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重庆钢铁集团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国家环境保
商务部关于同意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09•【文号】商合批[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同意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商合批〔2007〕188号)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赋予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请示》(渝外经贸文〔2007〕12号)悉。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如下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一、承包境外环境工程(固废)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二、承包境外上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三、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四、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请督促公司在批复下达六个月内办理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手续及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到你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到你委办理资格证书的年审手续;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申请入会。
请要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统一的外经贸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接受我部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并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及统计报表。
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与人员安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遵守项目所在国法规并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
公司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三月九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五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五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8•【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五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资质批准事项(2014年第五批)公告如下:一、批准中冶建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
二、批准南京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南京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上述批准事项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请相关机构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地点换领资质证书,第二项中的机构应在换领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岗位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变更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联系人:田蕴联系电话:(010)66556045个人证书相关手续办理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受理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楼鸿炜亿家大酒店一层西侧)联系人:周申燕联系电话:(010)84912680附件:批准情况环境保护部2014年5月8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9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1年第五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9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1年第五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3•【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1年第五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1年第五批)公告如下:一、批准以下四家单位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北京蓝颖洲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二)靖江市天诚环保事务所有限公司(三)日照绿之缘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四)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二、批准以下三家单位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邯郸市环境保护研究所(二)南京师范大学(三)宁夏智可达农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三、批准以下两家单位资质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分析测试中心(二)宁夏智可达农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四、批准以下三家单位资质延续(延续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盐城师范学院(二)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三)深圳市怡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五、同意以下13家单位资质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一)锦西化工研究院(二)葫芦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三)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五)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六)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七)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八)黄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九)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十)肇庆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十一)重庆大学(十二)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分析测试中心(十三)甘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六、对遗失资质证书的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予以补发证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环办函[2014]553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结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联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政协人资环委等十家部委和单位共同开展了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围绕“推动绿色循环,建设美丽中国”主题,在城镇环境、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和环保宣教共五方面已评选出中华宝钢环境奖4名,分别获得50万元奖金、奖杯和证书;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21名,分别获得10万元奖金、奖杯和证书。
现将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组织委员会公告(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对该项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联系人:武书芳柴可魏雪静联系电话:(010)67116615/67112884传真:(010)67118190/67112884电子邮箱:***************附件: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组织委员会公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附件: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组织委员会公告为表彰和奖励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以“推动绿色循环,建设美丽中国”为评选主题,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各有关部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推荐基础上,经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严格评选,中华宝钢环境奖组织委员会审核批准,评选出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获奖者4名,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21名,现予公布:一、第八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获奖者城镇环境类: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环境管理类: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类:青藏交直流联网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环保宣教类:陈允涛(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社会新闻部记者)以上获奖者分别获50万元奖金、奖杯和证书。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0.11.04
•【文号】环发[2010]129号
•【施行日期】2010.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0]129号)
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你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各个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各园区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
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三、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对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关于对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股份”)以《关于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中钢股份长[2010]11号)向我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该公司按照要求向我部提交了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向我部报送了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按照我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要求,本次环保核查范围内有17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表1和表2。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中钢股份在我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
公示期间,我部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10年8月10日-19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表1? 中钢股份申请上市环保核查范围企业概况
表2? 中钢股份募集资金项目概况。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二 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
• 9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令 第35 号
•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 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 数量 浓度和去向; •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 处置情况;废弃产
一 上市环保核查的目的和意义
• 自2001年以来;证监会 环境保护部开展了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 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 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 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 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
1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 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代替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1156号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2011年6月18日
主要内容
一 上市环保核查的目的和意义 二 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 三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 四 上市环保核查管理权限 五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内容 六 案例分析
一 上市环保核查的目的和意义
上市环保核查是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和促进 持续改善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 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 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 对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的一项环境保护管 理程序
行政法规的规定; • 3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 …… •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环保部门的证明此时提供;
紧接着是预披露环节
二 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

目录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4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4)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5)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5)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6)1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6)1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7)1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7)1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8)1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1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1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1)1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1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2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3)2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4)2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4)2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5)2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5)2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5)2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6)2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7)2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7)2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8)3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9)3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9)3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0)3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21)3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21)3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2)3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2)3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23)3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23)4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4)4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4)4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6)4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4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7)4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7)4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8)4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8)5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1.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0)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30)5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1)5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32)5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32)5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3)5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3)5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33)6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34)6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34)6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5)6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36)6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36)6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37)6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6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8)7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9)7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9)7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1)7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2)7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42)7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43)8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8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4)8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44)8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45)8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45)8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47)9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7)9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8)9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8)9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9)9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49)9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0)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57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 010〕123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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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重庆钢铁集团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垃圾焚烧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函[2011]4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重庆钢铁集团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垃圾焚烧处理与
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通知
(环函[2011]41号)
重庆钢铁集团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家环境保护垃圾焚烧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收悉。
经审核,该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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