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计量标准考核 表格文 JJF1033-2023附录M(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我声明)

建标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
电话/传真
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原因
序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
考核证书号
有效期
变化类型
对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有无重大影响
备 注
□搬迁
□设搬迁
□设施改造
□实验室改造
建标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建标单位最高管理者(签字):年月日
□有
□无
□搬迁
□设施改造
□实验室改造
□其他
□有
□无
□搬迁
□设施改造
□实验室改造
□其他
□有
□无
□搬迁
□设施改造
□实验室改造
□其他
□有
□无
□搬迁
□设施改造
□实验室改造
□其他
□有
□无
□搬迁
□设施改造
□实验室改造
□其他
□有
□无
由于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有项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没有发生变化,本单位承诺这些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没有发生变化;有项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发生变化,本单位承诺及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对这些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期间暂时停止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本单位对以上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自我声明事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
□有
□无
□搬迁
□设施改造
□实验室改造
□其他
□有
□无
□搬迁
□设施改造
□实验室改造
□其他
□有
□无
□搬迁
□设施改造
JJF1356—202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附录A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JJF1356—202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附录A
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1.普通型温度计:重点用能单位需要配备一些普通型温度计,用于测
量和记录计量点的温度数据。
普通型温度计可以是普通玻璃温度计、电子
温度计等。
2.计量泵:对于需要计量的液体流量,重点用能单位需要配备计量泵。
计量泵需要有相应的计量证书,且其计量误差在规定的范围内。
3.负荷测量仪表:对于需要计量的电力负荷,重点用能单位需要配备
相应的负荷测量仪表。
负荷测量仪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并且需定期
校准。
4.能量计量仪表:重点用能单位需要配备能量计量仪表,用于测量和
记录计量点的能量数据。
能量计量仪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并且需定
期校准。
5.工作平台:重点用能单位需要配备适当的工作平台,以方便对计量
器具的操作和维护。
工作平台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且需要保持干净
整洁。
6.其他计量器具:根据实际需要,重点用能单位还可以配备其他必要
的计量器具,如压力计、流量计、表面温度计等。
这些计量器具需要符合
相关的标准要求,并且需要定期校准。
根据这些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可以合理选择和配备计量器具,并且确
保这些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有助于提高能源计量审查的工作效果,并且为单位节约能源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同时,重点用能单位还需
要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这样可以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并为单位能源管理和能源节约提供科学依据。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无论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均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各1份(格式按省局规定)。
●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A.封面● 1 “ [ ] 量标证字第号”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 2 “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按《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G1022-1991的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
《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 3 “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 4 “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 5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
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
● 6 “ 年月日”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
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B.申请书内容● 1 “计量标准名称”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填法一致。
●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的相关栏目填法一致。
● 3 “存放地点”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

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一、概述计量标准是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其他计量标准或者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处于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中间环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因此,计量标准在使用前必须依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各项技术准备,使计量标准符合规范的要求并通过考核。
下面主要介绍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内容。
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即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 i 的实验标准差s(y i)来表示。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测量程序、人员、仪器、环境等方面)下用该计量标准测量一常规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
为保证在尽量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测量必须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重复性测量。
2.重复性的试验方法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若得到的测量结果为y i (i = 1,2,…,n),则其重复性s(y i)为()()112--=∑=nyyy snii i式中:y—n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n—重复测量次数,n应尽可能大,一般应不少于10次。
重复性试验结果也会受被测对象不稳定的影响,所以在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时,选择的测量对象应为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而不是本身重复性和稳定性都是最佳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这样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可以用于大多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
3.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关于计量标准考核中常见问题的探讨

关于计量标准考核中常见问题的探讨摘要:为了测量的结果量值准确可靠,首先要采用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准,然后要用技术手段和法制手段保证进行测量的量具和仪器是符合标准的。
