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许可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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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浅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强制许可制度很早便诞生于国际贸易的历史中,但似乎一直存在着争议。

所谓强制许可,在大陆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在国际贸易之中,主要表现为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批准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该专利,而不需专利权人的同意。

知识产权本身应当属于私法领域,而强制许可则多出现在公法领域。

显而易见,该制度是公法向私法的渗透,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以及公权力的滥用,其中之利益考虑值得探讨。

关键词:强制许可;国际贸易;《trips》协议;《巴黎公约》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39-02一、历史回顾在封建王朝,专利权作为一种由国王所赐予的特权而受到保护。

在《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案》制定之初,专利权的设置是为了鼓励社会创造发明,权利人需要充分地行使该特权,否则该特权将会被撤销。

1623年,英国《垄断法》( statute of monopolies)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在当地行使专利权的义务,该举动也为之后许多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典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人不充分行使权利,其特权将会被强制撤销。

而强制撤销制度正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前身。

18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专利大会上,强制许可制度被提上了议程。

大会虽然没有形成决议,但却酝酿了之后的《巴黎公约》。

1883年3月6日,刚刚诞生的《巴黎公约》引入了强制许可制度,历经数次修改后,《巴黎公约》逐步成为国际最重要的工业产权保护公约。

2001年,在几次大型的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爆发的背景下,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关系的平衡已经刻不容缓,wto 在2001 年多哈部长会议上通过了《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

至此,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作者:吕晓艳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4期摘要: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是对发明人的脑力劳动之后产生的智力成果,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发明创造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与此相关的各种利益的保护。

专利法的制定目的核心,就是为了在权利人的个人得失和信息传播、技术使用、社会发展之间保持各种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通过对专利制度中利益的阐述和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地位的分析,表达一些本人对我国目前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的看法。

关键词:专利制度;利益平衡;创新性世界范围的第一部专利法最早出现在十五世纪,由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但这也只是一个不成熟的开端。

专利法真正的诞生的标志是在此之后的一百多年,也就是十七世纪二十年代英国制定的《垄断法>。

我国历史上开始注重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最早是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在太平天国洪秀全弟弟洪仁玕提起的《资政新篇》中涉及到的。

真正对我国现代专利制度有较大影响的是上世纪中叶开始实施的专利法。

专利制度在我国属于后起之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知识经济时代的浪潮也逐渐涌起,除了传统工业和自然资源之外,人们开始关注智力成果的产生、分配和使用。

但是发明创造和民法规定的普通私人财产不同,它不仅是专利权人财产权益,也与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有莫大的关系,甚至也会对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影响,由此会引发诸多冲突,因而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专利制度中的利益“专利(patent)”一词最早是根据英文“LettersPatent”引申而来的,这个词的本意是垄断和公开。

由以上的中、英文解释可以很直观的看出专利权的性质,它不仅仅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私人的财产权,具有垄断性和公开性。

我国的专利制度中也有突显其性质的相关的规定,譬如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许可之后,对授予权利的技术方案是享有独占利益的;专利申请人进行专利申请是有一个约束条件,就是要求其务必对相关发明创造的各方面信息彻底公布于世。

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与利益平衡版

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与利益平衡版

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与利益平衡版内容提要:现在社会经常显现公共健康危机,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爱护药品专利权的同时确保公众健康权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药品专利制度的讨论可知药品专利权的合理利用有利于药品的进展,然而滥用药品专利权会严峻危害公共的健康。

然而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是能够解决的,实现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利益平稳不仅有利于药品业进展更有利于爱护公共的健康权。

关键词:药品专利权公共健康权冲突利益平稳一,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1,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冲突的表现(1)专利药品价格上涨由于TRIPS协议对药品专利权的高水平爱护,药品的价格就会有实质性的提高。

而进展中国家的医疗保证体系又相对不完善,从而使得贫穷国家对急需的、必不可少的廉价药品的需求得不到解决,阻碍了对患者的治疗,直截了当导致公共健康受到阻碍。

公共健康危机的可怕之处在于危机状态能在短时刻内迅速扩散,因此必须及时防卫,在那个时候药品显得专门重要。

保证人人都能获得需要的药品关于爱护公共健康权有着专门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药品专利权的高度爱护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公共健康权的爱护。

