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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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20
•【字号】黑价联字[2006]125号
•【施行日期】200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的批复(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黑价联字〔2006〕125号)
黑龙江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的请示》(黑交发[2006]344号)收悉。

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道路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道路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人30元,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报名考试中的各种经费支出。

二、报名考试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2006]79号文件执行。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07年7月1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黑价联字[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38号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08]4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在我省招生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向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缴纳新生录取手续费30元。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由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

此外,不得向学校收取其他费用。

三、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9目“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费”。

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08年新生录取时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底,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另行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63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46号)及其他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公安干校警察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公安干校警察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公安干校警察培训收
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11.13
•【字号】黑价联字[2002]86号
•【施行日期】2002.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公安
干校警察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2]86号2002年11月13日)
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
你校《关于人民警察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公干校发[2002]11号)收悉,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公安部第62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的规定原则,现对你校公安干警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取培训费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课时变动,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公安干警培训
收费标准
的大学生.初任民警
局长岗位培训
各业务人员短期培训80 1.5 120 局长职务晋升培训
警司晋升警督培训320 1.3 410 警督晋升培训120 1.3 150。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人才中心部分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人才中心部分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人才中心部分新增收
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4.10
•【字号】黑财综[2003]37号
•【施行日期】2003.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人才中心
部分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黑财综[2003]37号2003年4月10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求新增全省人才机构部分收费项目的函》(黑人函[2003]6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国家公务员录用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在职“五大”毕业生就业资格、军转干部进机关考试报名费10元/每人每次,考务费20元/每人每科(每科考试时间2.5小时以上)。

(二)在职“五大”毕业生就业推荐服务费100元/每人(包括人才库信息咨询、求职推荐、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等费用),此项收费必须在办理就业手续时收取,推荐不成功不得收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合同鉴证费120元/每人。

(四)人才中介机构认证服务费1000元,变更登记费150元。

二、以上收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
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批复执行到2004年12月末,届时自行废止。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黑财税〔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税〔2020〕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考试收费项目、标准的函》(〔2020〕564号)收悉。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有关规定,考虑到我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经研究,同意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开展高级职称评价考试工作时,向参加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

二、收费单位:省人事考试中心。

三、收费对象:参加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考试的人员。

四、收费标准:每人70元。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规定执行。

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七、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主体、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7月31日。

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申请,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29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考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考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考报名
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5.06
•【字号】黑价联字[2009]23号
•【施行日期】2009.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考报名考务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六日黑价联字〔2009〕2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中考报名考务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09]47号)收悉。

从2007年开始,中考的命题和施考由各市(地)组织,并且中考学科由原来的7科增加到10科,因此出现了经费不足问题。

为了保证中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调整中考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由原来100元/人调整为150元/人。

本批复自2009年中考报名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7.04•【字号】黑财综[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批复(二00五年七月四日黑财综〔2005〕70号)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财函[2005]55号)收悉。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考务费。

二、收费单位:省、市(地)、县(市)级财政部门。

三、收费对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

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收费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

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同时,要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3年。

期满后由你厅另行上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黑财综[2006]15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
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6〕15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收费的函》(黑教财函[2006]79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教考试厅[200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

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

二、收费单位:经黑龙江省招。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放开部分公证服务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放开部分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4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10.09
【实施日期】2017.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放开部分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收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
(黑价联〔2017〕44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的部分公证服务及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上述收费放开后,其收费标准由相关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相关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价格欺
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5.06•【字号】黑价联字[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24号2003年5月6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中心:你中心《关于申办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收费许可证及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药培字[2003]7号)收悉。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1999]241号)精神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要求,现对你中心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培训费标准(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每期240课时,每课时1.30元,核定每人每期培训费300元。

(二)药品监督员培训:每期270课时,每课时1.30元,核定每人每期培训费350元。

(三)药品检验、药品质检及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每期300课时,每课时1.30元,核定每人每期培训费390元。

二、以上培训内容需按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不得少培训多收费。

如实际培训课时低于上述规定课时时,按实际培训课时收费。

培训单位需到省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三、此批复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有效期满后由你单位重新申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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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3]6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6.27
【实施日期】2003.06.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6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22日)废止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60号2003年6月27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3]6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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