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中心医院开展新农合按疾病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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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盘政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3日盘锦市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023年5月,我市入选国家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81个试点市之一,为扎实做好国家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成效,推进以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为核心内容的综合医改,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卫生健康服务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将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融入推动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大局,注重探索创新,以高质量高水平健康城市建设为主线,以构建卫生服务新体系、创新管理提升新效能、激活基层运行新动力、建立激励约束新机制为重点,形成试点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为奋力在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的健康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完成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网格化布局。

进一步健全支持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形成科学有序的就医格局和系统连续的诊疗格局,不断巩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成效。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健康盘锦2030”行动纲要》2017年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健康盘锦2030”行动纲要》2017年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健康盘锦2030”行动纲要》2017年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盘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健康盘锦2030”行动纲要》2017年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健康盘锦2030”行动纲要〉2017年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1日贯彻落实《“健康盘锦2030”行动纲要》2017年工作安排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和《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盘锦2030”行动纲要的通知》(盘委发〔2017〕1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健康盘锦”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趋于完善,基本医疗制度进一步健全,人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健康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加大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提倡科学的健康生活和正确的健康消费。

二、工作任务(一)健康生活促进行动促进各级各类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

加大学校健康教育力度,坚持每两周开展一次讲座,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

开展学生健康状况监测,受检率达到98%以上,肥胖学生数控制在38%以下。

在各教育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工作,开展诺如病毒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做好青少年近视眼防控工作,控制率达到5%以下。

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年内组织90余名心理健康教师培训,并取得心理健康咨询师证书。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3.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4.取消对在母婴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5.取消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6.根据《盘锦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执业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诊所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6号)第18条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前生育办理再生育指标的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盘政办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全面完成《盘锦市人民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各项任务,现提出2011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201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辽委发〔2009〕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9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探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办法。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创建工作规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8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创建工作规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8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创建工作规划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创建工作规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卫生创建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7日盘锦市卫生创建工作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总体目标,以改善城乡宜居环境、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质量管理,为我市全面转型、向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总体目标(一)我市力争在2017年底前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二)到2020年,力争80%的乡镇(街道)达到省级卫生乡镇(街道)标准、50%的乡镇(县城)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三)到2020年,力争60%的行政村(社区)达到省级卫生村(社区)的标准。

三、规划原则(一)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二)明确职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四、规划年限及范围(一)规划年限。

本规划年限为2016年至2020年。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全市各区县、经济区。

五、实施步骤(一)创建启动阶段。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盘政办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十四日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城乡困难居民看病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困难居民系指享受我市城镇低保待遇和城镇低保边缘待遇,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居民系指享受我市农村五保待遇、农村低保待遇和农村低保边缘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村救助对象)。

第三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包括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城镇医疗救助)和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

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救助对象,在所享受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一定的城镇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城镇二次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救助对象,实行低标准的医疗救助。

第四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医疗单位减免、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并促进城镇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7•【字号】盘政办发〔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7日盘锦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办〔2016〕20号)精神,我市被确定为全国第四批地级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有效组织实施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部署,牢牢把握改革基本方向,推动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深入推进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落实“四个着力”总要求,牢牢把握改革基本方向,促进盘锦转型发展,构建上下联动、协调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格局,让全市城乡居民享受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惠民利民,改革联动、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深入推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模式等改革。

强化公立医院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推动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推动医保支付、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财政补助机制,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盘政办发〔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保障广大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一)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完善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调整优化现有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以政府办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双台子区规划建成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兴隆台区规划建成15—1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辽河油田规划建成1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大洼区规划建成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其中中医堂建设面积不少于100m2,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面积不少于200m2,并达到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要求。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盘政办发〔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加强沟通协作,切实落实经费投入政策与保障措施。

各级卫计和食药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成立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各县区、经济区要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措施,确保完成辖区预防接种工作任务;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规定开展补偿工作。

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可研究和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二、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一)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规范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和资质管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盘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0日盘锦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为切实提高大病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市级统筹,保本微利。

以市为单位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盈利率。

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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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中心医院开展新农合按疾病分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66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中心医院开展新农合按疾病分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
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在市中心医院开展新农合按疾病分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关于在市中心医院开展新农合按疾病分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立医院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负担,保障新农合基金合理支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市中心医院费用自我约束机制、新农合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及安全高效的新农合运行机制。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参合人员受益程度,确保新农合制度安全高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
覆盖全部住院病例;覆盖全部住院病种;动态调整付费标准;兼顾多方利益,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三)工作目标
1.建立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机制,深化市级公立医院改革,在市中心医院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2.建立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市中心医院合理诊疗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3.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参合患者的受益程度和满意度。

二、实施内容
根据住院患者疾病诊断、手术名称和项目名称,结合临床工作实际情况,对住院患者进行疾病诊断分组,测算每组各段疾病付费标准。

非手术组和儿科组低于每床日费用的数据不参与测算,此类患者年终据实结算。

相关县区(经济区)新农合办按每组各段疾病测算的付费标准和所占比例与市中心医院结算。

病人出院后按实际发生费用和规定补偿比例与市中心医院结算。

(一)疾病分组
遵循“大类概括、逐层细化”的归类原则,依据病案系统基本信息中的手术名称和科室类别,将疾病分为手术操作治疗类和非手术操作治疗类及儿科(新生儿)三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下,将临床特征相似、发生频率较高、消耗资源相近的疾病进行合并,形成若干个疾病组。

市中心医院共划分为:手术类、非手术类和儿科(新生儿)三大类,44个疾病组。

(二)分段测算付费标准
根据省新农合管理中心要求,市中心医院对2015-2016年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信息进行测算、汇总,将每组费用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计算该组住院费用的平均值,将前10%的病例作为高费用段,将住院费用在平均值以下的病例作为低费用段,介于高费用段和低费用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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