(2)阻碍对疾病的迅速治疗。

专利权人一旦获得专利就会在利益的促使下对该商品实行价格和产量的垄断。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可不能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可不能有态度的信息被利用。

”①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益实际上也是一把双刃剑。

正当使用既能够爱护和刺激发明制造者也能够促进社会进展,然而不当使用会损坏公共的利益。

在药品专利制度的爱护下药品价格上涨后人们会因为买不起药品或者买不到药品而延误治疗,如此在专门大程度上不利于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3)阻碍药品研发方向。

①①【美】张军译:《法与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由于利益驱动,医药公司的研发投资第一投向市场上最有利润回报的疾病,而可不能去考虑专门疾病的人民对药品的需求。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否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否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

专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专利权是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的,而药品是我国发明专利的一个大类,发明一项新药后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那么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没有权对专利药实施强制许可今后出现流行病蔓延,国家将可能启动强制许可,即不经过专利所属企业的许可,允许其他厂商生产治疗此病的专利药品。

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昨日透露的。

尹xx昨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在线介绍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

他透露,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已于去年12月底上报国务院,并且有望在2008年生效。

修订草案中,把原有的“传染病”改成了“流行病”,扩大了国家启动强制许可的范围。

2005年,“禽流感”爆发给全球造成了恐慌,也导致抗禽流感药物“达菲”供不应求。

瑞士罗氏公司是全球惟一一家被授权生产和销售达菲的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开始端出“强制许可条款”——即按WTO知识产权第31号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

由于各方纷纷要求瑞士罗氏公司放弃其拥有的专利权,罗氏不得不初步放开达菲的生产权,并启动接受企业申请和罗氏“合作生产”的制度来扩大产能。

我国对强制许可也有明文规定。

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促使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是:(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申请强制许可;(2)由于前后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相互依赖性,即后一项的专利在技术上虽优于前者,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条件下和前一专利权人达成许可协议,使后一专利无法实施时,后一专利权人可申请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3)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战争、灾害、传染病),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引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它给予发明人或者创造者一项垄断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独家使用和经营其发明或创造。

然而,专利的垄断权利也可能导致滥用,限制了市场竞争,并阻碍了创新和发展。

为了平衡专利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引入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本文将就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论述。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滥用专利权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时;2.当面对紧急公共卫生问题或国家安全需求时;3.当发明或创作对于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标与意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目标和意义:促进市场竞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垄断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许多创新是建立在现有的技术和专利基础上的,如果专利持有人不愿意授予许可,其他公司可能无法进入该市场,导致创新受阻。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打破专利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可能导致市场失衡,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有多个供应商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价格合理竞争。

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某些发明或创作对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紧急公共卫生问题,如传染病爆发,可能需要大规模生产某种疫苗或药物来控制疫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专利许可,确保生产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满足公众需求。

强制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评估:政府将对专利权利的滥用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分析

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分析

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分析概述专利法旨在保护发明创造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科技的进步。

然而,在保护发明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因素。

因此,专利法需要在发明创造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又要确保公众能够享受到这些成果带来的好处。

一、专利保护的目的与原则专利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创造,并为发明人提供合理的回报。

专利法起源于对发明家权益的保护,以激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的活动中。

对于发明人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能够带来独占市场的机会,从而获得相应的利润。

这种激励机制有助于创造出更多的发明和创造,并推动科技的进步。

专利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创新性、可工业应用和新颖性。

创新性要求发明或创造具有超过现有技术水平的贡献,可工业应用要求发明或创造能够在工业生产中得到实际应用,新颖性要求发明或创造与现有技术有所不同。

二、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考虑尽管专利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但也不能忽视公共利益的考量。

专利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对整个社会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时,需要兼顾公共利益的诸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市场竞争专利权的授予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市场独占权,这为发明人提供了合理的回报,但同时也必须保证市场的竞争性。

专利保护应该不会给其他竞争者带来不合理的制约,而是鼓励更多的创新者进入市场,推动创新和竞争的发展。

2.促进科技进步专利制度通过激励创新和创造,促进科技的不断进步。

它鼓励发明人将其技术开放给公众,并通过专利的有效运用,使技术能够被更多的人所利用和应用。

公众对先进技术的接触有助于社会整体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专利法保护的技术和发明可能对环境和公共健康产生影响。

因此,在授予专利权时,必须考虑到其对环境和公共健康的潜在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创新达到专利保护的标准,也应该对一些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技术加以限制或规范。

