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经验
美国作物保险改革历程与价格补贴规则

美国作物保险改革历程与价格补贴规则一、引言全球近50多个国家正在推行并不断改革农业保险政策,由于这些国家有着不同的背景或政府目标,因而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农业保险补贴规则,其中,美国最具有代表性,美国农业补贴主要以市场运作为主,辅以政府支持,美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历史从罗斯福新政开始,1933年政府颁布了《农业调整法》,联邦作物保险公司(FCIC)用了70多年的时间进行农业保险的改革与创新,尤其是在多哈回合背景下,美国颁布了2007年新农业法案,并继续其高额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精算技术日臻完善,从1982年至2010年,农作物保险赔付率呈逐年递减的趋势。
美国政府不仅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国农作物保险直接补贴,保证农民收入、扩大销售市场,而且还将高科技广泛应用于农业,使美国农业成为一个资本、技术密集型的极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二、美国农业保险的早期试验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尝试的农业保险产品是FCIC根据1938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开发的小麦保险。
当时被保作物只有小麦一种,保障以往平均产量的50%~70%,保险责任范围是“干旱、洪水、冰雹、病虫害等其他诸如此类不可避免的灾害损失”,保费和损失赔付可以用小麦或等值现金支付。
由于精算师缺乏经验,费率厘定是过分依赖县级平均产量,鉴定保险合同太迟引发了逆选择问题。
结果第一年有1/3的投保农户获得赔款,赔付率高达152%。
FCIC总结了失败的经验,在每个县选择50~100个产量数据比较完整的农场为代表样本,建立了“重点农场系统”(keyfarmsystem)。
但最初三年的经营情况还是一直令人失望,三年拿走了包括管理费补贴的财政补贴2800万美元(Clendenin,1942)。
1942年,FCIC增加了棉花保险,但碰到了类似于小麦保险项目相同的问题,赔款仍远远超过保费收入(Benedict,1953)。
1943年,美国国会决定取消农业保险并停止有关的农业拨款。
1944年经修订的《农业调整法》获国会通过,农业保险随即恢复,并将保险标的扩大到亚麻。
美国农业保险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及经验2014-07-28今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新农业法案,取消对农业直接补贴,迈向农业保险时代美国农业总产值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虽不足2%,美国农户也只有200万,但美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本国农业发展却可以说是不遗余力。
在美国政府所采取的各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
相对于其他种类的保险业务,美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出现较晚,发展也是比较缓慢的。
回头看看,美国农业保险实际上是经历了起初由政府大包大揽到最终让私营保险企业唱主角的漫长过程。
近些年来,由于政府的大力扶植支持和私营保险企业的积极参与,美国农业保险体系正在不断得到充实,农业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在持续改善。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美国自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以来,至今已有66年的历史。
总的看来,美国的农作物保险制度经过了多次改革调整,在经营体制上大致可以分为政府成立保险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单轨制”、政府引进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双轨制”以及政府提供补贴并完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单轨制”三大阶段。
一、政府独家经营持续时间较长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曾经有一些私人商业保险公司试办过农业保险业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私营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失败了,有的甚至还破了产。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农业保险业务和稳定农业生产的重任自然就落到了政府身上。
193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揭开了联邦政府机构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序幕。
1939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在试验的基础上实施农作物保险计划,最初只承保小麦一种作物的保险,后来逐步扩大到棉花和烟草等,保险责任为多种风险,经营办法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
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发展的经验及启示2012年03月02日15:55 来源:《中国保险报》2012年02月21日作者:付磊邓誉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03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提“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成为中央指导再保险工作的重要信号。
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是以商业再保险市场为主,仍处于探索阶段,可以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的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农业保险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为此,笔者着重对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情况进行了了解。
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在抵御农业大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其30年的运行期间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缺陷,经历了历次重大的修订(包括最近一次2010年的修订),所积累的经验颇有参考价值。
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由美国联邦政府建立。
