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管理办法

煤炭管理办法
煤炭管理办法

煤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与使用等各环节得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与部门得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与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得生产用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与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

㈡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得计量与管理,检查与审核煤炭消耗数据得真实性、㈢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得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A8上进行公布。

㈣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得校准与日常维护工作。

㈤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得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

格煤炭得处置工作。

㈥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得计算、计量、统计与报送、

㈦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得论证工作。

㈧监督做好煤炭得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得盘存工作。

第四条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得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㈡负责煤炭得招(邀)标与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得市场调查与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得盘存工作。

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得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得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得制订与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得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得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得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得复检与外部仲裁处理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合同得管理,并协助搞好煤炭得招(邀标)工作。

㈡负责煤炭采购、验收与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纠正并查处煤炭管理过程中得违章违纪行为、

㈢负责每月、季、年末煤炭得盘存工作。

㈣负责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不定期对煤炭进行随机抽样,按要求将煤样交与有资质得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㈤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得处理方案,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得处置工作,对处置结果跟踪督办。

第七条财务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票据收集与清理,采购费用得核算,财务往来管理。

㈡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金额、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数量得监督。

第八条盐电厂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得仓储管理,做到分矿储存,先进先用,并对煤仓得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㈡参与入仓煤炭得初检工作,协助做好入仓煤炭得取样工作,并对取样实施监督职能。

㈢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得处理方案,并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得处置工作。

㈣负责煤渣、煤灰热值控制与管理。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盐电厂、化工厂每月25日前提出次月月度煤炭需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本月库存量、预计次月用煤量、次月需供煤量及用煤品种、结构与质量要求等,送生产安全处审查。

第十条生产安全处根据盐电厂、化工厂生产计划安排,对其煤炭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送供销处。

第十一条供销处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得煤炭需求计划与煤炭市场供求趋势、价格调整等情况,合理编制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于当月3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送公司营销总监审核,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反馈到生产安全处、

第四章煤炭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供销处应按公司《物资采购招(邀)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三项管理制度,对煤炭进行统一招(邀)标、议标管理,统一采购,严格按合同落实供煤计划。

第十三条供销处须严把购煤质量关,严格执行煤炭采购

合同,并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得扣款、扣重报告,对入仓煤炭采取应用基加权平均热值、水分含量等按月考核煤炭供应商。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处负责统计入场煤炭验收结果,复核煤炭验收中反映得扣款金额、扣重补偿与折算数据。将每天各批次煤炭实收量、每月实际入仓煤炭得数据及综合煤质情况,分别报送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技术质量管理处及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供销处负责收集用煤单位与供煤单位对煤炭工作得意见,联系与处理供煤业务中出现得问题、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具体负责同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与盐电厂联系,通知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相关人员对购进煤炭进行验收,协助与监督盐电厂做好验收煤炭得入库、堆放与现场清理工作,并建立煤炭购进原始台帐与记录、

第五章煤炭计量与检验

第十七条煤炭计量管理

生产安全处负责煤炭计量统一管理,入仓煤以公司地中衡过磅数量为计量依据,实行每车过磅计量,并打印计量过磅通知单交供货单位送货人员,同时每天向总经理办公室、供销处与盐电厂报送日进煤量报表。生产耗煤以电子皮带秤计量为计量、核算依据、

第十八条煤质得初检

㈠由生产安全处煤管员与盐电厂煤管员、输煤工与供销处煤管员及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初验、

㈡煤质初检采用目测法,其检测项目包括:每车煤炭干湿(水分)情况与明显可见大渣(泥沙、石头、砖头、木料与包心等),外观初检不合格得煤炭拒收。

㈢对初检质量把握不准得煤炭,应单独堆放,单独取样、制样、分析,在未出具正式分析结果前,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动用。

㈣对初检质量有争议煤炭得处理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会同技术质量管理处、供销处按合同约定与本办法得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煤炭得采样。煤炭初检合格,待完全卸车后按工作标准取样、

㈠煤炭得采样标准

按照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结合公司得实际情况进行采样。

㈡采样点:根据煤堆得不同堆型均匀分布在顶部、腰部、中间、底部四个部位采样,采样点不得低于9个,每个采样点采样量不得低于3kg。

㈢采样个数:正常情况下每天对同一供煤单位,每车采样、综合制样分析,特殊情况实行单车采样、单车制样与分析。

㈣采样量:每车煤炭采样不得少于30kg。

㈤采样高度:距顶部30cm以下,距地面30cm以上。

㈥供煤单位代表有权监督煤样采取,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采样,但最多只能重复采两次,供煤单位代表不得干预采样点得确定与采样。

