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汇总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汇总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汇总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篇一

案情

×××,现年十七岁,今年×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卫生院治疗。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

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0毫克。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

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来回只需址分钟的路程),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我放下药转身去病房一看,坏了,孩子的脸都青了,我大喊“不好了!”这时李大夫才过来,我请求给打激素,可李大夫为了维护他个人的“医道尊严”,拿来的氟美松也不给打。也不量血压,不测心率,不做心电图,却一意孤行,再次打了紧上腺素0.5毫克,又在不到五分钟的时间里再次注射肾上腺素0毫克。当时我女儿还能讲话,她说“打吧,打死我饶不了你!”这第四针肾上腺素打进去不一会儿,孩就突然向后一躺,两眼一翻,两腿一伸,手和脚全青了。我抱着一线的希望,苦苦怏求李大夫给抢救,李医师最后才说“打5毫克氟美松”,其它医务人员把我叫出病房,他们又给孩子打了

强行针,进行人工呼吸,可是已经晚了,孩子已经死了。八时左右叫来一辆护车,送市级医院抢救仍未能抢救过来。

我女儿死亡的过程,都是我亲眼所见。

事故发生以后该卫生院不顾事实真相,不追查被告人的责任,不上报,反而走后门,拉关系,千方百计推卸责任。

我要求人民法院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为我女儿伸张正义,我为女儿伸冤,对该卫生院李医师草菅人命的犯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并赔偿我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答辩人之女因低烧,咳喘于已十余年,此次住院有咳喘较重伴阵发性胸闷、气喘、呼吸困难,严重时伴有呕吐、烦燥不安、不能平卧等临表现。这些表现均来自患者的主诉及家属的介绍,且病历均有记载,绝非如被答辩人所言“身体一直很好”,“此次只是患有轻型外感”。

起诉书称患者死亡与使用肾上腺素有关,这是违背科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77年版)规定肾上腺素用于过敏性休克、支气管哮喘等病,常用量皮下注射一次0.5~0毫克,《内科手册》(上海第二医学院编)记载,支气管哮喘用肾上腺素治疗每次0.3~0.5~毫克皮下注射,必要时10-15分钟重复一次等。多年的临床经验及医学理论都认为肾上腺素是治疗支所管哮喘的有效药物,对本

患者使用肾上腺素治疗是对症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时,也肯定了对该患者使用肾上腺素是正确的。尸体解剖证明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哮喘持续状态导致的纵膈气肿,这是由于病情发展的结果。而使用肾上腺素无论如何也无法导致患者的纵膈气肿。因此,本答辩人正当的医疗行为对患者之死亡应负责任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

另外,起诉书把几次使用肾上腺素的时间,由原来的正常时间之隔,谎称间隔时间很短,这是捏和造事实。用药的时间均有据可查,有医疗记录为证。

综上所述,有保护本答辨人的合法权益,正常履行医生的职责,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答辨之目。

×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区卫性局的委托,于×年×月×日,×月×日分两次在市卫生局召开关于×××死亡医疗问题鉴定会,参加会议的除鉴定委员会成员外,还邀请××法院,××区卫生局,××单位,×卫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上经治医师及有关护理人员介绍了患者治疗的经过及注射有关药物的时间和剂量,死者家属申诉了意见。与会成员详细审阅了住院病历、尸检报告、医嘱本等,进行了认真地讨论。

病历摘要

患者×××,女,17岁,因咳喘低烧一周于×年×月14日住×卫生院进行治疗,从病史上追溯患者哮喘已十余年,与季节有关,经常服用激素、抗生素等物。于一周来咳喘发作,以早晚为重,阵发性胸闷,呼吸困难,严重时伴呕吐,并有烦燥不安,头疼出冷汗,不能平卧等症状,体温波动在35℃左右,每次发作数小时,用药后可缓解。以往经常用氟美松、氨素碱、舒喘灵、肾上腺素、气雾止喘剂。入院时检查体温32℃脉搏80次/分钟,呼吸16次/分钟,血压120/60毫米汞柱,神志清醒、自动体位、呼吸平稳、气管居中、胸廊对称、桶状胸、肋间隙无明显增宽,肺叩诊呈过清音双肺布满哮鸣音及少许湿性罗音,心界不大、律齐、心率80/分钟,肺动脉瓣第二音高乾、各瓣膜未闻病理性杂音,腹软、无触压疼,肝脾未触及,下肢不肿。

