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小论文
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论文

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论文引言在当代社会中,男女平等已经成为了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问题,男女平等已经引起了各个国家和社会的关注。
本文将就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展开探讨,旨在分析男女平等政策在促进社会公平与发展方面的作用。
男女平等的定义男女平等是指男性和女性在法律、经济、政治和社会权益上享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
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男女平等体现了社会公正和人类进步的核心价值观。
男女平等的重要性1.社会正义和人权:男女平等是社会正义和人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无论其性别如何。
男女平等能够增强社会的公正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其潜力。
2.经济发展:男女平等对于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
研究表明,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可以提高国家的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率。
通过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绝对的平等地位,可以激发更多的创新和创造力。
3.社会稳定:男女平等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具有关键影响。
当男女能够平等地参与决策和政策制定过程时,能够满足社会的多元需求,减少社会冲突和不平等现象。
男女平等的挑战尽管男女平等被广泛认可为一个重要的人权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1.传统文化观念:传统的社会文化观念往往认为男性和女性各有其所长,存在性别角色分工和性别刻板印象。
这些观念常常限制了女性的发展和权益。
2.职业机会不平等:男女在职业领域的平等仍然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女性往往面临着职业晋升的障碍,包括性别歧视、工资差距等。
3.家庭责任分配不平等:家庭责任的不平等分配也是一个制约男女平等的因素。
女性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和育儿责任,从而影响其职业发展和人生选择。
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手段为了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以下是一些可取的手段:1.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禁止性别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保障男女平等权益。
2.公共意识和教育:加强公众对男女平等的意识和认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改变社会文化观念,打破性别刻板印象。
人权教育的途径和手段

人权教育的途径和手段K S 萨岩博士出版日期:2010年4月24日摘要:本文介绍了联合国(1994)宣布的人权教育的重要性和2005年联合国大会发展人权教育的战略。
在联合国宣布人权教育的十年间(1995-2004),在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把人权教育定义为“一个终身的过程,使所有社会中各社会阶层的人在发展的各个层面上学会尊重他人的尊严以及这种尊重的方式和方法。
大会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专业协会和民间社会的所有其他部门,在1995-2004的十年期间,通过人权教育、培训和公众信息的建设使人权形成一个普遍的文化。
本文还着重对世界各地把人权教育作为一种实践和发展的不同策略进行了探讨。
(page 1,第一段)正如任何其他教育方面一样,人权教育也可以分为三个类别: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的。
父母在儿童早期扮演一个向他们传授人权教育的角色。
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信息技术、其他组织、委员会及当地机构应扮演了“非正规”的角色。
正规的教育组织如学校、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被认为是属于“正规”的类别。
人权教育计划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土著居民、少数民族、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老人、工人、农民、处于绝对贫困的人、残疾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人;特别关注职业团体,包括安全、军事、警察和监狱的工作人员、法官、律师、政府官员和决策者、在发展合作部门中的官员、媒体工作人员、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正规教育部门包括幼儿教育、小学、中学、高等教育、师资培训;非正规教育包括公共信息、在工会、妇女、青年团体中的教育以及其他困境中的教育如武装冲突中和内部紧张关系。
(page 2,第二段)人权教育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国际运动。
根据一些先导教育者的理论,从幼儿园到12年级和更高的一些年级,关于适合各年龄阶段的人权的教和学都是可行的。
世界大多数地区的学校已经将人权教育纳入到学校课程中。
文中还回顾了人权教育/人权培训计划的发展,对人权教育的研究将在世界范围内持续展开,在各种不同的研讨会上关于人权教育策略的观点或论文被提出。
论文-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第16卷第2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6,No.22014年4月J.ofWuhanUni.ofSci.&Tech.(SocialScienceEdition)Apr.2014 收稿日期:2013‐12‐30 作者简介:杨 鑫(1985‐),男,辽宁沈阳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人权理论研究.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杨 鑫(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100871)摘要:生存权的内涵可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来进行区分,狭义的生存权特指人的生命权,广义的生存权则是以生命权为核心的一个权利群,这些权利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生命权能够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在理论上,财产权、自由权等其他权利都可以看作是生存权的衍生权利。
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但这一基础性地位限于理论层面的判断,在实践中则不宜在生存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做出明显的选择性行为。
关键词:人权;生存权;生命权;基础性地位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4)02‐0166‐05 生存权是近年来人权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不论是在其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学界都出现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
但是已有的研究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学者们在讨论生存权的相关问题时,对生存权的理解事实上并不完全一致。
这种基本概念认识上的分歧,不仅不利于学理上的讨论,同时也难以为人权保障的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文即尝试对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加以考察,并进而探讨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一、生存权的两层含义要对一项具体的权利类型做出准确且能够得到公认的界定是很困难的,这从学者们对人权所做的分类的多样性即可以看出[1]。
这一问题在生存权这一权利上表现的尤为明显。
这主要是由于与其他权利相比,生存权的权利客体尤其模糊而不确定。
为了比较清晰地认识其内涵进而对其进行定义,我们依据其内容将之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进行讨论。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标题: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在这两个概念之间找到平衡点。
国际人权保护作为一种全球性的任务,旨在促进和保护全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国家主权则是国际关系中的核心概念,强调每个主权国家在其领土上的独立和自主权力。
通过分析国际法、国家主权的定义和限制、以及实际案例,本文将探讨这一冲突的复杂性,并提出解决方案以实现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