为此目的,对测量用的计量器具就需要进行定期校准和检定。
计量标准的建立与考核是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综合评价,是对量值传递准确性的确认。
而随着国家取消计量检定员证的行政审批,并入注册计量师管理,计量标准建立及考核也有了新的要求。
为帮助企业更规范地建立计量标准,更有效地开展计量标准的日常运行,笔者根据现实工作中典型案例,对计量标准建立与考核中关键项目的考核要求及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计量标准;考核;问题前言现代工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各种物理量进行测量。
进行测量首先是需要这些物理量单位的统一,也就是要制定这些量的单位标准。
国际计量组织的标准规定了基本量对应的国际单位制名称、符号和定义。
1计量和标准、标准化的关系计量检定是从中央到地方,再到企业的庞大系统,其正确运行需要相应的标准保障。
除了标准,这个庞大网络的运行还要靠法律的保障。
计量工作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
所有技术标准中的指标都离不开标准的计量单位。
技术标准的实施过程、检测过程都需要用到定期检定过的计量器具确保各种指标的正确性。
没有计量工作的保证,就没有技术标准的根基,也就无法保证工业和经济的安全运行。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定义与作用在《<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中,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定义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指经过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该定义是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给出的。
综上,可认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主要作用是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工作范围主要为“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及保证各级计量标准中计量标准器的溯源性。
换言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可用于司法仲裁检定和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检定。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

7 数据处理正确:离群值的剔除,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2
3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5.5检定或校准证书 5.5.1 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格式、签名、印章及副本保存等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5.2 检定或校准证书结果准确,内容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
1 格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格式应当适用于所进行的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尽量 减少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格式应当按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设计,校准证书的格式按 有关的规定执行。
性试验。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将 得到的重复性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评定;已建计量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复性试 验,测得的重复性应当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 不确定度的要求。
2 1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 5.3.6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按照附录C.3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
考核方法: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按照附录C.2的要求进 行。
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
9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 2.3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判定标准: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计 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 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有备份及时正确的更新。
5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2.1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2.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
误差 2.3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2.4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 主要变化: 去掉了计量标准的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结果和校
JJF1117—2023计量比对编写说明

《计量比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订编写说明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的要求,《计量比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二、规范修订的必要性JJF1117-2010《计量比对》规范在对全国比对工作的指导方面起了很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比对工作的深入,涉及比对工作的细节有些没有在规范中体现,造成了通用性条款管理性条款多,专门适用于比对最重要的部分一一数据的条款少的局面。
而近年来随着量值统一工作的加强,国内比对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比对项目越来越多,因此急需将相关工作规范化。
三、规程修订过程和计划12023年3月组成起草组,并开会就规范包含的内容、方法、主要数据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22023年3月至2023年06月,调研工作、试验工作和起草工作。
32023年6月,形成规范草稿,广泛征求意见。
四、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依据及原则依据见规范正文。
主要有国际计量委员会关键比对导则“国家计量基(标)准及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准及测量证书互认”协议,还参考了国家市场总局发布的文件“全国比对管理办法”。
办法起草过程中参考了比对管理办法,为了能真正对国内比对起到指导作用,我们遵从尽可能细化的原则,主要是为了实际使用时便于操作。
五、规范修订要点说明1传递标准的修正及不确定度明确了比对前对传递标准考核的原则及实验要求,增加了传递标准量值修正的内容,并细化了传递标准不确定度的计算方法。
2卡方检验方法给出了在采用参比实验室测量结果平均值作为参考值情况下,数据剔除的原则及方法。
3参考值的函数回归探讨了在一定测量范围内,连续给出参考值在测量范围内连续分布的方法。
4明确了参加实验室不确定度与授权范围的关系。
5调整了规范结构框架,使之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修改了部分术语的定义。
规范起草组2008年10月20日。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