化验血红蛋白15克,白血球5000/立方毫米,中性占81%;淋巴细胞占18%;尿蛋白(±),白细胞1~2;胸部x片示双肺纹理增多,透明度增强,心左缘肺动脉段明是饱满。

心电图窦性心动地速、tavp低平。入院时诊断支气管哮喘,阻塞性肺气肿、肺功能ⅱ通讯。

入院后病情稳定,给以常规控制感染,解痉平喘去痰药物(当时病人晚上去家看电视,晨起给家里买早点)。入院后当晚急性哮喘发作一次,经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后缓解,入院后第四天晨八时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发生医疗纠纷时,尤其是医患双方出现迥然不同的观点时,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则进行判定处理,有效地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本人作为市、区鉴定中心专家库成员,参加几十次医疗事故鉴定,从中受益匪浅,现将两例较典型的病案介绍如下,希望对泌尿外科、男科医务人员有所帮助。 病案1患者曹某,男性,20岁,大学一年级学生 病史简介 患者于2004年7月4日,因右侧阴囊剧烈疼痛8h,伴右睾丸肿大,去A医院急诊,当时诊断为“右附睾炎”与“睾丸扭转”,作血常规、尿常规及B超检查,并作抗炎处理,给予抗生素补液3d。2004年7月7日,病人因右侧睾丸处肿痛未见好转,再次去A医院急诊,医生继续给予抗炎处理,患者治疗后,症状未见减轻而于2004年7月8日去B医院急诊,经B医院检查,患者除了右附睾肿大外,还发现了右肾区疼痛,给予654-2,10mg肌注;后因症状未见好转,又给予杜冷丁50mg、黄体酮20mg、非那根25mg静脉点滴。7月10日病人再次去B医院求诊,经检查发现右阴囊增大,右睾丸明显压痛,后作B超检查,发现除了右附睾炎及睾丸肿大外,不能排除右睾丸扭转,ECT证实为右睾丸肿胀处血管灌注缺损,确诊为右睾丸扭转。并于2004年7月10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手术证实,睾丸顺时针扭转360度,睾丸整体变黑色,考虑已坏死,后作右睾丸切除.病理报告证实为:睾丸组织内曲细精管及间质弥漫性出血性坏死改变,符合睾丸扭转诊断。 家属认为 1.睾丸扭转是否系疑难杂症?上述两家三级甲等医院为何对诊断这样疾病存在困难?2.根据患者情况,ECT检查为何不在第一时间进行?3.使用杜冷丁及轻率的诊断为“右附睾炎”是否违反了外科急腹症治疗原则?4.医生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例教训 1该病员先后在两家医院诊治达5次,从开始诊断为“右附睾炎”直至2004rh7月10日明确为“右睾丸扭转”行手术切除期间共有7d,由于诊断有误.延误了诊治的宝贵时间,同时最初诊断和最后诊断结果不符,属误诊。2,在A医院急诊时,诊断为“右附睾炎”,虽考虑右睾丸扭转可能,作了B超,但因B超未提示血管变化,而没有对病人告知有“右睾丸扭转”的可能及危险性,也未作留院观察。另外,由于此次在A医院检查、处理者均为进修医师.因此必须请上级医师会诊(卫生部已颁布规定实习、进修医师不得单独处理病人)。在接下来的两次复诊过程中,仅对患者局部作了简单了解,未作详细的体检,从而无法获得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延误了诊断和治疗。3,在B医院中,急诊医师认为右睾丸疼痛与右腰区叩击痛有关(作者按:据了解,当时怀疑为右肾结石引起放射痛)给予了杜冷丁,这样不仅没有对诊断有所帮助,同时掩盖了病情。因此,存在检查不详细,观察不严密,处理不慎重情况,以致丧失机会,导致最后右睾丸切除。 专家鉴定组意见 本病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四)第11、12条,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A、B两医院负有次要责任。 病案2患者毕某,男性,23岁 病史简介 2004年4月22日患者因“梦遗”而去c医院咨询是否为男性疾病,医院经治医生当时根据病人主诉,以“慢性前列腺炎症状国际评分表”进行询问,经前列腺液、尿常规、尿流量以及超声波检查,最后根据前列腺液白细胞(++++),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当天即告知患者病情很严重,需要做疗效满意的前列腺电解导融术,随后作了该手术。2004年4月23日(术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内容提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两类,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就谈谈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尤其在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本人就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谈谈看法。 一、医疗纠纷的种类及责任性质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纠纷;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 所谓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纠纷就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所构成的。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亦称为过错推定原则。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免除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责任。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将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 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 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 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案例 1998年,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的夏玉婷,1998年在某口腔医院看到了有关牙科整形手术的广告,并接受了口腔医院的整形治疗。 到2002年,夏雨婷发现牙齿开始活动,并不敢咀嚼东西。2003年3月6日,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治疗中因矫正设计错误,造成夏雨婷多颗牙松动,难以保留,同时感染牙周炎,并构成3级戊等医疗事故。夏雨婷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口腔医院给付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30万元。 判决 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法院判决吉林市某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夏雨婷医疗费等损失24670.3元,退还原告已交医药费1500元,合计26170.3元。并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 宣判后,夏雨婷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了龙潭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口腔医院返还夏雨婷医药费1500元,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4098.3元。 分析 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致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以伤残补助费的形式给付。本案中,原判决已判给付伤残补助费,上诉人不能再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

