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制度

处方制度医师处方是执行医疗工作的重要书面文件,具有技术上、经济上、法律上的严肃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特对我院现有处方制度加以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临床医师处方权,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务科与药剂科。
二、处方权分长期处方权与短期处方权二种。
长期处方权授予本院临床医师,该医师调离本院时,由医务科发函药剂科注销处方权。
新分配来院的毕业生及新调人的医师须经临床工作一个月后,由科主任提议是否授予处方权。
短期处方权授予进修医师。
进修医师须经一个月工作考察泊,由科主任提议,经医务科批准授予短期处方权并限定有效期。
三、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住院号(门诊号),科(区)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不能写为成人),时间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医师签名、调剂人员签名、检查发药人签名、药价。
四、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
文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名。
五、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标准为准。
如特殊需要,必须超过常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名并简要注明理由方可调配六、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除复方制剂外,均应注明含量。
七、协定处方以二、四、七天用量为准。
慢性病远途患者可开两周用量,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八、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内容有错误或用药不当,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师(士)有权拒绝调配。
九、有关毒剧、麻醉精神药品处方,遵照“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十一、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情况时药师(士)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中医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细则

中医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医医院处方管理应遵循中医药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秉承“安全、合理、有效、节约”的用药理念,加强用药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条中医医院处方管理应该依据“四书五经”、“医学思想基础”、“诊疗技术规范”、“四诊合参”、“验案论治”、“辨证施治”等基本理论和诊疗规范,科学合理开具处方。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四条中医医院处方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同时需详细填写就诊日期、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辨证施治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应当包括药名、剂量、用法、用量、频次、疗程等内容,需明确具体用药方法,避免模糊不清,确保用药安全。
第六条处方中的药品应当是符合国家药典、中医新药、中药常用制剂的规定,不得含有已被禁止的药品成分,且应该符合患者的病情需要,不得滥用抗生素、激素等药物。
第七条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当具有中医临床医师资格证书和相关执业资格,确保医师处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八条药剂科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药品是否在本院的药品目录范围内,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临床用药规范。
第九条药剂科药师应当对处方药品的药物配伍禁忌、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进行专业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医师反馈并讨论处理。
第十条药剂科药师应当对处方中的药品剂量、用法用量、频次、疗程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医师开具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
第四章处方的管理与保存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应当建立完整的处方管理系统,包括对处方开具、审核、转账、发药和归档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处方归档制度,将患者处方按照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进行分类保存,确保处方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应当配备合格的处方转账技术人员,确保处方的书写清晰、准确,符合规定要求。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开具处方的医师,药房配药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1.3 凡需开立处方的医疗行为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不能违规开药。
二、处方书写规范2.1 所有处方必须由执业医师或经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审批后方可开立。
2.2 处方必须书写清楚,使用统一格式,并加盖医院公章。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用药剂量、用法用量、开立日期、医师姓名、医师执业证号、医师签名等内容。
2.3 处方使用的药品须使用通用名称,禁止使用商标名称。
2.4 在开立处方时,必须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5 在处方开立时,必须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搭配,不得滥用药品。
三、处方审核程序3.1 执业医师开立的处方书必须由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的医师进行审核并签字才能生效。
3.2 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查患者的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确保处方的合理性。
3.3 审核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处方中的药品名称、剂量及用法用量等信息,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
3.4 审核人员对所审核的处方要在处方上签字,并在审核记录簿上做好相关记录。
四、处方保管和管理4.1 医院对处方进行统一编号、归档保存,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2 药房配药人员按照处方上的药品要求进行准确发药,不得更改处方内容。
4.3 配药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配药工作,并对已配药品进行记录,确保药品的合规使用。
4.4 处方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
五、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5.1 医院相关部门应对处方管理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处方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5.2 对处方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纠正和培训。
5.3 对处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以确保处方管理的科学有效性。
医院处方用药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加强医院处方用药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及从事医疗、护理、药剂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处方开具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方可开具处方。
2. 开具处方前,医师应详细询问患者病情,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充分了解患者用药史、过敏史等。
3. 处方应明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规格等信息。
4. 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等因素,选择适宜的药品。
5. 处方开具后,医师应签名确认,并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四、处方审核1.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符合以下要求:a. 处方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b. 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规格等信息正确;c. 处方开具医师具有相应处方权;d. 处方开具时间、患者信息等符合规定。
2. 药师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并及时向医师反馈。
五、处方调配与核对1. 药师应根据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并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2. 调配好的药品应放置在专用药品储存柜内,并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等信息。
3. 药师在发药时,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处方管理与监督1. 医院设立处方管理小组,负责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2. 定期对医师、药师进行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等方面的培训。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分、罚款等处理。
4.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医院为了规范医师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了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医院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1. 处方权限1.1 医师处方权的范围按照《医师法》规定,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师具备开具药物处方的权限。
除草药外,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开具西药和中药处方。
1.2 处方权的限制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需遵循诚实、严谨、负责、合理、科学的原则。
不得开具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剂量过大的药物,以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同时,医师要在合理范围内开具处方,不得开出无必要的处方药。
2. 处方管理流程2.1 处方开具医师在诊断患者后,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用药需求,开具相应的处方。
处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医师姓名和资格证号等基本信息,以及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购药数量等明细。
