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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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造价收费

江苏省造价收费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费率:‰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一、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当单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

二、计费基数按单项工程计算。

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司法鉴定业务以鉴定委托标的额为基数。

三、估算投资(收费基数):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土地价款)、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

四、安装、仿古建筑工程的清单编制、审核;结算编制、审核的基本费率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五、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等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的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六、跨市差旅费按实际发生,由委托方承担。

七、计时收费由双方协商。

八、咨询服务费谁委托谁支付。

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效益收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基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由委托方承担;效益收费以“项目核减额”、“项目核增额”按费率分别计算,由收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咨询费由委托方代收益方支付。

十、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由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和驻场收费三部分组成,如不需要驻场,则不收取驻场费用。

(驻场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造价咨询人员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周不少于3天。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中不包含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关收费,如委托方要求从事相关工作,则按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取。

十一、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增加工作、修改设计、延误工期等客观或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其咨询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实例:某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送审工程造价为6500万元(其中安装工程1300万),钢筋2000吨(需另算),核增造价20万元,核减造价230万元,合同约定效益收费按6%计算,咨询服务收费计算如下:基本费用:500万元*1.8‰=0.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4‰=0.7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1.1‰=4.4万元( 6500万元-5000万元)*0.9‰=1.35万元安装工程系数增加收费:1300/6500*(0.9+0.7+4.4+1.35)*30%=0.441万元核增收费:20万元*6%=1.2万元核减收费:230万元*6%=13.8万元钢筋:2000吨*12元/吨=2.4万元咨询服务收费合计:0.9万元+0.7万元+4.4万元+1.35万元+0.441万元+1.2万元+13.8万元+2.4万元=25.191万元十三、收费标准的服务内容(一)投资估算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按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4.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8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向各新闻媒体通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相关情况。

省法院技术处苏华处长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徐洪新法官参加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法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由省法院建立全省法院统一使用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并于2014年4月9日开始接受各类鉴定机构报名。

在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后,全省各级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从电子信息平台中产生鉴定机构。

这是全省法院落实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在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领域也属初次探索。

下面,我把《意见》的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随着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的增加,委托鉴定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

2013年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案件数为45743件,涉及鉴定类别多样,达到42个,其中委托法医临床类鉴定案件最多,为31504件,占68.87%。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和选择鉴定机构非常关注。

过去的主要做法是,由各市中级法院编制分类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或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统称为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

名册的编制,解决了规范委托鉴定行为,防止案件承办人员随意确定鉴定机构和随机选择机构范围等问题,方便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

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一是部分鉴定机构被排除在备选名录之外。

鉴定机构较少的地区大多数机构能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机构较多的地区由于法院对鉴定机构资质等级、执业人员、注册资金等有一定门槛,一些机构因不符合要求不能被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7〕1号)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卫生计生委、司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0月23日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布。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按照医学相关二级学科分类设置,增设卫生管理、法医等类,并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行政部门申请,作为专家库成员候选人。

专家遴选方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鉴定的专家应当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选择。

专家库专家有义务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见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略)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其收费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明知字迹形成时间鉴定难法院同意做时间鉴定吗法院笔迹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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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字迹形成时间鉴定难法院同意做时间鉴定吗法院笔迹时间鉴定明知字迹形成时间鉴定难法院同意做时间鉴定吗从理论上说,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么伪造,终归会露出马脚或者被识破。

伪造笔迹(含伪造笔迹形成时间),同样如此,行为人为此终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或者包庇罪。

建议实事求是,不要以身试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院应该在笔迹鉴定结果出来后多长时间通知申请人如果笔迹的确不是你签的,在诉讼中就可以申请鉴定,谁申请谁先垫付费用,最后由败诉者承担费用。

只有提交费用后才能开始鉴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但运行法律是要成本的。

你的质疑很有道理,也应该重新申请鉴定。

鉴定的样本原则上应该是07年左右的案前书写样本。

被告后来所写只能作为参考。

但是鉴定的过程是不对外的,只能由中立的鉴定机构独立完成。

不知道回答对你还是否有用……法院鉴定笔迹要多长时间出结果最快半个月中国有没有可以鉴定笔迹什么时间写的有。

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判断,主要依据是元素的衰变周期。

最新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最新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的申诉。
(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 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 , 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 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2、按一名律师办 解释。 理事务时间确定, 三、其他收费规定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 标准执行
需要两名及以上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 律师的,分别计算 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
时间并相加后确 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
定。
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 与委托
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四、仲裁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000-8000 1500-10000 2500-20000
2500-10000
2500 4-7% 3-6%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 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 按照刑事案件收费 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 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 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苏价费[2010]28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见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略)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其收费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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