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d13792299.html, 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 医疗事故定义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1 &&&&&&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

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分& 析 &&&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 医务人员定义 &&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案例2 &&&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

医疗事故纠纷起诉状的写法

一、医疗事故纠纷起诉状的写法 原告:民族: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被告:民族: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案件发生的经过)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年**月**日 二、医疗事故诉讼的费用 我国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费用,重新出台了《诉讼费缴纳办法》,医疗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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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内涵, 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及 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案例2“恶性疟”患者以“重感冒”收住观察治疗,两天后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返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疾”。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二.事故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六次裁判沉冤终昭雪 -涂改病历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7日患者到被告医院住院,7月8日进行先天性白内障(右眼)外摘除术。由于手术失败,术后患者右眼视力丧失。7月15日,患方复印了在眼科医院的全部病历。 2002年11月29日,市医学会依据由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省医学会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构成医疗事故。 在此次鉴定过程中,患者发现了眼科医院提交的病历与自己复印病历不一致,有修改、涂改、增加等现象,省医学会认为医方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行为,但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者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2004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由眼科医院补偿费人民币50000元,一次性解决纠纷。 2009年4月,患者右眼病情加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为术前(2002年7月8日以前)残情相当于九级,目前残情评定为六级。 后期治疗费评估,需长期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治疗,每年所需费用大约6000元。 6次裁判

一审判决: 伤残等级为6级伤残,伤残赔偿年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30年,基数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判赔各项经济损失共504538元。 二审裁定: 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的一审判决: 因病历不真实无法重新鉴定,推定该案属于医疗事故,认为2004年调解协议相对无效,伤残等级为目前6级伤残减去2002年术前9级伤残,判赔各项经济损失共487072. 95元。 双方均不服重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审的二审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相关损失核定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为6级减去术前9级,按20年计算,改判赔各项经济损失共319550.95元。 原审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认为二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医疗服务合同不当,应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最长年限为30年,二审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计算为20年,并无不妥。原二审虽定性错误,但处理适当。2013年判决维持二审民事判决。 原告原告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律师代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办案程序