政府通过其自身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向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保险公司提供成本相对低廉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保障。
超出范围的自留部分,由直保公司通过商业再保险市场自行安排再保。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直保公司的再保险保障的安排方案必须遵循双方签订的《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这也成为了其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核心环节。
《标准再保险协议》是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依据《联邦农业改革法案》制定,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每年开展业务之前,必须提交农作物保险计划,说明它要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品种类别、投放规模,并遵照依法、合规执行,并据此提供再保险保障。
第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直接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再保险保障的选项。
总体而言,这些再保险保障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业务层面的再保险保障,通过分配型保障基金(Assigned Risk Fund)和自由型保障基金(Commercial Fund)进行分保。
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农业保险经营计划,以州为单位,自由选择将其承保的业务放入合适的基金。
美国农业保险模式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43美国农业保险模式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张兆义1 郑适2 韩雪2(1.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农业保险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与市场化经营之间的矛盾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对比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总结政府补贴对于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中国应通过加强政府的财政支持、建立规范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及风险基金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补助;保险模式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8)05-0043-05由于市场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期滞后,因此,需要分析先进国家的农业发展历史并吸取其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一些私人商业保险公司开始涉足农业保险的经营。
农业保险具有承保风险大的特点,因此需要保险公司在较大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分散风险。
私人保险公司由于资金有限、风险分散程度低、保险统计数据不足、险种设置不当等诸多原因,均先后失败。
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维护农产品价格的稳定性,保持农业发展及农产品供应的稳定性,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充分利用,美国财政部于1922年成立了农业灾害保险部及专门委员会,对农业灾害保险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农作物保险执行委员会在研究农作物歉收的保险保障问题后认为,通过预测农场主农作物生产的自然风险费用,并将其作为农作物保险费,建立共同保险准备基金,可以对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减轻农民继续投资生产的顾虑与负担。
1939年美国颁布了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The F edera l Crop In surance A ct),并依法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开始试办农作物保险,对主要农作物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给予保险,作为对农作物生产价值的基本保障;由国有保险机构经营,农作物生产者自愿参加;政府对一般保费部分不给予补贴,只负担农作物保险附加费部分。
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及启示

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及启示作者:李霞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20年第01期摘要:在20世纪,世界上没有完全的商业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展较为缓慢,一直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日本以及法国等国家才慢慢建立了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文章主要分析了农业保险国外经验及启示,并提出了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准公共产品; 保险模式; 财政支持一、国外农业保险经验(一)美国农业保险经验在美国,农业保险成功经验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
美国政府不但保证了经营农作物业务,也给予了农作物足够的保险费用补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一些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足够的保险与保障。
其二,健全法律保障。
美国的农作物保险都是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确定了,在本次保险法中,确保了农作物真正的保险目的、性质以及开展办法等多方面内容。
为联邦政府展开农作物保险提供充足的保证与依据。
其三。
完善农作物保险组织体系。
在美国,农作物保险体系依次为农户-私人保险公司-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
简单来讲,农户向私人公司进行投保,从而取得政府方面的保费补贴。
这样也使得私人保险公司取得政府各项补贴与相应的优惠政策。
可向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以及私人再保险,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私人再保险公司能从政府取得费用补贴税收以及金融等条件的农业保险。
其四,大范围的农业保险产品。
