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镰仓时期的武家法
日本的政权究竟何去何从武家崛起源平合战(下)

日本的政权究竟何去何从武家崛起源平合战(下)坛浦海战《日本古代军事战略》武家崛起第二讲源平合战(下) 主讲人:九郎判官源洪铭整理人:九郎判官源洪铭一源义仲败亡上一讲我们讲到,源义仲带兵进京,把平家赶到西国。
日本形成了平氏,源义仲,源赖朝三足鼎立的局面。
平氏在西国,控制濑户内海,水军很强大源赖朝在关东,而源义仲在近畿地区,处于源赖朝与平氏两面夹击的位置,战略形势极其不利。
这个时候源义仲自己也在作死,源义仲出身信浓乡下,举止粗鲁,不懂规矩。
是乡下大名(日语:田舍大名)的代表。
他的手下也大多是一群乡下人。
在京都胡作非为。
还时常闯入民宅抢劫“泻火”。
源义仲的种种无礼行为使得京都的公卿和后白河法皇非常不高兴,后白河法皇打发他去讨伐平氏。
把他支走,同时,密调源赖朝进京。
老奸巨猾的源赖朝要求朝廷承认他的统治权,朝廷只好颁布《寿永宣旨》,承认其在东部之统治权,让他火速上京。
源义仲的军队去进攻平氏,但是在海上被平氏打的稀里哗啦,这时。
1184年,源赖朝趁火打劫,派源义经率2万5千人,源范赖率3万5千人,上京,攻打源义仲。
源义仲大怒,率兵回京,软禁了后白河法皇,在宇治川边与源赖朝的军队决战。
由于幽禁法皇,烧杀抢掠等一系列暴行,京都地区很少人支持义仲,纷纷充当带路党,源义仲的军队在宇治川边被源赖朝打的大败,源义仲等少数人带伤逃走。
在这场合战中,镰仓(源赖朝)军中的佐佐木高纲和梶原景季为了争先渡过宇治川,斗智斗勇,最后佐佐木高纲用计抢先过河,成为一段佳话宇治川争先锋佐佐木高纲源义仲率残部逃亡北陆地区。
镰仓军穷追不舍,在粟津,源义仲手下三百骑被镰仓军数千人追上。
粟津之战源义仲让巴御前先逃走,巴御前无奈含泪上马,大吼一声,斩杀镰仓军猛将御田师重,而后向关东方向逃走,因寡不敌众,源义仲最终全军覆没,源义仲战死,今井兼平自杀,巴御前下落不明,源义仲就此败亡了。
如何评价源义仲?源义仲外号朝日将军。
也有人称他日本项羽,他拥有最强的武力,最美丽的女人巴御前,最厉害的军事天才,但是政治情商低,最终导致众叛亲离,如樱花一般,短暂的绽放后又导致凋零,实在是可悲可叹。
电大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大宝律令日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于公元701年(大宝元年)制定,内容体系包括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等。
它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其条文完备,结构严谨,法理清晰,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央集权制度。
2.御成败式目日本镰仓幕府著名的武家法典,于1232年颁布,因制定于贞永元年又得名“贞永式目”。
它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养老律令》而制成,内容广泛,其主要目的式明确和加强幕府和御家人之间的关系,当时并未向全民正式公布,只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
3.御定书百条即1742年日本德川幕府时期制定的御定书《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因其下卷共103条而得名“御定书百条”,内容主要是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的规定,是幕府刑事法的基础。
4.二重内阁日本明治宪法体制下形成的由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陆军省和海军省等组成的军部独立于内阁之外行使军权的现象,日本学者称之为“二重内阁”。
简答1.简述日本近代法的建立。
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创建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至1907年制定刑法典为止,其间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奠基时期。
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至1875年明治天皇发布诏令,宣布渐次建立立宪政体时为止,是日本创建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时期。