关于人身伤害案件委托鉴定及有关问题 一.人身伤害案件的含义和类型 人身伤害案件指的是人的健康或生命受到损害后,诉诸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的一类案件。 常见的有:刑事伤害(如杀人、投毒、强奸、故意伤害等);民事伤害(如打架、斗殴、纠纷中的轻度或过失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中的意外或过失伤害等。 二.鉴定机构的类型 在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分布在自县级到中央的公检法部门、高等院校和少数研究所内。2005年10月1日之后, 可分为两类:①一类为公安和检察机关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②另一类就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指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成立的司法鉴定中心或司法鉴定所之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三.如何委托鉴定 人身伤害案件的处理必然需要做鉴定来确定损伤轻重程度、残废等级;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伤与病的关系鉴别等涉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鉴定为司法处理提供证据,鉴定的好坏与是否公正,直接关系着司法处理和当事人的利益。而鉴定的起始程序又关系着鉴定的好坏与是否公正。 (一)刑事伤害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局)委托公安分局以上的内部的(法医)鉴定机构来鉴定,无须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委托。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法医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权可以聘请或委托检察机关或者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复核鉴定。 (二)民事伤害案件:过去由派出所委托公安分局以上的法医来鉴定;或者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委托法院内部的法医鉴定。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撤消后,现在主要由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任务。 做鉴定都要有委托书,司法机关(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我国目前尚未很好发挥他们的作用)以及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都可以委托。但是,当事人一般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委托书。

重大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及防范对策

全国重大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及防范对策 2016-03-25 lsjtg文章来源阅 128 转 6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 ? 全国重大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及防范对策 江琪琪(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严重,教训深刻,社会影响大,且涉案医务人员将有面临医疗事故罪的可能,须引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重视[1]。本文对2014年度全国医学会鉴定的重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的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了解重大医疗事故发生规律,掌握其特点,找出医疗风险重点防范环节,寻找相应对策,进一步提高医疗治疗,预防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2014年度重大医疗事故案件统计分析 根据《2014年度全国医学会系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统计报告》:2014年全国医学会共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逾万例次,共受理医疗损害鉴定委托逾三千例次,事故率约46.7%。2014年全国共鉴定属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重大医疗事故案例逾400例次,其中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案例逾20例次。与既往外科科室(产科、普通外科、骨科等)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的高发科室相比较,纠纷多发科室主要涉及学科依次为产科(27.6%)、新生儿科(20.7%)、呼吸内科(20.7%)、普通外科(13.8%)、内分泌科(6.9%)、骨科(3.5%)、麻醉科(3.4%)、儿外科(3.4%)。 二、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及高危环节 根据安全风险的起因,主要可归因于医疗技术水平、医务人员责任心、医患沟通、医疗管理等方面。重大医疗事故通常皆因医务人员的多个过错累加后导致,同专业案件过错高发环节类似。本组案件中医务人员的主要过错集中在以下5点: 1.抗生素使用不谨慎。 医务人员使用抗生素过于'积极',在个体诊所、乡医,甚至二级医院均有发生。当医务人员做出'感冒'诊断后,不分析病因,就对无抗生素使用指征的患者盲目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原告杨×与被告射阳县×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4]射民一初字 第219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40元、交通费1504.7元、住宿餐饮费1412.8元、文检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29328元、死亡赔偿金167712元,合计202317.5元(重审注:合计应为202597.5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盐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以原 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 于2006年4月17日重新登记立案,由副院长王宇华、民一庭庭长 周彦河、民一庭审判员王正秀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9 日上午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原告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 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含餐饮费)、丧葬费、精神损 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65995.6元。 在浙江路桥中国日用品商城做服装生意的李某,2006年8月已 有6个月的身孕。然而就在这个月,不幸却降临于她及她腹中的宝宝。 当月8日下午3点左右,她因腹痛至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就诊。经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院方给予挂盐水处理。 但仅仅几小时之后,李某便出现全身抽搐,嘴唇青紫等症状。经急诊室抢救处理稍稳定后急送妇产科。 8月l0日晚,李某娩出一死婴。 8月14日上午,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李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某乡

