 学 者 和 省 级 人 大 立 法 工 作 者 组 成 的 课 题 组 也 相 继 组建 完 成 , 成员 中有 两家 省 级( 重庆市 、 福 建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从 事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多 年 、富 有 经 验 的 负责人 和 干部 , 有 来 自国内三 所 著名 高 校( 西 南 政 法大学、 中 国政 法 大学 、 重 庆 大 学法 学 院) 长 期 从 事 立 法学 理论 研究 的硕 士 、 博 士生 导 师 。: 历 时 近2 年 , 课题 组形 成 了3 个 总报 告 、 9 个 分 报告 和及 1 个 附 录 组 成 的总 计3 0 . 5 万 多 字 的研 究 成 果 全 稿 , 2 0 1 3 年3 月 , 课 题 正 式 结 项 。关 于 地 方 立 法 后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的内容 主要体 现在 2 个 总报 告( 总报 告2 和3 ) 及 其 相 关 的7 个 分报 告( 分报告1 、 分报 告2 之第 二 部 分 、 分 报 告 3 、 分报告4 — 1 、 分报告4 — 2、 分报告5 — 1 、 分报告5 — 2 ) 中。 现将 主要 内 容介绍 如下 , 敬请 读 者批评 指 正 。 地 方立 法后 评估 指标体 系 : 文 本 质 量 评 价 指
4
措施 未超越地方立法权 限。创设 的行政事业 收费项 目合 合 : 4 —3分; 两项或两项 以上不符合 , 或合计相 当于两项和两项
法。 ( 5分 )
பைடு நூலகம்
政府 没有过 多地干 预经济 , 没有 不当地干预 市民社会 , 没 政府没有不 当干预 经济 和社 会 , 未 给行 政相 对人 增设 义 务 : 5 5 合理性 有给行 政相对人创设过多 的义务 。 分; 存在 于预经 济、 社会 和增设 义务 的条 款 , 但不很 严重 : 4—3
机确 已成熟 。
( 5分 )
迫切 : 4—3分 ; 未 出台过政府规范性文 件或规章 , 立 法成熟度不
足: 2— 0分 。
符合地方立法 权限 。与宪法 、 法 律及行 政法 规 的立法精 符合地方立法权限 , 与上位法无 抵触 , 且衔接较 好 : 5分 ; 符合地 3 神和具体条文无抵触 , 与上位法衔接较好。 ( 5 分)
( 1 0分) 该事项 已不能或难 以用一般的政府规 章或规范性 文件调 该事项 已用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调整 1 年 以上 ( 含1 年) , 立 整, 适合用地方性法规手段进行 规范。立法迫 切 , 立法 时 法时机成熟 : 5分 ; 未 出台过政府 规范性 文件或 规章 , 立法 要求
合法性 创设 的行政许 可项 目符合《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 1 0分) 行政处罚未超越《 行政处罚法》 的范围限制
。
方立法权限 , 与上 位法精神无抵触 , 具体条文衔接存在 暇疵: 4 — 3分 ; 与上位法条文或精神存在抵触 : 2— 0 分。
。
创 设 的
创设的强制 四项均符合 : 5分 ; 不论 哪一项不 符合 , 或合 计相 当于一 项不符 以上不符合 : 2—0分 。
1
区实际情形 。
立法必 ( 5分 )
要 性
分) : 5 分; 上位法无明确授权 , 本表 中“ 地方特色” 得分在 1 3 ( 含
1 3分 )一 2 O分之间 : 4—3分 ; 上 位法无 明确授 权, 本表 中“ 地方
特色” 得分在 1 3分 以 下 : 2— 0分 。
2
、
表1 : 地 方 立 法 文 本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子 体 系及 其 分 值 表
地 方 性 法 规 名 称
序 一级 指标 号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评分参考
有上位法授权 , 或 该事项 仅用上 位法 调整无法 穷尽 本地 有上位 法授权 , 或 本表 中 “ 地 方特 色” 得 分在 2 O分 以上 ( 含2 O
一
本着 “ 符合 立法 科学 且设 置合理 、 周 全 而 重 点 突 出、 简 明易操作 、 不 搞烦 琐哲学 ” 的原则 , 地 方 立 法 的 立 法 后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由 文 本 质 量 评 估 、 实 施 效 益 评 估 两 个 子 体 系 组 成 。两 个 子 指 标 体 系 的 量 化 总 分 均 为1 0 0 分 , 分 解 于各 一 级指 标 和 二级 指 标之 中 ; 各 一 级 指标 内 的二 级指 标 分值 总和 为该 一 级指 标 分值 。 在 实 际操 作 中 ,两 个 子 体 系 所 作 评 价 的 总 分 按 照 一 定 权 重 比例 , 计 算 出评 价 对 象 的 总 得 分 , 并 同 时 作 出 定 性评 价 。 地 方 立 法文 本 质量 评 价 指标 子 体 系 由6 个 一 级 指 标 和2 0 个 二级 指标 组成 。文本 质量 评价 指标 子体 系总分 为 l O O 5 }。 其 中, “ 立法必 要性 ” 1 0 分 ; “ 合 法性 ” 1 0 分 ; “ 合 理性 ” 2 5 分 ; “ 可操作性” 2 0 分 ; “ 地 方 特 色 性 ” 2 5 分 ; “ 技术性 ” 1 0 分。 为使 评估 操作 简便 易行 , 2 0 个 二级 指标 均按5 分 的分值 设计 ( 详见 表 1 : 地 方 立 法 文本 质量评 价指 标子 体 系及其分 值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