这一时期在进行各种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对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改革。
先后设立司法省和大审院,使司法行政与法院审判开始独立,地方设各级法院专掌审判工作,颁布《假刑律》、《新律纲领》等刑事法规,改革刑罚体系,加强法律教育,翻译外国法律。
所有这些改革,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
第二时期为法典编纂时期。
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初以法国法为模式,先后编纂了“刑法典草案”、“治罪法”、“民法典”等,由于这些法典过于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不符合当时仍留有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此遭到日本舆论和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因此转而仿效德国法。
日本中世法制特点概述

日本中世法制特点概述摘要:日本中世国制的特征在于以庄园公领制为经济基础的各权门对国家权力的分割。
政治构造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制的多元化,本文试图对公家和武家两个法系的基本特点加以概述。
关键词:日本中世、法制、公家法、武家法、律令、式目所谓日本的”中世”,按照目前日本历史学界的分类方法,是指11世纪平安时代末年院政时期到16世纪战国时代末期的一整个历史阶段。
这一历史阶段日本国制的主要特征就是以庄园公领制为经济基础的各权门(皇室、贵族、幕府、寺社)对国家权力的分割。
所以说这一阶段的法制也呈多元化发展,各个权门都在自己的权力管辖范围内发展了自己的法体系。
其中可以分为朝廷、贵族的公家法及幕府发布的武家法。
以下将对两个法系的特点进行概括。
(一)公家法中世日本公家法的主体依然是成立于七世纪中期的律令法。
在形式上一直到明治维新为止,律令法都是日本的根本法典。
自十世纪以后,律令国家逐渐向王朝国家转型,日本的政治和社会形态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天皇朝廷依然没有新颁法典的意愿。
这样,旧有的律令法又如何来适应政治上的新需要呢?只能有原有法条不断进行修补和再解释,在这种长期作业之下,律令法虽然维持了原有的体系,但在实际运用之下出现了很大的灵活空间,以适应新的社会、政治局势的变化。
根据佐藤进一的观点,公家新法的成立契机大致有三。
[1]一、在早期主要以编订新格为主,在后期则主要发布所谓的”制符”和”新制”。
二、默认散见于《令义解》中的”时行事”(指法曹官僚的习惯作法)和民间的习惯法。
三、以世袭的法曹官僚(明法家)对律令进行新的解释。
那么,明法家们在实际操作上是怎么样展开新的法条解释和发展新法理的呢,我们便以这些明法官人的勘文作为主要素材来讲解一些实例。
如《令义解》对养老令的应分条,作了以下解释。
“又问,僧尼嫁娶生子,亦既私有财务,即僧尼身死,若为处分?答:僧尼嫁娶,及私蓄财务,并是破戒律、犯宪章。
其若在生日,即国有恒典。
然而僧尼其身既死,虽是违法,亦有妻子,即所有财务,当与其妻子”。
日本武士道文化

日本武士道文化武士道在平安时代随武士团的形成而逐渐产生,到武家开始抵掌政权的镰仓时代,逐兴盛和发展起来。
在江户时代,武士道吸收儒家理论道德思想而理论化。
其影响深入日本社会各界层,与神道一样,形成日本国明的一种深层文化心理。
当然,日本武士道的形成不仅与儒家思想有关,更重要的因素是佛教禅宗,从精神上支撑武士们不计较生死追随主君的,还是禅宗的确“死生如一:的思想。
禅宗认为只有否定了作为执迷根源的自我,进入无我境地,完全断绝了生死的羁绊,才能“见性成佛”。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武士道同神道一起,充当了日本法西斯侵略战争的精神武器。
武士道一语,是战国时代才出现的。
在此之前,有“拿弓箭者之道”或“弓箭之道”、“兵之道”等称。
武士道,或者武士道精神,是日本封建社会中武士阶层的道德规范以及哲学。
如同欧洲中世纪出现的骑士精神,武士道是基于一些美德如义、勇、仁、礼、诚、名誉、忠义、克己。
遵守武士道的武士腰间经常佩戴武士刀,以象征勇武。
只有通过履行这些美德,一个武士才能够保持其荣誉,丧失了荣誉的武士不得不进行切腹自杀。
新渡户认为,对武士来说,最重要的是背负责任和完成责任,死亡不过是尽责任的一种手段而已,倒在其次。
如果没有完成责任所规定的事务,简直比死还可怕。
认为切腹是武士唯一谢罪的方法的观点是错误的。
武士和武士制度虽然消亡,但是作为一种价值观,武士道精神仍然对现代日本人有深深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武士道就是理性主义,正义的做法会因为处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新渡户认为,武士道对男性和女性要求稍微不同。