公共健康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中的利益平衡



、Leabharlann 药 品专利 强制 许可 中利 益平衡 的理 论基 础
( ) 一 专利 药品生产 的 “ 多功 能性”
新 制度经 济 学 中的 “ 部性 ” e ma t) 论表 明任 何产 品 外 (t ly 理 e i
的生产都 会不 同程度 上对社 会产 生“ 出效应” 也就是 存在这 方 的药 品, 溢 , 而这 些 昂贵的药 品很大程 度上 是更 高水平 的专利 保护 的
药品 的生产 给专 利权人 带来 丰厚 的利 润 , 即具有 一般 的 商品 生产 功能 ; 一方 面专 利药品 的生 产还 具有 维护社 会公 共健 康 另 的功能, 即一种非商品生产功能。正是由于专利药品生产的多功能性, 各个国家在有关的专利政策上就必须实现保护专利
权 人利 益与 维护社 会公 共健 康之 间的 平衡 。 关键 词 药品专 利 多功 能性 利益 平衡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091— 50 10 -522 0)01 -2 0 疾病 , 中 9%以上发 生在非 洲 , 洲和南 美 洲 。主 要 的致死 性 其 0 亚 传染疾 病 是艾滋 病 、 呼吸传 染 、 疾和 结核 病 。造成 这种 状况 的 疟 原因 很大 程度 上 在于这 些 国家 的很 多居 民根 本就 支 付不起 昂贵 中图 分类号 : 93 D 2. 4
ie 上 的社会领 域 的非商 品生 产功 能 , 即具有 一定程 度上 的 “ 功 能 rc )。 多
性” 。

在 T IS 议之 前 ,没有 国 际条约 对药 品及其 制 作方法 授 RP 协 般而 言 , 多产业 的生 产都 具有这 样 的“ 众 多功 能性 ”但 这 予专 利 。在这 样 的情况 之下 , 个 国家不 承担 相应 的保 护义 务 , , 各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诠释


关键 是考察 这种 状态 是 否建 立在 合理 平衡 相关 主体 问 的利益 与责 任 的基础
之上 而设立强制许可制度的 目的就是
为 了寻求一种利益 、 责任的均衡机制, 合
理分配专利法 律关系 主体间 的权利 、 义 务与责任 。它通过对发达 国家与发展中 国家 、 专利 权人 与社会 、 专利 权人 与后 续创造权 人这三组 主体 间 的利益平 衡 , 建立 “ 利益 与责 任的合适 状态 ”进 而体 ,
各 种互 相 冲突 和互相 重 迭 的利 益进 行 评 价的某种价值准则,而对价值准则 的 论 证, 或合 乎逻辑 的适 用, 曾是法 批判 都 学家们 的主要活动 。”怛 直接涉及专利 [ , 制度的讨论 比较少见,笔者拟通过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 的利益平衡 表现 , 对专利 法的正 义价值 目标作一粗浅探求。
“ 任 何 一 个 法 律 制 度 背 后 总 有 对 在 度 时刻承 担着 两项 既相 互制 约又 相互
的各 种基 本价值如 自由 、 秩序 、 正义 、 效 益等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选择与协调 。在 诸价值 中, 正义则是专利法 中强制许 可 制度孜孜以求 的法律最基本 的价值 目标 。
专 利强制许 可制 度
● 仓 明
对法律正义价值的逾释
摘 要: 义是 专利法最重要 的价值 目标 , 正 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通过对发 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 专利权人 与社会 、 专利权人 与 后 续创造权人这三组主体 间的利益平衡 , 建立 ‘ ‘ 利益与责任 的合适状 态”, 深入诠释 了专利法的正 义价值 目标 。 关键词 : 专利强制许可; 正义; 利益 平衡
意 性, 是消除任意权 。 国法学家庞 特别 美
德指 出 , 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 意味着对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针对专利持有人的强制许可措施,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关系。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者或创新者所做发明或创新的法律保护,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专利获得独占市场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有时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利,垄断市场或阻碍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带来不利影响。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专利主管部门行使的权力,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专利使用给其他人。

这意味着,即使专利持有人不同意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政府也可以干涉并强制将其授权给其他人。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不会被滥用,促进对技术和创新的广泛应用和利用,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1.公共利益: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时,政府可以介入并采取专利强制许可措施。