㈦对采样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条煤炭得制样与送样

㈠将综合煤样进行破碎后,掺合2~3次,用四分法进行缩分至3kg(掺合、缩分时,每次堆成圆锥状,然后压成扁平状,垂直划十字,取两对角扇形,其余弃去)。对颗粒较大得煤样,最好缩分一次,破碎一次。

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将制样后得煤样分装、密封编号后分成三份;一份由生产安全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送二份到技术质量管理处,一份作分析化验样品,另一份由技术质量管理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煤炭应在现场保留72小时。

第二十一条煤炭分析

㈠按照国家GB/T 211-2007《煤中全水分得测定方法》、

GB/T212 —2008《煤得工业分析方法》、GB/T213

-2008《煤得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4-2007《煤

中全硫得测定方法》、GB/T476-2008《煤中碳与氢

得测定方法》中得规定分析全水分、发热量、灰分、挥

发份等,硫含量每月份矿综合分析。

㈡确因客观原因(雨雪天),在对外在水分预先分析后,将样品自然放置24小时后进行分析。

㈢热值得计算根据采用以下公式:

1、煤得收到基(分析基)恒容低位发热量按《GB/T213-2008煤得发热量测定方法》

100—Mt Qnet、v、ar=(Qgr。v。ad-206Had)×—23Mt

100-Mad 式中:Qnet。v。ar——煤得收到基恒容低位发热量;

Qgr。v、ad——煤得空气干燥基恒容高位发热量;

Mt—-煤得收到基全水分或水煤浆得水分按(GB/T211测定)得质量分数%;

Mad——煤得空气干燥基水分按(GB/T211测定)得质量分数%;

Had--煤得空气干燥基氢得质量分数按(GB/T476测定)%;

206——对应空气干燥煤样中每1%氢得气化热校正值(恒容);

23——对应于收到基煤中每1%水分得气化热校正值(恒容)、

100—M t

2、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分析基低位发热量+23×Mad)×—23 M

]÷4、1816

100—M ad

㈣用应用基作为公司统一得热值分析与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入仓煤炭煤质分析结果报送

㈠煤炭进仓采样后24小时内应做出样品分析结果,综合煤样截止时间为16:00点,16:00点以后得入仓煤为次日进煤。

㈡技术质量管理处每天分矿对煤样进行分析化验,并于每日16:00点前出具煤样分析报告,报告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报送生产安全处煤管员。

㈢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根据技术质量管理处得分析化验报告,分别统计煤得分析基恒容低位发热量与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并将统计报表报送公司相关领导、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与盐电厂。

㈣根据分析结果,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供销处与总经理办公室,及时对未达热值标准得煤炭作出处理意见,并将扣款结果按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复核后,报总经理审定、第二十三条入炉煤煤质分析

㈠入炉煤取样: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每两小时在3#输煤

皮带取样1kg,每班取4次,分班作综合样分析(分班综合样留存一个月)。

㈡入炉煤煤样分析与入仓煤相同、

㈢入炉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综合平均值)与进仓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各矿综合平均值)相差150大卡/公斤以上(含150大卡/公斤)时,由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供销处切实查找超差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得,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四条入仓煤炭得复样及仲裁

煤炭进仓后,分析结果未确定之前,用煤单位不得随意使用该煤(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先请示后使用)。一经使用,已使用部分视为合格。对有实物得煤炭分析结果如有争议,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㈠复样。供煤单位对煤样分析结果有异议,可向供销处提请复样。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与供煤单位共同参与,重新采样进行分析,复样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㈡仲裁。供煤单位对复样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供销处申请仲裁。仲裁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与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另外安排人员重新采样,由总经理办公室送往具有法律效力得煤炭检测机构进行仲裁分析,仲裁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仲裁分析结果与复样

分析结果热量差值在200大卡/公斤以内,由此引起得仲裁费、差旅费、取样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供煤单位承担,否则由公司承担一切费用,并追究公司相关人员得责任。

第六章煤炭得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盐电厂具体负责煤炭得储存管理工作,对每天购进得煤炭必须分矿存放、规范标识、专人管理、及时清场。