在美国农业保险产品中,具有一定的投机风险——农产品价格风险收入保险,例如:团体收益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收益保证保险以及收入保护保险等方面。
(二)法国农业保险经验法国农业保险最成功的经验有如下几个方面:政府大力的支持。
作为政府部门应向农民提供足够比例的保费进行补贴。
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费用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政府。
健全法律保障措施。
基于法国政府依次颁发了各种农业保险法。
其主要目的便是提升农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从而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才恩能够强制性的实施自然灾害保险。
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主要做法与经验启示

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主要做法与经验启示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7年第23期目前,美国农作物保险产品主要有产量、价格、收入、利润和指数保险五类,其中收入保险规模最大也最受农民欢迎,其做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发展历程1996年,美国出台了《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赋予了私营保险公司更大的产品创新自主权,农作物收入保险应运而生。
1998年,美国FarmBureauMutual保险公司拓展了保险作物,开发了基于单个农场、多种作物的耕地种植收入保险;1999年,联邦中央农业保险公司(FCIC)进一步丰富农场投保内容,开发出了基于整个农场种养总收入的保险。
2011年,美国对农作物收入保险产品进行“合并同类项”和“标准化编号管理”,主要分为农作物个体收入保险和区域收入保险两类,并引进了可以选择按照收获期市场价格确定保额的新机制,即当收获期价格高于预测价格时,可以选择按收获期价格重新计算保额,形成了附带(或不带)收获期价格选择权的农作物收入保险产品。
此外,美国还取消了耕地种植收入保险,保留农场总收入保险,增设了实际收入历史保障保险。
至此,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产品体系已基本形成。
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主要做法一是科学确定核心变量“单产”和“价格”。
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对保障单产、保障价格、实际单产、实际价格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障单产为“历史单产”与“保障水平”的乘积。
其中,“历史单产”为过去10年农场(或县)历史平均单产,如果农场不能提供,则以保险公司和美国农业部农业风险管理局结合当地情况估计的农场平均单产为准。
“保障水平”分5-8档,农户可以按照保险需求购买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
保障价格为“预测价格”或“预测价格和收获期价格的较高者”,根据收入保险产品类型确定。
“预测价格”和“收获期价格”均根据《商品交易价格条款》规定的某段时间内该农产品在芝加哥期货市场的价格计算而来。
美国农业部农业风险管理局每年定期在官网上公布每种农产品的《商品交易价格条款》。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及启示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及启示【摘要】美国经济在世界发展有目共睹,其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典范。
本文介绍了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制度结构和成功经验,并进一步总结出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农业保险经验启示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从不同程度上开办了农业或农作物保险,因为经济、政治背景不同,每个国家都有独有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模式。
其中美国的农业保险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演进,形成了比较先进的技术系统和发展模式,积累了完整的风险损失数据和其他信息,使得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得以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为世界各个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一、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1、简要历程早在1922年,美国议会通过一项由参议院组织专门委员会调查农业保险问题的决议,其后因为美国遭遇农业经济情况危机而被搁置下来,一直到1936年罗斯福执政,才再一次把农业保险发展提上议事日程。
随后,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下,在农业部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
鉴于五年经营的不成功,1943年国会决定取消农作物保险,停止有关农业拨款,主要因为农作物保险的高额赔付率和投保范围太小。
1944年下半年国会通过修改的《农业调整法》,恢复农作物保险,并增加亚麻这一保险标的。
随后又开办玉米保险、烟叶保险。
1945年对新开展的农作物保险内容也进行了多出改正。
一直到1980年,农作物保险试验成效及影响不是很大,不需要联邦财政补贴的农作物保险保障范围非常小。
1980年,美国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确定农作物保险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并进一步扩大农作物保险的保障范围,理论上在美国生产任何农产品的风险个体都可以到FCIC投保农作物保险。
鉴于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后出现的很多问题,1994年国会经过激烈的辩论,终于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也就是《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运作模式_杨伟鸽
美国农业保险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完善,在政策 研究、立法组织与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形成了完整的 组织体系[2],在发展上主要有 3 个运作层次。
(一)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RMA)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又称农作物风险管理局,
保险计划额度 (亿美元) 增速 (%)
