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版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Word 文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2.术语与定义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脚手架设置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8.施工铭牌设置9.防护性棚架设置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2.办公(生活)区设置13.施工区域设置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5.地下管线保护16. 噪声控制17. 扬尘控制18.光照影响控制19.其他污染物控制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4.本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5.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
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1.6.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与定义2.1.修缮工程。
指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装修和装饰。
2.2.涂刷工程。
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态性建材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
2.3.道路交通工程。
指市区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高架轻轨、轻轨地铁、铁路等工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实施日期】201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周边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
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对招标和发包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中,其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等规定,单独开列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用于购置或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特殊措施要求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划拨和使用应当接受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
第七条(现场踏勘)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管线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管线损害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施工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32.术语与定义-———-———————-—-——-———-——--—---—--—-——----—33。
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5。
脚手架设置-——-—--—-—-—-—--—-—--—-—-----—--——-——-—--—7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7。
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8.施工铭牌设置--—--—-—--—-——-—-—---—---—----————-—-——109。
防护性棚架设置——-—---—-——--——------———-—-——---—-—--11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11。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2 —13.施工区域设置—-—---——--—-——-—-—--————-—--—--———-——1614。
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15.地下管线保护--——---——------—--——-—---————--------—1816.噪声控制-——-———--——-———-----—-—--——-———————-———--1917. 扬尘控制-—-——-—--—--—-—-——--—---—-———---—-———--—2018.光照影响控制———--—-—-————---——-——------—----——-———22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Ο一Ο年十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七、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八、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九、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档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上海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促进建筑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建筑行业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筑质量、效率和环保水平。
第六条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环保、节能、抗震、消防等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交底,明确设计意图和施工要求。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遵守施工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规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oc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oc【文档一】: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的施工标准,以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环境,实现文明施工。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市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
2. 工程施工前准备2.1 地勘与设计在进行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地勘与设计工作。
地勘工作包括地质勘探、水文地质调查等,设计工作包括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等。
地勘与设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 施工许可在进行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的申请必须提交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未经施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工程施工。
3. 施工现场管理3.1 施工现场平整整洁施工现场必须保持平整整洁,清除垃圾和障碍物。
施工现场的道路和通道必须畅通无阻,以保证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出入。
3.2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例如安全帽、安全绳、护栏等。
同时,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施工质量控制4.1 施工材料选择施工单位必须选择符合标准和规范的施工材料。
施工材料的采购、质量检测和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以确保施工质量。
4.2 施工过程监控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施工监控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监控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及时记录和报告施工过程的情况。
5. 工程竣工验收5.1 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交底,确保业主和相关人员了解工程的施工情况和质量标准。
5.2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包括质量检测、验收合格的材料样品留存等。
验收结果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未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
【文档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提倡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施工模式。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2]515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2]515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近年来,本市建设规模保持较高水平,建设和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社会和广大市民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建设项自管理制度。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组织施工。
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责任体系,并切实贯彻执行。
要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有交通组织方案和环境保护方案,通过精心组织,努力把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文明施工必须坚持五个标准:一是封闭施工。
特别是中心城区内施工区域要全封闭隔离施工,不得把马路、交通和社会运行的区域与施工区域混在一起。
二是要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
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使施工对交通影响最小。
三是“清洁运输”。
中心城区主要干道的渣土、构料、土方运输逐步实行封闭式运输管理,车辆驶出工地前要冲洗,防止泥土污染环境。
四是环境影响要最小化。
把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五是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
施工单位要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的背景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的重要标志之一。
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本市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建设数量、施工规模均在高位运行,全市在建工程达到万余项,世博工程、虹桥枢纽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已全面展开。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994年5月24日,市政府发布实施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文明施工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市建筑工地文明形象、对市民生活的影响程度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随着本市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10年世博会的日益临近,这些都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本市文明施工管理仍然面临着若干问题急需解决,主要体现在:一、部分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措施未有效落实,造成工地及周边环境脏乱差,施工现场噪声、扬尘等扰民情形突出,市民对施工不文明现象反映强烈,需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二、受当时施工条件限制,对文明施工措施的标准和要求较为笼统,一些行之有效的文明施工措施未能及时纳入管理范围,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三、部分管理模式与当前建设市场的管理要求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予以梳理,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
为此,拟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形成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提升本市文明施工总体水平,化解施工与市民之间存在的矛盾,积极适应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和世博会举办的需要。
二、《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和制度的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规定(草案)》拟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与现行《暂行规定》相比,除了传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外,《规定(草案)》的管理范围还包括房屋修缮、房屋拆除和施工配套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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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Ο一Ο年十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七、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八、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九、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档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安全网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禁止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撑。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
(五)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
(六)禁止夜间施工,但抢险、抢修工程及有特殊工序要求的工程除外;因特殊工序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者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有关手续,并提前在周边区域予以公告。
(七)禁止采用钢筋、模板成型加工作业。
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等提出其他重点区域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其中重点区域内夜间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
十二、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经费和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四、原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十五、原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砂浆等加工作业、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其他修改:将“房屋”统一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要求)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条(施工铭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围档设置)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围网和脚手架设置)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第十四条(渣土处置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作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施工要求)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