对于女性而言,武士道意味着守卫自己的贞操(当作为武士的女儿时),教育子女,支持丈夫及维系家庭等。
新渡户认为,对于女性而言,实践武士道的主要场所是厨房。
早期武士其实是雇佣兵,在战国时代是下克上时代,武士道真正完成于德川幕府时代,来源于神道教、佛教。
从神道教中,武士道得到了忠于主君,尊敬祖先;从佛教的日本禅宗得到了平静、沉着、不畏死;从儒学中得到了五伦:“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
日本传统法律文化在近现代的变化

作者简介 : 肖光辉 ,上海政 法学 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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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目 为代表的一批武家法典 从 “ 应仁、文明之乱”到江户幕府的建立 , 史称 日本的战国时代, 其 基本上受幕府法的影响。 江户幕府时, 主要有幕府法与藩法。 幕府称为 “ 法度” 后又称为 “ , 御定书” , 最为著名的是 ( 《 公事方御定 书 。日本法律不仅编纂体例上参照中国的封建法制 , 而且在法律的解释
最终走上了西方模式的民主政治的道路。 从宏观的角度看。 本在明治维新以前一直受中国传统文化 3 1
的影响, 尽管幕府末期 已广泛受到 “ 南蛮文化”的影响, 0但并未改变受中国文化影响而形成 1本文 3
化的主流地位。幕府朱期为避免重蹈 中国鸦片战争败北的覆辙 , 奉行 “ 泰西主义” 开始学习西方的 , 科学与文化。明治 以后,1本完成 “ 3 脱亚入欧” 进一步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 , , 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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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2 l 期 20 3 06年 月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 w o u e Rue o a F r m
Vo .21 1 .No. 2
Ma . 06 r .2 0
● 域 外借 鉴
日本传统法律文化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现代的变化
肖光 辉
(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1O ) O71
摘 要 :日本是比较 法学家极为关注的国家之一,它不仅学习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而且在西方的压迫
下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其法律在近现代发生 了巨大变化。文章从 日本的传统法律文化着手 ,介绍 了日本移 植外来法的过程 ,进 而分析外来法与本土法之间的冲突及其给 日本所带来的影响 ,最后就 日本人厌讼谈 了
带你了解镰仓幕府、室町幕府、江户幕府的特征与不同

带你了解镰仓幕府、室町幕府、江户幕府的特征与不同⼩编寄语:⼤家都知道⽇本不是天皇执政就是幕府将军掌权,虽然中间出现了⼀个群雄割据的战国时代。
但是⼤家都了解⽇本历史上存在的三个个幕府吗?今天⼩编就给⼤家介绍⼀下它们的特征与不同吧。
镰仓幕府源赖朝镰仓幕府由源赖朝在1192(イイクニ)年创⽴的第⼀个武家政权。
但实际上镰仓幕府在1185年就成⽴了,只不过1192年是他就任征夷⼤将军的年份,所以通常认为1192年是镰仓幕府成⽴的年份。
镰仓幕府最⼤的⼀个特征是“御家⼈制度”,这是站在幕府顶端的将军和他的家⾂们的⼀个约定。
两者的关系被称为「御恩と奉公」御恩指的是将军赐给家⾂的东西,保障家⾂先祖代代的领地⽀配权、赐予新领地、任命地头(⼀个官职)、推荐朝廷的官职等。
奉公指的是家⾂能够给将军⼲的事情,在战争中为了将军⽽战⽃、在镰仓幕府的重要机构⾥任职、修理朝廷或幕府的建筑等。
关于镰仓幕府的⾏政机构,将军底下会设置⼀个“執権”的官职,执权会帮助将军,管理幕府全体,执权的下⾯还设有治理镰仓、京都以及其他地⽅的职位。
说到底镰仓幕府灭亡的背景是就是御恩和奉公的平衡被打破了。
镰仓时代中期⽇本受到了元朝的攻击,御家⼈为了驱逐攻来的元军,就派兵出战。
但是军费是御家⼈⾃⼰负担的,不仅是军费,伤员损失也是⾃⼰负担的。
赶⾛了元朝的军队后,也没有得到新的领地,就这样御家⼈越来越穷,引发了对将军的不满。