例如,如果一些专利持有人垄断了一些关键技术,导致市场上没有竞争,政府可以干涉并强制许可给其他公司或组织,以促进竞争和创新。

3.合理条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需要确保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专利持有人应该收到公平和合理的补偿,以保护其创新和劳动成果。

与此同时,专利持有人也需要遵守特定的义务,例如提供技术支持、技术转让等,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它可以防止专利权力的滥用,避免市场上的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

其次,它可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将专利转化为实际的商业价值,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此外,它还可以提供更多机会给那些无法获得或无法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的个人或组织,促进更广泛的参与和创新。

然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执行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透明的决策程序,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否则,可能会出现滥用权力或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其次,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能会对专利持有人的创新动力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被要求将其专利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愿意或不同意。

这个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强制许可制度的背景、实施条件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需要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让创新者能够享受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创新的限制和市场的垄断。

尤其是在一些行业,如药品和医疗设备等领域,专利保护的过度可能会导致价格高昂,限制了公众的利益。

因此,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让公众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获得创新技术的使用权,保护公众的利益。

其次,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限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规定,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合理时期内,专利权人的努力下仍未达成合理使用条件;二是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专利权滥用或反竞争行为的情况;三是强制许可应当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但不应损害合理的商业利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降低许可门槛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从更加合理的价格中受益,创新者也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机会。

对于国家而言,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引进和创新环境的改善,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判断条件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专利权人可能会对强制许可的恐惧而减少其在创新方面的投入。

其次,强制许可可能会削弱专利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造成打击。

因此,需要在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通过设立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保护公众的利益。

然而,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也需考虑到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确保专利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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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王雄 伟
( 4 1 1 1 0 5 湘潭大 学 湖南 湘潭)
摘 要 :专 利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设 置 有 利 于 平衡 专 利 权 人 和 合 理 公 平地 利 用 专 利 资源 。专 利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实 行 在 于 以行 社会 公 共 利 益 ,促 进 技 术 传 播。 为 此 , 我 国应 当通过 利益 平 衡 政 权 力来 防止 专 利 权人 滥 用 专 利 垄 断权 ,阻 碍科 技 经 济发 展 而

