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简述刑事和解制度规范探讨 精品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新刑事诉讼法倡导以人为本、从严从宽相统一的理念,引领刑事司法改革方向,给刑事和解制度打开了新的视野。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必然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视司法效率和社会公正的统一,强调多元化的解决纠纷途径,提倡优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轻微犯罪案件,鼓励采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刑事和解制度正是这种司法思想的具体表现,它不仅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增强了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况可以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考虑和解处理,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依法增加和解决定的适用范围。
如果当事人在经过法官提示后,认为有和解可能,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和解,法院可以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指定专门审判法官进行和解,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或和解。
二、刑事和解案例分析1. 被害人原谅犯罪嫌疑人某市区小偷小摸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忏悔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使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并向被害人道歉认罪。
被害人表示能够理解并原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动表示要和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
法院在调查取证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经过法官审查后认可该请求,依法作出和解决定,确定犯罪嫌疑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适当的赔偿费用。
2.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某区一名盗窃罪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积极配合警方协助取回被盗物品,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犯罪的许多方面,并及时退还受害人的财物,并道歉认罪,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在法院的引导下,犯罪嫌疑人和出于感恩之心的受害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签署书面确认赔偿协议。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作出了和解决定,撤销了原来的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协商和和解,以达到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引入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者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根据协议结果对犯罪者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差异较大。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仍存在一定限制。
3. 犯罪者改造效果不明显:部分犯罪者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未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导致犯罪行为未得到根本改变。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应制定更加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以更好地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3. 加强犯罪者改造: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加强对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不良行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意义及存在的问题,在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恢复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办案效率,构建和谐社会。
标签:刑事和解意义缺点构想1 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交谈,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和解协议对加害人进行刑事处分。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关系,是一种新的刑事理念。
2 刑事和解的意义2.1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流的机会,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被害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对加害人阐述加害人对自己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和损失,加害人可以通过被害人的陈述了解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有利于其从内心反思悔悟自己的行为。
所以说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了被害人的地位和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2.2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
刑事和解的结果有两种:一是主要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案件中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等;二是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的象征意义上的和解,如因侮辱、毁损名誉等而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等。
刑事和解是以加害人的主动认罪为前提,这样使得双方交谈协商的环境相对平和,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的伤害提出赔偿请求,加害人为了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减轻自己的罪责,积极地在物质上给予被害人赔偿。
在双方的交流中,被害人接受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悔悟,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仇恨,使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得以安慰,有利于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恢复。
最新-谈论刑事和解司法保障 精品
谈论刑事和解司法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
对于刑事和解的合法化,从全国人大的立法说明来看,社会各界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尽管多数意见认为,刑事和解的合法化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和刑事司法的实践需求,但是,不少人士仍有疑虑这样的规定如何避免花钱买平安等风险?客观而论,刑事和解是与当前刑事政策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司法体制改革密切关联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
许多诉讼内外因素可能影响刑事和解的法律功能及其实现。
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化解风险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在刑事和解的合法化中,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并实现其制度价值是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密切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一、刑事和解合法化的争议焦点根据立法者的预设,刑事和解应在罪行较轻的公诉案件中进行,这可现实地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实现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同时,禁止在罪刑严重的、再次犯罪风险较大的公诉案件中进行刑事和解,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刑事和解的现实风险。
2012年《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刑事和解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1实体要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属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作为附加条件,该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2程序要件。
进行刑事和解,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而且被害人自愿和解。
与之相关的是,近年来,许多学者根据实证研究论证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如尊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意愿,有利于实质性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对多元化价值的追求等。