再加上这时候握有幕府实权的北条家的当家是⼀个游⼿好闲的⼈,就这样,反北条的御家⼈就⽀持后醍醐天皇,镰仓幕府就在1333年灭亡了。
室町幕府⾜利义满室町幕府是1336由⾜利尊⽒在京都创建的武家政权。
因为第三代将军⾜利义满在京都室町的“花之御所”办公,所以称为“室町幕府”。
室町幕府的特征是和镰仓幕府、江户幕府对⽐它的财政和军事⼒量都⽐较弱。
再有和握有镰仓幕府的北条⼀族以及江户幕府的德川家不同,掌握室町幕府实权的是与⾜利⼀族没有⾎缘关系的像今川、畠⼭、斯波、细川、⼀⾊等⼤⼤名。
外国法制史— 日本法
* 具有较强的妥协性、协调性
在民法典中保留有封建性质的内容,这是一种妥协。 但这种带有封建性的家族法和积极的、进步的财产法被统 编在统一的法典中并不矛盾,相反,却因日本当时经济、 社会状况,表现出一种内在的协调。 * 具有启蒙性,是日本法制西化、法制近、现代化的重 要步骤和尝试
由于长期处于封建落后状态,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和法律意识对日本社会而言,完全是陌生的东西。而当时 的德国民法是最完善的民法典,日本以它为蓝本制定自己 的民法,接受它的原则和制度,其启蒙意识是非常明确的, 即以次此普及、推广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和知识。
特点: * 财产法的资本主义性和家族法的封建性并存; 就财产法而言,明治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财产 法大同小异,具有同一性。如,它也规定了公民民事权利 平等、私有财产无限和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 任等原则。 就家族法而言,明治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民法有 很大不同,表现出特殊性。在“家国一体”“忠孝一致” 的原则下,强调户主权、家制度。
3、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时期(一战后—1932年)
为适应形势的变化,日本对法律进行了修改,颁布了 一些单行法律补充法律之不足,使法律制度总体上有一定 发展。如: 民法:有关财产法内容有《信托法》、《租地法》等
商法:对原公司法的内容进行修改,有新《破产法》
经济法:颁布大量经济法规,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刑法:颁布《少年法》、《治安维持法》等 诉讼法:对诉讼法典进行较大修改,还颁布《陪审法》
《日本国宪法》、《国会法》、《内阁法》、《选举法》
事、宪法
日本近、现代有两部重要宪法,各对当时政治制度 予以确立,即1889年的《大日本国宪法》(明治宪法) 和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现行宪法)。从内容而言, 两部宪法有很大不同。
日本近世大名家训中的武家政治思想
日本近世大名家训中的武家政治思想
日本近世大名家训中的武家政治思想是指道德家的政治思想。
它延
续了中国对武士的传承,并以日本本土的历史文化为特色,形成了一
套独特的政治解决模式。
下面我们将对日本近世大名家训中武家政治
思想做一个具体解释。
一、政治思想要坚持家庭荣誉
大名家训中的武家政治思想强调家庭荣誉,无论是家人还是武士,都
应该正大光明,忠心耿耿,遵守主上训令。
武士应该做一个忠臣,恪
守忠义,不畏惧死亡。
二、政治思想要尊重上下等级
大名家训中的武家政治思想强调上下等级的尊重,以保持朝廷的稳定。
无论是士兵本身,还是士兵之间,都要遵守等级的原则,尊重上级,
崇敬长辈,向士兵的付出有所回报,以促进整个兵种良性发展。
三、政治思想要重视礼法
大名家训中的武家政治思想强调礼法的重要性,要重视社会关系和政
治关系的稳定性,在遵守礼状之外,需要树立正确的政治道德观,正
确处理人际关系,以形成礼貌、诚实、恭敬、宽容和广泛的文明,使
政治道德受到遵守。
四、政治思想要保持礼义
大名家训中的武家政治思想强调礼义的保持,要看重士兵的行为表现,士兵的客气礼貌,要坚韧不拔,谨慎小心,立身行事,维护朝廷制度,维护朝廷尊严。
要严格执行朝廷政策,保护朝廷利益,六史前置,为
朝廷谋利。
总之,大名家训中的武家政治思想是一套独特的政治解决模式,要坚
持家庭荣誉,尊重上下等级,重视礼法,保持礼义,以此服务于武士
心中的朝廷尊严、身为武士的责任,争取朝廷的尊重,为日本社会建
立稳定的政治环境。
幕府统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论日本的武士、武士政权及武士道
论日本的武士、武士政权及武士道作者:潘畅和张建华来源:《东疆学刊》2012年第02期[摘要]日本武士在平安时代多源头产生后,在镰仓时期形成了武士政权,德川时期确立了武士道。
武士道乃武士之道,是日本社会产生的独具日本文化特色的行为文化形态,它至今仍深深影响着日本人的行为及思维方式。
