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风电测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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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新能[ 2011]28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现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能源风电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 ]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

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

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正文:---------------------------------------------------------------------------------------------------------------------------------------------------- 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9月30日发布发改能源[2003]14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管理,统一和规范工作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提高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标准GB/T 18709-2002《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和GB/T 18710-2002《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制定《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划建设的大型风电场项目,其它风电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风能资源测量第三条测风塔位置和数量1、测风塔安装位置应具有代表性1)测风塔安装点应在风电场中有代表性,并且周围开阔;2)测风塔安装点靠近障碍物如树林或建筑物等对分析风况有负面影响,选择安装点时应尽量远离障碍物。

如果无法避开,则要求测风点距离障碍物的距离大于10倍障碍物的高度。

2、测风塔数量应满足风能资源评估要求测风塔数量应满足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价的要求,并依据风场地形复杂程度而定。

对地形比较平坦的大型风电场,一般在场址中央选择有代表性的点安装1个70m高测风塔。

在测风塔70m和40m高度分别安装风向标测量风向,在10m、25m、40m、50m、60m和70m分别安装风速仪测量风速,在3m高度附近安装气压计和温度计测量气压和温度。

另外,在70m塔周围应再安装3-4个40m高测风塔,在40m测风塔的40m和25m高度分别安装风向标测量风向,在10m、25m和40m高度分别安装风速仪测量风速。

对地形复杂的风电场,测风塔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试行)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试行)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随着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风力发电(包括海上风力发电)越来越受到投资人的重视。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制定,旨在为律师提供办理风力发电业务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要点等。

第二条制定依据本指引依据《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及维护要求》(GB/T 25385-2019)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范性文件,遵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

律师在参照本指引办理相关风力发电业务时,应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

第三条办理前提由于风力发电业务所涉环节较多,政策性较强,与传统法律业务有交叉,故律师在办理风力发电业务前应当以聘请律师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业务环节、服务内容以及成果交付等内容,明确律师收费标准和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与风力发电业务有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为风力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风电项目”)的参与方提供指导和建议;但风电项目及运营中也会产生大量的仲裁与诉讼业务,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交[2005]1154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交[2005]1154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交〔2005〕1154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有关部门:为促进我省风能资源利用和风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5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风电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发我省风力资源。

根据《“十一五”及2015年山东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纲要》的预测,今后十年我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将翻一番,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很大。

风力发电作为新能源领域中技术最成熟、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之一,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加快风电建设对于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实践。

全省风电建设要在我省电力发展规划指导下,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综合平衡、讲求效益、合理开发、保护资源的原则,与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政策相协调。

二、加强对全省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风电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风电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和政策,按规定权限负责风电场项目的上报和核准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地区风电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内的风电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牵头做好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上报风电项目申请报告;省有关部门负责全省风电建设的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征求意见稿电 力 工 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海上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Outline of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Offshore Wind Power Project(征求意见稿)2018-X-XX发布 2018-X-XX实施XXXXX 发布意见稿征求征求意见稿审 查 委 员 会主任委员 XXX XXX XXX副主任委员 XXX XXX XXX委 员 XXX XXX XXX编 制 委 员 会主任委员 XXX副主任委员 XXX XXX XXX委 员 XXX XXX XXX XXX XXXXXX XXX XXX XXX XXXXXX XXX意见稿征求征求意见稿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上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质监函﹝2018﹞44号文要求,由上海中心站牵头并会同福建、江苏、华能、广东中心站,编制了《海上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5部分:——第1部分 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 风力发电机组工程第1节点 风机承台施工前监督检查第2节点 塔筒吊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 机组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 陆上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 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 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 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 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 海上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 上部模块舾装前监督检查第2节点 平台承载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 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 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6]394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GB/T 50571)《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51121)《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 31997)《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防腐规范》(GB∕T 33630)《海底电力电缆输电工程设计规范》(GB/T 5119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风力发电机组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36490)《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钢制基桩及承台制作技术规范》(NB∕T 31080)《风电场安全标识设置设计规范》(NB/T 31088)《风电机组塔架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NB/T 31082)《风力发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NB/T 31084)征求意见稿《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91)(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 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国能新能[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9号)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康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我国海上风电最新政策

5IN S I SURV Y 中国船检3C CSC 成功中标中石油物资公司管道球阀监理近日,CCSC 在中国石油物资公司球阀监造招标项目的众多投标机构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

