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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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林法〔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我局2021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安徽省林业局2021年8月3日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涵义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或者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活动。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涉林部分)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04•【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00一年一月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林种〔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林种〔2014〕83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业经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林木良种审定暂行办法》(林种〔1997〕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安徽省林业厅2014年12月8日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

第三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委员会下设专业组,负责林木品种的初审工作。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具体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及各专业组,由省内相关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组成办法以及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申请人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林国函〔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安徽省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林业局2023年3月9日安徽省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优化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结构、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有效保障国有林场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森林生态安全和提升森林质量部署要求。

以新一轮深化林长制改革为统领,以安徽省示范国有林场建设为抓手,以增强林业生态功能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为目标,科学开展森林经营,逐步调整林分结构、释放林木生长空间、提高林地生产力,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

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生态区位和林分生长现状等,按不同森林类别,分区域确定经营方向、目标、策略和技术措施,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林分质量。

——坚持示范引领,以点带面。

通过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国有林场森林碳汇试点、国家储备林和省级森林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实施,以点上突破带动面上提升。

——坚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建立省级统筹部署、市县牵头负责、国有林场组织实施的闭环落实机制,压实责任主体,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设目标到2025年末,全省国有林场经营总面积达到42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89%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2300万立方米。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4.25•【字号】皖财资环〔2023〕375号•【施行日期】202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37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1〕21号)等精神,省财政设立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2023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第三章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第四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1〕21号)等精神,省财政设立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提升林长制改革成果、推进科学实施国土绿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编制林业相关规划,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具体开展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强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安徽省土地报批程序(2016年2月15日)【精选】

安徽省土地报批程序(2016年2月15日)【精选】

林地报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销售木材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二)再次运输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等办理;(三)农村居民销售其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免费办理;(四)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证明办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2003年8月14日)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2.建设项目批件(核准文件)3.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林地权属证明5.补偿协议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四、审核审批的管理(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资金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林业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林业厅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预算执行,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争议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权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明晰产权,规范流转,公平公正地调处林权争议,建立健全林权市场服务体系。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林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登记制度。

第六条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林权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林权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的,或者权利人名称变更,界址、面积、使用期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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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资[2014]97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林业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
2014年12月31日
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严格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林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管国有林场向林场所在地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占用征用林地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受理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至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查后申报;由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申请可于审查后签署使用林地申请表后上报,对设区的市管国有林场及县级区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申请需审查后上报。

省直管县比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用地单位法人资质证明。

(二)项目批准文件:
1. 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其中,城镇规划区内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城市规划的批次用地项目,应当提交有关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申请(应说明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和开发用途)和城市控制性详规批复及附图。

2.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3. 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建设项目前期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5.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说明。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证复印件(或林权证明细表)。

没有林权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权证明。

(四)与被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补偿的,提供有关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
定制定的补偿方案;未单独制定补偿方案的,提供该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落实补偿的说明和承诺。

(五)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其中所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应以林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

(六)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地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公示结果及证明材料。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使用林地申请表》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林场范围内将使用林地权属、地类、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公示10日。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呈报组卷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呈报说明书,上报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呈报说明书应当说明项目类别、使用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保护等级等基本情况。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并提交报告,同时组织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林种和作业设计等,并对森林植被恢复进行承诺。

第九条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材料满足以下条件,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方可审核同意或批准:
(一)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和原则。

(二)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定额。

(三)从严控制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林地。

(四)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符合规定标准,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符合规定要求。

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材料满足前款(一)、(三)、(四)项规定的条件。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申请材料满足前款(一)、(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呈报组件和有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符合条件、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将申请材料退还。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原则上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

公路、铁路、油气管线、电力线路等线性建设项目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需要,分批次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对获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项目,特别是建设期限长、跨县的项目,新增使用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
核审批单体工程。

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的使用林地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修建抢险救灾急需或灾毁的输电设施、交通设施、森林防火等工程设施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

重建灾毁民房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根据有关规划、宅基地建房标准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可以先行使用林地。

建设单位应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或发展林下种植、养殖业需要占用林地的,取得县级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因实际工期需要,在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1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期使用申请。

第十六条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或者临时占用结束之日起1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在当年或次年内组织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档案。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毁林开垦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以及擅自改变使用林地许可范围和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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