“死的觉悟”和“迎战必胜”的思想是武士道的两大观念支柱。
[关键词]日本武士;武士政权;武士道[中图分类号]B3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12)01-0009-07[收稿日期]2011-12-1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度重大项目“东亚儒家文化圈价值冲突研究”,项目批准号:06JJD720016。
[作者简介]1.潘畅和,女,朝鲜族,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日韩儒学比较研究。
(延吉133002)2.张建华,男,黑龙江省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研究。
(哈尔滨150022)。
日本武士出现于平安时代,武士政权建立于镰仓时代,发展于室町时代,成熟于德川时代,而武士道最终确立于德川时代。
一、武士在日本,“武士”一词最初出现在《续日本纪·养老五年》中:“诏曰:文人武士,国家所重;医卜方术,古今斯崇,宜擢于百僚之内。
”在此,武官是指在律令官中与文官相对的武官,且和医卜方术同列,並不指称特定的身份。
作为特定身份的武士是自平安时代中期的10世纪起,随着中央律令制的松弛,从国家体制之外多源头形成並最终登上历史舞台的。
在形成武士的多源头中,源自皇族的和从中央走出去的军事贵族成为武士集团的栋梁。
源头之一是降为臣姓的皇子及其子孙。
从8世纪的桓武天皇(781-806年在位)以后,由于天皇的子孙日益增多,日本皇室不得不将多余的皇子赐以臣姓,降为臣籍,並授予一官半职,下放地方。
赐姓之初,桓武天皇的子孙赐姓平氏,桓武天皇的儿子嵯峨天皇(809-823)的子孙赐姓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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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6期No.6 2016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总第207期Sum No.207§ 9本史研堯§试论日本镰仓时期的武家法王玉玲摘要:镰仓初期幕府依据其统治需要制订颁布了武家第一部成文法《御成败式目》,并以此为基础不 断充实、完善武家法体系,构建了以诉讼为核心的武家法律制度。
与同时期的公家法、本所法相比,武家法 以武家社会的习惯法、先例及施政条令为主要渊源,重视维护武士利益及武家的统治秩序,具有明显的武家 特色。
在诉讼制度方面,武家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都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但对习惯法的继承却约束了武 家法制的健全发展。
关键词:镰仓时期;镰仓幕府;武家法;诉讼中图分类号:K313.3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0766 (2016) 06-0117-08镰仓幕府是日本历史上第一个武家政权,它不仅开创了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之外的政治体制,也 建立了以《御成败式目》为基础的法制体系。
该体系在日本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巩固和维护 武家政权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镰仓时期法制史的研究在日本由来已久,三浦周行、中田熏、石 井良助、石母田正、笠松宏至、佐藤进一、新田一郎等著名学者都曾发表重要的研究成果。
®相对而 言,国内学者对日本法制史的研究多集中在律令法方面,对中世武家法的研究仅有个别针对《御成 败式目》的成果法律作为镰仓幕府实现其统治的重要手段,对解读武家政治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镰仓时期武家法成立的背景以及法令的渊源、特征和现实应用进行分析,探讨武家法对武家 统治的影响及其历史意义,以期对了解这一时期的日本历史文化有所补益。
一、武家法的成立武家社会的第一部成文法《御成败式目》(亦称《贞永式目》是镰仓时代贞永元年(1232)由时任幕府执权的北条泰时主持制订的。
该法令颁布之初的主要意图在于填补武家法律的空白,保证幕 府审判有法可依,防止罔顾是非而以人之地位高下、势力强弱妄加判决的现象发生。
®事实上,《御成 败式目》不仅充当了镰仓幕府的基本法,也奠定了日本近700年幕府时代武家法律的基本格调。
从 法制史的角度而言,《御成败式目》的意义甚至可以与律令相提并论。