本次中标所监造的产品均为中石油西气东输二线东段、漠大线、陕京三线和泰青威等油气管道工程配套球阀,共计中标阀门1996台,创下CCSC 承接阀门监造的新高。

(路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今年1月由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加大了海上风电发展政策的支持力度。

《办法》明确规定海上风电开发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在中国开发海上风电项目的企业必须是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企业如果在项目获得审批后两年仍未开工建设海上风电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同时收回海域使用权。

◆首批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启动。

按照《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海上风电工程项目优先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和经营业绩都将成为重点考核内容。

近期,我国首批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的招标已经启动。

此前,自2003年启动风电市场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5期风电特许权招标,并逐步摸清了风电上网的合理成本。

特许权招标方式帮助中国风电取得了非常迅猛的发展。

此轮启动的特许权招标项目对于我国海上风电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风电行业标准建设全面启动。

国家能源局今年3我国海上风电最新政策月召开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工作会议,全面启动风电行业标准建设,将建立和完善风电装备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

国家能源局已经制定了《风电标准体系框架(讨论稿)》。

这个体系确定后,将成为今后风电标准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成立。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我国风电标准建设的政策,审查确定风电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专家咨询组负责研究风电标准化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为风电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等提供技术咨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风电场的规划、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并网管理以及风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专业的标准化工作。

《海上风资源评估...

海上风资源评估与选址Offshore wind resource assessment and sitting摘要:海洋是全球风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随着世界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不断加大,海上风电开发将是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

本文介绍海上风电开发历程、现状以及优势,阐述海上风资源测量和评估方法以及海上风电场选址,并提出海上风电场拓扑优化选址方法。

关键词:海上风资源测量与评估、海上风电场选址、拓扑优化选址Abstract: Sea is the most abundant wind resource area of the world. As the growing need of clean energy, offshore wind farm development will be a trend in the future. This paper has introduced the past and present development and advantage of the offshore wind farm, expatiated on methods to measurement and assessment of offshore wind resource as well as sitting of offshore wind farm and raised a method to topology optimized sitting of offshore wind farm.Key words: offshore wind resource measurement and assessment, offshore wind farm sitting, topology optimized sitting引言随着世界能源供需形势的日益紧张以及人类对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开发清洁、环保、可再生的新能源已经成为了未来能源开发模式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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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上风电测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工作,促进我省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能源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上风电测风管理包括风电场测风方案制定、测风塔建设授权、测风塔竣工验收、测风数据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根据《山东省海上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报告》(以下简称海上风电规划),统一组织开展海上风电场测风、风能资源配置、开发建设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在省发展改革委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规划建设的海上风电场测风塔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测风方案
第五条根据山东省海上风电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山东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方案》。

第六条测风方案主要包括海上风电项目规划区域、测风塔建设地点、数量、测风设备技术规范等内容。

第七条已开展海上风电测风工作的企业要将海上风电项目规划容量、区域范围、测风塔建设地点、数量、测风设备、已有测风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纳入《山东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方案》。

第三章测风塔建设授权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的建设授权。

沿海各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山东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方案》,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建设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的建设及开展测风等工作。

第九条全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建设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或行政许可的方式确定。

测风塔建设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中外合资企业。

已有海上测风塔的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上报海上测风塔建设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获得测风塔建设权。

获得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建设授权的企业必须按照招标合同或授权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建设权。

第十条全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建设招标授权方式招标条件为建设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等。

第十一条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建设行政许可授权方式是指建设企业根据《山东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方案》提出海上测风塔建设方案,由各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开展测风塔建设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风能资源评价要求等因素,批复确定测风塔建设授权。

海上测风塔建设方案包括申报企业情况、建设地点、工程地质、水文条件、施工方案、工期计划、工程造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确定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建设授权方式。

测风塔建设费用列入该区域海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对开展了测风塔建设工作而最终没有取得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由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按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费用标准,向承担了测风塔建设工作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测风塔建设授权后,1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企业取消其建设权力。

第四章测风塔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建设经授权后,建设企业根据制定的施工方案,按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主管部门等规定,办理有关海洋、海事等方面许可手续。

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制定安全应急方案。

第十四条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竣工验收。

建设企业在完成测风塔安装、调试后,向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验收,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根据测风塔测风技术规范等开展验收工作。

第五章测风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全省海上测风原始数据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管理;测风塔建设企业负责测风塔的日常正常运行维护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开展测风原始数据的管理工作,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测风信息。

第十六条技术咨询单位要对全省海上测风塔的测风原始数据做好备份、整理、保管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需要授权使用测风塔观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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