2.2 处方审核医院设立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判断处方是否符合医学常识和规范。
若处方存在问题或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审核人员会与医师沟通讨论。
2.3 处方核对药师在配药过程中,需要与处方进行核对,确保所配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处方一致。
如发现差异,药师应立即与医师或药学部门联系,以便及时纠正错误。
3. 处方管理制度3.1 处方备案医院对所有开具的处方进行备案管理,以备药事管理、医保结算等需要。
3.2 处方查询患者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医院内部的处方查询系统,查询患者的处方记录。
这有助于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或进行医疗质量评价。
3.3 处方审查医院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查机构,负责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定期或随机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药物选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滥用、重复用药等问题。
4. 处方违规处理4.1 处方违规的认定处方违规包括开具无必要药物、剂量不当、频繁更换药物、超量开药等行为。
当医师的处方行为被认定为违规时,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的处方管理,提高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加强处方审核和监管措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的处方管理,包括门诊处方和住院处方。
三、处方的开具和审核1. 开具处方(1) 医生开具处方应完整、准确、规范,并注明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诊断、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内容。
(2) 门诊处方应用统一的模板,住院处方应包括患者住院号和医生签名。
(3)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国家和医院规定的药品管理目录,推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品。
2. 审核处方(1)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核对处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
(2) 药师还需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特征进行个体化用药的评估,提出建议和调整。
四、处方的发药与管理1. 药品发药(1) 药房药师按照审核通过的处方,准确发放药品,并进行记录。
(2) 药房应建立合理的药品储存和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和有效期。
2. 药品管理(1) 医院应制定合理的药品采购和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充足。
(2) 药品的进货、存储、配送和销售流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证药品的安全和合规。
(3) 医院应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
五、信息化管理1. 电子处方(1) 医院应推广电子处方系统,在减少纸质处方的使用和管理成本的同时,提高处方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2) 医生在开具电子处方时应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 处方查询(1) 患者可以通过医院的在线平台或手机应用查询自己的处方记录和用药指导。
(2) 医生和药师可以通过电子系统查看患者的处方信息和药品使用情况,提供更准确的药物监测和评估。
六、责任和监督1. 医院行政部门应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各科室遵守相关规定。
2. 各科室应配备药师和医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开展药品使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医院对处方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医务部门备案,取得处方权后,方可开具处方。
2. 具有执业护士资格的护士,在医师指导下,可开具临时医嘱,但不得开具处方。
3. 实习医师和进修医师无处方权,开具医嘱需经带教医师或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生效。
4.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具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方可具有处方权。
三、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格式: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
2. 处方内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医师签名、签章等。
3. 药品名称: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
4. 剂量、用法、用量:准确规范,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5. 临床诊断:填写患者的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6. 签名与签章:医师签名及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1. 处方审核:药剂科设立处方审核岗位,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符合规范。
2. 处方调剂:药剂科根据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3. 处方核对:调剂药品时,核对处方与药品,确保无误。
五、处方保存与销毁1. 处方保存: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保存期满后,经医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2. 处方销毁:销毁处方时,应由两人以上在场,监销人签名。
六、违反处方的处理1. 医师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处方权。
2. 药剂人员调剂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调剂工作。
3. 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其他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1.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开具处方的行为,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2.原则:科学、规范、公正、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和管理。
三、处方开具程序与要求1.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过敏史等相关信息。
2.在准备开具处方时,医生应参考相关临床指南、药品说明书和研究证据,合理选择药物。
3.开具处方时应规范书写,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就诊日期、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频率、疗程等。
同时,应保留原始处方的副本和电子版,并确保药品名称、剂量和频率的字迹清晰、规范。
4.禁止为非医学需要的个人和经济利益开具虚假处方。
四、处方审核和监督1.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制度,由专门的人员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临床知识和药品知识,熟悉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药物相互作用等信息,确保处方的科学性。
3.医院应建立处方库,将所有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保存,方便日后查询和跟踪。
4.医院应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开具处方的行为。
五、处方调配与发药1.药房应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进行调配和发药,保证药品的配方准确性。
2.药房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做到药品分类摆放、药品效期管理和药品安全储存。
3.药房应定期清理过期药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所发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六、处方跟踪和评估1.医院应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包括治疗效果、药物不良反应和用药依从性等。
2.医生应与患者保持沟通,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和效果,并根据患者的反馈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医院应定期开展药学会诊,对重大疑难病例进行讨论和研究,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
七、处方管理的教育与培训1.医院应定期组织处方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生的药品知识和临床判断能力。
2.部门负责人应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和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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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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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三章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七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
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
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
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四条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长期处方调剂
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六条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
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五章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
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
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
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
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
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长期处方医保支付
第三十七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九条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
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