但与移植唐代法律、推动日本 古代法制飞跃发展的律令法不同,武家法的成立可以说是顺应武家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历史产物。
作者简介:王玉玲,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讲师(天津30007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编日本史”(13&ZD106)①参见三浦周行:『法制史〇研究』,东京:岩波書店,1919年;中田薰:『法制史論集』,东京:岩波書店,1943年;石井良助:『日本法制史概説』,东京:弘文堂,1948年;石田母正:『石田母正著作集第8卷古代法t中世法』,东京:岩波書店,1989年;笠松広至:『日本中世法史論』,东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佐藤進一: 『鎌倉幕府訴訟制度O研究』,东京:岩波書店,1993年;新田一郎;『日本中世C0社会t法』,东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5年等〇②国内对《御成败式目》的研究,除胡娟的《对〈御成败式目〉名称、体例、内容的考察——解读日本武家 法制的黎明时代》(见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刘璧君等 的《〈御成败式目〉:日本著名武家法典》(《检察风云》2015年第8期)等论文成果外,日本通史性著作通常也会有 所涉及,但多停留在简单叙述的程度。
③《御成败式目》因成立于贞永年间,故亦称《贞永式目》,此外还有《关东御成败式目》《关东武家式目》等别称。
其中,“御”为敬称,“成败”意为审判、处罚,“式目”为法令目录之意。
④『北条泰時消息』,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卷鎌倉幕府法』,东京:岩波書店,1955年,第58页。
117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07期第一,律令制度及律令法的衰退为武家法的成立提供了基本前提。
日本古代的律令以中国唐代的律令为范本编纂而成,虽然其具体内容尤其是令部分的规定依据日本实际的社会状况做了一定修改,但律令规定与日本本土法律意识相抵触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
因此,在经过奈良前期的全盛期后,律令难以适应现实法治需要的问题日益凸显,“格”“式”作为修订补充律令的法令应运而生。
但进入摄关政治时代后,格、式也逐步失去其实用性,“新制”“制符”以及官厅施政的“惯例”“先例”在法制中占有越来越重的地位。
这些被称为“公家法”的“新制”“先例”等成文法虽然不是对律令的否定,但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律令有明显区别。
第二,“私法的发达为武家法的成立奠定了现实基础。
在律令体制下,中央集权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皇亲贵族、庄园领主及寺院神社对其家务(寺务或社务)及领地实施自治管理。
在律令法影响力衰退的背景下,这种自治权最终衍生出了由皇亲贵族、庄园领主及寺院神社主导的家法、庄园法及寺社法。
在公家法仍具有普遍意义的环境下,这些法的适用范围、对象乃至效力都存在局限 性,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只称得上是“私法”。
“私法”在日本法制史上的意义不容小视,尤其是家法与庄园法通常是中世时期各法系的基本构件。
®可以说,正是这些“私法”为武家法的成立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参考与借鉴。
第三,武家政权的发展为武家法的成立创造了历史契机。
在《御成败式目》颁布前的数十年时间内,镰仓幕府始终没有成文的法律,主要凭借幕府初代将军源赖朝的个人权威对诉讼进行裁决。
这种诉讼处理模式与将军、御家人之间的主从关系密切相关。
但在初代将军特有的领袖权威不再,幕府统治权力趋于扩大的背景下,明确诉讼及罪犯的审判、处罚标准,使幕府审判制度化便成为关乎幕府统治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承久之乱(1221)后,由于新任命了大量地头造成土地纠纷剧增,这进一步推动了镰仓幕府确立法治依据、颁布实施武家法的步伐。
于是,北条泰时于贞永元年五月授意幕府 “评定众”®教隆真人、法桥圆全、矢野伦重、太田康连、佐藤业时、斋藤净圆六人草拟法案,并最终于同年8月完成了《御成败式目》法令的编撰。
自此,镰仓幕府开始进入依法治世的历史时期,公家法、本所法、®武家法三足鼎立的日本中世法制格局亦由此展开。
二、镰仓时期武家法的渊源及内容镰仓时期的武家法主要由《御成败式目》与诸多追加法构成。