第二十六条盐电厂必须以不同得发热量、不同得硫含量、不同得水分以及不同得进煤时间,按先进先出原则合理搭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处对煤炭得储存与使用管理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八条盐电厂应严格执行煤渣、煤灰得转运与装车程序,专人负责现场监督装车,并在出门票据上签字确认;后勤处保安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煤渣、煤灰转运车辆、转运票据、装载物资查验核对及出入放行工作,防止夹带煤炭出公司。

第二十九条煤炭得盘存

㈠每月得最后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生产安全处、供销处、财务处与盐电厂,对煤仓得存煤情况进行盘存。

㈡每次盘存前,盐电厂应将存煤堆成相对规则得几何形状(圆锥体或长方体等)。

㈢盘存得基本方法:现场实地“量体积、测比重、计数

量”,即根据煤场各个贮存部位得煤炭被压实得程度,分别选点,依次测出其比重,量出体积后计算煤炭存量得实数。

㈣参与盘存人员对现场计算出煤炭得存量签字后,经总经理办公室、生产安全处、供销处、财务处与盐电厂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再由公司计量认证人员出具盘存认证证书,据此作为调整当月煤炭实际消耗与库存量得依据、如果盘存结果超过统计存量得±10%时,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生产安全处、供销处、财务处与盐电厂配合分析原因,最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七章对不合格煤炭得管理

第三十条对应用基(单次样)低位发热值低于3500大卡/公斤得,作退货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每单次低于合同约定标准200大卡/公斤以内得,按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得单位热值价值进行扣款处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200大卡/公斤以上得,按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单位热值价值加扣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应用基(单次样)水分含量超过5%得,按超出比例进行扣重处理。

第八章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挂帐:

㈠生产安全处负责提供结算附件,收集汇总煤炭分析

(分矿)质量月报表、质量扣款扣重统计月报表、购进煤炭量月报表,经分管总监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7日前报供销处、㈡供销处凭入库单、发票、合同,并附上煤炭结算凭证及结算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及营销总监审核,送总经理审批签字后,交财务处稽核并加盖稽核专用章,办理挂帐手续。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对煤炭管理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得行为、事件与人员,一经查实,公司将视情况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2000元得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在煤炭管理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得,公司将给予2000元~5000元得奖励、

第三十五条供销处在煤炭采购过程中,不按计划、不按流程、不坚持比质比价或价格执行不到位,一经查实,在赔偿经济损失得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2000元得经济处罚,给予部门负责人与分管供应总监500元~1000元得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得,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部门责任人1000元~2000元得经济处罚,给予分管供应总监2000元~5000元得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处在进仓初检验收、采样、扣钱、扣重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扣款扣重、不坚持实事求就是、不公平公正得,发现一次,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得经济损失,并

给予1000元~2000元得经济处罚,如果就是主观故意,一律予以辞退,并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500元得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处在煤炭过磅计量、使用计量与库存盘点计量认证过程中,不坚持原则或对煤炭得储存监督管理严重失职,给予直接责任人与部门第一责任人各500元~1000元得经济处罚;对计量装置未按周期校验,造成煤炭计量出现严重偏差(±达15%及以上)得,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1000元、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500元以上得经济处罚,若因维修中心计量检定人员造成得(延期或检定错),给予其直接责任人500元以上得经济处罚,给予维修中心第一责任人300元以上得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技术质量管理处分析化验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与留样制度,对检测数据误差较大(±达15%及以上得)或人为编造检测数据得,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2000元得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得一律予以辞退,并给予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1000元得经济处罚、第三十九条盐电厂对煤炭得仓储与使用管理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管理,造成煤炭损失得,发现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500元得经济处罚,并给予盐电厂第一负责人200元得经济处罚;对不合格煤炭保管不善或故意造成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得,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2000元得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得一律给予辞退,并给予盐电厂第一负

责人500元~1000元得经济处罚;人为造成入炉煤计量不准确,对直接责任班组给予1000元~1500元得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资料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好煤炭管理得原始资料,按月装订成册,每月末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备查,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总经理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6-2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黑经办发〔2006〕162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十强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特制定《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附件: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企业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为区域内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各市、(地)十强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垦区、国有林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条件 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乡镇设立零售煤炭经营企业不低于3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煤炭管理办法

煤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用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和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 ㈡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的计量和管理,检查和审核煤炭消耗数据的真实性。 ㈢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A8上进行公布。 ㈣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日常维护工作。 ㈤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㈥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的计算、计量、统计和报送。

