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夫妻
内容摘要
为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内容及指导思想,让广大民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官们更准确地适用《婚姻 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目录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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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题 院
申请财产保
全时,人民
法院如何确
定申请人所
应当提供的
担保数额问
题
0 6
十二、关于 《婚姻法司 法解释 (二)》的 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就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答
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在公布
《关于适用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了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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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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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特别是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容等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共51个条文,涉及夫妻债务的只有两个条文。
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两个条文虽然对分别财产制下特定债务和离婚时如何偿还债务问题作了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理解。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容,结合审判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于2003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婚姻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1. 引言在中国,婚姻法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司法解释是婚姻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指南,对于保障公民婚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展开,即司法解释的意义,解读与适用过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
2. 司法解释的意义2.1 保障权益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通过对婚姻相关纠纷案件的解释,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使其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做出公正的判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2 维护社会稳定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司法解释的适用能够为婚姻关系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婚姻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解释有助于减少婚姻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3. 司法解释的解读与适用过程3.1 解读司法解释3.1.1 全面理解在解读司法解释时,首先需要全面理解其中的规定和精神。
通过仔细阅读解释文件,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其解释,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确保有全面的法律理解基础。
3.1.2 分析背景司法解释是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规定,背后往往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目的。
分析司法解释的背景,了解其出台的原因和解决的问题,能够更好地把握其适用的重点和要求。
3.2 司法解释的适用3.2.1 与具体案件对照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司法解释的适用需要与案件事实对照,确定案件是否适用某一特定的解释。
要注意解释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确保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2.2 合理解释司法解释的适用是灵活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解释。
在适用解释时,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社会公平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
4. 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4.1 实践落地问题司法解释的实践落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具体应用中,可能会面临解释的模糊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
法官和律师需要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学习,以确保解释的正确适用。
最高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小故事案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本文将通过一个民间借贷到合同纠纷的案例,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邻居,两人关系一直很好。
2018年,李女士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先生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和利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将10万元借给了李女士。
三、案例经过借款到期后,李女士未能按时归还借款。
张先生多次催促,但李女士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女士辩称,她并未收到过张先生的借款,且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同时,她认为即使存在借贷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法律分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在本案中,张先生已按照约定将10万元借给了李女士,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利率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年利率为6%,但并未约定逾期利息。
因此,对于逾期利息的支付,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原告,负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义务。
张先生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女士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对于李女士辩称未收到借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张先生的证据。
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及答案
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及答案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婚姻法作为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中的相关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答。
一、结婚的法定年龄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的规定,“男女均必须具备结婚的自愿、年满二十二周岁的条件。
”这意味着,在中国大陆地区,男性和女性达到22岁后才能够合法地结婚。
二、是否可以提前结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大陆地区对于男方超过二十二周岁,女方超过二十周岁且男女双方均已签署婚姻登记申请书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结婚。
若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但女方尚未满二十周岁,则需等女方年满二十周岁方可办理婚姻登记。
三、婚礼是否需要进行婚姻登记?中国大陆地区的婚姻制度要求进行婚姻登记方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
婚礼仅仅是婚姻登记的一种庆祝仪式,不能代替婚姻登记程序。
所以,不论婚礼的盛大与否,只有办理婚姻登记才能形成合法婚姻。
四、是否可以同性婚姻?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尚未承认同性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亲属关系的男女之间,不得结婚”,从法律上来说,同性婚姻在中国属于非法行为。
五、关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书面表示;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离婚程序主要包括:离婚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申请,如满足法定条件则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书。
六、是否可以变更、废止婚前协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婚前协议能够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需求。
变更或废止婚前协议需要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合法登记。
变更或废止的婚前协议将不再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
七、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依照以下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公正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分割。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省高院民一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省高院民一庭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审判中参考。
一、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是否需要提起反诉?答:离婚之诉为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
在离婚诉讼中可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请求分割财产。
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审理。
二、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如何处理?答:法院应告知被告,其可对财产分割发表具体意见。
经询问,被告仍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法院仍宜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情况进行审查,以方便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
三、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的,是否需要先行提起宣告失踪程序?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但对下落不明的夫或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以宣告其失踪为条件。
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加强调查走访,询问当事人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社区等相关人员,最大限度保障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新婚姻法关于婚内出轨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婚内出轨的规定是什么婚内出轨是现在夫妻离婚⼀个⽐较⼤的离婚原因,如果⼀⽅出现了婚内出轨,就是对婚姻的不忠,但是也不⼀定是过错⽅在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内出轨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婚姻法关于婚内出轨的规定是什么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九⼗⼀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过错。
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中⽆过错⽅的配偶。
⼈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基于婚姻法第四⼗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不起诉离婚⽽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夫妻双⽅均有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或者双⽅向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民法院不予⽀持。
夫妻不忠⾏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性关系的⾏为。
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我国现⾏婚姻法在四⼗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为中,并未将通奸列⼊,也就是⽆过错⽅针对通奸⾏为⼀⽅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实践中法院⼀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过错的⼀⽅,即让与他⼈通奸⼀⽅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最⾼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为,⾏为⼈为过错⽅,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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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对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咨询题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别仅直接或间接妨碍夫妻和家庭的精神日子,也妨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