《御成败式目》为基本法,由51条法令构成。
其中,第1、2条模仿当时公家法以神社、佛寺内容开篇;第3-5条规定守护与地头的权限及与朝廷、本所的关系;第6条表明幕府不干预国司、领家诉讼的基本原则;第7条以后为各种民事、刑事诉讼的具体审判规范等。
追加法最初指对《御成败式目》进行修正时颁布的单行法令,后来凡在《御成败式目》后颁布的法令皆被称为追加法。
由于追加法往往依幕府现实的法治需要而随时制订颁布,因此其内容灵活宽泛,而且数量远远超过基本法。
据《中世法制史料集》所收幕府追加法统计可知,镰仓幕府曾先后颁布追加法700余条,包括主从法、族缘法、奴婢杂人法、神官僧侣法、土地法、买卖借贷法、手续法等多方面内容。
就法令渊源而言,无论是《御成败式目》还是追加法,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武家社会习惯法、幕府先例及施政条令的成文化。
(一0习惯法对于刚刚登上政治舞台不久的武家政权来说,制订法律的依据是武家社会的“道理”而非既有的“公家法”,这种“道理”就是习惯法。
北条泰时在写给北条重时的书信中,曾明确指出《御成败式目》实为“武家之习,民间之法”当然,式目51条法令并非全部都是所谓“武家之习,民间之 法”的成文化,但其立法的基础显然是武家及民间的习惯法。
如式目第8条“年纪法”规定:“知行过二十年者,按大将军之例,不论理非不予更改。
”这句条文的意思是实际占有他人领地超过20年,①本文所使用的“私法”指私家、个人所定法规,而非泛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②寺社法、本所法及武家法等中世法系中都涉及家法与庄园法的相关内容。
③镰仓幕府最高决议机关的成员称评定众,通常由有力御家人担任。
④本所法即本所对庄园进行管理、支配时制订实施的法令,基本由庄园法与家法构成。
前文提及的寺社法通常被视为本所法的一种。
⑤『北条泰時消息』,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卷鎌倉幕府法』,第58页。
118王玉玲:试论日本镰仓时期的武家法2016年第6期不论此前的所有关系如何,幕府都承认实际占有人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换言之,当实质性的领有、支配关系达到一定的年限时,即便是幕府下发的证明文书也同样不具备法律上的有效性。
这样的法律规定与律令法相违,而且也违背幕府以证明文书为第一义证据的“证文主义”原则,但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武家社会的习惯。
再如式目第41条“奴婢杂人事”中规定了奴婢所生子女的归属问题:“奴婢若生子,男归其父所有,女归其母所有。
”据考证,这种奴婢所生男婴随父、女婴随母的做法在奈良时期就已经出现。
®显然,式目第41条的内容同样是基于古代的习惯法。
(二) 先例先例,亦称傍例,包括幕府的诉讼判例及施政先例,是镰仓武家法的重要法源之一。
在处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时,先例同《御成败式目》及追加法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镰仓幕府的“先例”最早可以追溯到初代将军源赖朝时期,《御成败式目》第3条“诸国守护人奉行事”即以“右大将家(源赖 朝)时”为准规定守护职责。
此外,式目第33条“强窃二盗罪科事付放火人事”、第38条“总地头押妨所领内名主职事”,以及追加法第11条“郡内寺社事”、第12条“公文、田所、案主、总追捕使有司等事”、第13条“山野河海事”(1225年)、第94条“新补并本地头不叙用御下知事”(1238 年)、第261条“诸国地头所务事”(1247年)、第426 “农时不可使百姓事”(1264年)等法令都是以“先例”为准则对具体事宜进行规定。
这些法令的颁布时间虽然各不相同,但所涉及的先例基本上都可以追溯到承久之乱以前,即源赖朝至北条政子辅政时期。
“不易法”®规定这段时期内裁定的诉讼不可上诉说明承久之乱前的“先例”是镰仓时期最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 施政条令颁布条令是镰仓幕府应对、解决具体社会问题时常用且有效的手段之一,这些条令同样构成了武家法的重要内容。
以买卖奴婢杂人的相关法令为例,宽喜三年(1231),由于粮食歉收,饥民无以为继,镰仓幕府曾颁布法令暂时允许历来严令禁止的人口买卖行为,而在饥荒结束后,宽喜饥荒期间被买卖奴婢的归属问题引发了诸多诉讼纠纷。
为此,幕府于延应元年(1239) 4月作出规定,要求返还奴婢的原卖家需以当下价格赎买,5月又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规定诉讼双方皆为京方人士的,武家不予干涉,若诉讼一方为关东御家人,则适用于此前4月颁布的相关法令,并且再次强调今后一律禁止买卖人口。