㈦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的论证工作。 ㈧监督做好煤炭的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的盘存工作。 第四条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的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㈡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的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和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的复检和外部仲裁处理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合同的管理,并协助搞好煤炭的招(邀标)工作。 ㈡负责煤炭采购、验收和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纠正并查处煤炭管理过

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 晋煤行发(2014)15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1-1 条为巩固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资源管理和利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6号)、《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7号)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1-2 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是指在山西省境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建设煤矿涉及有关内容的按照批准的设计严格执行。 第1-3 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条件开采,是指“三下开采、蹬空开采、边角煤开采、旧采空区复采”等。 第1-4 条鼓励煤矿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特殊条件采煤,提高资源回收率。鼓励煤矿企业开展特殊条件开采技术研究,采用适宜特殊条件开采的技术、工艺。 第1-5 条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或设计并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有关部门对特殊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1-6 条禁止使用炮采等落后采煤工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不得进行特殊条件开采。 第1-7 条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坚持集约生产,原则上在原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特殊开采工作面不超过一个,且矿井必须满足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避灾等安全生产需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煤矿必须按照登记公告能力组织生产,不得因增加特殊开采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第1-8 条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储量管理及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设计应按有关要求确定合理的回采率,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 第二章“三下”开采 第2-1 条“三下”开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各项条款。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2-2 条开采建(构)筑物、水体、铁路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煤炭采购管理办法66339

煤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煤炭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成本的控制与质量的提高,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和控制,实现煤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杜绝采购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炭采购计划与管理 (一)、采购部门与煤炭供货商签订煤炭季度采购协议并确定季度内供货合 同价格。 (一)、煤炭使用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提报周需求计划量并提交采购部门。 (二)、采购员根据使用部门提报的需求计划执行采购。 第三条煤炭库存与管理 (一)、煤炭的库存量必须按公司和煤炭使用部门的要求进行储备。 (二)、煤炭使用部门应当提前3天提交的采购申请以防止因出现断供而影 响生产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煤炭验收管理 (一)、行政部派员协助采购员负责监督执行煤炭运输车辆称毛重、卸煤、 称皮重及进出门等整个过程管理,并对验收的重量负责。 (二)、品管部负责质量目测、取样验收等工作,并处理当天验收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对验收的质量负责。 (三)、采购员及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将过磅单提交仓库开具入库单。

第五条结算 (一)、采购员根据入库单及其附件办理申请付款。 (二)、财务会计凭入库单及其附件(相关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并依据煤炭采购合同条款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排款。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2日起实施。 流程说明 1 采购计划 煤炭使用工段提前3天提交申购单→报生产部经理审批→采供部确认价 格及供应商→报采供部经理审批→采供员执行。 采购员通知、督办供应商遵照煤炭供货计划进行供货。 2 验收 煤炭过磅 2.1.1采购员通知行政部派员协助对运输车辆进行集中过磅。 2.1.2车辆上磅时监磅人员在磅称边监督车辆过磅,监磅人员不到位时不得 过磅。车辆重心要停在磅体中心线上,称重车辆及磅体上不得有人。 2.1.3车辆装煤完毕后,由监磅人员负责监督进行皮重过磅。上磅称重车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7]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中发现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个别地方未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对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尚未组织实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规定,把已公告关闭的矿井以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增能改造或矿井置换等名义予以恢复,使其合法化以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代替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对已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有的仍在非法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多套生产系统”的现象;四是部分地区对拟整合的矿井没有正确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未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这些做法背离了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影响和阻碍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作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 (一)编制方案 尚未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地区,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市(地)人民政府初审,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已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但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应包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条件、资源整合的目标、整合后关闭和保留矿井名单、数量及基本情况(资源储量、井田面积、矿井规模等内容)。 (二)审查批复 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市(地)人民政府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查、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调整、完善后再行批复。各地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最迟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 (三)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组织实施,由市(地)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矿井关闭标准负责组织关闭验收,省级人民政府于2007年底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阶段性目标。 二、严格把握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范围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一)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 1.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矿井的资源。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XX]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XX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

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

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

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强制使用;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煤炭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负责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负责行业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煤炭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煤炭标准化工作,开展煤炭标准化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主要产煤国之间煤炭标准互认。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的指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负责煤炭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制定其在煤炭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法定职责,对煤炭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或管理,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指导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管理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组织制定煤炭标准体系,撰写煤炭标准化发展规划; (五)负责对在煤炭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组织开展煤炭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指导和监督煤炭行业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制定煤炭行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八)负责煤炭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学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技术委员会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DOC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 整合的若干意见.DOC 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于xx年9月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煤炭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 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各自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

