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设计单位入贵州省备案说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国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尽快由现行的事业单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外省设计单位入安徽省备案说明

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2008-9-2 15:18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建设[2008]179号各市建委: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加强对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管理,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的规定和我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234号),我厅制定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附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附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23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项登记备案1、提供材料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②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③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⑤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⑥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完成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⑦项目完成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三份,②-⑦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黔建设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审查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我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近年来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新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6〕48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外省市、自治区通信参建企业入黔登记表

外省(市、自治区)通信参建企业入黔登记表(入黔登记编号:)企业名称(章):企业资质类别:(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例)通信(集)02125014登记日期: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制填写说明一、本表一律填写完整,打印清晰、字迹整齐,不得涂改,表内加盖公章。
二、外省进贵州通信建设企业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
进贵州企业办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外省通信参建企业入黔登记表2、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门发资质);(核验原件)4、进贵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核验原件),5、入黔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概预算证书、监理工程师、近一个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核验原件)6、企业在黔办公地点证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复印件,办公室照片)7、企业3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可以是企业承揽工程的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8、延续登记企业提供原入黔登记证。
9、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进贵州企业登记人员要求企业须有5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概预算、安全生产、施工、质检、材料)”必须配备齐全。
同时承揽多项工程的,应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其中:进贵州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安全员需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备注:提供入黔登记表和相应材料需装订成册,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人员证书等信息不提供纸质材料,只需提供原件扫描件电子档)电子版要求:入黔登记表中,一、参建企业基本情况;二、入黔工程技术、资格、安全人员名单(提供2003版WORD电子版)→其他材料提供原件扫描件→插入至1个2003版WORD(WORD文挡名称为XX公司全称,文件大小10M以下)→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同时提交。
登记受理部门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窗口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39号省通信管理局1306室联系电话:附表:登记证书信息(提供电子档)内容完整字体小四仿宋GB2312一、参建企业基本情况二、入黔工程技术、资格、安全人员名单注:需提供入黔人员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入黔人员证书资格证书号包括概预算证、监理工程师证、安全生产考核证(人员内容为登记证书信息提供原件扫描件电子档),控制在一页小四(五、小五)号仿宋GB2312字体)。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湖北省备案

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湖北省备案一、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提交资料(一)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二份);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证明。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5、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总院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二)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办理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2、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总院(公司)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4、分支机构在鄂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人员调任或派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6、分支机构与总院(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及主要仪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仪器设备的购买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8、在鄂业绩证明材料(初设批复、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获奖项目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总院或分支机构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河南省备案

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河南省备案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3、进豫承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及技术骨干等人员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年限并均为该注册企业正式人员。
四、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附表,一式2份)。
《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可从本网下载;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省承揽勘察设计项目诚信证明;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5、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6、承担在豫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和本人签字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并领取《省外在河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完成该证自动作废。
各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主动督促省外进豫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省外进豫企业在河南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按《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省外进豫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建设厅并进行备案信息的变更。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豫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七、省外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一个年度内出现两次不良行为者,将清出河南省勘察设计市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出现不良行为的,将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完整版):省外设计单位进内蒙古备案

(完整版):省外设计单位进内蒙古备案1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装饰、消防设施、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环境工程、风景园林、照明工程专项设计的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执行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其它省、市、自治区所辖具有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
3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建设项目资质登记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4 自治区对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实行承接建设项目资质登记备案制度。
资质登记备案是指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揽自治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后,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
5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需持下列资料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登记备案:(一)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资质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二)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单位无违法、违规、质量事故等不良记录的证明;(三)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六)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七)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有效的注册执业印章;(八)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非注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九)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持上述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外进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资质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提交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核发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资质登记备案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
/webSite/main/pageDetail.asp x?fid=14c4eb98-f288-4714-8da3-1df8b79ff75c&fcol= 108001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省外入黔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使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勘察设计质量得到保证,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贵州省建设厅针对近年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工作的情况和反映,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6〕130号)文有关勘察设计方面的内容作相应的修订,以利在工作实践中便于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已在黔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不再进行单项项目备案,实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登记管理(见附件1),各分支机构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30天内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参照黔建施通〔2006〕130号文执行,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参加投标或直接承包项目的,应每次办理资质核验,相关条件参照黔建施通〔2006〕
130号文执行,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验表》(见附件3)。
三、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承接到勘察设计项目时应当以公司法人名义办理单项项目备案,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
(1)勘察设计单位所在地省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证明原件;企业法人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签约人、备案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根据建设部令第167号文第三十条规定,民用建筑应由注册建筑师担任项目负责人);(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
(3)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4)勘察设计项目中标书或勘察设计委托书;
(5)勘察设计合同(建设部标准合同文本);
(6)项目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未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核验职称证书原件(按建设部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2人;职称证书应为有效职称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应盖注册师执业印章和单位印鉴);项目设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
所提供资料应加盖企业印鉴。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要有安全风险意识,应加强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
五、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工作统一由省建设厅归口管理。
省建设厅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进行符合性条件审查,自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含省外入黔企业)进行当地备案,但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厅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1、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合同备案登记表
2、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
3、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表
4、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