2012《刑事诉讼法》设置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尤其是赋予刑事司法机关从宽处罚的裁量权,是否蕴含着制度风险?许多学者表示了极大的担忧,认为刑事和解在中国转型社会中难以避免花钱买平安等风险,匆忙立法,可能于事无益,反而添加乱象。
刑事诉讼法调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手段,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调解概述1. 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2. 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基础,调解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公平原则:调解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开原则:调解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刑事诉讼法调解法律规定1. 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案件可以适用调解:(1)民事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抚养纠纷案件、财产分割案件等。
(2)刑事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3)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赔偿案件。
2. 调解的启动(1)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2)人民法院主动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适宜调解的,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3. 调解的程序(1)立案: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表达意愿。
(3)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签署和解协议。
(4)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调解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4. 调解的效力(1)和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2)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doc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刑罚权历来被视为公权力而被国家所垄断,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下面是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出于对传统诉讼模式忽视被害人缺陷的反思,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直面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成为西方犯罪学界研究的主体,以刑事和解方案为主要操作模式的恢复性司法方案成为热点。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纷纷掀起了刑事和解的研究狂潮。
各地的探索性实践也颇见成效。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也已经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但都只限于自诉案件。
虽然刑事和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而设立的,但在实践中会因多方利益的角逐而偏离预先设想的初衷,甚至会危及其根基,这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重大挑战。
如有时会因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财力悬殊、取证困难、诉讼费高昂而使被害人违心和解,这样刑事和解成了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同样,加害人可能以赔偿为条件提出减轻刑罚等不合理的要求,这会从本质上动摇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根基,然而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往往由于现实原因接受不合理的要求,从而使法官面临是保证被害人获得赔偿还是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的两难的窘境。
而刑事和解则演变成了只要赔偿就可以按加害人要求量刑的真正交易。
刑事和解的含义及其特征刑事和解的概念和解作为诉讼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行为和结果。
按照纠纷或诉讼性质的不同,和解可以分为民事和解、行政和解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即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调停人的主持下,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对话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与被害人,而非检察机构,这一点就是刑事和解制度与控辩双方的协商制度的区别,后者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之间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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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和解制度规范探讨内容摘要作为被害人保护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逐渐成为各国解决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但也面临着诸如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之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同罪不同罚之间的矛盾。
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引进与构建而言,有必要从深层次上探索这些冲突和矛盾问题。
从我国现实考察,可以看出无论从历史传统、现实的刑事案件的压力以及国际环境,都具备了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
但是,应当确立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使刑事和解制度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冲突;衡平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加害人的和解--,简称,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简称,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加害人和被加害人直接交流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刑事和解最核心的价值理念是被害人保护思想,它是诸多解决人类社会纷争的理性选择的一种手段,其从根本上体现出人们对待社会冲突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
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广泛的选择,以应付由个人纠纷引发的冲突。
诉讼只是从回避到暴力等诸种可能的解决方式之一。
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以及各种文化中的社会制裁的选择,传达出人们所钟爱的理想,表达了他们对自己的看法,也反映了他们与他人关系的质量。
它们显示出,人们是希望回避还是鼓励冲突,是压制还是温和地解决这一冲突。
最终,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被揭示出来。
任何社会和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无一例外,而关键在于社会必须对冲突纠纷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冲突不以将会毁掉整个社会的暴力方式而进行。
因此,和谐只是相对的和谐,而防止社会纠纷向狂暴的方向发展才是解决社会纷争的基本目的,和解无疑是符合这种解决纠纷目的的手段。
一、刑事和解蕴含的冲突一犯罪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冲突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当事人在权利遭受侵害时,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的公权力帮助,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权利受到侵害,以及解决纠纷的动态过程。
与之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人请求,通过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私力救济在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不发达、国家政治、司法制度不健全时具有相当的合理价值。
它往往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体现,被害人在受到侵害时,通过私人力量的救济,对加害人进行惩罚,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将来的侵害也是一种警告,从而减少了社会冲突的扩大,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
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同样也有其存在的必要。
因为法律毕竟不是无所不在的,一定有其触角难以涉及的地方。
通过私力救济,可以更大限度地弥补法律的空白地带,减少社会冲突造成的不良后果。
刑事和解就是如此,通过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享有处分自己利益的权利,减少纠纷解决成本,实质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概不会有人为了使法律在任何时候都百分之百地得到执行,而乐意承担必须的高昂成本……有时,法律的完全执行要求警察和行政机构不得不对更多的人实行强制,使那些人强烈地感到法律是错误的。
无论对一个具体情况和决定作出的判决多么规范,我们都必须承认,执法者在执行那些不受欢迎的法律时常常会犹豫不决。
因此,私力救济在公力救济无力或者匮乏的时候,无疑是解决社会多元冲突的可以选择的一个良策。