JJ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Rul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Measurement Standard2008-01-31 发布 2008-09-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Array Rule for the Examinationof Measurement Standard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月31日批准,并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范由归口单位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丁跃清(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邓媛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参加起草人:倪育才苗瑜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录引言 (1)1范围 (1)2引用文献 (1)3术语 (1)4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2)4.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4.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3)4.3 环境条件及设施 (4)4.4人员 (4)4.5文件集 (4)4.6 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 (6)5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 (6)5.1 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6)5.2 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8)5.3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8)5.4 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9)6计量标准的考评 (9)6.1计量标准的考评的原则和要求 (9)6.2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 (10)6.3整改 (11)6.4考评结果的处理 (11)7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 (12)7.1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 (12)7.2其它更换 (12)7.3 计量标准的封存和撤消 (13)7.4 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 (13)7.5 计量标准的技术监督 (13)附录 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 (14)附录 B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 (20)附录 C 计量标准考核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 (31)附录 D 计量标准履历书参考格式 (40)附录 E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 (53)附录 F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 (54)附录G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格式 (55)附录H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格式 (56)附录J 计量标准考核报告格式 (57)附录J-1 计量标准考评表格式 (61)附录J-2 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格式 (63)附录 K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格式 (64)附录L 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格式 (6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引言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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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原则考核规范(JJF 1033-)引言为了加强计量原则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原则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传递一致性、精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精确检定、校准数据或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原则考核办法》关于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原则规定,制定本计量原则考核规范(如下简称“规范”)。
1 范畴本规范合用于新建计量原则考核、已建计量原则复查考核以及计量原则考核监督管理。
2 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999 《测量不拟定度评估与表达》JJF 1139-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拟定原则和办法》JJF 1117-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JJF 1094- 《测量仪器特性评估》GB/T 4091 - idt ISO8258 : 1991 《常规控制图》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3.1 计量原则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单位或一种或各种量值,用作参照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照(原则)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原则商定由计量原则器及配套设备构成。
3.2 计量原则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原则测量能力评估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确认。
3.3 计量原则考核在计量原则考核过程中,计量原则考核员对计量原则测量能力评价。
3.4 计量原则不拟定度在检定或校准成果测量不拟定度中,由计量原则所引入不拟定度分量。
它涉及计量原则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不拟定度分量。
注:如果计量原则中计量原则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原则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原则不拟定度可以由计量原则最大容许误差通过B 类评估得到。
如果计量原则中计量原则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原则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原则不拟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
3.5 计量原则精确度级别符合一定计量规定,并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计量原则等别或级别。
3.6 计量原则最大容许误差对给定计量原则,由规范、规程、仪器阐明书等文献所给出容许误差极限值。
3.7 计量原则重复性在相似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原则提供相近示值能力。
注:1. 这些条件涉及:相似测量程序;相似观测者;在相似条件下使用相似计量原则;在相似地点;在短时间内重复测量。
2. 重复性可以用示值分散性定量地表达。
3.8 计量原则稳定性计量原则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能力。
注:1.若稳定性不是对时间而是对其她量而言,则应当明确阐明。
2.稳定性可以用几种方式定量表达,例如:用计量特性变化某个规定量所通过时间;用计量特性经规定期间所发生变化。
3.9 计量原则文献集关于计量原则选取、批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文献集合。
4 计量原则考核规定4.1 计量原则器及配套设备4.1.1 计量原则器及配套设备配备4.1.1.1 计量原则器及配套设备(涉及计算机及软件,下同)配备应当科学合理,完整洁全,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需要。
4.1.1.2 计量原则器及重要配套设备计量特性必要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
4.1.2 计量原则溯源性为了保证计量原则溯源性,计量原则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原则;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方式,保证计量原则量值一致性;计量原则器及重要配套设备均应有持续、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涉及符合规定溯源性证明文献,下同)。
计量原则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规定:l)计量原则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重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2)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原则器及重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规定进行检定。
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原则器及重要配套设备,应当根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根据有效校准办法进行校准。
校准项目和重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需要,并参照JJF 1139-《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拟定原则和办法》规定,拟定合理复校时间间隔。