是农业保险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 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制定全国农业保险 险种条款,对保险产品审核并进行评估,建立农作 物保险单、保险费收入及灾害损失等农业保险数据 库,提高农作物抵御风险能力[3]。建立农作物风险管 理局主要是为了强化对农作物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使农业保险可以按照其预定轨道进行,同时便于立 法机关对农业保险进行合理协调与沟通。联邦农作 物保险公司在全国分为 10 个办事处,每个办事处负 责 3 个或 4 个州的农业保险业务。每个办事处根据 其职责进行划分,通过对每个州农作物风险进行分 析,确定农作物风险存在的影响因素,对其风险管 理办法进行充分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农业保险 计划责任额并进行分配,确保农业保险能够更好地 支持农作物发展 (图 1)。此外,美国政府为各类农 业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业务,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 再保险体系,当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赔付金额时, 可以向政府申请信贷资金等,提高农业保险公司应 对风险能力。
三、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启示
相对于美国农业保险而言,中国在农业保险发 展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学习借鉴美国发展经验对于 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强化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 通过对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发 现,其农业保险主要是以福利为取向的制度,政府 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起主导性与决定性作用,财 政资金的扶持成为美国农业保险获得发展的关键[5]。 中国农业保险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实行直接补贴
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借鉴
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借鉴一、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二、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四、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五、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一、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国外农业保险泛指农业生产与经济活动的风险利益的经济保障措施。
自上世纪初保险事业在欧美逐步发展,农业保险也逐渐成熟,长期以来,各国政府通过落实集体保障政策要求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为农民提供合理的保险保障措施,促进了农业产业的繁荣发展。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成效。
二、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是保障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以为农民减轻灾害带来的重负,增强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可以稳定农业生产,控制粮食价格波动。
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减少农民生产的风险,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为社会治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目前农业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农民参与度低,产品种类单一,风险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农民对保险的认知度和了解程度也相对较低,许多农村地区普遍缺乏保险专业人才,防灾救灾设施不足,导致农民遇到自然灾害往往损失惨重。
四、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1. 加强对农民的教育、讲解和宣传,提高他们了解和认知保险的意识,赢得农民的信任和支持。
2.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小农户、边缘地带的农业保险,覆盖面范围更加广泛,涵盖作物、养殖、渔业等领域。
3. 支持农业保险创新,采用先进的风险评估、费率设计和理赔、品种监管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4. 建立和完善农业部门、保险机构、科研机构和社区等各级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提供必需的技术、人才、资源和管理经验。
5. 开展应急救助和公共技术援助,提供定期培训和督导,解决农民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疑惑和难事。
五、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1.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实例。
美国地广人稀,天气多变,农业灾害风险较高,美国政府积极采用保险方式,建立农业灾害基金,大大提高了农民的保险意识,降低他们的生产风险,为美国农业产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美国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始于1939年。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根据该法,在农业部内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该公司由农业部长任命的董事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
当时被保险的农作物只有小麦一种,以后陆续增加了棉花(1942)、玉米与烟叶(1945)、食用干豆(1948)等,到1980年前,FCIC只为美国半数地区的30种农作物提供农作物保险。
1980年,美国政府决定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要紧形式,并把保险项目扩展到所有农业占重要地位的地区。
根据1980年《农作物保险法》,私人保险公司能够采取两种方式申请参与FCIC的农作物保险与再保险:一是根据每年经营的业务量,到FCIC领取管理费与保险补贴,但是要独立承担保险缺失责任;二是只拿佣金不承担风险责任,即所谓“主人销售商”(代理人)。