虽然公诉案件在传统观点上侵犯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但是,具体的损害毕竟不是由抽象的国家来承担,如果被害人不是犯罪侵害的唯一承受者,那么其最起码也是其中之一,因此,在应然角度上,有权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
但是,国家出于社会控制和管理的需要,把被害人保护自己的权利收归国家所有,以国家的力量帮助被害人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
从而避免了冲突的扩大化给社会造成的冲击。
国家不仅仅窃取了‘冲突’,而且还通过迷人的法律语言将社会相互联系和冲突的戏剧效果和感情转变为适用刑事程序的技术性过程。
国家通过公诉垄断追诉犯罪手段,使报复和惩罚犯罪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私力救济曾在原始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分配、婚姻的纠纷或争执,都通过氏族成员自行解决,如血亲复仇。
而法产生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解决的严重冲突则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由此,公力救济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对于和解这种私力救济方式而言,无疑与传统的公力救济的观念发生了碰撞。
公力救济采取国家机关或者其代理人对追究犯罪垄断的模式。
私力救济的范围被压缩,被限制于在少数种类的案件中使用。
更重要的,同时也是更为普遍的救济方法,是法院判决所给予的救济。
这是因为,虽然犯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利益,但是,其最终体现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犯,即使一个轻微伤害案件都会侵犯到社会整体利益,这种侵害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无形的,但却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必然的。
既然对国家整体利益进行了侵犯,被害人不能因为一己之私而阻止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不顾国家利益而只是考虑到自己的利益。
在传统观念中,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被害人虽然从程序上属于当事人,但实际上却处于证人的角色,他们既不能对程序问题有什么发言权,也不能在案件的实体问题提出个人的要求,这是因为,如果任由被害人自己决定是否对犯罪进行惩罚,除了侵犯了国家固有的追诉权,会使社会冲突扩大,导致国家无法控制而损害普民利益外,在被害人因种种原因放弃对犯罪追究时,更可能导致犯罪人逍遥法外,可能会对国家、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在刑事和解问题上,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之间的冲突,其实质上是刑事和解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与现行刑事法的国家本位价值观的对立与冲突,在我国人本观念尚不发达的前提下,这两种冲突将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理念带来相当大的冲击。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同罪不同罚之间的矛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中的黄金法则。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就是唯一上帝,在法律之上没有其他的权力。
在法律帝国内,每个人都是法律平等的子民。
没有人可以因民族、种族、国籍、身份、宗教信仰等得到特殊的优待或者不利对待。
法律没有特殊的亲属,不需要对谁特别进行关照。
法律也没有特殊的利益,不能因为谁的利益而在同样事情下做出不同对待。
罪行法定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演绎和具体化。
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具有最高的蕴义,才能保证每个人的犯罪只有而且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决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上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在17、18世纪,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的黑暗现实,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和人权保障理论为其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为丰富。
无疑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定的缺陷,是通过一种现实的社会代价去换取理想中的法律真正的、完全的公正的原则。
因为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将永远要滞后于犯罪,加上否定类推,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犯罪不能被绳之以法,导致对一些犯罪的放纵和无能为力。
但是,罪行法定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在金字塔顶端的地位。
犯罪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决定,而不是由其他任何恣意的或者不羁的意志能够抉择,这保证了一种民主和法治秩序的有效展开与建立,人治社会的消融与分解。
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
罪刑相适应的观念可以上溯至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
但当时的同态复仇实际上是统治阶级酷刑的依据,是完全以结果论责任的绝对报应刑。
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严刑酷罚的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等价的观念。
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罚的轻重。
贝卡利亚也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
罪行相适应原则可以防止犯罪所得到的与其所失去的不成比例,通过对犯罪的相当惩罚也可以警醒未然犯罪,使正义以一种朴素的方式体现。
但是,对于刑事和解而言,其与上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发生了严重冲突。
因为刑事和解是建立在加害人付出一定的金钱等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在刑事惩罚方面予以减轻或者豁免的制度。
这样,无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原则以及罪行相适应原则都形成巨大的理念和实践悖论。
这样,正义可以用金钱赎买,法律可以为有钱人定做。
有钱人可以获得正义和平等,而无钱的人只好因经济原因远离正义和平等了。
即使刑事和解是基于被害人利益考虑而采取的一种新型制度和理念,但是,其对人们的法律是公正、平等的信仰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
二、刑事和解的比较考察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与三个传统有关,第一个传统是门诺教会对加害人与被害人调解--,简称的探索;第二个传统是公共刑事司法局缓刑部门的和解计划;第三个传统是矫正部门以赔偿为中心的和解计划。
其起源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的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并且随着世界各国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和发展,又呈现出不同的样态。
一美国基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会谈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考虑,美国律师协会直到1994年才对刑事和解予以认可。
在1995年被害人援助国际组织批准了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后,美国的刑事和解在正式的法律背景下才终于合法化。
1.案件适用对象及范围。
美国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最初是少年犯及其受害人,后来扩大到成年犯及其受害人,适用案件范围最初是破坏艺术品、轻微人身伤害、偷盗等轻微刑事案件,后来扩展至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性案件。
2.案件的适用程序。
首先,刑事和解案件的受理。
确定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是通过案件筛选程序完成的。
美国刑事和解协会-所确定的筛选标准是1有利于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意愿并能够参与;2和解过程对被害人和加害人都具备安全性。
一般而言,这种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其次,刑事和解的准备。
准备是根据美国刑事和解协会《建设性道德准则》进行的。
该规定包括为犯罪人和被害人讲解注意事项,以确保和解中人身及心理的安全;2鼓励与倾听双方的情感表达;3提供有关刑事和解制度、和解过程、刑事司法制度、调解人自身的信息和可得的司法资源的信息;4与各方讨论刑事和解对其可能存在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帮助其做出包括参与和解、在任何情况下推出刑事和解的各种决定。
3.案件执行程序。
如果刑事和解成功,达成书面协议,调停人会将协议提交社区、检察官、警察、缓刑官员等人审查。
检察官会据此决定是否终止公诉。
对于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调停人可以进行监督。
二法国1992年10月,法国司法部颁布了关于规范刑事和解程序的行政通令,对刑事和解的目的及其基本法律框架进行了规定。
此后,法国立法者又通过1993年1月4日的法律将刑事和解程序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典》,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公诉替代程序,并进一步明确了其运作的细则。
依据1992年行政通令之规定,所谓刑事和解,指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寻求解决犯罪冲突的方案。
2004年3月16日的行政通令对这一界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指出,刑事和解指通过第三者的引导将犯罪行为实施者与受害人召集会见,以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并就赔偿的具体细则和重新修复关系上达成合意,尽可能促进确立不再重新犯罪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