影 响 社会 公 共 利 益 。 而权 利 不 得 滥用 原 则 “ 就是 要 求 民事 活动 的 当事人 在 行 使 权 利及 履 行 义 务 的过 程 中实 现个 人 利 益 与社 会
利益 的平衡 ”。 如果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 益 ,则 相关 政 府 部 门必 须 予 以限 制 ,通 过 专 利强 制 许 可 等手 段 实现 社 会 和他 人 的 利益 ,实 现 实 质 意义 上 的 公平 正 义 。在专 利 权 人 与 非专 利 权 人 产生 不 平 等 的情 况 下 ,强 制许 可 制 度规 范 的
目标 ,就 是通 过 调 整 这些 非 平 等 主 体 间 的分 配来 实 现 平 等 。专
பைடு நூலகம்
利强制许 可可 以被认 为是对专利权人没有遵循传播知识等工具 专 利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 内涵 及 我 国相 关 规 定 性 义 务 的一种 补 救 . 强 制许 可 的合 理 性根 源 于知 识 产权 制度 之利 从政 府公共政 策层面而 言 ,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是 社 会 政 策 益 平 衡 的要 求 ,强 制许 可 具 体 制 度 的设 计 必 然 以这 个 要求 为导 的一 个 工具 ” 。作 为 知识 产 权 制 度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专 利 强制 向 。 同时 ,各 利 益 主体 对 利 益 最 大 化 的追 求 是永 恒 的 ,只有 在 许 可 制度 是 根 据 一个 国家 专 利 的 现 实发 展 状 和未 来 发 展 需 要而 科 学 标 准下 制 定 的 强制 许 可 才 是合 理 的 ,才 能发 挥 其 应有 的作 作 出 的公 共 政 策 选 择 和安 排 。 “ 知识 产 权 制 度 在公 共 政 策 体系 用 。 中也 是一 项 知 识 产权 政 策 ” ,从 这个 意 义 上 看 ,专 利 强 制许 可 三、专利权人与公 共利益间的利益平衡 制 度 作为 一 项 政 策 ,是 政 府 以 国家 的名 义 ,通过 制 度 配 置 和政 利 益 平衡 也称 利 益 均 衡 ,是 在 一 定 的利 益 格 局 和 体 系 下 出 策 安 排对 专 利 资 源 的利 用 以及 管 理 等进 行 指 导 和规 制 。所谓 强 现 的利 益体 系 相 对 和平 共 处 相 对 均 势 的状 态 在法 律 层 面上 。就 制 许 可 ,是 指 在一 定 情 况 下 国家机 关 依 法 向第 三 人 颁 发许 可证 专 利 权法 所 需 要 协 调 的 主要 矛 盾 而 言 ,专 利权 法 的权 利义 务 关 书 ,允 许 该 第 三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的 同 意 使 用 受 专 利 保 护 的技 系是专利权人 的私人利益和该制度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关 术 ,包 括 生 产 、销 售 、进 口有关 专 利 产 品 等 ,并 向专 利权 人 补 系 的 法律 形 式 对 个 人利 益 与 社 会公 共 利 益 的协 调 ,也 要求 在 个 偿 合 理 的使 用 费 。 目前 世 界 上 多数 国家 的专 利法 都 有 关 于 专利 人 和 社会 之 间寻 求 适 当平 衡 这 种平 衡 ,实 质 上是 寻 求 在激 励 知 实施 强制 许 可 的相关 规定 。 识创 造 和对 知识 信息 的 限制 之间适 当平衡 点 的过程 。 我国 《 专 利 法 》 自1 9 8 4 年 制定 以来 就 一 直有 强 制 许 可 的规 实 践 中 强 制 许 可 的 适 用 ,不 仅 仅 考 虑 的 是 强 制 许 可 申请 定. 2 0 0 9 年1 O 月1 日起 施行 的新 专 利法 为 与 巴黎公 约 和T R I P S 的有 方 的 利益 ,还 包 括 实现 其 他 社会 公 共 利 益 的最 终 价 值 目标 。因 关规 定 一 致 ,履行 我 国作 为 国 际条 约 成 员 的应 尽 义 务 ,对 强 制 此 ,在实 践 中要 求各 国应 当 采 取必 要 措 施来 促 进 该 国国 内法 所 许 可 制 度 做 出 了许 多 调 整 。新 专 利 法 第 六章 规 定 了发 明 和实 用 认 可 的公 共 利 益 。事 实 上 ,在 一 国经 济 水平 不 高 的情 况 下 ,一 新 型专 利 的 强制 许 可 ,第4 8 条 、4 9 条 、5 0 条 和5 1 条 规 定 了可 以 味 强 化保 护 专 利权 ,就 会 导 致社 会 进 步 成本 的成 倍 增加 ,从 而 授予强制许可的四种情形 ,即合理条件强制许可 、公 共利益强 阻 碍社 会 的进 步 ,并 最 终 成 为专 利 制 度 发展 的桎 梏 。 国家 对 专 制许 可 、交叉 强 制许 可 、专利 药 品出 口强 制许 可 。 利 既 要有 必 要 的扶 持 ,也 要有 一定 限 度 的 限制 ,只有 这 样 才 能 二 、 专 利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合 理 性 分 析 获得 可持 续 的发 展 。 给予 技 术 发 明创 造 以专 利 权保 护 的基 本 目的 是在 于通 过 授 笔者 认 为 ,利 益 平衡 机 制 的构 建必 须 以公 共 利益 为 依 归 。 予 权 利 人 独 占性 使 用 其 发 明创 造 成 果 的权 利 ,使 其 能够 利 用 这 它 避免 了个 人 权利 对 社 会 利 益 的不 合 理 影 响 ,而 对个 人 影 响 则
来 完善 专 利 强 制许 可 制 度 , 以发 挥 专 利 强制 许 可 的 强 大功 效 为 本 国服 务 。但 是 在 进 行 强 制许 可 时必 须 保持 一个 适 度 的 范 围 , 既不 能推 行 过 强 的知 识 产 权保 护政 策 ,也不 能过 分 推行 强制 许 可。 最 终 应 以知 识 产 权 法 法理 为 基 础 , 即在 利 益 平衡 和 防止 权 利滥 用 的基 础 上 积极 利 用 我 国 的 强制 许 可 制 度 ,实 现 该专 利 强 制许 可规 范 的积极 作 用。 关 键词 :专 利强 制许 可 ;公共 利 益 ;平 衡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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