第一部分:介绍- 国际人权保护的意义和目标- 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背景- 论文的目的和结构第二部分:分析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冲突- 国际人权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国家主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地位第三部分: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实际案例- 在国内处理与国际人权保护冲突的案例研究- 国际刑事法庭和国家主权的冲突- 人权外交中的国家主权限制第四部分:实现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平衡的解决方案- 国际合作与多边主义的重要性- 加强国际人权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国际人权标准与国家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平衡- 国际人权教育与促进对话的重要性- 国家主权的合理限制与平衡第五部分:结论- 总结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冲突的复杂性- 强调实现平衡的必要性与挑战- 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和建议通过深入研究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找到实现平衡的方法。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我们需要确保全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同时尊重每个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力。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摘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
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
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劳动的权利意义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
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
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
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学论文题目: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5)国际法学院班级:一班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摘要】佘祥林一案,将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置于一个相当敏感尴尬的位置,作为被公民权利赋予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压榨时,公民该如何处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该何去何从。
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研究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本源上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国家权力必须受公民权利制约,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佘祥林案1994年1月19日,佘祥林精神失常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在妻子失踪不久之后,佘祥林家附近打捞起一具由其妻家属指认确定的女尸。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11年来,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嫌疑人不断翻供,于是佘祥林被不断转押各级法院。
被判刑程度不断调整,受当时“命案必破”的影响,对佘祥林更是动用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的突然出现使佘祥林案渐渐水落石出。
佘祥林于同年4月13日被无罪释放,案情得以昭雪,然而十年韶光被耗在监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国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前的地位如何,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
佘祥林在押期间,遭遇无数非人待遇,在寻常人看来似乎只是罪有应得的下场,然而即便有过错,那么在押嫌疑人仍旧有人权,更何况罪刑法定,受被类推下的刑法制裁的“嫌疑人”佘祥林的人权应当受到保障。
我们讲公民权利,不得不论及的就是人权。
公民权以人权作为来源和基础,是法定化了的人权体系,是人权得以保障实现的重要途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生存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生存权生存权作为人权的一种,是一项基本权利,涉及到人们的生存、发展和尊严。
在现代法学领域中,人们对于生存权的探讨日益深入,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视角探讨生存权的含义、保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生存权的含义和意义生存权是指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获得基本保障和发展的权利。
它涵盖了诸多方面,如健康、饮食、居住、教育、劳动等。
生存权的保障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生存权的实现,能够帮助人们获得物质财富和知识技能,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二、生存权的保障机制1. 国际法层面的保障国际法对于生存权的保障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将生存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并强调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手段确保人民享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也对生存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促使各个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
2. 国家层面的保障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例如,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了人民的生存权和基本权利,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生活补贴、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具体措施,加强对生存权的保障。
3. 法律救济机制当个人的生存权受到侵犯时,法律救济机制可以为其提供保障。
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恢复受侵犯的生存权益。
各国的法律系统建立了相应的维权渠道,为个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
三、生存权面临的挑战尽管生存权在国际法和国家法中得到了保障,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1. 贫富差距的加剧贫富不均导致了生存权的差距,一些社会群体面临着生存条件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一些人难以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
2. 国家能力的不足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困难、社会政治问题等原因,无法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
论文 克隆人
对克隆人人权问题的探究张祥洋(山东省北镇中学 2012级14班)摘要根据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人的主体资格权利不能因是否具有完整的行动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克隆人也应该享受到与自然人一样的公民权利,而在目前的情况看,克隆人的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是克隆人的弊端,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克隆人人权克隆人已经不是科幻小说里的梦想,而是呼之欲出的现实。
“多莉”羊的诞生已为克隆人打下了技术基础,关于克隆人利与弊的辩论至今仍旧在继续。
本文的论述在于从克隆人的人权角度阐述克隆人的弊端。
从克隆人的初衷讲,人之所以克隆人,是要从克隆人体摘取器官以供本体(即提供克隆所需要的细胞核的个体)进行器官移植。
这样的初衷,对本体自身来说是挽救自身的良好方式,可是从克隆人的角度讲,这显然侵害了克隆人应有的权利。
尽管克隆人的产生不是以传统的有性繁殖方式而是以无性繁殖实现,但克隆人的生理机能与人并无本质差异,所以克隆人是人,而不是所谓的“实验品”。
人和克隆人都是自然人主体,人的主体资格权利不能因是否具有完整的行动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剥夺,人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法律权利都是平等的。
[1]基于这一点,克隆人都应具有像自然人同样的公民权利,即他们应当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
而将克隆人当做“器官供体”,显然触犯了克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也是对人性的玷污。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
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
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
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健康权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对克隆人人权的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