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

1.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产生的原因认识不 一致而引发矛盾。 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盐城市滨海县振东乡22岁未婚的王爱平到该乡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然而手术中医生却将其左侧卵巢也给切除了,医生称此举是因其发现该女卵巢有病变故而为之。王爱平是在手术后到滨海县人民医院检查后才得知自己的卵巢被割除了。在多次与振东乡医院院长朱迅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爱平将朱迅烧成重伤,头面颈部、肢体部烧伤程度均达2-3度,烧伤面积达30%以上,构成重伤。且不说谁是谁非,两个人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是受害者。令人惊讶的是,新闻评论中却是一片叫好声,十之八九的评论竟然都是喊着烧得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群众法律意识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必须强化;在医方缺乏自律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无法实现维权愿望。 2.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1)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 (2)索赔的数额越来越大 (3)因纠纷引起的暴力冲突越来越多 (4)非医疗事故纠纷越来越多 (5)医疗纠纷的解决越来越难 3.纠纷产生的原因:

(1)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2)医护人员方面的原因 (3)患者及其家属方面的原因 (4)其他方面的原因 4.医疗纠纷对医院的影响: 1.严重干扰了医院的医疗秩序 2.加重了管理的工作量 3.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担 4.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 5.损害了医院的合法经营权 6.影响了医院的声誉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国规范医疗服务行业,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下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医疗事故与纠纷如何处理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d13792299.html, 医疗事故与纠纷如何处理 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广义而言,凡病人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法律诉讼行为。这种纠纷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地、大量地出现,绝大多数是属于民法范围,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常见的是与医疗事故有关,其中又以医疗死亡事故为主,那种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的伤残或病情加重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以往比较少见,目前也有增多的趋势。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医院是医院管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在目前的教科书中,医疗纠纷被定义为:“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非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案方能解决的医患纠葛。”然而,上述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病家认为医务人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究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实际上并无原则性错误,而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由于家属不明医疗真相;或由于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情况,这种情况才属于医疗纠纷的真正含义。 病人或家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系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要求追究责任与赔偿而卫生行政领导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争议,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从而必须经过司法审理或行政调解方能解决的医患纠葛。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由医源泉性或非医源泉性原因引发的医患双方的争执。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呈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葛。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 案例1:患者,宋某某,女,5岁,因上呼吸道感染3天于2005年9月25日下午到某卫生室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因出现恶心、呕吐、寒战而中止输液,用 12.5mg异丙嗪后当日下午5点30分送某市级医院急诊室,急诊室叫患儿去儿科门诊,到儿科门诊后,未进行处理,于6点收入儿科病房,进行输液、止痉、纠酸等处理,9月27日死亡。 从而产生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认为:(1)患儿上呼吸道感染到某卫生室就诊,诊治基本符合医疗原则。(2)在卫生室输液过程中发生输液反应后的处理基本得当。(3)某医院急诊室及儿科门诊处理欠及时。(4)入院后诊断处理符合医疗原则。(5)病儿病情重、进展快、年龄小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存在问题:患儿因输液反应转入某医院急诊科,该院未履行首诊负责制,急诊推向儿科门诊,儿科门诊又未及时处置转向病房,周转过程中时间过长,失去了抢救时机,致患儿死亡。