针对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994年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即《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根据该法所确立的制度与原则,美国农作物保险进一步得到改善:一是取消“巨大灾害救助计划”,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这是提高农民参与率的重要措施;二是建立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在巨灾风险保险的基础上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三是为了防止逆选择,专门为要紧农作物(如大麦、玉米、棉花、花生、小麦、饲料等8种)推出集体风险保险计划,该保险项目的保额不按各别农场的产量确定,而是以一个县的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参加该保险的农户有权获得“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与“互助储备计划”等福利性计划的好处;四是为了表达公平,对FCIC不可保农作物(要紧是蘑菇、芹菜、胡萝卜、土豆、哈密瓜、花菜等23种)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
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障法》,进一步提高了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
同时,该法决定试办牲畜保险,同意购买多年性保单的农民提高其保障产量水平,进一步鼓励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私营公司开发新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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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 项 就 是 开 展 农 业 保 险 ・ 到2 0 年 ,美 国 可 以参 。 00
加 农 作 物 保 险 的 作 物 已选 1 0 种 ,农 作 物 保 险 承 保 0余
面 积 80 0 h , 占 可 保 面 积 的 7 % ;2 0 农 户 中 有 0 万 m。 6 0万 11 农 户 投 保 了 农 作 物 保 险 , 占总 农 户 数 的6 % 。 3万 5 1 8 - 2 0 年 , 累 计 收 取 纯 保 费 1 81 元 ,累 计 赔 款 9 1 00 9 .亿
美 国 农 业 保 险 的 历 史 比较 长 ,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如 下 五 个 阶 段 。 各 阶 段 所 采 取 的 不 同 做 法 对 美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有不 同的促 进作 用 。 第 一 阶 段 :萌 芽 阶 段 ( 8 纪 - 2 世 纪 3 年 代 初 ) 1世 0 0 美 国 农 作 物 保 险 的 思 想 ,最 早 可 以追 溯 到 1 8 年 78 总 统 关 于 农 作 物 保 险 的指 令 。但 是 “ 作 物一切险” 农
保 险作 为 政 府 的政 策 出现 于 12 年 ,美 国 在财 政 部设 92 立 了 农 业 灾 害 保 险 部 , 农 业 灾 害 保 险 被 立 了 案 当 时 只 有 冰 雹 险 可 承 保 , 主 要 因 为 冰 雹 受 灾 面 积 有 限 ,受 灾损 失 金 额较 易 确 定 。 商业 性 保 险公 司是 当 时 农作 物 保 险 的经 营 主 体 ,经 营 方 式 按 照 市 场 竞 争 原 则 进 行 。
支 出 2 24 元 ,2 年 的 平 均赔 付 率 为 1 2 0 .亿 0 0 %。 美 国 政
府 在 农 业 保 险 的 操 作 上 , 已 经 有 8 多 年 的 历 史 ,有 很 0 多很好 的 做法
( h 埘 ea C o n ua c c) 问 世 。该 法 律授 权 T e F rl rp Is rn e A t)
农 业 部 长 限 制 种 植 面 积 、 主 要 农 作 物 的 市 场 配 额 、农 产 品 出 口 以 及 对 农 作 物 保 险 给 予 现 盎 补 贴 等 国 会 批
准创 立第 一 个农 作 物 保 险 计划 。 有 了法 律 依 据 ,1 3 99 年 开 始试 办 联 邦 农 作 物保 险 。联 邦 农 作 物 保 险 的 特 征
维普资讯
20 ( 25 0 23 总 7 )
世 睾盔. Wol gi l r t r A r ul e d e u
美 国 农 业 保 险 晌 发 展
和
龙 文军
美 国是 世 界 上最 发 达 的 国家之 一 ,是 世 界 农 产 品
第 一 大 出 口 国 , 虽 然 其 农 业 总 产 值 占 其 G 的 比重 不 DP 高 ( 足2 ) 不 % ,全 国 农 户 不 多 ( 有 2 0 ) 只 0 万 ,但 是 为
目标 , 印削 减联 邦 致 府 的费 用 支 出 ,使 保 险 计 螂更 趋 合 理 , 由商业 保 险 公 司 承 担农 业 保 险 计 划 中 大部 分 责 任 和风 险 ,将 农 场 主的 参 与 率提 高至 5 % L , 承保 0 2上 面达 到 可 保 面 积 的 5 %等 ,发 展 不 理 想 。 1 9 年 . 中 0 93 西部 发 生大 水灾 ,使 援 助 资 金 捉襟 觅 肘 ,联 邦 政府 无
是 :④ 联 邦 农 作 物 保 险 是 农 作 物 一 切 险 ”,这 种 保
险 对 主 要 农 作 物 可 能 发 生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病 虫 害 . 给 予
作 物 生 产 价值 的 基 本 保 障 ② 由 国 营 保 险 机 构 经 营 。
这 是 因 为如 果 发 生 大 规模 的灾 害 .私 营 保 险 企业 在经 营 方 面就 会 发 生困 难 , 而 国 营 保 险 机 构 能 够 负
调控 理 论 髓 之 起 ,国 家 管理 经 济 的 职能 不 断得 以加
强 2 世 纪 加 年 代 ,政 府 开 始 干 预 农 业 政 策 和 农 村 经 0
济 ,其 目的是 稳 住 大 萧 条后 的农 村 经 济 ,重 点 仍 然 是
维 持 农 场 主 收 人 和 稳 定 国 内 价 格 。 为 了做 到 这 些 , 1 3 年 , 农 业 调 整 法 第 5 法 《 邦 农 作 物 保 险 法 令 98 8- 联
20 ( 25 02 总 7 3 J
计 署 批 评 农 作 物 保 险 计 划 ,称 它 没 有 达 到 国 会 制 定 的
但 是 ,美 国 农 作 物 的 保 险 加 入 率 在 各地 是 不 相 同 的 ,
有 的 地 区 高 达 8 q ̄ 0 0 b 9 % 有 的 地 区 还 不 到 1 % 。 0 对 纯 保 险 赞 部 分 不 给 予 补 贴 , 美 国 政 府 只 负 担 农 作 物 保 险 的 附 加 费 部 分
规 模 商 品 生 产 的农 场 构
成 的 , 与 商 品 率 低 的 小
农 比 农 的 产 专 题 综 述 相,场生规
维普资讯
世謦 毒业 godA uue , lr ' d t
模 大 ,生 产 的 风 险 也 大 , 非 常 需 要 进 行 农 作 物 保 险 。
吴 良
具 体政 策 。 第 二 阶 段 : 试 办 阶 段 ( 0 纪 3 年 代 初 一 7 年 代 2世 0 0
末)
了 保 护 和 发 展 农 业 , 美 国 政 府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旄 ,其
由 于 全 球 大 萧 条 的 沉 重 打 击 以 及 传 统 经 济 理 论 在 解 决 经 济 危 机 方 面 的 无 所 作 为 , 国 家 干 预 经 济 和 宏 观
起 全部 的 保 险 责任 ,使 农 作 物保 险健 康 发 展 。
③ 自愿 参 加 。 联 邦 农 作
物 保 险 自 愿 参 加 的 基 础 , 美 国 农 业 是 由 大
政 府不 参 与农 作 物 保 险 的经 营 ,也 没有 干 预 其 发 展 的
美 国的农 业保 险 以农 作物 保险 为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