一对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通过克隆得到的孩子,依然没有生育能力。
从法律的角度讲,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引言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起到了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并分析其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将介绍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然后讨论国际法在解决争端、保护人权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
最后,本文将探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等构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和平解决争端等。
这些原则为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确保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原则,有效地调解了各国之间的冲突。
例如,国际法庭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在二战后的巴尔干半岛冲突和南海争端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国际法的调解和裁决,各方得以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了地区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在保护人权中的作用国际法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标准,并确保国家在内政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人权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要求各国在法律和政策上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国际人权法的约束,各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得到了监督和约束,进一步推动了人权的普遍尊重。
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和方式,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例如,国际经济法规定了贸易和投资的基本规则,为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提供了框架。
另外,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也需要国际法的协调和合作来解决。
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发挥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际法面临的挑战然而,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人权与外交: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的研究范例。 美国研究 《都市化时代:2O世纪美国人口流动 与城市社会问题》 梁茂信著。长春・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 版。全书约39万字。 作者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该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含第一至第 六章,内容主要有美国入口流动性趋势、 原因及经济性影响、跨地区人口迁移与经 济发展重心变化的关系;人口的向心性流 动与城市化进程;分散性流动与中心城市 的兴衰;离心性流动与后郊区化社会的形 成;城市贫民区和贫困人口的隔都化进程 等。第二部分包括第7章至第11章,主 要探讨2O世纪美国城市的主要社会问 题、联邦政府的相关政策及其效用等。在 结论部分,作者对全书进行了概括并就美 国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效用提 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人权与外交: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周琪主编,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年 1月第一版。 本书主编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 究所政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该书为论 文集,收集了“人权与外交”国际研讨会会 议论文,共2O篇。此次研讨会于2001年 5月22日~24日在北京举行,由中国社 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主办、主要由加拿大 市民社会项目基金(Canadian Civil Socie— ty Program)资助。来自中国、加拿大、美 国、法国和丹麦等国的近3O名专家学者 与会。 论文集分为“人权与外交的理论”、 “西方各国的人权外交政策及其国内因 素”(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法国)、“中国的 人权政策”、“关于人道主义国际干预的争 论”四部分。从这些论文来看,显然中外 学者在人权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小的分歧, 有些分歧仍然是很深刻的,特别是在人权 和主权关系的问题上。即使在中国学者 之间对一些问题也有相当不同的看法。 但是,该书特意把这些论文都以原有的形 式发表,目的在于交流学术观点,加强学 术讨论,以期通过讨论提高对人权问题的 认识,增强共识。
《探究美国:纪念丁则民先生论文集》 梁茂信主编。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 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全书约33万 字。 该书主编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 授。全书共分上、下篇:上篇选录了丁则 民先生的1O篇论文及其论著目录,下篇 共14篇论文,作者包括东北师范大学历 史系部分教师、在该系工作过的外籍学者 及该系培养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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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三日危情》有感
三年,男主角约翰用了三年为他的妻子打官司,屡败屡战,有一个信念始终未曾动摇:妻子不会干出那种灭绝人性的事。
在执法者失误的情况下,毫无办法,他决定劫狱。
这是执法者的失误,也是法律的漏洞。
究竟自然人有哪些权利能力,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得知道什么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
1、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
即任何人都要遵守民事法律,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
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
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下面开始权利能力的探讨,主要分两个方面: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人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
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
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
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事权利能力自民事主体死亡时终止。
在共同危难中,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推定同时死亡。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划分的标准,一是年龄;一是精神智力状态,以年龄为划分标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也就是年龄上采取了“三分法”。
这是划分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客观标准,即年龄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对与其认识能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其他民事行为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劳动成年制,即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要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主观问题。
一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二、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以法定程序宣告;四、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宣告或解除宣告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
一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综上,我们自然人要学会利用自己的权利以及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让像《三日危情》这样的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