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经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区县经委应于每月底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新备案企业及已备案企业变更情况。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所属区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地址、储煤场地及设施(具体见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区县经委。备案内容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季度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 第九条本市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中煤建协字[2007]90号 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规范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第313号公告《矿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要求(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5年局部修订部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煤炭工业五个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完成了《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基础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经组织有关方面多次审查,现予以发布。 上述计算原则、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及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旅行。2000颁发的相关定额、指标、取费标准、管理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本次发布的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管理规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归口管理,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总结完善。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最新-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精品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 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 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 [找文章到☆第1文秘1(1)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 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一)管理主体。 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2015年7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1日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条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五条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所需条件: 1.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有限公司)。 2.具有符合企业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3.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并有较大经营业绩。 4.有明确的煤炭来源渠道。 5.具有一定的目标客户及销售意向。 6.每年具备完成20万吨以上的煤炭销售能力。 7.具备经营煤炭销售的专业人员。 8.自有或租赁符合申办条件的储煤场地及设备等。 限制因素: 1.该业务属于国家专营专控项目。 2.国家对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有名额限制。 3.目前煤炭经营业务市场与监管逐渐成熟,广东省已申办成功的企业占有广东省内总配置名额的95%以上。对于新办企业取得经营资格造成了非常大的难度。其它省市已出现无指标申请的情况。 4.根据国家调控措施,对于新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已基本设定限制审批的情况。 5.对于已申请的企业,2年未达到经营条件的,予以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所需时间: 1、协调指标2个月。 2、审批1个半月。 3、因国家政策调控原因可能会导致适当延长申办时间,原则不超过5个月。 相关建议: 1. 提供注册资金相对较大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最好是在3000万以上,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并有从事国际贸易或产品流通行业的记录。除此之外,最好能够证明该企业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 2、企业经营场所:最好有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甲级写字楼),给人一种企业经营能力较好印象。 3、能够提供明确的(供应商)煤炭厂家信息资料,参与煤炭经营业务的人员具有较为熟悉的专业知识。 4、最好能提供已确定的客户名称,目标市场、销售预期等。 5、国家相对鼓励从国外进口煤炭。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 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 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煤炭管理制度

煤炭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1.1煤炭做为公司生产所需的第一大宗消耗原材料,加强煤炭采购质量和计量全过程的管理,对稳定生产操作,提高产量,降低产品成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煤炭采购的质量标准、供方管理、验收程序、计量要求、煤场管理、煤炭结算、考核奖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质量标准 2.1根据公司锅炉的结构原理和生产工艺方面的要求,对煤炭的质量标准做出规定。 2.2燃料煤质量标准

第三部分煤炭供方的管理 3.1对煤炭供方的选择除满足QG/YD0301-2007《采购供方的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外,尽量遵循“同质比价、定矿采购、主辅结合、加强统筹”的原则。 3.2对于煤炭的供方可通过选择确定1—2家主要供方,1—3家辅助供方,公司可根据煤炭需求量,首先安排主要供方采购,当煤炭供应紧张时可安排辅助供方采购。 3.3签订相应合同。合同条款要细致、周全和规范,无漏洞。合同中的煤价应由公司价委会决定,煤价的构成一般包括出矿价(含税)+出境费(杂费)+运费。个人或部门均无权擅自与供方签订煤炭价格。 3.4供销部要时刻掌握供方煤炭供应运作的相关情况,煤炭市场行情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便及时准确地制定对策,确保和提高公司的利益。 3.5对在煤炭中掺假、掺水等有损我公司利益的供方,连续两次即取消其供方资格。 第四部分验收程序 4.1采购煤炭的验收采取GB/T2828--1987抽样检验标准。 4.2供销部煤场管理人员负责通知生产部化验室进行取样,取样时应与供销部煤场管理人员、企管部和公用工区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随机抽取,以确保取样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4.3化验室应严格按照分析操作规程和分析标准进行及时分析,不得无故漏项,并注明分析结论,即合格或不合格,并经生产部主管领导签字。 4.4由于特殊情况,当存在对不合格煤炭让步接收时,经企