我国20xx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依照《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完善,产生了约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的三种形式。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含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治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别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如此规定的: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别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
19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别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挑选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规定的精神,是允许夫妻就财产咨询题进行设定。
但是法条亦没有照文直接作规定。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总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的概括性规定,别仅别影响夫妻间真正依照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关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治理权相互自由的设定。
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咨询题都能够有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设定办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关于家庭财产有平等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三十年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脚的进展,人们的婚姻家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习惯社会,经济家庭关系的进展,满脚夫妻财产多样化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此,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正式得以确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别断深入从1980年到20xx年的二十年中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全然性的变化,为了习惯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脚别同阶层人们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20xx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第21次会议经过了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进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改变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仅为补充的从属地位,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意义从1980年《婚姻法》施行到20xx新《婚姻法》修改的20年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进展,使公民个人的财产发生了全然性的变化,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
在财产的构成上,除了高档家具,家电和银行存款外,还浮现了商品房、小汽车、股票,债券和外币等财产。
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经营企业主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资金。
作为私人收藏品的文物古玩、各人字画、珍品等已开始成为夫妻财产的新内容。
此外,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公民所拥有。
公民个人财产急剧增多,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及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化,人们理所固然地要求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相互之间的关系与范围作出界定,防止因财产权限别明而导致夫妻在占有、治理、收益和处分财产过程中发生矛盾,引起纠纷。
并且有些夫妻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了保证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和灵便,爱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润率,也必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所以约定财产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关于确保夫妻双方,依照实际事情,合理处理财产,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四、新旧约定财产制之区别20xx新《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与1980年2月的《婚姻法》规定和比较,有以下别同:(1)地位别同。
新《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而旧《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不过法定财产制的附属和补充。
(2)种类别同。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约定财产归共同所有;三是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而旧《婚姻法》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夫妻约定财产模式,约定的范围和种类由夫妻双方自由确定,这种模式关于爱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以及防止夫妻之间签订别平等条款极为别利。
(3)效力别同。
新婚姻法第19条对有约定效力做出明确规定。
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对外效力(即第三人的效力)视情而定。
假如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产生对抗效力;假如第三人疑惑该约定的,别产生对抗力。
而旧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经约定的效力别作任何规定,以致在理论罚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各执一端,各有理解的别利后果。
(4)方式别同。
新《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而旧《婚姻法》对约定的方式没有作出规定,任由当事人自由选定。
五、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刻、约定内容以及约定方式的规定对于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刻,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只允许在婚前订立,另一种是既允许在婚前订立,也允许在婚后订立或变更。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未对约定的时刻作出任何规定,所以,从法理上说约定的时刻能够于婚前约定,也能够在婚后约定。
新《婚姻法》第19条对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普通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共同制三种。
我国新《婚姻法》设定的类型,既别太放任也别太机械,在较符合我国实际事情,并且有利于:1、实现法律的指引作用。
夫妻双方因为法律知识有限,很难就其财产作出无懈可击的约定,实践中常会发生夫妻双方虽然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因约定形式内容别合法等原因而使约定归于无效的事情,以可供挑选的模式来指导当事人的事情,就会防止此类事情发生。
2、能够保障登记机关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高效治理,防止登记治理工作带来别便和混乱。
3、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性和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还能够幸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知识优势,引诱对方订立别公平条款。
所以,夫妻双方只能在我国新《婚姻法》设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挑选,超出该范围,约定无效。
新《婚姻法》克服了旧《婚姻法》对约定的方式未作任何要求的弊病,第一次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与世界上对约定财产制采纳要式的通行做法相一致,这是一具进步。
但是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公示程序却没有作出规定,应该说这是一具别脚和缺陷。
因为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约定的后果在法律上意义重大。
我国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咨询题上,应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公示办法较为合适。
理由是:一是婚姻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一并对财产约定进行登记,方便婚姻当事人,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所采纳。
二是夫妻财产制属于婚姻效力的组成部分,婚姻的缔结由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审查,财产约定由婚姻登记机关一并受理,便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人查询。
六、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效力约定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依照新《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为约定的对内效力。
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此为约定的对外效力。
(1)对内效力。
要紧是指该契约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
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马上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内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
夫妻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行使财产权利,履行财产义务。
假如变更或撤销约定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接受,一方别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约定。
假如属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裁决。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别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别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立场是:假如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
假如第三人疑惑该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
这是由于我国新《婚姻法》并没有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作出规定,所以第三人无从获知夫妻财产约定的事实和内容,假如给予约定的固然对外效力,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交易就缺乏安全性,这是民事活动中所忌讳和别能同意的。
并且,为了防止夫妻双方有意以财产约定躲避债务,伤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并别固然产生对外效力。
七、对“一方所负债务”理解及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该理解为其既能够是夫妻共同债务,也能够是夫妻个人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算是夫妻个人债务而可不能是别的,两者区别:1、构成要素别同,前者是相关于“夫妻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而言的,它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同时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对外负债。
此为前者的构成要素。
至于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用途怎么,在所别咨询。
而后者是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它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或因个人财产负债,同时举债或负债的利益与夫妻另一方无关,此为后者的构成要素。
后者既能够发生在婚前,也能够发生在婚后,别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限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假如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日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别是夫妻个人债务。
但在债务的清偿上,先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然后向另一方追偿。
因为在实行夫妻个人财产制的事情下,夫妻一方负债,一时难以辨别债务的性质,为了防止负债一方伤害另一方利益,新《婚姻法》规定由负债一方的夫妻个人财产清偿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