经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案例2:患者滕某某,男,42岁,因咽部疼痛,声音嘶哑半天于2007年2月15日晚上12时在某镇卫生院静脉点滴青霉素出现不良反应。该卫生院于2007年2月16日凌晨3时8分拨打某市级医院(二级)120急救电话。该二级医院120及时到该院接回病人,到达医院时病人已呼吸心跳停止,立即给予急救,后宣布临床死亡。 存在问题:病人系急性咽喉炎,注射青霉素后出现青霉素过敏性 休克。120接诊后及转运过程中,急救人员未测血压及其他必要检查措施及临时处理。对病情认识不足,加之病情变化迅速,未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接转途中未详细观察和处理(接诊医生坐在驾驶室内),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经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基本事项: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 5.患者有经济损失; 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一审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一、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通过大量医疗事故的分析,医疗事故一般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人的因素: 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个人之间对工作互相推诿、扯皮,思想重视程度低,不按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违章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精神因素,如医护人员情绪过度兴奋或压抑时,都会造成注意力难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导致差错和事故发生;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经验不足、技术能力差、缺乏协调能力者易发生事故。 2.机器设备因素 检查、诊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会造成医疗事故,如我国不久前发生的高压氧仓着火特大事故,就是空调电火花引起的。调备超负荷、超龄运行,没有定期校验、维修、保养,也是事故发生的温床,如有些老式生化分析仪开机两小时后会发生零点漂移,造成测试结果失真,严重者可能导致医疗事故。设备无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漏电等都可能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3.物料因素 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药品制剂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卫生材料和器械品种规格不配套不合标准,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会造成医疗事故,医疗物资供应不足,品种不全有时也会威胁病人安全甚至死亡。 4.环境因素 噪声、粉尘、烟雾、潮湿、缺氧、照明不足、放射源、交变磁场以及高低温环境会使人体自身调节困难,出现倦困乏力,严重时会损伤身体。医院内昆虫、虱、蟑螂、苍蝇、老鼠等均可引起院内感染、甚至造成医疗事故。 5.时间因素 节假日前后,刚上班或临近下班,人们安全意识松懈,是事故多发期。如遇临时性突击工作,往往准备不充分,且时间紧、任务重,可能会放松安全防范要求,忙中出乱,乱中出错,从而酿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带领学习什么是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分级)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一般是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那么,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例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医疗纠纷的常见纠纷类型是什么?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因影像学检查示右下肺阴影,于2010年2月5日至被告处专家门诊就诊,医生初诊认为系恶性肿瘤,并安排原告入住医院.2 月9日行下肺部穿刺检查,2月11日病理示:少量细胞核异型,疑恶性,与临床不符请复查.被告以此病理为依据,诊断:支气管肺癌,右下肺,原发性,周围型,未分裂,ⅲb期.在被告医生向原告表示病理诊断 和诊疗计划没有差错、愿意承担错误使用化疗药物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从2010年2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在被告处接受4周期gp方案化疗,每次均出现严重胃肠道反应和ⅲ度骨髓抑制,身体健康 受到伤害,且右肺阴影并未缩小.2010年6月初,原告按照被告要求 服用特罗凯6个周期,服用后长期出现腹泻、皮疹、肝功能异常等毒 副反应.被告认为原告系肝癌晚期,在2010年8月3日为原告行肺癌 根治术,术中多处活检提示肉芽肿性病变,出院诊断为:右肺肉芽肿性 病变.2010年10月至11月,原告借出治疗前的肺部穿刺涂片至他院 会诊,经诊断为阴性,未见可疑恶性细胞,原告此时才发现被告对原告 误诊误治.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范,导致误诊原告疾病,错误让 原告使用抗癌药物、行肺癌根治术,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损,故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9,240元、误工费25,372元、家属误工费 (儿子误工费49,607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347,249元,女儿误工费 人民币27,010元)374,259元、护理费7,320元、交通费84,507元、住宿费9,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7,320元、残 疾赔偿金175,404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鉴定费7,800元、复印打印邮 寄费500元、餐费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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