4)计量原则中原则物质应当是处在有效期内有证原则物质。
5)当国家计量基准无法满足计量原则器及重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需要时,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规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溯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其她国家具备相应能力计量原则。
4.2 计量原则重要计量特性4.2.1 计量原则测量范畴计量原则测量范畴用该计量原则所复现量值或量值范畴来表达,对于可以测量各种参数计量原则,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测量范畴。
计量原则测量范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需要。
4.2.2 计量原则不拟定度或精确度级别或最大容许误差计量原则不拟定度或精确度级别或最大容许误差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需要。
应当依照计量原则详细状况,按本专业规定或商定俗成用不拟定度或精确度级别或最大容许误差进行表述。
对于可以测量各种参数计量原则,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不拟定度或精确度级别或最大容许误差。
4.2.3 计量原则重复性计量原则重复性通惯用测量成果分散性来定量表达,即用单次测量成果y i实验原则差s(y i)来表达。
计量原则重复性普通是检定或校准成果一种不拟定度来源。
新建计量原则应当进行重复性实验,并提供实验数据;已建计量原则,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实验,测得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成果测量不拟定度规定。
4.2.4 计量原则稳定性若计量原则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不大于计量原则最大容许误差绝对值;若计量原则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不大于修正值扩展不拟定度。
新建计量原则普通应当通过半年以上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量值稳定可靠后,方能申请计量原则考核;已建计量原则应当保存历年稳定性考核记录,以证明其计量特性持续稳定。
4.2.5计量原则其她计量特性计量原则其她计量特性,如敏捷度、鉴别力、辨别力、漂移、滞后、响应特性、动态特性等也应当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
4.3 环境条件及设施4.3.1 温度、湿度、干净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应当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
4.3.2 应当依照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
4.3.3 应当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合内互不相容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互相影响。
4.4 人员4.4.1 有可以履行职责计量原则负责人计量原则负责人应当对计量原则使用、维护、溯源、文献集维护等负责。
4.4.2有持证检定或校准人员每项计量原则应当配备至少两名与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相一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检定或校准人员:l)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2)持有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4.5 文献集4.5.1 文献集管理每项计量原则应当建立一种文献集,在文献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献保存地点和方式。
所有文献均应现行有效,并规定合理保存期限。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保证文献完整性、真实性、对的性。
文献集应当包括如下文献:l)计量原则考核证书(如果合用);2)社会公用计量原则证书(如果合用);3)计量原则考核(复查)申请书;4)计量原则技术报告;5)计量原则重复性实验记录;6)计量原则稳定性考核记录;7)计量原则更换申报表(如果合用);8 )计量原则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合用);9)计量原则履历书;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合用);1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12)计量原则操作程序;13)计量原则器及重要配套设备使用阐明书(如果合用);14)计量原则器及重要配套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1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16)实验室有关管理制度;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原始记录及相应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18)可以证明计量原则具备相应测量能力其她技术资料。
4.5.2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备有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所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如无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申请考核单位可以依照国际、区域、国家或行业原则编制满足校准规定校准办法作为校准根据,经申请考核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连同所根据技术规范和实验验证成果,报主持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4.5.3计量原则技术报告新建计量原则,应当撰写《计量原则技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完整、对的;已建计量原则,如果计量原则器及重要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计量原则重要计量特性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修订《计量原则技术报告》。
4.5.3.1 建立计量原则目、计量原则工作原理及其构成表述清晰。
4.5.3.2 计量原则器及重要配套设备名称、型号、测量范畴、不拟定度或精确度级别或最大容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或校准机构及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精确。
4.5.3.3 计量原则测量范畴、不拟定度或精确度级别或最大容许误差等重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精确。
4.5.3.4 计量原则溯源到上一级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对的。
4.5.3.5 检定或校准成果测量不拟定度评估合理。
4.5.3.6 检定或校准成果验证办法对的,验证成果符合规定。
4.5.4 检定或校准原始记录4.5.4.1 检定或校准原始记录格式规范、信息量齐全,填写、更改、签名及保存等符合相应规定。
4.5.4.2 原始数据真实,数据解决对的。
4.5.5 检定或校准证书4.5.5.1 检定或校准证书格式、签名、印章及副本保存等符合关于规定规定。
4.5.5.2 检定或校准证书结论精确,内容符共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
4.5.6管理制度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管理制度,以保持计量原则正常运营。
1)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2)计量原则使用维护管理制度;3)量值溯源管理制度;4)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5)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6)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7)事故报告管理制度;8)计量原则文献集管理制度。
上述各管理文献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包括在申请考核单位管理体系文献中。
4.6 计量原则测量能力确认4.6.1 通过现场实验确认计量原则测量能力通过观测检定或校准人员实际操作和回答问题状况,判断计量原则测量能力与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需要。
现场实验应当满足如下规定:4.6.1.1 检定或校准办法对的,操作过程规范:每一种检定或校准项目所采用检定或校准办法、操作过程符共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
4.6.1.2 检定或校准成果对的:数据解决对的,检定或校准成果与已知参照值之差符合关于规定。
4.6.1.3 回答问题对的:可以对的回答关于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关于问题、操作技能方面问题以及考核中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