矿井资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矿井资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煤炭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强化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开采管理,确保矿井采区资源回收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资源储量管理必备图纸有: (1)工作面进度或收尺图。 (2)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 (3)全矿井分煤层储量估算图。 (4)全矿井分煤层损失量计算图。 (5)全矿井“三下”压煤量图。 (6)全矿井“三量”计算图。2.资源储量管理必备台帐有: (1)矿井储量计算基础台账。 (2)矿井储量增减、注销台账。 (3)分工作面、分月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账。 (4)全矿井分水平、分煤层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账。 (5)开采期末的工作面、采区、全矿井损失率台账及开采结束后重新核算的损失率台账。 (6)各种永久煤柱储量及摊销损失量台账。 (7)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量台账。 (8)报损煤量台账。3.资源储量估算的原则与方法 (1)估算原则生产矿井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须在井田采矿登记范围之内。各可采煤层的资源储量必须在1:2000 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采用地质块段法进行。 1)资源块段储量估算公式 计算公式为:Q = S*M*D/COSx 式中Q ----块段储量(t) S ----平面积(m2) a---煤层倾角(0) M —煤层真厚(m ) D ----煤层容重(t/m3) 注:《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第16 条规定,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5°时,煤

层的厚度及面积均不必进行换算。 2)资源块段可采储量估算公式块段可采储量计算首先判别该块段属于何种类型,不属于可采储量类型的均不计算可采量即其可采量为零。 计算公式:Q采=Q块段储量* K * (1- n) K - 设计采区回采率,其取值按照国家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定。 n - 地质损失系数,根据《大屯矿区煤炭资源可持续服务年限的研究》资料 分别取值。 ( 2)资源块段平面积、平均厚度与倾角的确定 ①块段内平面积:在1:2000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由计算机依据划定好的块段范围自动计算。 ②平均厚度:利用块段内及邻近见煤点采用厚度的算术平均值。 ③倾角:以块段内等高线的平均宽度求取。 ( 3)见煤点采用厚度的确定 见煤点采用厚度的原则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第二章第四节第18 条规定执行。 (4)煤层容重的确定 依据GB6949-86《煤炭视比重测定方法》,以全井田煤样测试的容重值及煤层平均灰分等参数来确定容重,计算公式为: D=DB+0.007 ( AC - ARC) 式中:D-----煤层容重(t/ m3) DB-----已知煤层各容重测试点的容重值的算术平均值(t/ m3) AC --- 煤层灰分平均值 ARC ---- 煤层已知容重点的灰分算术平均值 0.007 -- 经验系数 4.资源储量损失率估算原则与方法 ( 1 )估算原则 ①工作面动用、损失、采区探销等范围应绘制在1:1000的工作面损失量估算图上。 ②工作面5000t 以上损失量须经煤矿审批。 (2)估算方法 ①资源储量损失率的计算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第三章第二节35?

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c8070445.html,) 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ac8070445.html,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2、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c8070445.html,) 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ac8070445.html,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各企业必须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c8070445.html,) 详细出处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ac8070445.html,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

榆林市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榆林市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榆林市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榆林经济和谐、有序、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等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主管全市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煤炭及伴生资源属国家所有,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矿业权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价款。(三)本实施意见发布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煤炭采矿权,均应清理追缴矿业权价款。追缴价款的资源量评审、备案和缴纳时限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执行,价款缴纳方式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81号)执行。 (四)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

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经勘查,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五)市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由市资源勘探公司代市政府持有煤炭资源探矿权。 (六)对我市范围内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及伴生资源,由市资源勘探公司积极申请登记探矿权并开展资源勘查工作。 (七)对我市范围内未设置矿权的找煤区,由市资源勘探公司积极申请登记探矿权并开展资源勘查工作。 (八)在我市已明确探矿权但未进行资源勘查的煤炭资源区块,由市资源勘探公司参股与原探矿权人合作进行煤炭资源勘查工作。(九)市资源勘探公司代市政府持有煤炭及伴生资源探矿权,但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源处置。对未按规定自行对矿权进行转让和合作开发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开发利用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以下四种情况可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 1、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 2、经陕西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提高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第二章煤炭经营 第六条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

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知从事煤炭经营方面的基本信息。 对备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名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 储煤场地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性质;不得设在居民生活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涵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 城市储煤场地的大型煤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地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 第九条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引导企业通过煤炭交易市场开展煤炭经营。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条引导和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参与煤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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